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pptx

上传人:A**** 文档编号:13862672 上传时间:2023-06-18 格式:PPTX 页数:78 大小:1.54M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78页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78页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78页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78页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78页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pptx_第6页
第6页 / 共78页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pptx_第7页
第7页 / 共78页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pptx_第8页
第8页 / 共78页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pptx_第9页
第9页 / 共78页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pptx_第10页
第10页 / 共78页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pptx_第11页
第11页 / 共78页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pptx_第12页
第12页 / 共78页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pptx_第13页
第13页 / 共78页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pptx_第14页
第14页 / 共78页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pptx_第15页
第15页 / 共78页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pptx_第16页
第16页 / 共78页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pptx_第17页
第17页 / 共78页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pptx_第18页
第18页 / 共78页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pptx_第19页
第19页 / 共78页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pptx_第20页
第20页 / 共78页
亲,该文档总共7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pptx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pptx(7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pptx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省2017版)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山东省卫生计生监督所王文生,主要内容,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修订主要变化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版)修订主要变化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四、学校卫生服务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六、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巡查七、我省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修订主要变化,规范的名称不同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名称的修改主要基于国家卫生、计生部门合并及部门职责的调整。

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公务员局、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整合卫生计生监督行政执法资源,大力推进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要求各地“可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推进改革。

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整合卫生、计生现有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责,明确行政执法工作任务。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领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完善监督执法体系,“乡镇(街道)要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职能,依托现有机构做好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管工作,具体执法由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平台统一负责。

”“农村、社区计生专干和乡村医生兼任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员,在做好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同时,负责辖区内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接受乡镇(街道)卫生计生管理机构的管理。

”目前,我省各地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整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资源,如菏泽已完成了监督队伍整合,实现了一支队伍,综合执法。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修订主要变化,服务内容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删除)(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四)学校卫生服务(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服务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修改)

(二)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三)学校卫生服务(四)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五)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增加),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食品安全信息报告”改为“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主要基于食品安全法职能的调整,修改后使卫生计生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职责更加明确,描述更加确切。

食品安全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第五条第三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第二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食品安全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2、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3、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4、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程的制定5、其他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的事项。

食品安全法医疗机构职责,第一百零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安全法医疗机构职责,第一百零四条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法疾控机构职责,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食品安全法卫生计生职责,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食源性疾病:

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法第150条,用语的含义)食源性疾病的定义。

1984年世界卫生组织对“食源性疾病”下了定义,指“通过摄食方式进入人体内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或中毒性质的一类疾病”,也就是人们通过摄食而使有毒有害物质(包括生物性病源体)等致病因子进入人体并造成的疾病,一般可分为感染性和中毒性,包括常见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人畜共患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所引起的疾病。

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属于食源性疾病的范畴,是指人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或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物摄入后所出现的非传染性的急性或亚急性疾病。

食物中毒包括细菌性食物中毒、真菌毒素中毒(霉变甘蔗)、动物性食物中毒(河豚中毒)、植物性食物中毒(有毒蘑菇)、化学性食物中毒(农药污染、误食亚硝酸盐、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污染:

是指食品在生产、运输、包装、贮存、销售、烹调过程中受到有害物质的侵袭,致使食品的质量安全性、营养性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的过程。

食品污染可分为生物污染和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三大类。

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工作内容:

规范第三版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部分:

二、服务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发现或怀疑有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

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建议工作内容:

信息来源.诊疗医生接诊报告的信息。

要求初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询问进食情况,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后,通报卫生监督协管员;.巡查发现的信息.发生单位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息.公众举报信息;.媒体报道信息。

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信息收集方式与内容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单位、地址;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发病时间、人数、死亡人数;可疑中毒食品及进食时间、进食人数;病人中毒表现、就诊或所处地点、救治措施及病人情况;通讯及联系方式。

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信息的报告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后,应在2小时内将信息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给属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时填写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对需紧急报告的要求如下:

(1)紧急报告范围、标准及方式:

凡病人人数超过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凡食源性疾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且一次病人人数5人以上的。

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

(2)紧急报告的方式及时限:

在对食源性疾病发生情况初步核实后,立即采用电话和传真形式报告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紧急报告内容:

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及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协助调查:

