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基数电量购售电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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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基数电量购售电合同
2009年基数电量购售电合同
甲方:
江苏省电力公司
乙方: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履行统一、规范、公平、有序的市场原则,维护和规范电网和发电企业间正常的购、售电秩序及行为,推动电力系统节能降耗减排,保障电网运营的安全有序和经济性,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保障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根据江苏省经贸委下达年度统调电厂基数发电量计划和甲乙双方业已签订的中长期购售电合同、省有关政府部门颁发替代发电指导意见等文件,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1.2年度购售电合同的各项条款应:
遵循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原则;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体现公平和竞争原则;保证公开、公正、公平,维护社会利益与企业利益相协调的原则;保证电网电力供需平衡原则。
1.3年度购售电合同确定的主要依据为:
甲乙双方已签订的《中长期购售电合同》、《2009年全省统调发电企业基数发电量》计划、政府有关部门的关于电价政策的文件和规定;根据省有关部门颁发的替代发电指导意见和相关细则;电网的潮流分布,暂、静态稳定的制约条件及相关情况;经电网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电厂的机组检修计划、电力生产企业发电设备的技术特性和状况、经营指标和燃料成本情况及供应情况等。
1.4甲乙双方已签订的中长期购售电合同是确定本合同的依据和基础,本合同所有条款均服从中长期购售电合同中既定的原则和条款。
本合同是中长期购售电合同的年度执行合同。
1.5若国家对发电机组的调度方式进行调整、节能发电调度的政策有所变化、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发生变更等,则应视具体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法规的约定,调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和约定,必要时重新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
第二章定义
2.1乙方2009年初总铭牌容量、年底总铭牌容量、年铭牌等效容量参数纳入本年度购售电合同。
2.2合同中引用的电量/电力类指标定义
2.2.1合同值与实际值:
合同值指甲乙双方在本购售电合同中约定的各类合同电量/出力类,与实际值相对;实际值指实际发生的电量/电力。
以下各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是实际值的,均指合同值。
2.2.2年度基数发电量:
根据2009年度省内发用电平衡的情况,省经贸委核定的各类机组年度基数发电量(含调整基数发电量)。
年度基数发电量对应于省内用电需求,不包含送出到省外的电能使乙方增加的发电量,也不包含年度内因电网因素顶峰的电量。
季度、月度基数发电量根据年度基数发电量分解。
基数发电量不含新机调试电量。
2.2.3基数上网电量:
年度基数上网电量为年度基数发电量所对应的上网电量,基数上网电量执行政府批准电价(省批电价)。
基数上网电量=基数发电量×(1–综合厂用电率)
2.2.4替代电量:
乙方由于参与替代发电而形成的电量,对于替代机组,替代电量是非基数电量;对于被替代机组,替代电量是在其基数电量基础上减少的基数电量。
2.2.5实际偏差电量:
机组实际发电曲线与计划发电曲线之间的偏差。
对应的发电量偏差称为实际发电量偏差;对应的上网电量偏差称为实际上网偏差。
2.2.6顶峰电量:
由于为保证电网顶峰等安全运行需要,经电网调度机构确认后,机组额外所发的电量。
2.3合同中引用的电价指标
2.3.1政府批准电价:
简称省批电价,指由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定,省物价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年度基数合同上网电量执行政府批准电价。
对于实行上网分时电价的电厂,高峰、腰荷、低谷三时段的省批电价分别称为高峰电价、腰荷电价、低谷电价。
其中,腰荷电价为省批电价,高峰电价为省批电价1.16倍,低谷电价为省批电价0.81倍。
峰谷时段:
高峰时段为8:
00-12:
00、17:
00-21:
00,腰荷时段为12:
00-17:
00、21:
00-24:
00,低谷时段为0:
00-8:
00。
电价政策如有调整,按照调整规定执行。
2.3.2替代价格:
替代发电交易平台撮合成交或协商成交的价格。
2.4综合厂用电率:
年度发电量与上网电量差值占年度发电量的比例。
第三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有保证乙方完成年度基数电量的责任;乙方有按合同销售电能和组织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3.2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发电基本性能资料(铭牌容量、调节性能等),并保证发电基本性能达到标准;如乙方发电基本性能达不到标准,则纳入发电考核和年度清算。
3.2为了体现年度购售电合同的客观性和合理性,甲乙双方要建立健全年度购售电合同管理的正常工作渠道,并根据双方需求相互提供必要的技术与经济资料。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主要信息、资料为:
机组属性、类别,机组脱硫认定材料,年度分季的核定出力,年度检修建议计划,分月电量等;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通报)的主要资料(情况)为:
全省年度发用电平衡情况,节能发电调度和替代发电相关办法和政策、全省年度电网运行方式及潮流分布特点与要素,全省年度分季(月)用电需求及预测情况,各电厂的机组检修计划,市场交易的概况等。
