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制度模板基础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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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制度模板基础版

 

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制度模板(基础版)

Ruralbiogassafetyproductionsystemtemplate(basicversion)

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制度模板(基础版)

前言: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是指单池容积50 立方米或总体容积100 立方米以上,以粪便、秸秆等农村生产、生活有机废弃物为主要原料或向农户集中供气的大中型沼气工程设施(以下简称沼气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沼气工程的建设、安全运行与监管,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沼气工程的安全监管,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建设和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沼气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逐级备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安全建设

第七条沼气工程建设应坚持生态环境优先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环保、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第八条从事沼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向省农业厅备案。

从事沼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与承担工程相适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

第九条沼气工程所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沼气工程所用的高压储气设备和锅炉等专用设备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生产。

第十条沼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沼气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能够安全运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沼气工程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沼气工程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组织生产和管理人员,参加沼气安全生产和技术培训。

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技能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沼气工程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工程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测,及时排除安全运行隐患。

并将工程安全隐患排查、设备和部件检修及更换等情况,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沼气工程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在沼气工程、燃气装置等设备、设施周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 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

第十六条沼气工程经营单位和沼气用具供应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增强用户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 监管制度

第十七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沼气工程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安全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新建沼气工程应填写《山东省大中型沼气工程登记表》,并将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报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当地沼气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农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在沼气工程建设和使用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不得隐瞒。

第二十一条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沼气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档案,对沼气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及人员培训等情况,完整存档备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秸秆热解气化站的安全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沼气国债项目(以下简称“农村沼气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使项目达到预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基本建设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沼气项目应紧密围绕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坚持进村入户,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良性循环,推进农村小康建设。

第三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的原则。

项目建设主要安排中西部地区,重点在西部地区,并与退耕还林还草相结合。

在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只要具备沼气建设的相关条件,在项目的安排上应予优先考虑。

项目安排要集中建设形成规模,沼气项目户的安排要相对集中,项目村(自然屯)的项目户要达到80%以上。

第四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项目区要有传统的养殖习惯,要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项目户建设数量要与当地的专业技术队伍数量和服务能力相匹配。

要遵循自然规律,北方寒冷地区发展沼气应采取保温或增温措施。

第五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

必须加强领导,建立合理的投资机制,发挥国家、集体、农民等各方面的积极性。

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考虑农民的资金投入能力,不能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第六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保证质量、安全生产的原则。

坚持两个必须,即沼气建设必须实行标准化和专业化施工,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施就业准入制度。

第七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技术规范、综合建设的原则。

要按照规范设计沼气池建设与改厕、改圈、改厨(以下简称“一池三改”)同步进行,鼓励与改路、改水相结合,营造生态家园,使建池农户获得综合效益。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第八条 农村沼气项目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单元,即户用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九条 “一池三改”的基本要求:

(一)沼气池。

建设容积为8立方米左右,重点推广“常规水压型”、“曲流布料型”、“强回流型”、“旋流布料型”等池型,每种池型均要实现自动进料、并应配备自动或半自动的出料装置。

(二)改圈。

圈舍要与沼气池相连,水泥地面,混凝土预制板圈顶。

北方地区要建成太阳能暖圈,并采取保温措施。

(三)改厕。

厕所与圈舍一体建设,与沼气池相连。

厕所内要安装蹲便器。

(四)改厨。

厨房内的沼气灶具、沼气调控净化器、输气管道等安装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厨房内炉灶、厨柜、水池等布局要合理,室内灶台砖垒,台面贴瓷砖,地面要硬化。

第十条 一个“一池三改”基本建设单元,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

西北、东北地区每户补助1200元,西南地区每户补助1000元,其它地区每户补助800元。

补助对象为项目区建池农户。

第十一条 中央投资主要用于购置水泥等主要建材,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以及支付技术人员工资等。

第十二条 要因地制宜地引导开展以沼气为纽带的“四位一体”、“猪沼果”和“五配套”等生态家园模式建设,推广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帮助建池农户取得综合效益。

第三章 申报与下达

第十三条 申请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的县要具有沼气生产技术力量,每个项目县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第十四条 项目区农民应有养殖习惯,项目村70%以上的农户应有一定的养殖业规模,每户存栏不少于3头猪单位。

第十五条 当地农民应有发展沼气的积极性,拟建项目户必须主动申请,并有完成项目建设的资金自筹能力。

第十六条 当地政府具有相应的资金配套能力。

申报项目时,地方政府的财政或计划部门要出具配套资金承诺证明。

第十七条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沼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各级计划部门负责沼气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写,必须对拟上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研究,落实到具体的县、乡、村、户,对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项目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筹措、组织与管理等进行实事求是的研究与分析。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部门编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文号联合上报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负责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投资计划下达到农业部后,由农业部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方案,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由农业部行文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达各地。

第二十一条 对已下达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等,如确需进行调整,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部门具体审核后提出申请,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建立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

要明确分工,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经常性监督管理,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招标采购、施工建设等,保证建设质量和中央资金足额补助到农户。

第二十三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各项目县农村能源推广管理机构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对本县项目的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对建设质量负终身责任。

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建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等,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执行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具体包括:

《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标准图集》(GB/T4750—2002)、《农村水压式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标准》(GB/T4751—2002)、《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4752—2002)、《农村家用沼气管路设计规范》(GB/T7636—87)、《农村家用沼气管路施工安装操作规程》(GB/T7637—87)、《农村家用沼气发酵工艺规程》(GB/T9958—88)、《家用沼气灶》(GB/T3606—83),以及《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标准》等。

各地要严格按照这些规程和标准,逐村调研,逐户设计,统一施工。

第二十五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从事沼气池建设的施工人员必须获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要组织专业队承包建设,按合同管理,施工队要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

各地的建设任务要与沼气生产工数量相匹配。

第二十六条 对户用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和项目建设需要的水泥等主要原材料,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招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沼气项目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要组织专门人员驻村入户,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标单位按照合同供应设备和做好售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农业部制定统一的项目用户档案卡片(见附件),对每个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档案卡一式2份,分别由建池农户和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保存。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建设沼气池的同时,同步在设施上刻上编号、建设时间等永久性标志,编号、建设时间要与建设档案的编号和建设时间相一致,以便核查验收和建后跟踪服务。

第三十一条 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

各省每季度末向国家项目管理系统报告项目进展和已完成项目的档案资料。

农业部汇总后,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公布。

第三十二条 所有项目村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对建设任务、资金补助、物资分配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技术服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

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各地可探索实施物业化管理等其他有利于项目质量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沼气业务培训工作。

要通过沼气技术、项目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等知识的讲授,进一步提高农村能源系统管理人员特别是县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充分利用各地的农村能源培训基地,加大技术人员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满足沼气建设发展需要。

要利用广播、电视、现场演示、发放科普材料等形式,让沼气户熟练掌握沼气池维护管理和综合利用技术,提高沼气池的使用寿命和综合效益。

第三十六条 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应设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中央补助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的督查。

第三十八条 农业部沼气产品及设备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各分中心,负责对项目区的沼气池运行情况、沼气灶具和配套产品的技术指标进行定期抽检,每年项目县抽检率不少于10%,每季度提交抽检报告。

第三十九条 农业部和各省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规问题的检举揭发,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及时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规问题。

第四十条 通过检查或审计,对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成效突出的省份,在下一年度投资中予以倾斜。

对于发现问题的省份,将向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和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农业部将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等,给予通报批评、减少下一年度项目安排规模、直至停止该省1-3年新上项目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省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沼气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验收以县为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可研报告、项目计划文件、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合同等进行。

验收要在村级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3个月内组织进行,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抽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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