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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治安管理,保障校园安全,优化育人环境,明确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校园,是指铜陵学院全权管理并正式承认的教学园区。

不包括教工住宅区和设置在教学园区之外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校园治安管理,是指学校为了保障校园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办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学校工作、学习、生活环境不受干扰和破坏,而依据国家法律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进行的各项管理行为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条 校园治安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突出重点、规范秩序、保障安全的方针,与学校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以保护师生安全、维护校园稳定为根本任务。

第五条 校园内严禁从事法律所禁止的一切活动。

凡在校园内活动的单位和人员,都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义务,都必须遵守本规定,都应当把保障师生安全与校园稳定放在首位,不得以经济效益、工作需要为理由,忽视师生安全和扰乱校园秩序。

第六条 校园治安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专职专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实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 校园治安管理要依法进行,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校园治安管理的组织和责任

第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的责任人。

校长是共同责任人。

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是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其他校领导对解决分管工作中所涉及的治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保卫处是校园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

全面负责学校治安秩序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校园违法犯罪活动,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学校各单位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积极依靠和发动群众做好校园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是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做好校园治安管理工作,并有保障单位内部安全,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单位师生员工遵纪守法的义务。

各单位在规划校园发展、实施工作计划、开展具体工作的过程中,应全面考虑保障师生安全和校园秩序的要求,减少安全隐患的出现。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有自我保护、自我管理和保障所在岗位、场所安全、有序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学校治安管理规定,加强自我防范,积极协助学校维护校园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师生员工参加校园治安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群众治安防范队伍。

第三章 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治安管理责任制度。

包括:

(一)治安管理领导负责制度,明确规定单位治安管理责任人对单位治安管理应当承担的工作职责;

(二)治安管理分工负责制度,明确规定单位治安管理主管人和其他领导在单位治安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制度,明确规定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治安工作应尽的职责。

(四)治安管理部位负责制度,明确规定师生员工对保障所在工作岗位和学习、生活场所的安全与秩序所应承担的责任。

各单位应切实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制度,逐级落实治安管理责任。

重点要害单位、治安重点防范单位应逐级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结合工作特点,建立和健全治安管理工作制度。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二)现金、票据、公章、有价证券、贵重仪器设备等重要物品的安全使用、保管制度;

(三)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四)治安防范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制度;

(五)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报告制度;

(六)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七)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等关键要害部位的单位,应当建立重点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八)管理教学楼、学生公寓、职工集体宿舍、食堂、体育场馆、公共计算机房、图书馆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和场所秩序保障制度;

(九)涉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致病性菌种、毒株以及麻醉品、毒品等国家管制药物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使用、存贮、运送、销毁制度;

(十)各单位应结合工作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十一)其他有关的治安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各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管理制度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治安管理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完善管理措施,切实做好治安防范工作,确保单位内部安全。

第十七条 在单位管理管辖场所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第四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出入秩序管理

(一)禁止翻越校园围墙、穿越墙豁进入校园。

(二)师生员工个人邀请来访的校外人员,须经门卫登记允许后方可进入校园。

(三)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取得学校宣传部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四)携带公物出校的,须持有本单位的证明。

携带个人贵重物品出校的,须持本人证件进行登记。

(五)禁止校外闲杂人员随意进入学校。

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校外人员入校参观、游览,不准入校推销商品。

(六)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出校门时,均应服从门卫的管理和查验。

对违拒不服从管理和查验的人员,门卫可以拒绝其出入。

(七)未经保卫处允许,不得在校门区域经商和张贴、书写、悬挂、摆放各类宣传品。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治安秩序管理

(一)本校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应当出示证件,接受门卫检查,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二)无正当理由和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公寓,确需进入的须进行登记。

(三)无正当理由和未经公寓管理人员允许,不得进入异性学生公寓。

(四)携带计算机等贵重物品外出的,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并进行登记。

(五)不得留宿非本寝室人员。

有特殊情况时,必须经师生所在单位的领导和公寓管理人员的批准后,方可入住。

学生公寓禁止留宿异性人员。

(六)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公寓推销商品和买卖物品。

未经保卫处和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公寓内经商和设置商业广告。

(七)学生现金、存折、信用卡等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

(八)宿舍无人和就寝时,必须关窗、锁门。

寝室钥匙不得转借他人。

(九)公寓锁门后须进出学生公寓的,应接受门卫的询问和登记。

(十)严禁在学生公寓存放、传播反动、淫秽物品和进行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禁止将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腐蚀等危险品、放射性物品带入学生公寓。

