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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组织管理办法14

1.工厂组织管理办法14

1.1.制定目的

1)本規章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訂定之。

2)將本公司內職工安全及衛生各種事項予以合理化、明確化。

3)維護本公司內職工之安全與衛生。

1.2.適用範圍

本公司之安全衛生治理,除依政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規章辦理。

1.3.權責單位

製造部為本規章之權責單位,權責單位主管經承認單位授權,負責本規章之管制,並確保依據本規章之規範作業。

2.安全須知

2.1.主管之安全須知責任

1)主管人員應負防止意外事故之責任。

2)以身作則遵守安全衛生須知。

3)教導及監督部屬遵行安全衛生須知。

4)發生意外事故時,應赶忙聯絡安全衛生治理人員及製造部經理或總經理共同謀求改善。

5)主管人員應與其他人員合作,共同防止意外事故。

6)各主管必須切實明瞭其所監督工作之安全工作方法。

7)各主管應熟識有關本職之安全守則、安全工作方法並督導下屬遵行,而自己更應以身作則,作下屬之模範。

8)各主管應熟識有關本職之安全維護裝置及經辦工作所使用之人體安全保護器材,應負妥為保養確實應用之責。

9)分派工作時,假设無組長以上人員負責時,應就其中指定一人為負責人,統一指揮。

10)各主管對下屬應施以正確的安全工作方法教導。

(A)使下屬確能熟練而安全地完成指定任務。

(B)對於新進人員或由他單位調用之人員,應注意其精神體力是否適合其工作。

(C)對新進人員應詳細解釋該單位之特別危險事項,及其防範辦法以確保安全。

(D)對新進人員應詳細解釋與其有關之安全工作法。

2.2.員工之安全須知

2.2.1.個人行為

1)切實遵守安全衛生須知。

2)依照標準工作方法,或上級指示方法工作,不得擅自改變工作方法。

3)非個人所負責操作之機械,不得擅自操作。

4)任何時刻不得無故逗留或徘徊於他人工作地區。

5)放置工作、物料於鷹架上、高塔上或其他高處,須確保不絆跤他人或跌落擊傷他人。

6)假设須從高處拋下物體,地面上則應禁止他人通行。

7)移動一個設備或鷹架時,須先將放置其上之未固定物體取下。

8)不得於廠內奔驰、嬉戲、惡作劇或有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9)不可使用壓縮空氣吹除身上灰塵及將壓縮空氣管指向他人。

