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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2010

•考试内容——第二章

•第1节财产保险的意义

掌握保险以及财产保险的分类

财产保险法定分类:

分为财产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财产保险分类:

按实施方式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按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为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予以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

该险种常适用于价值变化较大或不易确定价值的特定特,如字画、古玩、或海上运输中的货物。

不定值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只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保险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发生时的保险价值对比保险金额予以赔偿的保险。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投保时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以此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财产保险大多采用不定值保险。

按保险保障范围进行分类

1、财产损失保险标的:

有形的财产。

包括:

火灾保险;汽车保险;工程保险;航空保险;海上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

2、责任保险标的: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包括:

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3、信用保证保险标的:

经济合同所确定的预期应得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经济利益。

包括:

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按保险标的性质为为积极型财产保险、消极型财产保险。

掌握风险管理的几种方法及适用情况

1、风险管理方法主要有哪些?

自留;避免;·预防;转移

答案:

类型

风险频率

损失程度

处理方法

1

自留

2

自留或避免

3

避免或预防

4

转移

掌握风险的分类

•第2节财产保险市场的信息问题

了解什么是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道德风险:

信息经学着重要分析的另一个重要现象,它指的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经济关系中的一方就有可能不守承诺,即参与合同的一方所面临的对方可能改变行为而损害到本方利益的风险。

例如,购买了医疗保险的人要求医生开一些不必要的贵重药品;购买了火灾保险的业主不再费心检查火灾隐患;被雇佣的经理偷懒不努力工作

逆向选择:

指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价格下降产生的劣质品驱逐优质品,进而出现市场交易产品平均质量下降的现象。

或者说双方在达成契约前,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接受契约的人一般拥有私人信息,而这些信息有可能是对对方不利的,接受契约的人利用这些有可能对对方不利的信息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契约,而对方则由于信息劣势处于对自己不利的选择位置上。

•第3节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比较

了解财产保险的特征

掌握保险的基本原则,尤其是财产保险的特有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因婚姻血亲收养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双方约定(如债权人,雇佣关系)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所有权,占有权,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如收益权,留置权,抵押权等。

最大诚信原则:

在签订和履行财产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诚意,恪守信用,杜绝相互欺骗和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特别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所有重大保险事实,否则合同无效。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自己要求保险的内容,必须本着最大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保险人表现出来的最大诚实信用则是可靠的偿付能力,有关国家的立法对此都有严格的规定

近因原则:

处理保险赔偿责任时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

如果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而且其各个原因之间又存在着因果关系,这时在处理财产保险损失时,应适用于近因原则。

近因,不是指造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

但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直接由于保险单中所承诺的范围内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能予补偿。

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独有的原则。

所谓补偿具有两层含义:

一是定额投保的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当然,如果是不足额投保,则不能享有这一权利,而只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是有限度的。

应以恰好填补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不能获得额利益。

常见的赔偿方式一般用货币支付,保险人也可视情况选用恢复原状,或换置的方法,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原则也是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一个原则。

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份利益,实施代位原则是十分重要的。

一般来讲,被保险人因财产受损而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需将其原来应享有的向他人(责任人)索赔的权益,以及他对残留保险标的特权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取得这份权益后,可以把自己摆在被保险的位置上,并向责任方追偿,也可以向被保险人追偿。

例如,家庭财产保险中,所保险的家用电器(电视机、录相机等)被盗,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后,其被盗的家用电器又被公安机关追回,此时,保险人亦可向被保险人追偿。

但是,由于保险事故是被保险人自己过失所致,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不向被保险人追偿。

但如果第三者是被保险人近亲,如配偶或本单位职工所为,保险人一般不行使代位权。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是指投保险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17、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是补偿原则派生出的又一原则。

是指被保险人,用同样一个保险标的同时向两个、或两上以上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就构成了重复保险,这样的保险金额的总和一般都超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

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时获得超额赔偿,在保险人之间可适用分摊原则。

其分摊的方式一般有三种:

一是按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分摊。

也就是说,遇有这种情况时,将各家保险公司为投保人保险的金额相加、汇总,得出每家保险公司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照其比例计算出应分摊损失的金额。

二是限额责任分摊,按照保险人在没有其它保险人重要保险的情况下应负的责任限额来按比例分摊赔偿。

三是顺序责任分摊。

由先出保险单的保险公司首先负责赔偿,其余保险公司,只有在承保的财产损失额超出第一家保险公司保险额时,再依次承担赔偿责任。

考试内容——第三章

•第1节我国财产保险市场概况

了解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及特点

解释:

