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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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危险源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

危险源应由

3个要素构成:

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

一般来说,危险源可能存在事故隐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隐患,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一定要及时加以整改;否则,随时都可能导致事故。

第二条矿长对全矿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安全总监对全矿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矿领导对分管范围、分管专业内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管理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三条安全环保部对全矿重大危险源实行综合监管,并按要求建立档案,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情况进行风险评价。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施行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六)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四条通过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矿部将下列危险目标纳入重大危险源范畴予以检测、监控、管理:

(一)竖井罐笼提升系统。

(二)井下不明水体。

(三)井下采空区。

(四)有毒有害气体。

(五)油库。

(六)炸药库。

(七)尾矿库。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危害分析、职责分工及管控措施:

(一)竖井罐笼提升系统

1.危害分析。

由于竖井罐笼提升设备过卷、防坠等安全设施不齐全、检测不及时、维护保养不到位以及操作人员违章作业,可能发生坠罐、过卷、跑车等重特大安全事故。

目前,本单位竖井罐笼每次载人30人以上的有2个,分别是××矿区主竖井罐笼和××矿区主竖井罐笼。

2.职责分工。

运修车间是××矿区主竖井罐笼的使用管理单位,××分矿是××矿区主竖井罐笼的使用管理单位,物资装备公司分部是全矿竖井罐笼提升系统的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是全矿竖井罐笼提升系统的综合监管部门。

3.管控措施:

(1)矿井主要提升设备,必须是有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各项安全保护设施齐全可靠;设备安装后,经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设备运行过程中,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每年进行1次全面检测,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检测不合格的提升设备不得运行使用。

(3)矿井提升罐车防坠器(防跑车装置)必须每半年进行1次脱钩试验,本单位不具备试验能力的,要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形成报告。

(4)提升设备要实行包机挂牌制度,明确具体负责人。

(5)必须严格执行检查制度。

矿井提升机及提升绞车、提升装置各部分、提升钢丝绳和安全保护设备、设施,每班必须由提升设备操作人员检查1次,每天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周由企业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每月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检查1次,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班检、日检、周检、月检的具体要求以本书中竖井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制度为准。

(6)提升设备操作人员、信号工必须按规定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井上下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

(二)井下不明水体

1.危害分析。

本单位各矿区虽不属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下开采矿山,但由于受地表水和老空水威胁,水文地质条件相对复杂、地质资料不清、防治水设施不齐全以及探放水制度不落实导致矿井透水,可能发生重特大透水事故。

2.职责分工。

承包井建施工的外委施工队伍是其所承包项目探放水工作的责任单位,主管该项目的矿属职能部门是该项目探放水工作的主管单位;各采掘车间是其区域内探放水工作的责任单位,区域内有分管的外委施工队伍时同时是该施工队伍的主管单位;生产技术部是全矿探放水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是全矿探放水工作的综合监管部门。

3.管控措施:

(1)全面准确掌握矿区范围内的小窑、老空区积水、含水层、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2)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完善,排水设备的型号、数量和排水能力,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设计要求。

(3)配备适应工作要求的探放水设备,组织编制有关探放水措施,并经审签、批准后实施。

对水文地质复杂或受水威胁的工程坚持“不探不掘不采”制度。

在暴雨过后的一定时期内,要加强探放水措施。

(4)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2条同类型的独立线路,并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其余线路供电能力能担负全部负荷。

(5)必须严格执行暴雨停产撤人制度,设置测定雨量设施,当汛期本区域连续降雨达到50mm以上或气象预报为“暴雨”的天气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应急、救援人员必须在岗在位;要根据本地区所处环境及非“暴雨“天气时地表汇水情况制定撤人标准和措施。

(三)井下采空区

1.危害分析。

井下采空区引起的破坏活动不仅威胁着矿山井下工人的生命安全,而且还严重威胁地面人员生命财产,有些甚至能造成整个矿山的完全破坏。

2.职责分工。

各采掘车间是其区域内井下采空区的责任单位,生产技术部是全矿井下采空区的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是全矿井下采空区的综合监管部门。

3.管控措施:

(1)必须有实际测量的井上下对照图。

对采空区有可能殃及井下作业人员及地面建筑物的要加大监控力度,制定撤人措施,并在地面塌陷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

(2)井下采空区必须进行充填。

(3)积极采取技术措施,对具备放顶条件的采空区,要有计划地进行强制放顶,彻底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明确专职人员负责采空区的观测、预报工作,完善采空区观测、检测、管理制度和台账。

(四)有毒有害气体

1.危害分析。

本单位只有井下存在有毒有害气体,主要由爆破和空压机产生,若通风不良、设备安全设施缺少或失效等,易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

