鼠疫应急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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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疫应急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试行

文档编制序号:

[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鼠疫应急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试行

***鼠疫应急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试行)

1总则

1.1背景

鼠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包括动物间鼠疫和人间鼠疫。

我市已在解放初期控制了鼠疫。

但是与全球趋势一样,目前我国鼠疫疫源地再次进入活跃期,一些静息多年的疫源地重新发生流行,新的疫源地陆续出现,人间鼠疫病例数逐年增加。

我市近些年虽无人间鼠疫病例报告,但在历史鼠疫疫区印鼠客蚤指数有不断增加趋势;加之人口大流动和商品大流动,增加了鼠疫远距离传播的潜在危险性。

这些情况表明,我市发生鼠疫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1.2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鼠疫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浙江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指导和规范鼠疫的应急防控工作。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浙江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4分类分级

根据鼠疫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鼠疫疫情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

1.4.1一般鼠疫疫情(IV级)

在本市县级行政区域内,出现动物鼠疫流行;或者腺鼠疫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1.4.2较大鼠疫疫情(III级)

腺鼠疫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19例。

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1.4.3重大鼠疫疫情(II级)

腺鼠疫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或者疫情涉及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发生肺鼠疫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9例。

1.4.4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

肺鼠疫在***发生;或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重大或者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发生后,由省政府根据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鼠疫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全省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省鼠疫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

较大或一般鼠疫疫情发生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鼠疫疫情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市、县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组成,市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

市、县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组织机构

2.2.1综合协调组以政府部门首席领导负责

⑴综合协调和统筹有关部门及各小组工作。

⑵各类文电、信息和有关会议材料起草、编发及管理。

⑶协调开展涉外及港澳台同胞防治工作。

⑷完成其他工作事项。

2.2.2疫情信息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CDC负责

⑴负责疫情动态、专报的编报。

⑵负责防治工作情况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⑶负责收集国内外疫情动态和防治工作信息等有关资料,并提供领导参考。

2.2.3预防控制组由县(市、区)CDC负责

⑴组织制定、修订防控技术方案。

⑵组织、协调落实疫情预防控制措施。

⑶检查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疫情预防控制工作。

⑷协调、指导实施强制隔离、留验等现场控制措施。

⑸组织、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业务培训。

⑹指导定点诊治医院、监测点、检验检疫点等有关工作。

2.2.4医疗救治组由当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综合性医院负责

⑴组建联合医疗救治组,组织协调病人诊断、救治工作。

⑵指导定点诊治医院、监测点救治工作。

⑶负责医疗救治的资源调配。

⑷负责病情动态的编报。

⑸组织医护人员业务培训。

2.2.5物资保障组

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鼠疫防治经费,及时汇报经费需求情况。

⑵负责防治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和资金使用监管,指导物资采购。

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监控、调度鼠疫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和做好物资调拨调配工作。

⑷负责收集整理物资储备、供应、需求信息;负责提供应急医药用品和物资储备等相关目录。

2.2.6新闻法制宣传组

⑴协调召开鼠疫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

⑵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

⑶组织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健康教育。

⑷宣传报道鼠疫防治工作。

⑸编发各类抗击鼠疫宣传资料。

2.2.7督查组

⑴负责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鼠疫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⑵负责指导检查各地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浙江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鼠疫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包括行政管理、流行病学、检验、临床等专业人员人组成,负责:

⑴对鼠疫疫情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⑵对鼠疫监测及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⑶参与制定、修订鼠疫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⑷对鼠疫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⑸承担鼠疫控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鼠疫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鼠疫应急处理专家组。

2.4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2.4.1卫生部门

负责组织制定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向指挥部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重大措施和建议。

建立鼠疫医疗卫生应急队伍,组织临床、流行病、媒介生物控制、检验及消毒、杀鼠灭虫、卫生监督等专业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隔离治疗鼠疫患者,对鼠疫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实施就地隔离检诊。

确定鼠疫疫区大小隔离圈,参与组织实施鼠疫疫区隔离封锁等措施。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区卫生处理。