10)行走時不要為謀取捷徑而穿越生產操作區域。

11)不在石綿瓦或類似之屋頂上行走。

12)不在工作中之高架吊車下或懸空重物下走動。

13)假设發現漏油、漏氣之處所及已損壞之梯子、平台、欄杆及其他不安全之環境時,請隨時報告主管或安全衛生治理人員。

14)不要使用不健全的工具或機械。

15)推門出入時,不得用力猛推,以及撞及對面而來之人。

16)安全門出入口及太平梯前後必須保持暢通,不得以任何物品堆置,妨害通行。

17)應盡量幸免從施工中之鷹架或其他高架下走過。

18)上下階梯或走過容易滑跌之處所須特別小心。

19)搬運物體之傷害最多,請特別小心。

20)搬運貨物專用之電梯或吊車,人員禁止搭乘。

21)每一員工都須自認防止意外為其應盡之一份責任,並互相勸勉遵守安全須知。

22)熟記工作場所之出入口、安全門位置。

緊急情況時,必須遵守秩序,同意指導。

2.2.2.服裝

1)操作或搬運熱的油類或其他物體,以及救火人員必須穿著足以遮挡全身之衣著及戴適當之帽子,不得將袖子、褲管捲起,假设須穿著其他专门之服裝,亦須購置使用。

2)在禁煙區域內禁止穿用釘有大馬釘之鞋子。

3)操作或修理一部轉動機器或在近旁工作者,不應打領帶、懸垂袖口或穿過寬之衣服;使用砂輪或其他無覆蓋之高速度轉動機械時勿帶手套。

4)不穿後跟高於一吋半或露出後跟及腳指之皮鞋。

5)不穿著過於寬大或有懸垂裝飾之衣裙。

2.2.3.電氣設備

1)非指定之工作人員不得開動馬達及其他電動機械,見有故障或不正常之情況,應即通知有關單位。

2)保險絲熔斷時,應通知電氣人員修換,但遇緊急時在220伏特以下〔包括220伏特〕由主管指定人員修換〔此項人員須熟悉電氣者〕。

3)所有電動機械及電動手工具其外殼必須接地,接地線路應定期檢查確保接觸良好。

4)不要擅自修理電氣線路及設備,見有故障如過熱、火花、或馬達冒煙隨即切斷電源,報告主管通知有關人員修理之。

5)臨時電線使用前必須加以檢視,有無絕緣不良、破皮等。

幸免將其繞於手臂或身體任何部位攜帶。

6)所有固定電線宜視作電之活線,不可把身體與搬運物接觸。

不要太相信電線别处包皮能够保險不會觸電。

發現由電線桿上落下之任何電線,應赶忙通知電氣人員處理。

7)再度發生保險絲熔斷或操纵器跳開必有缘故,應先報告主管。

8)電氣機械之加油須求適量,過多過少都易於生事。

9)臨時電線切不可橫跨走道妨及通行、或浸入油水中。

10)假设立於潮溼的處所或金屬物上,不用潮溼的手去接觸電氣設備及其帶電部份。

11)外人不應擅入變電室及設有圍柵之變壓器室。

12)凡有電線通經工作場所之地面,如有人來往必須加安全掩蓋。

13)不得用銅線等金屬絲代替保險線。

2.2.4.消防

1)嚴禁使用汽油或低燃火點之石油分餾物洗滌機器及其零件。

2)任何時刻不得在嚴禁煙火區域內吸煙或攜帶開燄火苗。

3)搬取或攜帶汽油、煤油及各種易燃物限用安全油罐或其他蓋妥之金屬容器。

4)一切消防設備,不用於非消防目的之工作上。