起步晚,发展快

地区差异

中国财险市场仍然呈现出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市场份额占比巨大,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山东和北京六省市占全国财险收入的将近一半。

中国财险市场特点及展望

(1)2004年财险高速增长主要得益于车险保费收入的大幅度增长。

(2)财险市场结构发展尚不均衡:

在产险中占比仅次于车险的企财险增长相对缓慢;责任险保费收入不升反降;由于央行调息,房贷险也呈现出负增长态势。

(3)改革完善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将部分保险产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简化审批备案程序。

允许保险公司根据不同风险因素调整车险费率,逐步建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

(4)财险业务结构调整初见成效,市场集中度有较大幅度下降。

最大的三家财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由2003年的89.3%下降到79.9%。

(5)随着保险市场准入机制不断完善,市场主体不断增加。

(6)加强偿付能力监管。

出台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7)国有保险公司巩固的屜股份制改革成果,推进人力资源改革,强化以利润为导向的业绩考核,实施业务流程再造。

•第2节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主体介绍

了解我国主要的几家财产保险公司及其特色产品

•第3节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市场创新

了解非寿险市场产品创新的特点和产品创新策略

(1)产品概述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等等。

(2)市场结构:

寡头垄断

3、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创新(了解):

(1)车险主险产品创新

电话直销产品

定制车险产品

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对原有条款进行改造

(2)非车险产品创新

综合保险和组合保险创新

专门渠道保险创新

责任保险与信用保险创新

体育保险创新

其他非车险创新

(3)非寿险市场产品创新特点

产品创新更加活跃

产品创新主体不断增多

产品创新领域进一步拓宽

产品创新深度进一步加大

(4)产品创新策略

产品领先策略

产品差异化策略

渠道型产品策略

产品组合策略

(5)财险公司产品创新成果

非寿险产品体系不断健全

仅2005年就有1329个新险种问世

推动保险公司加快发展

扩大了保险业务承保范围

提升了保险服务的便捷性和即时性

为财险公司带来规模效应

考试内容——第四章

•第1节机动车辆保险研究意义及相关制度介绍

掌握机动车辆保险的含义

机动车辆保险:

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也称为汽车保险。

保险标的必须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具有有效行驶证和号牌的车辆。

了解从车主义和从人主义保险制度费率厘定的主要影响因素

3、比较汽车保险制度中的从车主义和从人主义。

答案:

汽车保险制度体现在保险条款的制订和保险费率的厘订时,一般表现为从车主义和从主义两种制度。

目前,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大多采用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而我国采用的仍然是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

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

   指在制订汽车保险法规和厘订保险费率时,以考虑汽车本身因素为主,考虑人的因素为辅的一种汽车保险制度。

从车主义保险制度费率厘订影响因素。

   汽车的使用性质;车型;汽车的使用目的;汽车的厂牌型号;车龄或汽车的实际价值;家庭或车主拥有的汽车数

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

   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是指在制订汽车保险法规和厘订保险费率时,以考虑驾驶人因素为主,考虑车的因素为辅的一种汽车保险制度。

从人主义保险制度费率厘订影响因素。

   驾驶员年龄或出生日期;驾驶员的性别;驾驶员的职业;驾驶员的婚姻状况;驾驶员的驾龄;驾驶员的事故记录;驾驶员的吸烟、酗酒等生活习性;附加驾驶员数量

•第2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衍进

了解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特征及发展的阶段

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特征:

1)机动车辆具有路上运行的特点。

路上运行条件错综复杂,路况不一,人车混行和各种车辆混行等均使机动车辆的风险增大。

2)机动车辆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

机动车辆是运行中的标的,经常处于运行状态,其运行路线不似飞机,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那样相对固定,跨省,市,区的运行给机动车辆的承保与理赔带来很多不便。

因此,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运作的规范性和系统性,充分适应其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的特点,显得十分重要。

3)业务量大,投保率高。

我国机动车辆的存量和增量都很大,而且还会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增长,数以千万辆计的机动车辆构成了业务量极大的保险市场;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的强制性承保使得这一市场能够充分得到发掘。

因此,机动车辆保险的投保与承保率相对于其他财产保险是很高的。

4)开展第三者责任险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维护的仅仅是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从而投保与否完全取决于保险客户的意愿。

