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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Property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概述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可保财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

例如,飞机、卫星、电厂、大型工程、汽车、船舶、厂房、设备以及家庭财产保险等。

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是指各种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例如,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投资风险保险等。

但是,并非所有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都可以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险合同要求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保险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原则”或“可保权益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

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的含义为“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按照该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存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其中所起决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会产生保险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而对每一原因都投保于投保人经济上不利益且无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则作为认定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原则,对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

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

  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二个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保险代位求偿原则是从补偿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

  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反之,如果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获得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就不能再向保险人索赔。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而与财产保险业务中发生的重复保险密切相关。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合同的保险。

重复投保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在事实上是存在的。

其原因通常是由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者源于投保人求得心理上更大安全感的欲望。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对于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由各保险人分摊。

如果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这是补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的运用,以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家庭财产保险的概念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室内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为居民或家庭遭受的财产损失提供及时的经济补偿,有利于安定居民生活,保障社会稳定。

我国目前开办的家庭财产保险主要有普通家庭财产险和家庭财产两全险.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普通家庭财产险又分为灾害损失险和盗窃险两种。

  灾害损失险的保险标的包括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由被保险人代管的财产或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通常包括:

1、日用品、床上用品;2、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3、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4、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副产品等。

有些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很难确定,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字画等,这些财产必须由专业鉴定人员进行价值鉴定,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后,才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人通常对以下家庭财产不予承保:

1、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等;2、日常生活所需的日用消费品,如食品、粮食、烟酒、药品、化妆品等;3、法律规定不容许个人收藏、保管或拥有的财产,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毒品等;4、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5、保险人从风险管理的需要出发,声明不予承保的财产。

  家庭财产灾害损失险规定的保险责任包括:

火灾、爆炸、雷击、冰雹、洪水、海啸、地震、泥石流、暴风雨、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一系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对于被保险人为预防灾害事故而事先支出的预防费用,保险人原则上不予赔偿;但对于在灾害事故发生后,为防止灾害损失扩大,积极抢救、施救、保护保险标的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将按约定负责提供补偿。

  保险人对于家庭财产保险单项下所承保的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2、核子辐射和污染;3、电机、电器、电器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4、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等;5、其他不属于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和费用。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依据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估计而定。

若估价过低,会使保障不足;若估价过高,一方面,保费将随之增加,另一方面,实际灾害发生时,保险人将根据补偿原则,以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上限,因而被保险人也不可能靠此获利.投保人明智的做法是,对投保财产作出客观合理的估价,使保险金额尽可能接近所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

  普通家庭财产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即从保单签发日零时算起到保险期满日24时为止。

  盗窃险的保险责任指在正常安全状态下,留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致使保险财产产生损失。

除自行车、助动车以外,盗窃险规定的保险标的的范围与家庭财产、灾害损失险完全一样。

对于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如房门未锁、门窗未关等非正常安全状态下的失窃损失,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险保险金额的确定以及保险期限的规定,均与灾害损失险相同。

  家庭财产两全险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性质的险种。

它与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不同之处仅在于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上。

家庭财产两全险采用按份数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

城镇居民每份1000元,农村居民每份2000元,至少投保1份,具体份数多少根据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而定。

投保人根据保险金额一次性交纳保险储金,保险人将保险储金的利息作为保费。

保险期满后,无论保险期内是否发生赔付,保险人都将如数退还全部保险储金。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

  基本保障

  房屋:

房屋由于火灾、台风、暴雨、泥石流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可申请理赔。

房屋指房屋主体结构、以及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保额自主填写,建议您所填写的保额为市场价重置该房屋的费用。

(备注:

房屋为被保险人拥有合法产权的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的房屋。

  房屋装修:

房屋装修由于火灾、台风、暴雨、泥石流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可申请理赔。

房屋装修指地板、水暖、气暖、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房屋装修附属设备。

  室内财产:

室内财产由于火灾、台风、暴雨、泥石流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可申请理赔。

室内财产指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

  附加保障

  室内财产盗抢险:

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等室内财产由于遭受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经报案由公安部门确认后,可申请理赔,此附加险提供最高10万元保额。

  水暖管爆裂及水渍险:

房屋、房屋装修、室内财产因水暖管爆裂,由此遭受水浸、腐蚀的物质损失,可申请理赔,此附加险提供最高10万元保额。

  现金、金银珠宝盗抢损失险:

现金、金银珠宝存放在房屋内由于遭受盗窃、抢劫所致的损失,经公安部门确认后,可申请理赔,此附加险提供最高2千元保额。

  保姆人身意外险:

保姆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烫伤、滑到等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或身故伤残,即可申请理赔,此附加险提供最高5万元保额。

  家用电器用电安全损失险:

电压异常引起家用电器的损毁,可申请理赔,此附加险提供最高10万元保额。

电压异常通常是由于供电线路老化、自然灾害造成的意外或施工失误造成的短路等原因引起。

  高空坠物责任险:

窗框、花盆等因意外从您家中坠下导致他人受伤或他人财物损毁,而您因这事件需负上法律责任的费用将可获赔偿。

甚至您所住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而无法确定肇事者,由此经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的费用将可获赔偿,此附加险提供最高5万元保额。

  家养宠物责任险:

您家合法拥有的宠物造成他人受伤或他人财物损毁,而您因这事件需负上法律责任的费用将可获赔偿,此附加险提供最高5千元保额。

宠物不包括藏獒等烈性犬只。

企业财产保险的概念

一、企业财产保险的含义

  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保险标的的存放地点相对固定处于相对静止状态。

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之一,其适用范围很广,一切工商、建筑、交通、服务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均可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即对一切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均适用。

二、企业财产保险的分类

  企业财产按是否可保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类,即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和不保财产。

  1、可保财产

   按企业财产项目类别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机器及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帐外或已摊销的财产,代保管财产等。

特约可保财产(简称特保财产)是指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后,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财产。

  2、特保财产

  分为不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和需要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

不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是指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或无固定价格的财产,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堤堰、水闸、铁路、涵洞、桥梁、码头等。

需提高费率或需附贴保险特约条款的财产一般包括矿井、矿坑的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矿下物资等。

  3、不可保财产

  含下列六种情况的财产均不属企财险的投保范围:

  

(一)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或物资的财产,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风险特殊,应投保专门的现金保险,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如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

  (四)承保这些财产将与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如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等;

  (五)必然会发生危险的财产,如危房;

  (六)应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

三、企业财产保险的责任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除外责任和特约责任。

  1、基本责任

  指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包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如火灾、爆炸、雷电、暴风、龙卷风、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以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被保险人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在遭受保险条款中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这些设备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包括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在发生上述灾害和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为了减少被保险财产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除外责任

  企业财产保险中的除外责任包括:

  (1)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二)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或罢工;

  (四)地震、海啸;

  (五)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七)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停工、停产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八)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九)水箱、水管爆裂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十)任何原因导致供水、供电、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十一)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列明地址内的自燃造成的损失;

  (十二)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十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综合险的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被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二)广告牌、天线的建筑物的外部附属设施,存放在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因雷电、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3)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一)盗窃、抢劫;

  

(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的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三)非外力造成的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五)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3、特约责任

  特约责任又称附加责任,是指责任免除中不保的责任或另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特别注明由保险人负责保险的危险。

特约责任一般采用附贴特约条款承保。

有的特约责任也以附加险形式承保。

主要有矿下财产保险,露堆财产保险,特约盗窃保险,堤堰、水闸、涵洞特约保险等。

四、企业财产保险的金额

  企业财产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财产的性质确定的。

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三种:

按账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按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保险金额;按重置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两种:

按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和按最近1年账面平均余额确定保险金额。

专项资产可以按照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也可以按计划数确定保险金额。

代保管财产由于保管人对其负有经济安全责任的,可以投保。

如有代保管账登记的财产,可以根据账面反映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如账上不反映的财产,可由投保人估价投保。

  在企业财产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必须对同类财产在总的平均费率基础上,按照被保险财产的种类,分别制定级差费率。

一般而言,影响企业财产保险级差费率的主要因素有:

房屋的建筑结构、占用性质、危险种类、安全设施、防火设备等。

企业财产保险的现行费率就是在考虑上述因素的条件下制订的,并分为基本保险费率和附加险费率两部分。

基本保险费率又分为工业险、仓储险和普通险三类,每类均按占用性质确定不同的级差费率。

附加险费率指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特约保险)的费率,一般由各地根据调查资料统计的损失率为基础进行厘定。