(十二)禁止在学生公寓举办舞会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高空掷物、喧哗起哄、使用违章电器和大功率音响、饲养宠物等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十三)不得擅自移动、挪用、毁坏应急照明灯、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牌等安全设施和器材。

(十四)禁止在楼梯和走廊上堆放杂物和停放自行车,禁止隔断、堵塞、占用消防疏散通道。

(十五)寒暑假期间,留校学生应合寝住宿,不得单独居住。

(十六)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应确保宿舍门窗等设施的安全、可靠,保障学生的生活安全。

(十七)学校教工集体宿舍的治安管理办法由相关管理部门参照学生公寓治安秩序管理规定,并结合教工生活特点,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校园集会活动管理

(一)举行文艺演出、体育竞赛、讲演讲座、联谊舞会、招生招聘、就业洽谈等群众聚集、集体参与的校园集会活动,只能由学校单位、团体举办,禁止个人在校园内举办集会活动;校外单位在校园内举办活动,必须有学校相关单位协办。

(二)禁止举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园集会活动。

1、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违反国家有关少数民族的法律、政策,可能破坏民族团结的;

3、有宣扬迷信、色情、暴力倾向,可能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的;

4、有悖校园文化传统,违背社会公德,可能引起师生反感的;

5、场地、设施或活动方式、内容不符合安全条件,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

6、活动的时间、地点不符合校园生活规律,可能干扰校园秩序,妨碍校园管理,影响师生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

7、其他不符合校园正常管理和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

(三)举办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杜绝安全隐患。

安全不落实的,不得举办。

(四)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擅自委托、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活动。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举办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五)举办单位应按照“谁举办、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好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

单位的有关领导要现场负责组织、指挥,并安排足够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活动安全。

(六)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人员严重超员、拥挤,现场秩序混乱、失控,可能引起踩踏、伤亡事故,引发治安骚乱等紧急情况时,举办单位应立即停止活动并组织师生安全、有序撤离现场。

(七)参加校园集会活动的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活动的正常进行。

违反集会管理,经劝阻后拒不改正的,保卫人员可以责令其退出活动或强行带离活动现场。

第二十一条 外来人员管理

(一)无铜陵学院正式在籍职工身份或正式学籍身份,短期在学校务工、经商、学习的人员,接收、使用单位须在其入校前到保卫处办理外来人员登记、备案,经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录用。

(二)各单位招收、招用外来人员时应严格审查把关,不得招收、招用下列人员:

1、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2、来历不明、身份可疑的人员;

3、因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曾经被学校有关单位开除、辞退的人员;

4、由于身体条件、健康状况等原因,不符合工作岗位安全要求的人员。

严禁招收、招用有精神病史的人员。

(三)用工单位在与外来人员或外来服务单位签订务工、业务合同时,须将治安、防火责任列入合同内容,报保卫处备案,并向学校交纳安全保证金。

(四)外来人员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接收和使用单位负有对外来人员教育和管理的责任,须与学校签订外来人员管理责任书,并明确专人,对外来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五)外来人员需在校内暂住的,应尽可能集中居住。

除值班人员外,教学区、实验区、办公区、学生公寓和经营服务场所,不准外来人员住宿。

(六)学校各单位自主招收的进修班、培训班、证书班等学员,不得在校园内居住。

确需在校园内短期活动的,办班单位须为其办理外来人员登记,并按照学校外来人员管理的要求,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七)外来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服从学校管理,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八)未经允许,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公寓等公用楼和教学区。

外来人员在校园内施工作业时,不得大声喧哗和打闹,不得损坏公物、树木、绿地,不得借机经商和参与学校仅限师生参加的集会活动。

(九)外来人员的工作、学习、居住场所应符合安全条件。

外来人员不得在校园内违章用火用电、酗酒、赌博、打架。

不得私自容留外人住宿,不得擅自出租、转让居住地点、工作场所和变更用途。

(十)校内单位开除、辞退违法违纪的外来人员时,应及时向保卫处通报。

第二十二条 危险物品管理

(一)严禁个人私自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各单位采购、使用、保管剧毒、放射、腐蚀、麻醉、易燃易爆物品、高致病性病毒样品、枪枝弹药等依法限制管理的危险物品,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手续完备、防护严密、管理规范。