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投保人参加保险并交付保险费通常被视为其应尽的义务,保险赔款亦以受害人的索赔权限为限,并最终由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受益。

因此,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从而能够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经历的三个发展阶段:

1)试办期(1949年10月20日到20世纪80年代)

2)发展前期(20世纪80年代到2002年)

3)发展期(2002年至今)

试办期: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政治上的要求,国家迫切的需要掌控保险业的发展,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障生产,促进物资交流,保护国家财产,并提高劳动人民福利”的政治性很强的口号。

置身其中的汽车保险,我们认为真正的意义

在于:

从无到有,付与实践。

(新中国成立之前汽车保险业务主要是中国汽车保险业务近似于无)

发展前期:

之前说过,这一时期的特点就是发展十分迅速。

如此迅速的发展,在并不成熟的市场上,是必然会导致许多问题和纠纷的。

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段时期蓬勃的发展给了汽车保险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产生的纠纷问题也给之后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数据和经验的积累,使其有了进一步发展的契机。

发展期:

同样高速的发展,有了发展前期很好的铺垫和基础,这一时期人们的投保汽车保险的意识明显增强,保险当事人,保监会及相关部门形成了一种类似于互动形式的“交流”。

问题——解决——改善,这大大促进了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

随着《交强险》的出台和改进,中国汽车保险市场真正进入了成熟阶段。

•第3节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掌握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分类

掌握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

•第4节交强险

了解交强险实施的意义

答案:

简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必要性】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

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

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了解交强险发展过程及其发展中存在的争议

 

•考试内容——第四章(续)第5节机动车辆保险营销体制的探讨

了解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几种主要的营销模式及其优缺点

A直销模式

   直销模式-续

   B4S店渠道模式

   汽车4S店是指将以下四项功能

   集于一体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

   整车销售(sale)

   零配件(sparepart)

   售后服务(service)

   信息反馈(survey)。

   保险公司在股东的支持下选择性地对某些4S店进行全资或控股收购。

这样保险公司处于汽车经销、汽车维修、保险等这样一个完整消费链的领导地位,不仅拥有稳定的客户资源,还能够在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服务的同时分享消费链中的其他利润。

   在传统代理渠道销售方式下与4S店开展合作。

这时公司只能为4S店提供有竞争力的销售费用、提供维修便利或采取“维修+满期赔付率”捆绑考核的合作方式,来交换客户资源。

   C营销员模式

   保险公司招聘大量营销员,在车险销售的价格和销售费用上给予与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等相同的政策,鼓励营销员与其展开终端市场的客户竞争。

   D直接代理模式

   直接代理主要是指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兼业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等代理销售保险公司的车险产品。

在该模式下,保险公司对其合作的上述机构的管理要严格得多.

   E公司业务渠道模式

  在该模式下,保险公司通过高效的资源配置,以差异化的销售和服务体系应对高端客户,从而直接掌控每一笔大、中型机关、企业业务,提高高端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品牌。

直销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直销产品的价格吸引力

   直销产品一般情况下要求客户独立完成从选择产品、填写投保单到缴付保费、领取保单等一系列过程,这个过程需要花费投保人不少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如果没有费率上的适当优惠,产品将没有吸引力。

所以,“七折令”实施后人保产险和平安产险的电话营销产品才开始慢慢地打开市场.

(二)对现有营销模式的冲击

(1)对于大多数的经纪公司和有行业背景的代理公司这个影响不是很大,首先他们的业务中车险业务所占比例相对较小,而且他们的客户群比较固定,直销模式对他们的冲击不会太大。

(2)对于以车险业务为主的代理公司、车商等兼业代理、个人营销员,直销模式的冲击是明显的。

(3)对于各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员,一般来说他们的收入不以手续费的形式体现,但是也会和保费收入直接挂钩,直销模式减少了他们的保费收入,这就直接导致了他们个人收入的降低。

   4S店模式下的问题

   由于业务便利,保险公司和汽车修理厂、4S店成了伙伴关系,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出险后到汽车修理厂修车,汽车修理厂、4S店为保险公司代办保险。

因工作人员、业务内容、运行程序比较熟,所以为个别汽车修理厂骗赔、扩赔、制造假现场提供了方便条件。

   营销员模式存在的问题

   由于保险营销员不能获得和保险公司职工相同的社会保障、政治权利和平等发展的空间,导致保险营销员整体素质下降,社会优秀成员不愿意从事保险营销工作,误导和欺骗等现象频频出现,导致保险营销员事实上已经成为保险市场的边缘人。

