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规定解读两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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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规定解读两篇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解读两篇
篇一: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解读
一、明确司法拍卖时网络拍卖为强制性方式,其他方式为例外。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解读:
通过网络拍卖始于20XX年左右XX高院与XX网的试点合作,此后其他地方法院也开始逐步进行试点和推行网络司法拍卖。
截止目前,从XX网公开数据来看,有28个省份(直辖市)的相关法院在该网站上设立了“拍卖店铺”。
但总体来说,新规出台前,是否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还属于各地法院自行决定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并未有强制要求,但《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出台后,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成为强制性规定。
二、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上拍卖平台不再局限于XX网。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解读:
此前网络司法拍卖均集中于XX网,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把网络司法拍卖确定为强制性司法拍卖方式后,明确了符合相关条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可以申请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全国性名单库。
这样的话,以后就不仅仅只有XX网一个平台可以提供网上司法拍卖服务了,而这样建立名单库的方式相比此前XX网一家独大更有利于推动各平台形成相互竞争,促使各平台为司法拍卖提供更完善、更优质的服务。
三、拍卖平台原则上由申请执行人自愿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解读:
此前因只有XX网一家网拍平台,不需进行选择,《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出台后,必然有更多符合条件的网络平台进入名单库,因拍卖成交结果与申请执行人关系最大,故由申请执行人选定司法拍卖平台,有利于减少其对拍卖结果不满意发生的矛盾纠纷。
四、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的部分工作。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七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解读:
网络司法拍卖撇开第三方拍卖机构,虽免去支付佣金的成本,但大大增加了执行法院的工作量,包括制作相关财产的照片、视频,带领查看财产等均属于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的常态化工作,这些均由执行法院来承担,对本来就不堪重负的执行法院造成了更大压力。
此次《网络司法拍卖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将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工作委托给第三方社会机构,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
但应当注意的是:
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可以降低被执行人的佣金负担,而引入这些社会机构后,被执行人又要承担相关的费用,是否又会导致网拍之前的一些执行成本高、法院与相关机构串通腐败等问题出现?
另外,在被执行人未提前缴纳第三方社会机构费用的情况下,第三方机构先干活再从执行款中收,还是由申请执行人垫付(会增加申请执行人的负担)?
如果流拍该费用怎么办?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配套规定,对该等第三方社会机构的资质、费用收取方式、费用交纳方式、机构选择方式等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五、明确一人参加竞拍可成交。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
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解读:
关于拍卖时一个人参加竞拍能否成交的问题,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
《拍卖法》规定的“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如只有一个人参加竞拍,则不能形成“竞价”。
一种观点认为:
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参加竞拍的不得少于两人,故只要拍卖的各种程序合法,一个人竞拍可以成交。
从我们对目前XX网司法拍卖的资产适用的竞价规则随机查询情况来看,主流的“竞价规则”是:
至少两人报名且出价达保留价才能成交。
本次《网络司法拍卖规定》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有利于提高拍卖效率,提高拍卖成交率。
六、明确二次拍卖流拍后所有拍卖资产均可进入变卖程序。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二十六条: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解读:
除一开始以变卖程序对被执行资产进行变价处理的情况外,对于从拍卖改变卖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XX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28条规定: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该规定未明确动产的变卖程序,对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要求是在第三次流拍后可以启动变卖程序。
而本次《网络司法拍卖规定》明确:
第二次拍卖流拍后,所有拍卖资产均可以在网拍平台上进行变卖。
这样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缩短资产处置时间。
七、《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对此前一些做法的变更。
此次《网络司法拍卖规定》中一些内容对最高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做出变更,故对以后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的,应以本次《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内容为准(不在网络进行司法拍卖的,此前规定仍适用)。
变化要点
法律依据
内容
降低保留价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起拍价(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拍卖、变卖财产规定》
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
延长先期公告时间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变卖财产规定》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明确保证金数额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拍卖、变卖财产规定》
对拍卖动产的保证金没有强制规定。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江苏省高院《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
竞买人(含申请执行人)参加竞拍需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由拍卖法院按标的起拍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标的额小的,比例要高,但最高不超过30%;标的额大的,比例要低,但不得低于5%。
XX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程(试行)》
同上。
减少二次拍卖的时间间隔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
《拍卖、变卖财产规定》
流拍且未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拍卖、变卖财产规定》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篇二: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解读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确立及演变过程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以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因此,以往的司法拍卖分为人民法院自行拍卖和委托拍卖两种形式,但自20XX年之后,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相关流程和制度的愈加成熟,网络司法拍卖开始成为人民法院自行拍卖的主要表现形式。
而为了进一步推动网络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从而进一步促使网络司法拍卖的蓬勃健康发展,使得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更规范、更高效,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二、《网拍规定》的九大亮点
亮点一:
网络司法拍卖主体为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自主进行
按照《网拍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由于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公开性、公平性、广泛性、持续性和便捷性,通过法院自行组织网络拍卖,可以降低之前可能存在的司法不公开等弊端,同时提高拍卖效率、降低拍卖成本,使得申请执行人能够更大程度的实现债权。
亮点二:
人民法院优先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处置财产
按照《网拍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财产。
由于互联网的便捷等特性,与传统的现场拍卖方式相比,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直接拍卖处置财产,可以降低拍卖成本、极大提高拍卖成交率,并且能便于实现执行财产价值,既有利于债权的实现,也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亮点三:
网络司法拍卖全程应向社会公开,确保公开透明
按照《网拍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过程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全社会公开从发布拍卖公告开始到拍卖结束的全过程,充分保障竞买人的知情权,也方便社会监督。
亮点四:
最高人民法院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名单库供当事人选择