(二)需要购买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制定年度采购计划,报学校实践教学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审批,尽可能减少临时采购的数次。

(三)购买危险物品须提前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准购批准,并在指定的厂家采购。

采购完成后须报实践教学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备案。

(四)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须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并按要求行驶和装卸。

(五)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的单位,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危险物品的管理组织和具体的管理办法,落实专人管理,每天进行检查。

(六)危险物品的存放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并安装相应的防火、防盗、防抢、防雷、防潮、防晒、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

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严禁将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共同存放。

(七)危险物品的保管和使用人员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要求和事故应急处理方法。

(八)危险物品的领用和保管必须严格实行双人、双锁、双账的管理制度。

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要求在专用防护设施或专用实验条件下使用。

学生实验操作时,必须有指导教师在现场指导。

(九)各单位应按需领用危险物品,剩余的危险品应立即退还,严禁过量存放。

(十)严禁私自转让、调拨、赠送、出售、遗弃危险物品。

危险物品使用后剩余的残渣、废液、容器、包装物,应及时收储于专门器皿,由实践教学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置,严禁私自倾倒和出售。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秩序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不得妨碍学校正常管理。

(二)禁止在学生公寓、教室、图书馆、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起哄、摔砸物品、抛撒杂物,不得有酗酒、猜拳行令、赤身裸体。

每天23时后,严禁在校园内大声唱歌、狂呼乱喊、高声弹奏乐器和播放音响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行为。

(三)禁止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捡拾废品。

校内单位、师生员工接收专递邮件、处理废旧物品等需要校外相关行业人员上门服务时,应事先通知校门和单位的门卫,外来服务人员经登记、允许后方可进入学校和单位。

(四)校园内严禁私自携带、收藏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跳刀)、侵刀、猎刀、开刃的武术刀等管制刀具。

不得持有弹弓、弩弓、气枪,不得耍弄刀、棒等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器具。

因工作需要使用管制刀具的,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五)严禁在校园内赌博、卖淫、嫖娼、吸食毒品和进行传销活动。

(六)严禁制作、出售、散发、传播内容反动、淫秽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非法出版物。

(七)严禁伪造、变造、倒卖人才招聘、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入场券和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八)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园内设置和安装广播、电视设备,不得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等设施。

(九)严禁非法串联、聚集。

举行游行、示威等活动,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未获批准的,禁止举行。

(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严禁宣扬封建迷信思想,严禁组织、参与邪教活动。

(十一)禁止以传单、大小字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谎报险情、传播谣言、煽动闹事。

(十二)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成立学生社团组织须经学校团委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非法建立。

社会团体和学生社团应服从学校管理,不得偏离或超越创建宗旨开展活动。

(十三)未经学校基建、后勤、保卫等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私盖房屋、搭建棚厦等临时建筑。

经允许搭建的临时建筑,使用完毕后须立即拆除。

(十四)严禁在校园垦荒种地。

严禁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放、养动物,严禁在校园内遛狗,严禁将动物带入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

(十五)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实名登记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个人使用校园网络,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法律和规定,不得查阅、下载、传播反动、色情信息,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和公民利益的活动。

(十六)公共活动场所应建立有效的秩序维护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秩序管理和安全防范,组织师生安全、有序地用餐、学习和进行文娱、体育活动。

(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正常开展工作。

严禁以任何方式故意阻挠、妨碍、干扰校园管理的正常实施和为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设置障碍。

第二十四条 公共安全管理

(一)学校各单位有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公私财产安全。

(二)严禁在校园内打架斗殴、殴打他人。

(三)严禁辱骂或以其他方式侮辱、诽谤、威胁他人。

严禁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侵犯他人名誉。

(四)严禁以猥亵语言、举动调戏妇女。

严禁窥探妇女洗浴、更衣、入厕等流氓行为。

严禁在校园内赤裸身体。

(五)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他人的办公地点和居住场所。

严禁以任何借口拦截、纠缠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六)严禁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七)严禁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

(八)严禁购买和介绍他人购买赃物。

校园内不准买卖无牌、无证的自行车和其他来历不明的物品。

(九)捡拾他人遗忘物应主动上交,不得隐匿不报或拒不交还失主。

(十)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学校文件、证件、证书、印章。

(十一)未经学校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人员在校园围墙上挖洞、开门。

(十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采摘、攀折、砍伐、毁坏花草树木、草坪、绿地。

(十三)未经允许,不得在学校建筑、公共设施上绘画、书写、涂抹、刻划和粘贴、悬挂物品。

(十四)禁止损毁和擅自移动路牌、宣传栏、照明设备等公用设施。

严禁埋压、圈占、遮盖、挪用、损坏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报警器、交通标志等安全器材。