保险中介在营销中存在的问题

(1)中介代理商结算保费不及时,随意性较大;

(2)公司对中介代理商领用的有价单证缺乏严格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3)公司普遍存在重中介代理营销渠道、轻管理的倾向,各项规章制度无法贯彻执行,对各中介代理营销渠道督促、检查不力,指导不够;

(4)代理人业务素质差,单纯为销售费用而展业,致使车险业务承保质量得不到保证,大多数中介代理商代理销售的车险业务满期赔付率高;

(5)中介代理商挪用保费,造成保险公司资金安全无保障;

(6)中介代理商弄虚作假,违反职业道德。

•第6节我国机动车辆费率改革研究

了解我国机动车辆费率发展过程,改革进程及由此产生的问题及原因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经历了1980年恢复业务之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行制定和使用,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条例》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和1995年10月1日《保险法》实施后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三个阶段。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及机动车辆附加全车盗抢险的条款、费率,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后,于1999年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主险、附加险的架构。

2003年1月1日开始,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

费率改革后,各保险公司为巩固和抢占市场份额而竞相压价。

车险保费压价赚取市场份额的行为导致两个直接后果:

1)违背了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即保费的充分性)

2)以降低车险费率为主要手段的恶性竞争将保费不足的问题扩大化,形成亏损缺口进一步拉大

2003年费率普遍下降后,2004年费率又开始普遍上升。

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利润情况来调整费率是可行的,但是费率的频繁调整不仅需要成本,而且也不利于业务的展开。

一、是停止使用保监会的统颁条款

二、是把车险条款费率的制订权交给保险公司

三、是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可经总公司授权,对车险费率进行“微调”,但需报所在地保监办审批

四、是经审批的车险条款费率应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使用

•第7节机动车辆保险市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分析

了解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含义

机动车辆保险的案例:

•1993年12月29日,某公司以2万美元免税购置美国产别克系列林荫大道91款二手轿车一辆,办理牌照后,即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

保险公司承保后,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

保险单载明:

投保汽车重置价值30万元;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期限自1993年12月29日至1994年1月4日。

因国内未进口过此种车,市价不明。

经有关汽车经销部门估价国内购置该种车新车最低市价至少应在60万元以上。

•1993年12月30日,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

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了出险情况。

在出险地,该公司与保险公司商定先将汽车拖回天津修理,由公司先垫付施救费、差旅费5152.20元。

后承修单位、保险公司、某公司三方确定:

汽车为部分损坏,部分修理,修理费初步定为22.5万元(含配件18万元),配件由平安保险公司从国外进口。

因提供配件迟延,致修复延期约3个月。

实际修理费共计294099.89元(含配件23万元)。

为了赔偿问题,某公司经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于1994年6月15日向法院起诉。

•分析: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判审?

为什么?

新车购置价100000元,投保时实际价值80000元,出险时实际价值75000元。

   1.若发生全损,保险金额为100000元、80000元、70000元时,保险公司各应赔偿多少?

   2.若发生部分损失,施救费用2000元,实际修理费用15000元,则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又各应赔偿多少?

答案:

1.保险公司分别要赔偿75000元、75000元和70000元。

    2.15000+2000=17000(元);

   (15000+2000)×80000/100000=13600(元);

   (15000+2000)×70000/100000=11900(元)

考试内容——第五章

•第1节企业财产保险简介

•掌握企业财产保险的作用

掌握企业财产保险的分类

财产种类解释:

可保财产

特约可保财产

不可保财产

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一切险.

掌握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列明的意外事故责任,列明的自然灾害,自有设备三停责任,施救时的损失和合理费用以及其他责任和特约扩展责任等.

除外责任:

一般责任免除: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3、地震造成的一切损失。

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5、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6、2000年计算机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

特定责任免除:

1、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特定责任免除。

1)保险标的的本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2)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布、草、纸板、塑料布做棚顶的罩棚,由于暴风雨造成的损失;3)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2、财产保险、财产一切险共有的特定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2)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3)贬值、丧失市场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4)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5)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6)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由于暴风雨造成的损失3、财产一切险的其他特定责任免除1)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5)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6)盘点时发现短缺。

7)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

掌握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确定方式

•第2节利润损失保险

掌握利润损失保险的含义

利润损失保险:

解释:

承保由于火灾和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受损,在保险财产从受损到恢复至营业前状况这一段时间内,因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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