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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委托开发合同

 

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研究开发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人:

(研究开发项目的委托单位,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项目的受托单位,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序文  

鉴于甲方需要就____________技术项目委托给乙方进行研究开发;鉴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从事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正文

  第一条 项目名称

  1.1 本合同的委托开发项目名称为:

(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术标的项目的名称)

  1.2 技术合同的项目名称应使用简明、准确的词句和语言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项目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一致,尽量使用规范化的表述,如关于____________技术的委托开发合同。

  

  第二条 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2.1 本合同的标的技术为: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进行研究开发所要完成的技术成果)

  2.2 本合同的标的技术是订立合同时甲乙双方尚未掌握的、经过乙方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一套完整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成果应当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2.3 乙方应保证该技术成果具有创造性,即订立合同时该技术成果并不存在,而是经过乙方创造性劳动,探索前人或他人未知领域中的发明创造项目,这种发明创造的项目,可以是世界上的新项目。

也可以是国内首创的新项目,还可以是地区或行业中的新项目。

  2.4 乙方应保证该技术成果具有新颖性,即该技术成果不是现有技术,没有被他人公开,为公众所知晓。

  2.5 甲乙双方应明确本合同开发技术项目的技术领域、说明成果工业化开发程序,比如是属于小试、中试等阶段性成果,还是可以直接投入生产使用的工业化成果;是属于科技理论,还是有关产品技术、工艺技术等。

  2.6 甲乙双方应约定标的技术的形式,是属于以技术报告、文件为载体的书面技术设计、资料,还是以产品、材料、生产线等实物形态为载体的技术成果。

  2.7 本合同的标的技术应达到如下技术水平和具体指标:

(载明本合同标的技术所应达到的科技水平及衡量和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等)

  

  第三条 研究开发计划

  3.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拟定一个比较周密、合理的研究开发计划,包括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等,明确约定每一阶段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成的研究内容、达到的目标以及完成的期限等内容。

  3.2 乙方拟定的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与本合同标的技术有关的国内外技术现状、发展趋势以及该领域国内外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

  

(2)现有的技术基础和条件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3)研究开发本项目的主要任务;

  (4)研究开发本项目的攻关目标和内容;

  (5)研究开发本项目应达到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研究开发本项目的试验方法、技术路线和开发进度计划等。

  3.3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完成本项目研究开发计划的拟定工作,并在上述期限内将研究开发计划提交甲方审阅。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研究开发计划提出补充、修改意见,乙方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修改完成。

  3.4 乙方应按照拟定的研究开发计划,按期完成委托开发技术成果。

  3.5 乙方不按研究开发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甲方有权督促其实施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条 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4.1 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金额为:

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研究开发经费为:

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报酬为:

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双方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使用费和科研补贴的,可以不单列报酬。

  4.2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上述约定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1)支付方式:

甲方按约定一次性支付或分期分批支付;分期分批支付的,应约定每期支付的金额。

  

(2)支付期限:

甲方按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内一次性支付;分期分批支付的,应约定每期支付的期限。

  (3)支付地点: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支付的具体地点,可以在甲方所在地,也可以在乙方所在地,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

  4.3 甲方按约定还可以资金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

若甲方以试验装备、设备、器材、样品、专业技术人员和现有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等进行投资的,应明确约定投资内容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归属及其提供的期限和方式。

  4.4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结算经费和报酬:

  

(1)经费实行包干。

双方约定经费实行包干使用的,当合同完成以后经费出现结余时,结余的经费归乙方所有;如果经费不足,不足的经费由乙方自行解决,并且乙方的报酬包含在研究开发经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经费实行实报实销。

双方约定经费实行实报实销的,当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甲方应当补充不足的经费;当研究开发经费出现结余时,乙方应将结余经费如数返还给甲方。

经费实行实报实销的,双方还应约定乙方的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等。

  4.5 乙方应当按照预算的经费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精打细算、用到实处和关键之处,避免浪费和超支,确保研究开发工作顺利而有效地进行。

  4.6 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交有关财务报表;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汇报经费支出情况,提交有关财务报表;接受甲方的监督。

  4.7 乙方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甲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其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

  

  第五条 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5.1 甲乙双方应约定使用部分研究开发经费购买如下研究开发所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

(购买研究开发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的清单)

  5.2 甲乙双方约定购买的如下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在研究开发完成后将其移交给甲方:

(约定归甲方所有的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清单)

  5.3 甲乙双方约定购买的如下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归乙方所有:

(约定归乙方所有的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清单)

  

  第六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1 甲乙双方约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履行期限为:

(合同履行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的时间)

  6.2 甲乙双方约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履行地点为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

  6.3 甲乙双方约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履行方式为:

(如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开发;样品、样机的试制;成套技术设备的试制、生产等各种方式。

  

  第七条 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保密

  7.1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向乙方提交如下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