加强人群预防,对重点人群预防投药,必要时对疫区人群进行预防接种。

发动群众,建立疫情报告网,做好疫区内群众的检诊检疫工作。

开展健康教育,宣传预防控制鼠疫的科学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

紧急培训疫区内外医疗卫生防疫人员,建立疫区处理预备队。

2.4.2经贸委

负责及时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和治疗鼠疫以及杀虫灭鼠消毒等药品和器械;及时调运生产、生活必要物资,保证疫区人民生产生活需要,并对调运物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2.4.3交通部门

公路、铁路、民航部门,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和器械。

2.4.4出入境检验检疫和海关部门

涉及国境卫生检疫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办理。

2.4.5农林部门

负责做好疫区家畜、野生动物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2.4.6公安部门

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2.4.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进行稽查处理。

2.4.8财政和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要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划拨,并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城镇社会救济费的发放工作。

2.4.9宣传部门

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疫情控制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作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人们的自我保健意识。

有关部门

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疫情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省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5组织体系框架图(见下图)

3鼠疫的监测、报告与预警(历史疫区、省定点监测的县(市))

3.1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鼠疫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

建立统一的鼠疫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开展“疫情三报”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国境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开展人间鼠疫疫情的日常监测工作。

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人间和动物间鼠疫疫情监测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鼠疫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领导,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监测质量。

3.2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鼠疫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鼠疫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鼠疫监测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单位,主要包括鼠疫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鼠疫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鼠疫疫情,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鼠疫疫情报告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要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鼠疫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鼠疫疫情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鼠疫疫情,县级及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都可以即时接收到报告信息。

县级、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法定效力,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CDC。

3.3预警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疫情报告的病例数、疫情范围、严重程度及可能流行趋势,依据疫情预警和疫情等级标准作出初步判定,上报市卫生局和省CDC,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判定,根据监测信息,按照鼠疫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研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鼠疫疫情时,县级、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作出应急响应。

同时,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四早一就”原则)

未发生鼠疫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鼠疫疫情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鼠疫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鼠疫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疫情的处理。

鼠疫疫情处理由临时指挥部统一指挥,各相关部门、机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划定控制区域:

鼠疫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鼠疫疫区实施封锁。

强制控制措施:

当地政府可以根据疫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流动人口管理: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新闻宣传:

鼠疫疫情发生后,各新闻媒体必须根据省鼠疫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口径进行宣传,对鼠疫疫情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进行实事求是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开展群防群治:

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专业机构根据职责开展相关工作,详见疫情应急处置。

4.3鼠疫疫情的分级响应

根据人间鼠疫发生的病型、例数,流行的范围和趋势,本方案将鼠疫疫情划分为一般鼠疫疫情、较大鼠疫疫情、重大鼠疫疫情和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四个级别,分别采用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控制措施。

上一级的应急响应包括下一级的应急响应在内,在下一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措施。

4.3.1一般鼠疫疫情的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设立鼠疫疫情控制现场指挥中心,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中心要组织卫生、药品监督、计划、财政、公安、教育、工商、农业、经贸、民政、信息产业、交通、新闻、广电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抢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卫生行政部门着重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样品检验、消杀灭、检诊检疫以及预防接种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必要时,按《国内交通卫生检验疫条例》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疫区内有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口岸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国境卫生检疫。

县级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疫区实施封锁。

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疫区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对疫情作出应急反应。

4.3.2较大鼠疫疫情的应急响应

市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鼠疫疫情控制工作,应立即设立鼠疫疫情控制现场指挥中心,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鼠疫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迅速组织市级鼠疫应急机动队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患者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媒介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3.3重大、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的应急响应

各市人民政府在省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的应急处理工作。

4.4应急响应的解除、终止和总结

疫情警报的解除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市卫生局上报省卫生厅,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判定,由省卫生厅向省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报请省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解除预警警报。

鼠疫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鼠疫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鼠疫疫区处理工作,已按规定要求全部完成,经调查疫区内指标达到要求(无鼠无蚤相应的指标明确标定);最后一例患者经疫区处理后9天,再无新发病人。

达到上述标准,并对各类污染物及污染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后,疫区处理领导小组可提出解除封锁并写出书面报告,经上级批准,方可宣布解除隔离或封锁。