按照《网拍规定》第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对于财产变现的积极性最高,所以规定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时在网络平台名单库中选择,对某一具体执行标的实施司法拍卖;若申请执行人没有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则由执行法院确定。
亮点五:
网络司法拍卖的辅助工作可以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按照《网拍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以及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但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目前在部分网络司法拍卖地区,出现了“零佣金”的概念,但“零佣金”并不等于“零成本”,所以司法拍卖的相关辅助工作便需要委托社会机构或组织来承担,这样既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同时也可以提高司法拍卖工作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而期间导致的这部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
亮点六:
明确各主体的相关责任,严禁违规操作、内部操作等行为
按照《网拍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
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因为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因为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从事评估、审计等辅助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可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拍卖信息,为了避免出现权力寻租空间,因而规定将执行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从事辅助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工作人员近亲属一并列入禁止参拍范围,避免出现内部操作等问题。
亮点七:
网络司法拍卖将不限制人数,最少可以一人竞拍
按照《网拍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将不再限制竞买人数量,允许一人参与竞拍,但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的成交。
传统拍卖理论认为拍卖应不少于两人参与。
但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全程、全面、全网络公开的特征,从拍卖开始直至竞价结束,竞买人随时都可以参与拍卖。
这一规定,也是考虑到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均在公开的网络平台上进行,任何意向竞买人均可以公开、透明的竞价,所以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串标等情形。
同时,如果简单的把一人竞拍的价格高于起拍价而认定无效,不但有损司法拍卖的公信力,也不利于财产变现和当事人的债权实现。
亮点八:
竞买人可随时参与网络司法拍卖,拍卖竞价时间不低于24小时
按照《网拍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竞买人在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
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
为了充分地满足潜在竞买人的参与要求,《网拍规定》规定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竞买人可以随时报名参与、随时可以出价参拍。
但对委托他人参与竞拍的,则要求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先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
同时,为了保证竞买人具有足够的参与时间,规定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从而有利于潜在竞买人的参与,也有助于提高拍卖的溢价率。
亮点九:
赋予参与主体在拍卖出现问题时所享有的救济手段
按照《网拍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考虑到由于一些法定原因导致拍卖被撤销,由此可能造成不同主体的损失,《网拍规定》规定相关权利主体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也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以充分行使权利,获取救济。
三、网络司法拍卖操作流程及要点解读
(一)如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按照《网拍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主要流程包括:
1.由人民法院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拍卖财产进行鉴定、检验、评估等工作。
2.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网络拍卖平台;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网络拍卖平台。
3.人民法院制作、发布拍卖公告,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内容,以及保证金、拍卖款等支付方式。
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4.人民法院负责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公示内容包括:
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5.通知当事人、有钱购买权人。
6.竞买人报名,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
同时,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
7.公告期满,由人民法院组织举行网络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
8.如果出现第一次流拍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9.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人民法院制作拍卖成交裁定,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二)网络司法拍卖要点问题解读
1.《网拍规定》生效后,司法拍卖可采用的方式有哪些?
《网拍规定》生效后,人民法院处置拍卖财产应当以网络司法拍卖为主,但对于特殊财产拍品保质期比较短、有些拍品对购买人资格有限制等特殊财产的,可以选择网络拍卖之外的拍卖方式进行。
2.目前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包括哪些?
根据20XX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刊发的《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公告》,已经将XX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保拍网、公拍网、中国司法拍卖网、助拍网、XX司法拍卖平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等纳入名单库。
同时《网拍规定》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2)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3)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4)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5)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3.竞买人的资格如何确定?
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但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2)网络服务提供者;
(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4)第
(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4.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如何选择?
《网拍规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5.对于参加网络司法拍卖竞拍的,是否有相应人数限制?
《网拍规定》规定,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
一人参与竞拍,只要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既可成交。
6.网络司法拍卖的拍卖保留价怎么确定?
《网拍规定》规定,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
拍卖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7.拍卖公告一般什么时间发布?
《网拍规定》规定,确定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8.参与拍卖需要交纳的保证金金额是多少?
如果中途反悔,保证金怎么处理?
《网拍规定》规定,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
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此外,《网拍规定》规定还明确了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全额不予退还,而非在弥补拍卖损失后的多退少补,其具有了一定的惩罚性质。
9.对人民法院公布的拍卖公告,竞买人应关注哪些要点?
(1)要关注评估报告,从而可以对拍卖物的权属、现状、价格有一个相对全面、客观的认识。
(2)关注拍卖物的权利属性、瑕疵等说明,包括是否设有抵押、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有欠缴费用等情况,如果条件允许,争取要到现场查看拍卖物。
(3)关注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属情况,包括是否有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否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等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人等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享有的是优先受偿权。
(4)关注拍卖财产产权转移时税费承担问题。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5)关注拍卖物的权属移交方式。
一般情况下,动产,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后现场交付即可。
但对于不动产,法院需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竞买人需持拍卖成交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去相关权属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10.拍卖流拍后如何处理?
《网拍规定》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
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