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监督交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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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监督交底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工作交底通知书

施工单位名称:

你单位承建的工程已在我站报监,报监编号:

我站拟派监督员为主监员、为辅监员组成监督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为保证安全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使监督工作开展有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安全监督工作要求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作出交底:

一、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考核目标指标:

1、伤亡控制指标:

(1)死亡控制目标:

确保施工现场不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其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2)重伤频率:

避免重伤事故,项目重伤率不超过从业人员总人数的0.6‰;

(3)杜绝施工现场建筑机械设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施工现场无重、特大火灾及火灾亡人事故,确保施工现场交通安全;

(4)、杜绝重、特大刑事案件发生;

2、安全达标:

(1)现场必须严格按照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实施意见》和《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措施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格率达到100%。

(2)坚持施工现场每日“三巡查”制度,确保现场无“邪教”组织宣传标语、传单、小喇叭之类的反动言论,维护社会稳定。

3、创优指标:

争创优良,积极争取创建市级文明工地。

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参建各方安全职责

(一)建设单位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2、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共、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严格按照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强制性标准有关费用计取和使用》的通知(渝建发[2006]177号)规定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的专项费用的50%拨付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中余下的专项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保留支付凭证,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5、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会同施工单位向安全监督管理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的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

(4)该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

(5)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告;

(6)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

(7)施工单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

(8)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凭证;

(9)其他有关资料。

6、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采购、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7、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工程建设各方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活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8、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建设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9、建设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二)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规范,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3、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4、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

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5、完善监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重大危险源排查制度、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

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6、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7、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8、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9、审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单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10、审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11、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12、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13、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14、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15、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16、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17、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18、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三)勘察、设计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职责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应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涉及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是很惨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4、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械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5、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6、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7、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2、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3、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资料。

4、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施工单位法定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层层签订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施工单位必须保证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是施工措施费,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并要编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建立安全文明施工使用台帐。

7、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当立即制止。

8、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9、垂直运输机械作业、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10、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

11、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向作业班组长,班组长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保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3、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4、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编制扬尘控制专项方案、开工条件的审查、五项强制性规定的落实)。

1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保卫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保卫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6、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7、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施工现场采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电器产品必须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总站颁发的渝建安发【2009】6号、渝建安发【2009】14号《关于公布第一(第二)批建筑安全防护用品、电器产品备案产品名单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

18、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1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三类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并将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20、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有条件的施工现场还应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

2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22、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监督工作方案的要求,分别在基础、主体、装饰分阶段按时申请安全检验,竣工申请安全评定。

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工作方案(见附件:

监督工作方案)

四、事故预案和事故报告的要求

1、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定期组织演练。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如实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我站报告。

一级或二级事故1小时内、三级事故2小时内、四级事故4小时内将事故快报表上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本站将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

3、凡瞒报、漏报、少报、延报安全事故的,或因违规、违章施工,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取消该项目评优资格,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凡发生安全责任死亡事故或因违章施工造成等级伤残事故的,取消该项目评优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5、现场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经检查不合格的,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整改仍不合格的,停工整顿,取消该项目评优资格,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进行处理,并对施工企业作出不良行为记录。

6、区建委组织有关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评比,对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中做得好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五、应向我站告知和登记的主要事项

1、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准备进场安装前在我站办理起重机械安装告知,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安全网、钢管脚手架扣件、钢管、漏电开关等进场后必须进行进场检测,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抽检。

2、对施工现场涉及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如深基坑和人工挖孔桩开挖、脚手架搭设和拆除、起重机械安拆、大型起重吊装、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等作业,施工单位应及时告知监督室,以作重点监督。

3、对我站发出的整改书要求,有关责任方必须立即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我站,由监督室进行复查。

施工单位:

签收人:

签收时间:

监理单位:

签收人:

签收时间:

建设单位:

签收人:

签收时间:

 

重庆市江北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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