5)器材物料之堆存,不得妨礙消防設備之取用。

6)電氣設備發火,假设非確信電源已切斷及邻近無其他電器設備,不用水灌救,宜用四氯化碳或二氧化碳滅火機或砂撲滅。

7)使用四氯化碳在不通風之處所救火時,易生中毒意外,使用人於數分鐘內應迅速往通風處所,火災撲滅後,須先加以通風,方可容許人員進入。

8)煙頭應放置入煙灰缸內。

9)工廠整頓及整潔才是消防之上策。

2.2.5.工作場所之清潔

1)保持所有的走廊、過道、階梯、工作台通行無阻。

2)油類或化學物溢漏地面或工作台時,應赶忙揩擦或沖洗乾淨。

3)廢物垃圾不應堆積於操作地區或辦公室內。

4)地面經常保持乾淨平坦,一有損壞應即修補。

5)工具用畢,歸還原處。

6)不要堆放酒瓶或髒衣服於抽屜中或工作場所內。

7)養成每人有隨時拾撿地上雜物的良好習慣。

8)整頓工作場所的原則是每件東西有他的固定存放處所和一切有秩序。

2.2.6.安全維護及標誌

1)挖鑿洞穴,於工作完成前須暫時離開或擱置者,須用跳板掩蓋或設圍護欄杆、木馬。

2)為搬運、修理設備等工作之便利須暫時拆除地板、地面入蓋孔或欄杆時,應設法加以適當的圍護,待工作完畢後赶忙復原。

3)一切設備及圍護欄杆,不得用作支架或綑縛起重繩索。

4)在人行道、通路或可能有人通過之場所上方工作,不論其工作是在樓梯上,平台上或管架上一律應設「有人在上面工作」之警告牌於下方。

5)存放或使用強酸、強鹼、汽油及其他危險物品之處所及設備均應設立危險標誌。

2.2.7.修理機械及工程設施

1)非自身操作之機器或未經授權操作之機器一律不得擅自操作。

2)不對轉動中之機器作較大之修理工作。

假设須在轉動機器之近旁處所工作,則人員與機器間須設有適當之圍護。

3)除經常操作上必須之調整外,一切調整或加油等工作,均應候機器完全停下後行之。

4)不以手去摸觸機械的轉動部份。

5)砂輪機之工作架與輪間之距離應為1/8,並位於砂輪中心點之上應有遮眼玻璃。

6)只有獲得主管授權之人員方可調換砂輪〔此項人員須施以調換砂輪之工作督導〕。

7)禁止使用不適當的代替品,例如以汽油桶充作支架或工作台,以扳手當鎯頭,以螺刀當鑿子,以木箱當階梯。

8)人員不許搭乘於吊車或起動車輛懸吊或搬移中之目的物上。

9)鍊鏈不可用打結或加螺絲辦法以縮短或接長之。

10)各種起重吊車及啟重機械之操作人員,應注意他人之安全,使用適當之信號或音響,使他人注意,並設法保持鋼索在捲筒上排列整齊。

11)在嚴禁煙火區域內所使用之臨時燈,其玻璃罩之外圍須有金屬柵之保護裝置。

12)非事先徵得經管主管之同意,他人不得在酸鹼、有毒及易燃氣體、高壓之設備上從事任何修理或調整等作業。

2.2.8.有毒物質

1)操作強酸、強鹼、純鹼等有毒物質之工作人員,須同意主管之工作教導並使用適當之保護設備。

2)有毒溶液氣體仍屬有毒,操作人員應設法幸免呼吸此類氣體。

3)取用酸、鹼等化學物工作人員須戴橡皮手套、安全眼鏡有時尚須使用面罩、橡皮裙或膠鞋,事前須與主管商量決定之。