(甲方掌握的涉及本项目研究开发的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

  7.2 委托开发合同的内容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双方应在合同中载明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双方承担保密义务的责任。

  7.3 甲乙双方根据订立的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所涉及技术的进步程度、生命周期以及其在竞争中的优势等因素,商定技术情报、资料、数据、信息和其他技术秘密的保密范围、时间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7.4 甲乙双方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双方均应继续承担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 风险责任的承担

  8.1 甲乙双方应根据如下原则确认风险责任的承担:

  

(1)委托开发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下是否具有足够的难度;

  

(2)研究开发方是否尽了最大努力,并且该领域专家认为研究开发失败是否属于合理的失败。

  8.2 双方约定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的,应明确甲方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承担的方式及损失的多少,超过此范围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8.3 双方约定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的,应明确乙方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承担的方式及损失的多,少,超过此范围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8.4 双方约定共同承担风险责任的,应明确双方各自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承担的方式及损失的多少。

  8.5 任何一方发现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6 双方对合同风险责任约定不明的,应当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合理承担各自的风险责任。

  

  第九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9.1 甲乙双方应根据如下两个基本原则确认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1)精神权利不可侵犯的原则。

即技术成果的完成者享有发明权、发现权、科技成果权中的身份权,以及依法取得荣誉称号、奖章、奖励证书和奖金等荣誉权。

  

(2)经济权利合理分享的原则。

即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等实施许可、转让而获得的经济收益由双方合理分享。

  9.2 甲乙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和分享,双方可以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归甲方所有,也可以约定归乙方所有,还可以约定归双方共有。

  9.3 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完成发明创造的归属和分享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乙方。

但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如下优惠:

  

(1)甲方在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未获得批准前,享有对该发明创造成果的权利,但应承担保密义务。

  

(2)甲方在该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享有免费取得该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的权利。

  (3)乙方如要转让其专利申请权时,甲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9.4 委托开发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

  9.5 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双方都有使用权和转让权。

但乙方在研究开发成果提交给甲方之前,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9.6 研究开发成果中的发明权、发现权、取得国家荣誉和奖励的权利,归属于乙方。

  

  第十条 验收标准和方式

  10.1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完成的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应符合如下技术指标和参数:

(委托开发技术在该领域内所要达到或应完成的某种技术标准和参数,如国标、部标、行业标准、具体设计要求、技术先进程度、技术项目的质量要求等技术标准和数据。

  10.2 如果委托开发的技术项目是按照国际标准进行设计的,或者指标、参数涉及到国际标准的,甲方应在本条款中注明国际标准的项目名称、标准号及发布日期,以便在合同验收时查阅参考。

  10.3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完成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该技术成果提交给甲方。

甲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接受该技术成果。

  10.4 双方可以约定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完成以后,由双方委托的技术鉴定部门或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也可以约定由甲方单方确认视为通过。

但不论是采用何种方式验收,验收的标准均应以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和参数为依据,并且应当出具书面验收证明。

  10.5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委托开发合同技术验收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或甲方承担,也可以约定由双方共同承担。

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应明确约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第十一条 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

  11.1 甲乙双方有权要求对方为自己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保证合同具有研究开发、实施使用的条件。

  11.2 乙方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认为需要由甲方提供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甲方应予配合。

乙主将研究开发成果提交甲方后,甲方认为需要由乙方提供必要技术指导、协助实施的,乙方应予配合。

  11.3 乙方(或甲方)应为甲方(或乙方)的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及设备等方面的配合,并负责报销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人员的差旅费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甲方违反合同造成乙方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12.2 甲方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报酬,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2.3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研究开发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2.4 甲方逾期6个月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乙方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退还给甲方;所获得的收益不足以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甲方补齐不足部分。

  12.5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除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12.6 乙方未按研究开发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

乙方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7 乙方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甲方有权制止并要求乙方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

因此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经甲方催告后,乙方逾期两个月末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8 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乙方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12.9 上述条款所涉及的违约金可以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金额的20%;赔偿损失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限。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13.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争议,可以根据自愿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3.2 争议发生后,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清各自的责任,采用协商的办法解决争议。

  13.3 若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将争议提交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者进行调解解决。

  13.4 若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或者不愿协商、调解的、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3.5 双方也可以不通过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四条 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14.1 技术开发合同:

是指当事从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14.2 委托开发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另一方按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并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协议。

  14.3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

是指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技术方案。

  14.4 技术开发:

是指将科学研究成果或已有的新技术知识应用于生产实践的创造性劳动。

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改型、工艺更新、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则不属于技术开发。

  14.5 技术开发的过程:

是指从研究开发或试制开始直至新产品投入大批量生产的全过程。

  14.6 技术开发成果:

是指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尚未掌握的,经过研究开发的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方案。

  14.7 可行性研究:

是指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前,当事人对各种开发方案的实施可能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评价的一种科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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