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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并答复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最直接、最有效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

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三大历史任务服务。

第四条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承办单位,应当密切合作,利用提案的方式认真履行职能。

第六条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提案委员会第七条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决定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查情况。

第八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研究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工作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等领导机关和军队及其它有关方面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和省军区政治部,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九)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省政协各专委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接受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建立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做好市、县(区)政协提案的指导工作。

第十条对于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有重大价值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报请主席会议决定,以政协*省委员会的名义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除尘滤布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二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举行;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三条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既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又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第十四条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省委员会委员、在陕的全国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的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联组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的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前瞻性的原则,围绕国家的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书写清晰,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者,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以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六条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和处理第十七条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压滤机滤布厂家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

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十)内容空泛、无具体建议的;(十一)超出本省管辖和职权范围的。

未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和参考,并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九条提案委员会有责任保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不受侵害。

在审查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较敏感问题的提案时,可根据提案者的要求,采用适当方式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二十条在全体会议期间,递交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在提案办理上与大会提案相同。

第二十一条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性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二条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归口管理原则,集中交送有关单位承办;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第二十三条承办提案的中共*省委有关部门、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和和各地(市)党委、政府等,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

承办单位在收到提案6个月内办结,并对提案者作出答复。

提案答复,要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结果复函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结果复函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联组的提案,办理结果复函寄送召集人;中共*省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结果复函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结果复函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所有办理结果复函均须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各承办单位答复提案者。

(四)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通过提案委员会或直接向承办单位了解本人所提提案的办理情况,提出意见或参与提案的办理。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提案者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求提案者的意见。

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要重新办理,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要按照中共*省委、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转发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关于各民主党派组织提案的提出、立案和办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办理。

(七)各市、各有关部门,对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所属单位和个人,可以适当方式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对提案中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重要作用的提案,可以确定为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重要提案的办理,要坚持领导亲自动手,加强组织指导,采取得力措施,通过多种方式,推动办理和落实,确保办理质量。

对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六条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确定的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要报送主席、副主席阅批。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经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政协各市、县(区)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附送:

省委员会机关人事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省委员会机关人事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工勤人员的科学管理,提高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促进机关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人事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事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严把入口,疏通出口,加强管理,提高素质”的要求,进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条人事管理工作在省政协党组、省政协机关党组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

办公厅人事处具体承办人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在新的人事管理办法未确定之前,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二、调入与录用第五条机关处室需要补充人员,由人事处根据编制、职位缺额和工作需要,提出年度补充方案,征求主管副秘书长意见,报秘书长批准实施。

第六条机关进人的程序:

(一)处级人员的调任。

由人事处进行严格考核,提出具体意见,提交党组会议决定。

(二)具备国家公务员资格人员的调入由人事处考察并提出意见,提交机关党组会议决定。

(三)其他非国家公务员人员进入机关。

按照公务员录用的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省有关部门组织考试后,由人事处根据考试结果,进行严格考核,提交机关党组会议决定。

(四)选拔应届高等学校毕业的大学生、研究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勤人员的调入。

严格按照规定的机关编制比例限额和省人事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确因工作需要雇用临时人员,须经人事处同意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使用手续,由人事处核发临时工资。

雇用临时人员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须再办理使用手续。

用期内,用人部门对雇用临时人员的教育管理负全责,根据工作情况,可以终止使用。

三、考核与奖励第八条工作人员的考核原则、内容及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

工勤人员的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

优秀等次的比例,分别按各职务层次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4%的确定,最多不超过15%。

第九条平时考核办法:

(一)根据职位责任由本人对每天完成主要任务如实填写在《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手册》或考勤记录上,月末和季末进行小结。

(二)处室主管领导按月和季度对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平时记录情况检查并作出评价。

人事处组织抽查。

(三)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每年12月底前,根据工作记录写出全年工作总结,滤布经处室主管领导审核后,将《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手册》或考勤记录交机关考核委员会备考,并以此作为本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年度考核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在翌年初进行,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厅级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进行。

(二)处级领导人员和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述职,在本处室进行。

述职时,按照先领导后非领导职务人员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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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管领导介绍被考核人平时考核的情况,组织评议,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处室主管领导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

(四)机关考核委员会对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公布考核结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和不合格等次的,应予以降职或不发年终奖金。

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工作人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工资。

工勤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全体职工大会上进行表彰奖励。

四、考勤与纪律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压滤机滤布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坚守工作岗位,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考勤以处室为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实行领导负责制。

严格执行日考月报制度,每月3日前报上月考勤登记表。

人事处负责考勤的审核、汇总、检查评比工作。

第十四条考勤登记表填写须真实,有欺报漏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由统计人和签字领导负责,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病事假、年休假以及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一)请假办法:

由请假者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能离岗。

对请病假者应凭医院病休证明请假,患突发性疾病的,可委托办理或补办请假手续。

(二)请假批准权限:

处室负责人员(含处级)请病事假、探亲假、年休假,经主管领导批准。

主任科员以下人员和工勤人员请病、事假一周以下的由处室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由主管领导批准。