4)宜貯藏在陰冷通風之處且容器內不可混入易燃性物質。

5)輕拿輕放,幸免震動。

6)充裝溶液不宜裝滿,應留伸縮餘地。

7)假设遇漏出時即用水將漏出之物沖去。

8)修理空桶時,應事先清滌十分乾淨。

3.衛生須知

3.1.急救與護理

3.1.1.急救要則

1)急救人員在事前應受純熟之訓練。

2)傷者於救離災區後,應迅速施救,並驅散周圍無助於傷者之一切閒人,俾傷者在寧靜的氣氛下,能够袪除其精神上之恐懼。

3)使傷者處於適當安靜位置,並解開其衣服及領扣俾呼吸舒暢。

4)檢查受傷部位,迅速設法止血。

5)傷者發生窒息情形,應先行人工呼吸。

6)不可移動傷者並注意保溫。

7)腹部受傷或神志不清者不可給予任何飲料。

8)勿使傷者看到其受傷部位,以免驚恐而傷勢轉劇。

9)勿對傷者或旁觀者作傷勢之陳述,並儘量使受傷者感到舒適。

3.1.2.現場傷患救護

1)火中救人,營救者須先將自己衣褲浸濕,並以濕巾纏裹頭部,如營救者衣服著火,可倒地滾熄,切勿慌張奔驰,如傷者衣服著火而不能打滾時,應即取氈之類覆蓋使火熄滅。

2)救護中毒傷者,如須進入有毒氣體充塞之處所,應佩戴防毒面罩並使用安全索,一端繞住營救者手臂,另一端由室外救護人員拉住。

以防萬一中毒時,可赶忙救出。

3)救護感電傷者時,如電氣開關近身,可即切斷電源,否則使用長而乾之手杖、乾木棍、乾繩索、乾布或其他良好絕緣體,使傷者與電源離開。

4)救護捲入轉動機器之傷者時,應先切斷電源

,停止機器運轉,而後儘速將傷者移出。

3.2.出血急救

3.2.1.出血之類別

1)毛細管出血

血液呈點狀慢慢冒出,正常凝結血塊,數分鐘內可止血。

2)靜脈出血

血液均勻徐緩外流,呈暗紅色,假设壓迫其中樞端,則血液量增加,壓迫末梢端,則血流量減少。

3)動脈出血

血如泉湧,或呈線狀噴射,噴射之節律與脈膊一致,血色鮮紅,不易閉止。

4)內出血

常發生於胃或肺,當發生於胃時,常嘔吐黑咖啡色血液,如傷及肺臟,則常咳出紅色泡沫血液。

3.2.2.止血法

1)毛細管出血

用綿紗繃帶壓蓋傷口,以防止污物進入。

2)靜脈出血

(A)用直截了当壓或綿紗繃帶壓蓋傷口,如出血較大,無法用直截了当壓蓋操纵時,則須施壓力於傷處之遠心端止血,如仍無法止血時,則使用動脈止血法止血。

(B)令傷者躺臥,抬高出血部位,鬆解緊衣服。

(C)注意保暖,以防休克。

3.2.3.動脈止血

止血時常用以下數法:

1)強屈傷肢

止血僅用於肘關節以下部份之肢體出血,其法以紗布墊子置於肘窩,強屈其關節,並以繃帶緊縛之。

2)直截了当加壓

以綿紗繃帶覆壓傷處止血,此法僅用於小量出血,亦有以手指壓於傷口者,但常無效且易傳染,故極少用。

3)止血帶之應用

凡具有適當強度並可產生壓力,以操纵流血的任何物品,皆可用作止血帶,但不得過窄,至少須兩吋寬,俾可將壓力均勻分佈於較大面積,在血管上使用一平滑堅硬物體,用布包裹以使壓力集中。