协助开展事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四)协助调查帮助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部门查找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及可疑肇事单位的地理位置,并做好下列工作:

1协助开展事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2协助对可疑食品生产经营情况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3.协助监控食品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工作,工作内容:

规范第三版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部分:

二、服务内容(五)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机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巡查,协助对辖区内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活动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报告。

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工作,国家正在制订计划生育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前期全国征求意见,出台后全国统一规范。

目前,省卫生计生监督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为“两非”行为查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等,建议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工作主要为“两非”行为的巡查和报告。

由于我省各地职能整合工作进展不同,整合后的职责亦不尽相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卫生计生监督协管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工作内容。

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工作,建议工作内容信息来源.巡查发现的信息。

巡查对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孕妇等。

可结合非法行医与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巡查一并开展。

.通过与患者交流或社区服务居民反映的线索,收集相关信息。

.公众举报信息;.媒体报道信息。

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工作,信息收集方式与内容巡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的B超场所、终止妊娠药物管理是否落实相关工作制度、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

如:

备案制度、实行“双人双锁、双人双签”等规章制度;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是否查验相关证明等;巡查个体诊所是否购进、使用B超设备,是否有终止妊娠手术器械,是否使用终止妊娠药物,场所内是否设有产床等情况;,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工作,巡访了解孕妇孕情是否突然消失等相关信息。

(通过医疗保健机构巡访或向患者、居民了解)群众反映“两非”线索及计划生育工作相关信息,包括人员、地点、具体行为或线索、通讯及联系方式等。

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工作,信息的报告发现“两非”行为线索及其他计划生育工作相关信息后,应向辖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按要求填写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辖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信息报告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给协管员,由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对被查处场所和人员进行查处效果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再报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双向监督反馈,强化查处效果。

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工作,参加协查核实“两非”线索,对查处的案件进行巡访、核查。

现场协查。

参与打击“两非”监督检查方案制定;配合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两非”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处物品进行保存;对不予配合或拒绝签字的被调查者,协管员予以证明。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版)修订主要变化,四、服务要求(三)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配备专(兼)人员负责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零报告制度。

原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修改后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由医疗机构负责改为乡(镇、街道)负责,重视力度加大,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版)修订主要变化,(五)根据全省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统一部署,及时将卫生计生监督协调有关工作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我省进一步加大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其中“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子系统”将于今年完成。

系统的建设,采取“信息通道下延、数据采集前移、管理扁平化”的新型工作模式,实现全省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机构、人员、业务信息的统一管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信息统一填报;与各级卫生计生监督信息资源共享,从而规范与完善我省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

该条为今后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化工作要求。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版)修订主要变化,七、附录(参考指南和规范)1.卫生监督协管技术规范(2012年)(略)提供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开展的参考依据。

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工作内容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三个环节:

水源水箱用户,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工作要求,巡查频次:

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城乡学校供水每年2次,同时对出口水和龙头水进行现场检测每季度对5户社区居民家庭龙头水水质进行现场检测。

巡查内容:

(1)许可情况(供水设施、接触材料等)。

(2)人员培训、健康体检。

(3)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落实。

(4)水质检验落实。

(5)水源卫生检查及水质检测。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

水源100米内、水泵房、蓄水池、沉淀池30米内是否有污染源;城市二次供水单位:

水箱10米内无污染源,定期清洗消毒记录;城乡学校供水设施:

水源100米内、水泵房、蓄水池、沉淀池30米内是否有污染源。

采样:

放水1-3分钟至水质变清后采样,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工作要求,水质检测方法:

用采样瓶接取100ml以上水样,将水样摇匀在光亮处迎光观察,有无肉眼可见物(如泥沙、悬浮颗粒、藻类、线虫等);直接从瓶口闻水的气味,用适当文字描述(如无异味、腥味、土臭味、铁锈味等)。

PH值、游离氯检测以说明书为准,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流程图,学校卫生服务要求,(三)学校卫生服务工作内容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

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学校卫生服务要求,1信息收集与上报掌握辖区内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基本情况。

填写学校基本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协管员自行存档,一份交卫生监督机构,一份学校存档。

每年秋季开学及时更新学校基本信息。

2.宣传、培训

(1)协助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安全等相关知识宣传,在传染病高发季节开展有针对性的传染病预防知识宣传;

