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知识点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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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知识点归纳
人身保险
概念:
是以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特征:
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
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
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保险费率确定的特殊性
保险的储蓄性
自然保费:
随着年龄的增加,保费也增加。
适用于短期性(一年或者一年以内)的团体人生保险或者定期死亡保险。
均衡保费:
每年交费负担均衡。
适用于长期性的人寿保险。
储蓄性和投资性。
与银行储蓄的差别是在投保三年之内,退保只退其保单的现金价值,而不是退买保险时的现金。
人身保险的种类
安保障范围分: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主要和基本种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按投保方式分:
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和联合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
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就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特征:
(1)是射幸合同,即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取决于约定德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注;从所有保险合同上看,保险人收到的保险费总额与赔款,给付金额总额原则上市相等的。
(2)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即一方享受合同规定的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3)是非要式合同,即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4)是最大诚信合同。
(5)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是附和合同,又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是与协商合同相对。
(6)大多数是为第三者利益而签订的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主体:
参加保险的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中介人。
当事人:
保险人投保人
关系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
中介人: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客体:
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的内容:
即保险条款,分为基本条款,附加条款和保证条款
基本条款: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址
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零时起保)
注:
起保时间以缴纳保险费时间为准。
保险费即其他付费方式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
人身保险合同首先需要约定是定额给付还是使用补偿原则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通常有协商约定仲裁
附加条款:
一般采取保险单上加批注或批单的形式使之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变更与终止
订立及成立
1:
要约:
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约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表示。
要约的形式一般为投保单或者其他的书面形式。
注:
投保单不具有法律的效力,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投保单的有效期限是十天。
2:
承诺:
受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内容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约人的承诺时即合同承诺。
人身保险生效:
人身保险中成立和生效是两种概念,一般来说,当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是人身保险是过一段时间才生效。
人身保险有效:
指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
人身保险无效:
有效的反之即为无效。
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况:
保险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
保险当事人意思表现不真实
保险内容不合法
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无效合同的正确处理方式:
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
主要的书面形式有
投保单也称保书
体检报告书保险单保险收缴凭证或营业发票保险凭证
暂保单是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出具的临时单证
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增删内容的证明文件是由保险人出立的一种凭证。
人身保险变更
1主体变更
(a)投保人变更无须经保险人同意只要通知保险人但若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保险人本人书面同意。
(b)受益人变更:
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变更,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须告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手续,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需有被保险人的同意
(c)被保险人变更属于保险标的的变更一般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
2客体变更就是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变更
3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
1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
指在有效期尚未届满时,当事人双方依据法律或者合同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的行为。
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定解除。
2保险人一般在保险合同中不享有解除权主要在投保人违反合同基本义务是才能享有。
例如:
投保人因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
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2年内有解除权,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逾期不缴纳分期保费并超过中止复效期限的,保险贷款欠还本金及利息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包括如实告知义务保证如实说明义务弃权与禁止反言。
2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确定方式是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分为:
(a)本人
(b)配偶父母子女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
(c)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d)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注:
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险种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变动与适用时限
保险利益也会由于人身关系婚姻关系的变化而产生变动,但由于人身保险期限长并具有储蓄性,因而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保险利益。
损
失赔偿原则作为仅仅适用于补偿性合同的基本原则。
但是人身保险合同绝大多数是属于定额给付性合同所以该原则一般不适用。
特例:
医疗保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为补偿性的合同。
含义:
1有损失有赔偿
2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以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限,不能少于或者大于受损前的经济状态。
派生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和重复保险的比例分摊原则
其中代位求偿原则成立的条件为: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有损失赔偿的请求权。
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的利益不能超过其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
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保险人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合同的保险
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时间上或者空间上最近的原因。
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人身保险合同常用条款
(1)不可争条款基本内容是:
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一定期限(通常为1年或2年)之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合同自始无效。
此条款也适用于保单失效后的复效。
(2)年龄误告条款
(3)宽限期条款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者60天。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应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和利息费。
(4)中止和复效条款超过宽限期则保险合同中止。
但投保方有权在一定期限内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称之为复效。
若在中止期限(2年)届满时,仍未复效,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5)自杀条款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1年或2年)被保险人自杀死亡属于除外责任。
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6)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长期寿险合同的投保人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终止而丧失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
(7)保单贷款条款
(8)保单质押转让条款在寿险保单质押转让中,对于投保人,仍有缴纳保费的义务。
必须通知保险人
(9)自动垫缴保费条款合同生效满两年后,若投保人过了宽限期还没有缴纳保费则自动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垫交保费,超过现金价值则合同终止。
(10)保证加保选择权条款允许投保人在将来的某个日期申请增加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而无需提供可保性证据。
(11)保费豁免条款即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同意可以豁免缴纳未到期的保险费的义务。
如:
丧失工作能力是,没有经济收入。
注:
豁免条款不是终身有效的,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以及被保险人恢复部分工作能力并能够工作和生活的其中一个条件。
人寿保险产品
首先明确它的概念、特征和业务种类。
人寿保险的组成:
投保单、暂收据即正式收据、保险单保险条款(含费率表)声明书即批注复效即变更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
传统人寿保险:
(1)死亡保险
概念;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又分定期寿险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寿险(不定期死亡保险)
定期寿险的优点:
保费低廉适宜低收入阶层
缺点没有现金价值不具备储蓄因素
终身寿险的优点:
范围广。
(2)生存保险
概念:
时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限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
(3)两全保险
概念:
是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的一种人寿保险。
特点:
责任全面费率高保险金额分两部分(保障保额递减和储蓄保额递增)
年金保险
概念:
是按年金的方法支付保险金的一种生存保险,即按合同规定,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每隔一定周期支付一定的保险金给保险人。
作用:
重要作用就是为老年的生活提供保障。
具有现金价值。
特点:
是生存保险的特殊形态,表现在保险金给付采取年金方式,而非一次性给付。
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并随着保险单年度的增加而增加,至缴费期结束时,现金价值最高。
具有积累性和清偿性的规定。
年金保险与普通人寿保险的区别:
(A)保险金给付条件不同 普通人寿保险中一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而年金保险中则是以被保险人活年金受领者生存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
(B)保险保障的功能不一样 普通寿险主要的功能在于受益人积累资金,作为抚养遗嘱的费用,年金保险怎是积累资金提供被保险人养老之用。
(C)承保方式不同 年金保险在承保时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等核保事项要求不严,而普通寿险则严格要求,以此来控制死亡率。
(D)承保的风险性质不同普通寿险岁年龄增加死亡率增加所给付的保险金也增加年金保险则与此相反。
(E)保险期限的内涵不同
年金保险的分类
(1)按年金的给付期限分为
定期年金保险和终身年金保险。
(2)按给付是否保证分为
有保证年金保险和无保证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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