领导小组应组织对本次鼠疫应急处理和疫情分析进行总结。

4.5应急处置

4.5.1临时处置

发现可疑病例并发出报告的单位或人员,应在报告发出后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病人与其他人员的接触,并初步了解病人的来源和已接触人员的去向。

4.5.2确定疫区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报后应立即派出专业人员对所报告的情况加以核实。

核实主要依据病人的症状和特征,流行病学线索及已掌握的国内外人间和动物间鼠疫的流行动态,依照鼠疫诊断标准作出判断,不应等待细菌学和血清学检验结果。

如鼠疫诊断可以排除,核查人员在报告派出单位同意后,可解除上述临时处置。

如鼠疫诊断不能排除,则应迅速提出划定鼠疫疫区小隔离圈、大隔离圈范围的建议。

4.5.3疫区封锁隔离标准

凡确定为疑似鼠疫病人(或尸体)者,在病人(或尸体)排除鼠疫之前,均需按鼠疫病人处理。

诊断为鼠疫病人(或尸体)的疫区,必须划定小隔离圈封锁隔离。

以鼠疫病人(或尸体)所在住处为中心,将其周围被污染的邻舍划定为小隔离圈,小隔离圈内人员实行健康隔离。

肺鼠疫病人(或尸体)发生在人烟稀少,居住分散的山区时,只划定小隔离圈;发生在人口密集,居住较集中的地区时,必须划定大、小隔离圈,以鼠疫病人住房为中心,将所在村屯、街道等一部分或全部划定为大隔离圈。

在人口密集地区人间鼠疫点同时暴发流行时,可不划大隔离圈,根据病人分布可将整个村屯成几个村屯划定封锁隔离区域。

鼠疫病人发生在旅途或医院时,先将病人所在车辆及车站或医院等被污染的场所迅速封锁隔离,立即与非污染场所人群分开。

迅速查清鼠疫直接接触者,并就地隔离留验。

4.5.4隔离治疗鼠疫病人原则

鼠疫病人均须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治疗。

应坚持就地、就近隔离的原则,避免长距离转移病人,特别注意避免将可能为鼠疫的病人收入同时收治其它病人的医院。

如在同一地区出现多数病人,也可以考虑利用事先腾空的医疗设施集中收治。

腺鼠疫病人只须对病人本人实施隔离,在治疗肺鼠疫病人时,直接参加治疗护理的人员也应视为接触者,在病人解除隔离前,不应离开隔离地点。

坚持先取样,后治疗的原则。

在开始抗生素治疗前,一定要采取供确定诊断的标本。

所有的鼠疫病人均需采取血液标本,腺鼠疫病人采取淋巴结吸出液,肺鼠疫病人采取咳痰标本或痰液,以及根据病型的要求应当采取的其他标本。

在对病人作出诊断的同时,应尽可能了解病人的感染地点,以便发现是否还有其他受到感染的人员。

抗生素治疗,首选链霉素,及早适量。

支持治疗,开始治疗鼠疫病人时,即应建立通畅的静脉通路。

在给予抗生素之前,即应开始强心,抗休克和抗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的治疗。

病人体温降至正常,连续两次细菌学检验阴性,经领导小组批准,在对隔离地点进行终未消毒后,解除对病人及医护人员的隔离。

4.5.5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跟踪观察:

对腺鼠疫病人的直接接触者,或在发生肺鼠疫病人时,在病人周围的一定范围内,但未确定与病人直接接触的人群,应进行跟踪观察。

其内容为每日测定体温和询问健康情况。

对被观察者的行动不必加以限制,但应尽可能劝阻其外出旅行,必须离开观察地点时,应通知其目的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继续进行观察.