此外,还有企业财产保险的短期费率,适用于保险期不满1年的业务。

对统保单位或防灾设施良好的投保人,保险人还可以采用优惠费率。

五、企业财产保险的时间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

在保险单到期前,保险人应通知被保险人办理续保手续。

一般根据保险登记簿填制“到期通知单”送交被保险人,以便到期办理续保手段,避免保险中断。

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形式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基本险

  1)车辆损失保险

  在机动车辆保险中,车辆损失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构成了其主干险种,并在若干附加险的配合下,共同为保险客户提供多方面的危险保障服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机动车辆的车身及其零部件、设备等。

  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碰撞责任与非碰撞责任,其中碰撞是指被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接触,如车辆与车辆、车辆与建筑物、车辆与电线杆或树木、车辆与行人、车辆与动物等碰撞,均属于碰撞责任范围之列;非碰撞责任,则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A、保险单上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如洪水、暴风、雷击、泥石流等。

  B、保险单上列明的各种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等。

  C、其他意外事故,如倾覆、冰陷、载运被保险车辆的渡船发生意外等。

  在除外责任方面,保险人对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等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违章行为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车辆自身缺陷导致的损失,以及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增加挂车而未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等)的情形下出现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由保险合同规定,但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如中国大陆以往均将失窃列为基本责任,后来却将其列为附加责任,即被保险人若不加保便不可能得到该项危险的保障。

  2)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第三者的损害索赔危险的一种保险。

由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公众的安全与利益,因此,在实践中通常作为法定保险并强制实施。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即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致使第三者人身或财产受到直接损毁时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在此保险的责任核定,应当注意两点:

  A、直接损毁,实际上是指现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各种间接损失不在保险人负责的范围。

  B、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补偿。

  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即被保险人的补偿金额并不一定等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因为保险人的赔偿必须扣除除外不保的责任或除外不保的损失。

例如,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本车的驾驶人员及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不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负责赔偿之列;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驾驶员酒后或无有效驾驶证开车等行为导致的第三者责任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附加保险

  机动车辆的附加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中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看,主要有附加盗窃险、附加自燃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驾驶员意外伤害险、附加乘客意外责任保险等,保险客户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加保。

特点

不确定性与难测性由于机动车辆在陆上运行,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对保险人而言,无疑增加了危险事故与保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

扩大了可保利益比如,只要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使用已保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承担这项责任时,条件只是要求:

驾驶员是合格的驾驶员、和驾驶已保险的机动车辆且得到了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不要求其对机动车辆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或管理权等。

这实际上是对保险合同中可保利益的一种扩大,同时也是保险责任的放大。

注重维护公众利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与机动车辆密不可分的责任保险业务,在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原则实施,从而是一种法定保险业务,各国之所以对这种业务特殊对待,其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即确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一方能够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2、申报材料

投保车辆行驶证、被保险人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车辆合格证、新车购车发票、车主出具的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与投保车辆关系的证明或契约(被保险人与车主不一致的)、约定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约定驾驶人员的)、购车发票或固定资产入账凭证(个别未上牌照的特种车、拖拉机、摩托车等)、投保单、上年车险清洁保单(申请无赔款优待的)、单位证明及个人委托书(个人车辆单位使用的)。

购买

  买车的人越来越多,可是熟悉新车手续的人却不多,不少车主在为自己的爱车选择保险时往往一头雾水。

面对名目繁多的险种,保费不同的保险公司,究竟应该如何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车险产品呢?

  交强险必须购买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从2008年8开始,所有的新车和保险到期的车辆续保必须购买车辆交强险。

以六坐以下为例:

其中私家车保费为950元,企业非营业汽车1000元,机关非营业汽车950元,营业出租租赁1800元。

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销售发票进行判断。

  由于新车大多对应的驾驶员是新手,出险率比较高,所以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意提供给新车很大折扣。

但对于从事医生、记者、银行员工、公务员等职业的特定工作人员,保险公司认为他们的出险率会低于普通的购车人,所以也会有一定的优惠,折扣都在8折以下。

 注意的问题

  一、不要重复投保

  有些投保人自以为多投几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车辆多几份赔偿。

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

"重复保险的车辆各保险人的

  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

  二、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

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

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三、保险要保全

  有些车主为了节省保费,想少保几种险,或者只保车损险,不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只保主险,不保附加险等。

其实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假如车辆真的出事,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当初订立的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给予赔付,而车主的其它一些损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赔偿。

  四、及时续保

  有些车主在保险合同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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