(2)协助卫生部门给学校发放卫生相关知识宣传品;(3)协助学校开设学校卫生相关知识宣传栏;(4)协助卫生部门组织辖区内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学校卫生工作培训。

学校卫生服务要求,3.巡访每年春季、秋季开学第一个月内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卫生工作开展巡查,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针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校方、指导改正,做好记录并定期回访,同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将相关情况上报卫生监督机构。

(1)生活饮用水巡访内容:

提倡学校采用开水作为学生饮水。

现场检查盛装开水的器皿(如保温桶等)是否每天清洗并加盖上锁。

(2)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巡访内容:

成立相应组织,配备相应人员,纳入年度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健康教育,组织健康体检,落实晨检、预防接种查验、传染病病愈返校查验制度,建立疫情报告制度。

(3)学校教学及生活环境卫生巡查内容:

教室、课桌椅、黑板、教室采光、教室照明、教室微小气候、学生宿舍等。

学校卫生服务要求,(4)学校卫生室(保健室)巡查设置、人员配备、设施与设备配置、医疗废物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卫生室(保健室)门口标志是否与资质相称,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标志应为“保健室”。

卫生室医务人员是否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类别、范围是否与实际相符。

(5)建立辖区内学校卫生协管分户档案内容包括:

学校基本信息登记表、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等。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四)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协助对辖区内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报告。

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使用已过有效期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眼睛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卫医秘2004473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利用药物和穴位按摩治疗近视、弱视等眼部疾病属于诊疗活动范畴。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

二、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应当由在本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实施,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内此类活动。

三、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使用医疗器械开展“免费理疗”活动定性问题的请示(京卫法字20043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理疗”属于诊疗活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为非法行医。

卫生部关于静脉采血进行隐性血栓检测属于诊疗活动的批复,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静脉采血进行隐性血栓检测是否属于诊疗活动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通过静脉采血进行隐性血栓检测,是一种通过检查对疾病作出判断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

卫生部关于刮取口腔粘膜脱落细胞进行疾病易感性基因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上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刮取口腔粘膜脱落细胞进行疾病易感性基因检测是否属于医疗执业行为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刮取口腔粘膜脱落细胞进行疾病易感性基因检测属于诊断行为,故属于医疗执业行为。

二、目前,刮取口腔粘膜脱落细胞进行疾病易感性基因检测尚未列入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洁齿”行业如何进行卫生监督的答复,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沪卫法(2000)6号对“洁齿”行业如何进行卫生监督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洁齿在牙医学中的正式名称为洁治术,主要是通过清除堆积在牙齿上的可致病的牙石与菌斑,消除牙龈的炎症,保持健康的牙龈,达到预防与治疗牙周疾病的目的。

洁齿是对牙周疾病的基础治疗,系医疗行为,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监督管理。

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内以“坐堂医”、“义诊”、“医疗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医疗活动或以此方式进行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的宣传促销活动。

药品零售企业单独或与其他机构、组织共同发起的“义诊”、“医疗咨询”活动必须按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执业医师要严格按注册的执业地点和核准的执业范围进行执业活动,参加“义诊”、“医疗咨询”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

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诊疗活动,法规要求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3.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4.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非因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医学院实习生、试用期内的大学生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跨行政区域行医定性和处理问题的请示(苏卫法监20055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乡村医生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且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内执业。

二、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管所遇问题的请示(鲁卫字20045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有适合的场所和与开展医疗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为非法行医。

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乡村医生不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理。

乡村医生未经注册行医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理。

乡村医生违法执业处理,在非注册的村卫生室执业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理未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理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非村卫生室执业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在自己家中开展诊疗活动?

去患者家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名词释义与注释02.全科医疗科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的对象是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农村地区“撤村改居”作为城区的组成部分后,原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三、在“撤村改居”前已经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继续执业;有效期满,不再进行注册。

对这部分乡村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可以鼓励其通过正规医学教育取得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学专业学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2004年4月12日,卫生部关于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1031号),一、“撤村改居”后,原来的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已取得合法行医资格并在该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可以继续在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其执业范围不变。

对这部分乡村医生的管理,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二、“撤村改居”后,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后新进的医生,必须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010年1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国卫法制函2014314号),山西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对“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哲学历史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