隔离观察:

指肺鼠疫病人的直接接触者,即在病人发病后曾与病人同处一室的人员,应进行隔离观察。

(分室进行观察检测)

隔离观察的范围和地点,由市专家组会同当场地专家组确定。

在居民中发生病人对,隔离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

对被观察人每日定时测定体温,进行身体检查,被观察人员不得离开隔离地点。

(根据肺、腺鼠疫的最长潜伏期来定时间)

4.5.6疫区消毒

用5%来苏或石炭酸水溶液喷雾消毒鼠疫患者房间,所需消毒液为300ml/M2,每天消毒一次,肺鼠疫房间为每天消毒两次。

棉衣、被褥等棉制品用蒸气或高压消毒。

单衣、夹衣可用5%来苏水溶液浸泡24小时,洗净后晒干。

不能用浸泡或蒸气消毒的衣物、皮毛类、书籍,可用甲醛熏蒸,药量为50ml/M3,密闭24小时,或用环氧乙烷熏蒸,所需药量为1.5--2.0ml/L。

方法是待消毒的物品装入塑料袋内倒入环氧乙烷,用铝夹封好袋口,于大于15℃的室温作用16--24小时,自然气化消毒。

手表、收音机等贵重物品用75%酒精擦拭,或用环氧乙烷熏蒸,作用16--24小时消毒。

餐具煮沸消毒;粮食、食品用炒,煮和爆晒方法消毒。

患者的排泄物、分泌物,用5%来苏水溶液浸泡或漂白粉(200-400g/kg)搅拌均匀消毒24小时后掩埋。

垃圾焚烧后掩埋。

运送患者的车辆用5%来苏水溶液喷雾消毒。

患者入隔离室前用0.1%新洁尔灭擦洗全身,穿上专用服装。

换下的衣物按上述消毒。

解除隔离时,换上消毒过的服装方可出院。

鼠疫尸体消毒用5%来苏水浸泡的棉花堵塞尸体有孔处。

用5%来苏水溶液浸泡过的布单包尸体。

原则上鼠疫尸体应火葬,理学边远地区、无条件火葬地区),必须远离水源,深埋2米以上,尸体周围撒入生石灰或漂白粉类后立即掩埋。

护送尸体和埋葬人员均需带口罩、穿防护服,送葬结束后按上述第二点规定的进行消毒。

出隔离室的医护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做好个人防护,离开隔离室用5%来苏或5%石炭酸水溶液喷雾消毒,依次脱下防护服装,装入指定容器,按上述第二点规定消毒。

解除隔离前,衣物、用具、污物必须按上述要求消毒。

房间密封后用甲醛或环氧乙烷消毒。

4.5.7灭蚤标准

鼠疫患者及其直接接触者的居室或隔离治疗室以及衣被等所用物品要彻底灭蚤。

用化学灭蚤药物对大小隔离圈内的房屋进行内外环境灭蚤,室内外鼠洞灭蚤,家畜、家禽圈舍灭蚤。

使室内游离蚤指数降至零。

隔离圈外围是动物鼠疫疫区时,要用鼠蚤并灭的薰蒸药物处理鼠洞,并及时堵洞防止蚤游离洞外。

疫区内猫狗要严加管理,栓养灭蚤,凡不栓养者,予以处死。

4.5.8灭鼠标准

大小隔离圈的所在村庄,除防疫人员为调查目的外,禁用器械捕鼠,以防疫鼠污染和疫蚤游离。

应选用高效灭鼠药物灭鼠,必要时可适当扩大范围,也可与野外灭鼠同时进行。

人间鼠疫疫区内灭鼠,必须在灭蚤的基础上或与灭蚤同时进行。

在大、小隔离区内,无论家鼠,野鼠都要达到无鼠无洞的标准。

已证实鼠疫患者的感染源于当地动物鼠疫疫区时,灭鼠要扩大到隔离区以外属于动物鼠疫疫区范围内的居民区及邻近地区。

对野外疫区施行鼠蚤并灭的熏蒸剂灭鼠。

室内,鼠密度降至0.5%以下,生产生活区及其附近鼠疫主要宿主密度降到1%以下。

在灭鼠范围大的地广人稀的偏远地带,不具备施用熏蒸剂条件而代之以毒饵灭鼠时,必须在灭鼠的同时进行灭蚤(或洞内投药和堵洞),投药者作好个人防护。

4.5.9预防服药(针对腺疫、肺鼠疫的药物)

对重点人群和接受隔离观察的人员,应预防性给予口服抗菌药物。

首先考虑增效磺胺,或其他适当的口服抗生素。

5应急保障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鼠疫疫情控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鼠疫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鼠疫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鼠疫预防控制体系,保证鼠疫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保障

依靠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网络,市政府建立全市公共卫生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包括鼠疫在内的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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