4)指壓法〔或稱間接壓迫法〕

以手指施壓力於動脈以操纵出血,身體各部份有甚多固定處所,動脈經過骨外而接近表皮,能够手指壓緊動脈於骨上,以截斷血液流通。

3.3.壓背舉臂法

3.3.1.實施前的準備

1)不要浪費時間,沈著準備,愈快愈好。

2)將傷者俯倒,面朝地,兩手超伸頭部,兩肘彎曲,兩掌互相重疊,臂向外,面頰枕於掌背。

3)鬆解傷患頸部、腰部的過緊衣鈕,除去其口內污泥、假牙或分泌物,使傷患呼吸通暢。

4)用衣被墊蓋傷患身體,以保持溫暖。

5)救護者應視何種姿勢較易取得平稳而跨下一膝,橫跨於傷患之頭部。

3.3.2.壓背舉臂之動作

1)救護者兩手張開,平放於傷患後背之腋窩下部,拇指相觸,餘指均指向外方張開。

2)救護者上身慢慢向前俯伏,手臂伸直,直至雙臂與地面幾成垂直時為止,因而產生下壓力量。

3)救護者上身後倚,逐漸減除手臂上之力量,雙手沿臂部上滑,握住傷患之兩肘,上身繼續後倚。

4)救護者上身後倚時,將傷患之兩肘向懷中緊拉,直到感到傷患雙臂吃力為止。

5)將以上四點動作,以每分鐘十二次之速度反覆實施,切忌中途停止,除非已恢復自然呼吸或醫生已斷定傷患死亡。

6)如救護者必須換人時,切忌失去壓上與上提的規律運動,接替救護者亦須跪於一側,並保持同一時間之呼吸運動。

3.3.3.復甦後之處理

1)傷患雖恢復自然呼吸,但非表示能够停止救護工作,時常有暫時恢復後,再度停止呼吸之情形發生,故必須注意觀護,如自然呼吸停止,人工呼吸應赶忙重作。

2)當傷患者能夠自動呼吸時,救護者應配合其呼吸速度,連續施行直到大量呼吸才可停止,此動作有時會延長至四小時以上。

3)傷患甦醒後,應保持靜臥,不得允許其站立或坐起,如醫生仍未到達,可給予少許興奮劑,如一茶匙酒摻和於一小杯開水或咖啡、茶等熱飲料,使傷患保持溫暖。

3.4.休克急救

1)使患者仰臥於適當位置,臉部蒼白者頭部放低,潮紅者墊高。

2)解除胸部一切緊著衣物。

3)設法止血並保持呼吸道之通暢。

4)在症狀未排除前,或繼續惡化時,切勿移動或運送。

5)使患者安靜,並覆蓋毛毯保持其體溫。

6)胸部開放性傷口,儘速封閉。

7)急速請醫師至現場施救。

3.5.創口急救

1)利用有效止血法止血,有休克症狀者,先處理休克,呼吸停止者先行人工呼吸。

2)保溫,供給新鮮空氣。

3)剪除受傷部位周圍之衣服。

4)禁止以不清潔物或手指接觸傷口。

5)勿濫取傷口內之異物,倘傷口表面沾有污穢泥沙等而取出者,可用消毒夾子取出,否則以不取出為佳。

6)傷口周圍應用碘酒塗擦消毒。

7)在可能範圍內允許脫衣服時,應先脫無創傷一側之衣服,以免搖動傷口。

8)給止痛藥,使傷者安靜。

9)從速請醫師治療。

3.6.灼傷急救

3.6.1.火傷

1)有休克症狀者,應先處理休克。

2)切勿用任何不清潔物刺破水泡。

3)範圍較小之火傷,可用消毒黃石臘紗布敷於傷處,蓋上兩層紗布,然後包妥即可。

4)勿於傷處塗抹油脂或油膏,因為有時這些油脂類不僅不能防菌,反而增加醫生洗淨該類油脂之麻煩。

5)受傷情形嚴重者,應速請醫生治療。

3.6.2.硫酸灼傷

1)任何部位遭受灼傷時,均應於受傷邻近大量清水沖洗。

2)眼睛灼傷,最好用水沖倒於傷者頭上,則水流入眼中,而將硫酸沖去。

3)灼傷處不可塗油膏。

4)如酸液潑於衣服上,應儘速浸入水中或剪下。

3.6.3.燒鹼〔荷性鈉〕灼傷

1)衣服沾有鹼液,應以大量清水沖洗後,脫去衣服。

2)皮膚灼傷時,應以大量清水沖洗,以毛巾沾乾再塗抹橄欖油。

3)鹼液入眼,應以水沖眼,然後請醫生治療。

3.7.觸電急救

1)第一切斷電源,在未確知電流切斷前,不可赤手拉觸傷者。

2)注意傷者呼吸,如呼吸停止,應行人工呼吸。

3)寬解傷者衣服及一切束帶,並以毛刷或乾毛巾摩擦全身皮膚,使毛細管恢復功能。

4)移置傷者於陰涼地區,如傷者未失去知覺時,可給予少量咖啡精等興奮劑。

3.8.善後處理

1)輕微傷害之詳細調查與報告是专门困難,主管與傷者,均厭惡此項調查,傷者甚至不願治療,為幸免類似事故再度發生,調查時主管與傷者,均應詳細說明缘故,以便檢討改進。

2)主管人員與安全衛生治理人員應經常與醫務單位接觸,由醫生或護士之合作確定需要詳細調查之案件。

3)當意外發生而人員受傷時,第一應急救受傷人員,並予適當處理,除非受傷情形輕微,應儘量幸免向傷者詢問以使傷害者舒適,便於醫師及急救人員作適當急救,同時可使受傷人員安靜思索,於其精神平靜時再予詢問,較為妥當。

4)工作單位主管於發生事故後,應會同安全衛生治理人員前往發生地點協助醫師以確定傷害之可能範圍,目睹現況及聽取現場人員口述意外情況,嚴重傷害案件,在未進行調查之前儘可能保留現場,以便調查研究,發生單位主管應將發現之事實詳實填寫研究報告,並確定防範措施。

4.注意事項

1)本公司安全衛生教育,應列入員工教育訓練課程,每年定期舉辦。

2)本公司新進人員於報到前須至公立醫院同意體格檢查,在職員工則每年須同意健康檢查乙次。

3)本公司員工如有違反本須知之規定者,除以本公司『員工獎懲辦法』議處外,並得依照政府相關法令處罰。

5.附則

5.1.制修廢與頒布實施

本規章屬於治理規章,經『經營會』審議後,呈請總經理核准承認後,交由權責單位頒布公告實施;修訂或廢止時亦同。

5.2.編號、版本、日期、頁次/頁數

本規章之項類、標題、編號、版本、實施日期、公司名稱、文件頁次/頁數等項,見本規章之頁首與頁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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