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关于时间方面的知识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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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关于时间方面的知识点汇总

1、发包人对工程结算审核时间限定:

  500万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天

  500~2000万: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

  2000~5000万: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

  5000万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

  2、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可以在开标前5日向招标监督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3、预付款支付时间,在具备开工条件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一个月之内或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支付预付工程款;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款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现场签证中,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签证报告的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该签证报告已认可。

  5、施工中发包人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6用益物权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7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主管部门自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邮寄,已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

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申请日。

发明专利申请日起3年内进行实质审查。

发给专利权授予发给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公告,自公告之日生效。

  8商标注册异议程序,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当事人可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应当自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注册,未能提出申请给予6个月宽展期,每次续展有效期10年

  9职务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10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1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2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3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4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15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16、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许可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民航、信息产业的建筑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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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决定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8、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19、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20、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见64)

21、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建造师注册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造师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2、建造师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3、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2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25、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26、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7、参加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资格,单位工程的验收人员应具备建设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签字人员应为各方项目负责人。

  28、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通知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9、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之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通知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在收到资料15日内,对文件审查,符合要求的加盖“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并将1份退建设单位存档。

  30、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所以投标保证金因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3、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4、工程结构主要部位验收,建设单位应将施工、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各方分别签字的质量验收证明在验收后3天内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5、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在竣工之日起5天内提交竣工验收备案部门。

  36、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7、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于需要试生产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其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38、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39、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40、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于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41、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4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结算书后28天内进行审核。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的,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

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43、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44、合同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45、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3个月。

  4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延期3年

  47、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复审时间可以放宽至6年1次。

复审或延期复审之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小时

  48、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9、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以小时计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50、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下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52、终止劳动合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53、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于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5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3、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53、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54、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5、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56、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了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7、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讴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8、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白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诺成合同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为实践合同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诺成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诺成合同

  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60、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6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62、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5年内不予注册。

  63、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6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但是,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6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6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7、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68、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69、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70、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81、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指在诉讼答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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