2.职责分工。

爆破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由实施爆破作业的责任单位及其主管单位负责检测、监控、治理;空压机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由使用高压风的责任单位及其主管单位负责检测、监控、治理,但是,空压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预防措施由空压机的管理单位负责落实;安全环保部、物资装备公司分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矿有毒有害气体的预防、检测、监控、治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和综合监管。

3.管控措施:

(1)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应设永久测风站,每周检测1次风速、风质、风量。

(2)有完善的井下通风系统图,并根据生产进度及时予以更改补充。

(3)定期清洗、检测储气罐和管路,每班排放残油。

作业时,注意观察温度变化,设置泪控装置。

(4)所有爆破员、跟班安全员、带班队长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浓度检测仪器,作业前和爆破后由爆破员、跟班安全员对工作面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五)油库

1.危害分析。

本单位在井下、井上都建有油库(加油站),某些油库还有汽油储罐,在进行油罐清洗、油库高低压设备日常维护、油库动火等作业时或者因油库临时用电、汽油储罐管理不善、收发油作业中产生静电、收发油作业中计算和监控出现失误造成油罐冒油、收发油作业中输油管线意外断裂发生油品泄露、外来人员车辆管理不善等都有可能造成火灾、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事故。

2.职责分工。

油库管理单位是油库检测、监控、管理的责任单位,物资装备公司分部是矿油库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是全矿油库管理的综合监管部门。

3.管控措施:

(1)油库须经消防部门审验合格。

(2)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如消防锹、消防桶、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消防栓、报警器等。

(3)油库安设避雷装置,并定期监测、记录。

(4)安设静电接地保护系统,并定期监测、记录。

(5)定期组织检查,消除隐患,悬挂醒目的警示标识,库区严禁烟火。

(六)炸药库

1.危害分析。

本单位在井下、井上建有炸药库和炸药分发点,管理不善或者收、发药过程中违章操作,有可能导致爆炸事故,并衍生火灾、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等事故。

2.职责分工。

保卫部是全矿炸药库和炸药分发点管理的责任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是全矿炸药库和炸药分发点管理的综合监管部门。

3.管控措施:

(1)建立爆破器材储存、领取、运输、使用、清退管理制度,并落实。

(2)落实爆破器材入库验收、出库签字制度,做到账物相符。

(3)爆破器材库内设置温控、防盗报警装置,并悬挂标志。

(4)定期检查爆破器材储存、使用情况,消除隐患。

(5)爆破器材库施行封闭或防护和不间断巡回检查制度。

(七)尾矿库

1.危害分析。

尾矿库是储存废渣的设施,其安全状况不仅关系到矿山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而且直接影响下游村镇、农田、工业、交通等基础设施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病、险、危库或殃及范围内有村庄的尾矿库,一旦发生溃坝将导致重大恶性事故。

2.职责分工。

选矿车间是尾矿库检测、监控、管理的责任单位,生产技术部是尾矿库的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是尾矿库的综合监管部门。

3.管控措施:

(1)必须建立尾矿库巡查制度,指定专人定期对尾矿库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和签字。

(2)三等以上尾矿库必须实行在线监测,实现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干滩长度、安全超高、降雨量等的实时监测;四等以上尾矿库必须实现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

(3)尾矿库必须进行有计划的排尾;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回水设施、防汛设备设施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4)对四等以上尾矿库,坝高堆积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时,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存在问题时要及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保障措施:

(一)井下通信保障措施

1.井下必须形成完善的通信系统并与地面调度室保持通信畅通,发现险情时,现场作业人员有权先撤离现场,再向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值班调度人员接到现场作业人员险情报告后,有权下达撤人决定并在3min内通知所有井下应撤离人员撤离现场。

2.有完善的井下通信系统图。

3.井下各采掘工作面、车场、主要机电碉室、井下变电所、泵房等要害部位和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装电话,井下大巷每100m应安装1部电话。

4.实现井下人员定位或声光报警或井下安全警报广播调度系统。

(二)应急救接预案保障措施

1.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罐笼提升、透水淹井、汛期撤人、尾矿库溃坝等单项和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安监等有关部门备案。

2.完善井下安全标志、避灾路线和撤人通道。

3.加强职工培训、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

4.每年雨季前进行1次撤人演练。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责任落实措施:

(一)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各责任单位、主管单位要针对本制度第五条所列7项重大危险源各明确1名主管领导,具体组织指导各项措施的落实。

2.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完善检查管理制度,制定检查表,明确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健全档案和台账。

(二)强化监管责任落实

1.各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和有关矿领导,对各责任单位、主管单位的责任落实情况每月至少进行1次检查督促。

2.各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和有关矿领导要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对不能保证安全的要停产整顿。

第八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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