3.3年度购售电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执行,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修改。
3.4若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甲方或乙方无法执行合同,甲方或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对方的损失。
第四章电价、电量确认及结算
4.1概述
4.1.1乙方的全口径基数结算电量由基数自发电量、被替代电量组成。
不含外送双边及顶峰电量。
若乙方做为被替代方:
基数结算电量=自发电量+被替代电量-顶峰电量-外送交易等电量
若乙方做为替代方:
基数结算电量=自发电量-替代电量-顶峰电量-外送交易等电量
4.1.2甲方和乙方之间的电费结算实行月度统计和结算、年度清算。
根据替代发电的成交结果、基数自发电量等,进行月度结算统计;每年根据各月度结算数据,以及年度发电考核结果等,进行年度清算。
4.2购电价格
4.2.1年度基数结算(上网)电量按省物价局批准的上网电价结算;若乙方属于实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的电厂范围,其年度基数结算(上网)电量按省批峰谷分时上网电价和相应的结算原则结算。
4.2.2替代电量依据替代发电规则,甲方按照省物价局批准的上网电价与被替代方结算,被替代方按照替代成交价格与替代方结算。
顶峰电量按照省批电价优先结算,根据该电厂是否执行上网峰谷电价政策,按照4.4.1.1相同的原则结算;
外送交易电量结算电价按照交易合同执行。
4.2.3乙方实际上网电量偏差按照4.3节的规定处理,同时应依据《江苏统调发电企业考核办法》进行评价。
4.3购电量分类确认
4.3.1乙方上网电量计量关口以中长期购售电合同中设定的为准,若发生电网改造或资产变更导致计量关口点改变的情况,则双方应就计量关口点设定另行商定,重新修改中长期购售电合同关于乙方上网电量计量关口的设定条款。
4.3.2扣除电厂自身原因(如机组非计划停运等)造成的基数电量减少的因素后,乙方实际的基数电量与本合同所约定的基数电量值在±1%范围内为正常误差,不予追补;若超发电量大于1%,则在2010年基数发电量计划安排中扣减2009年超发1%以上部分的电量;若欠发电量大于1%,则在2010年基数发电量计划安排中补足2009年欠发1%以上部分的电量。
若是由于电网阻塞原因导致超、欠发电量,仍按上述办法处理,但超欠发电量的上下限增至±2%。
甲乙双方也可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实际基数电量超欠的问题。
4.3.3甲方原则上保证乙方基数电量的完成,若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完成其电量合同(含基数电量、调整基数电量和替代电量、双边电量等实际成交值),则按照以下顺序依次优先安排,缺额部分不予追补:
外送交易电量;
替代电量;
基数电量。
若因电网阻塞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安排乙方年度电量合同(含基数电量、调整基数电量和替代电量、外送交易双边电量等实际成交值),则在年度清算中,根据电网阻塞的原因和因此而产生的量化程度,可按相同的完成百分比结算各类电量份额。
4.4购电费的结算和清算
购基数(上网)电量电费结算和付款按中长期购售电合同及本合同中明确的方式进行。
4.4.1月度基数购电费结算:
月度基数结算上网电量按照4.1.1执行,电费计算按照:
4.4.1.1若乙方实行上网峰谷分时电价,则:
月度基数购电费=高峰电量×高峰电价+腰荷电量×腰荷电价+低谷电量×低谷电价;
其中:
高峰、腰荷、低谷电量均为月度基数结算上网电量的对应时段部分,时段及电价定义参照2.3.1执行。
若乙方不实行上网峰谷分时电价,则:
月度基数购电费=月度基数结算上网电量×省批电价。
4.4.1.2替代电费的计算,采用由甲方参照替代方实际峰谷比按照省批电价与被替代方结算、被替代方按替代合同规定向替代方结算的方式;
4.4.1.3实际偏差电量计入基数电量,并进行滚动,同时按照《江苏统调发电企业考核办法》进行评价和奖罚。
4.4.2年度购电费清算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年度购电费用总额应包括:
甲方按照4.4.1节内容规定已按月支付的月度购电费用,以及年末清算调整电费,其中年末清算调整电费主要包括偏差费用和发电考核费用。
发电考核费用,按照《江苏统调发电企业考核办法》的要求对乙方发电情况进行考核,并计算奖罚金额和电量。
奖罚通过调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年度购电费的方式实施。
4.5乙方开具销售发票前应主动与甲方确认各类结算电量/电费。
4.6乙方应在次月10日将上月电力销售发票送达或邮寄至甲方,如果甲方因未按时收到发票而延误付款,甲方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4.7为配合甲方做好年度增值税清算,乙方应在年前预开12月份电力销售发票,并在2009年12月28日前送达甲方。
第五章附则
5.1对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异议,按照“中长期购售电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5.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后生效。
5.3本合同的各项约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有效,至合同执行后相关结算完成终止。
5.4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副本若干份,分送各有关单位(部门)。
甲方:
江苏省电力公司乙方:
XX发电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签字)
2009年__月日2009年__月日
2009年江苏省电力公司与年度购售电合同附件
(单位:
万千瓦、万千瓦时、元/千瓦时(含税))
乙方机组序号
#~#
年度基数发电量(年初)
调整
年度基数分月发电量(预测)
年度基数上网电量(年初预测)
调整
年度基数分月上网电量(预测)
基数上网电量省批电价
2008年综合厂用电率(%)
年度基数合同分时电价
峰:
腰:
谷:
乙方机组总铭牌容量(年初)
年末
等效
考虑检修和临检后的分月可调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