(三)处室负责人员(含处级)在履行请假手续后,须将请假单交人事处备案。

(四)销假。

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休假期满上班后,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向各级领导报告销假。

第十六条违反纪律和规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分。

(一)对于无故旷工3天,无正当理由超假10天以下逾期不归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当年年终奖金;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累计20天的,在年度考核时按不称职对待。

本文来自.gongwen123.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应予以辞退。

(二)请病、事假一年内连续20天或累计超过35天的,取消当年的年休假。

五、选拔任用与调整第十七条工作人员职务的晋升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和职数限额内,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所需资格条件和规定程序逐级晋升。

第十八条选拔任用工作人员的条件和基本程序。

(一)选拔任用的条件,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处级人员的任用程序:

1、根据职位空额、任职条件,采取领导和职工相结合的办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

2、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初选对象。

3、由人事处结合年度考核的情况,对初选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写出书面考察材料;

4、机关纪检组在15天内对拟任用的人选提出廉政鉴定意见;

5、人事处根据考察结果和廉政鉴定意见提出任用意见,提交机关党组会议审定。

(三)主任科员以下人员的晋升和职务确定,由人员所在处室推荐,人事处考察并提出任用意见提交机关党组会议决定。

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调整,由人事处在征求有关处室、分管领导意见后,提交机关党组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经组织决定任职和调整的人员,应按照组织要求的时限到职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在时限内不到职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办理免职手续。

六、轮换与回避第二十条坚持职位轮换制度。

对符合任职条件和年限的人员,在保证工作连续性的情况下,有计划、有组织进行职位轮换。

第二十一条职位轮换的对象,按《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陕西省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freekan.第二十二条轮换的办法。

处级人员在不同处室之间轮换;主任科员以下人员可在本处室不同岗位或在不同处室非领导职务岗位轮换。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在轮岗离职前,应办理公务交接和公共财物移交手续,并严格遵守轮岗纪律。

第二十四条严格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以及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纪检、人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应实行回避。

七、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第二十五条各处室要加强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按照办公厅下发的学习计划和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培训教育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机关举办培训班和派出学习培训相结合等形式。

凡是没有经过党校或行政学院等专门机构培训的工作人员,都要有计划地参加培训,并把培训情况作为使用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处级人员在外接受培训15天以上的,须征求主管副秘书长意见,报秘书长批准,人事处备案;主任科员以下人员参加专门培训,经处室提名,由人事处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在职工作人员的高等学历教育,由本人在报名前写出申请,处室提出意见,经人事处同意、报秘书长审定。

机关不予批准未按计划统一组织的非学历教育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高等学历教育的费用。

经批准同意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每学年学习结束后,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给予报销本学年学费、教材费。

第二十九条工勤人员以技术岗位培训为主。

参加省级机关组织的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成绩合格者给予报销培训费用。

机关不予负担学历教育费用。

八、工资管理第三十条省上统一安排的工资调整、晋级以及日常工资调整,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提出调整意见,经秘书长审定,报人事厅审批后,通知财务室计发。

第三十一条调入、录用的人员,其工资转移单经人事处审核确定工资后,通知财务室计发;调出人员由人事处办理工资转移手续,并通知财务室停发工资。

九、人员的调出与辞职辞退第三十二条人员的调出。

经组织批准调动的人员,根据有关单位的调函,经主管领导签字后,由人事处办理具体调动手续。

个人要求调出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征求主管副秘书长意见,报秘书长批准。

调出人员必须在办清公务交接和公共财物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三条辞职辞退。

工作人员离开机关可以申请辞职;对不适宜在机关工作的人员可以辞退。

有关辞职辞退的条件、辞职和被辞退后的档案、人事关系及辞退费的发放期限、标准等,按《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辞职的程序:

(一)要求辞职的人员,向所在处室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由所在处室提出意见,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在接到辞职申请表后,于15天内提出具体意见,征求主管副秘书长意见,提交机关党组会议决定,报秘书长同意后,提交机关党组会议决定。

(三)机关党组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处室和申请辞职者。

超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第三十五条辞退的程序:

(一)所在处室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处室研究,提出给予辞退的建议。

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对拟辞退人员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征求主管副秘书长意见,报秘书长同意后,提交机关党组会议审定。

(三)机关党组会议研究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处室被辞退者。

辞职和被辞退人员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有关手续。

十、离退休第三十六条对已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应在到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到龄一个月内,由人事处按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关系转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所。

第三十七条对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厅级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省委组织部审批。

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处级以下人员,由人事处提交机关党组会议批准。

一、人事档案管理第三十八条按照人事档案的保管规定,确定专人妥善保管人事档案。

年度考核表、履历表以及任免奖惩、工资调整等材料,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及时做好收集归档工作。

第三十九条档案保管人员要及时收集、审查有关档案材料,整理归档。

二、思想政治工作与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各处室和党支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人事管理工作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要教育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服从组织决定,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在岗位变动和职务、工资调整时,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

第四十一条机关党组不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对执行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职务调整、录用、调入、调出、考核、奖惩以及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党组汇报。

《省委员会机关人事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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