(十五)师生员工应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遵章守纪,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未经单位批准,不得招揽外来人员到单位活动,不得随意放置公私财物,不得随意配制、出借单位钥匙。

对工作、学习场所应经常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离开办公室、寝室时应关窗锁门,断水、断电。

(十六)各单位领导应当对所属部门经常检查,发现管理漏洞和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并按照保卫处的意见,不断完善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措施。

(十七)重点要害单位必须针对重点保卫目标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必须落实到人,人防、物防、技防必须合乎标准,并经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许进入重点要害部位。

(十八)存放现金、有价证券、贵重仪器设备、公章、保密文件、科研资料、金银制品、珍贵文物的部位,应当有完善、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安装防盗门、防护栏和报警器。

(十九)财务处应设有专门的保险柜用于存放现金,保险柜钥匙应由专人保管。

除学校财务处以外,其他单位不得留存现金过夜。

财务处的过夜款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特殊情况下必须安排二人以上值班看管。

(二十)浴池、体育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应配备安全、可靠的个人物品暂存设施,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禁止在公共场所存放大额现金和贵重物品。

(二十一)建筑管理部门和公用楼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学校建筑的检查,防止发生建筑倒塌、墙皮脱落和建筑附属物、悬挂物、搁置物坠落伤人事件。

(二十二)除集体宿舍外,学校其他公共场所夜间只允许值班人员值守,任何人不得在内住宿,夜间加班的师生在工作结束后应立即离开。

严禁将办公、学习场所兼做宿舍使用。

第二十五条校园经商秩序管理

(一)使用学校公用房开设经商场所、进行经商活动由总务处审核,总务处对本部门审核范围内的经商活动,具有日常监督、检查、管理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开设经商场所、开展经商活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纠正和取缔。

(二)开展校园经商活动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不按程序进行审批和未被批准的一律禁止开业。

(三)未经总务处批准,禁止个人在校园内开展经商活动。

雇用、招租个体经营业户来校从事商业服务,应以保障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必需为目的,学校总务处对个体经营业户负有教育和管理责任。

对拒不服从学校管理、严重危害校园安全与稳定的经营业户,应立即中止雇用、招租关系。

(四)校外人员到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应提交经营业主无犯罪证明、从业资格证明等必要材料,办理外来人员登记,并与总务处签订《安全保证书》。

(五)学校禁止下列校园经商行为:

1、未经总务处批准,擅自开设经商场所和举办商品宣传、推销、促销活动的;

2、未经总务处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学生公寓、公用房、场地、设施开设经商场所、开展经商活动的;

3、擅自占用学生公寓、公用房、场地、设施开设经商场所、开展经商活动的;

4、私自向校外人员或单位开放体育馆、运动场、放映厅、会议室、食堂、教室等仅供校内师生使用的服务设施的;

5、不具备开展校园经商活动条件,擅自开展经商活动或弄虚作假骗取开业批准的;

6、摆摊设点露天经营和流动推销、兜售商品的;

7、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搭建违章建筑、经商外溢的;

8、擅自改变主营项目的;

9、使用大功率音响和设备妨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的;

10、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违章用火用电的;

11、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食品、物品的;

12、违反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出售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麻醉、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加热棒、电炉等校园禁售物品的;

13、提供反动、色情、赌博、吸食毒品等违法经营项目或为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14、经营内容有悖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可能产生非法宗教宣传问题,造成民族矛盾,引起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15、其他干扰学校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坚持“教育为主”、“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主要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促使行为人自觉纠正错误。

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应予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处罚的种类

(一)学生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适用《铜陵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分。

(二)教职员工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适用《铜陵学院行政工作责任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做出处理。

(三)校内各单位未尽到本规定第十条所规定的义务,其所属人员或其管理、接收、使用的人员发生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时,对治安管理责任人、治安管理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并视情节给予治安管理责任人、治安管理人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则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四)校外人员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保卫处可以责令其离开校园。

拒不离开的,可以强制驱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造成人身伤害和公私财物损失的,行为人须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校内有关部门在执行本规定时,应当相互配合,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坚持准确、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校内有关部门行使校园管理职权时,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校综治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综治委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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