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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议事会制度》

《村民议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民主监督村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3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本村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即可召开专题会议。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

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村民议事会享有六大职权:

(一)对村内重大事务的参谋权;

(二)对村委会计划、报告的审议权;

(三)对村干部的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权;

(四)对群众意见与建议的收集、反映权;

(五)对不合格的村委干部要求罢免的建议权;

(六)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权。

第七条村民议事会的主要内容是。

讨论村委中长期规划和本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年终收益分配,各业承包合同,集体土地的征用,新建企业和企业新增项目的开发,村镇建设的规划和宅基地的审批,大型基础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接受村民议事会的检查、监督。

每年年终,应将本年度财务收支、企业承包、土地承包情况,农民负担情况,宅基地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情况等向村民议事会汇报,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求在村内主要街道予以公示。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年终向村民议事会进行述职报告,村民议事会对每个成员的工作要进行认真的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测评,评议结果将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村委干部的主要依据,为村委换届调整干部提供依据。

第十条村民议事会要建立健全各种资料表册,做到各种活动有记录,各项决策有记录,好人好事有记录,意见建议有记录,决策的执行情况有反映,并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入档。

第二篇:

村民议事会章程新庄则村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召集人。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

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

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

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

(三)表决权。

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

(四)监督权。

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

(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

(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

(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

(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

第三章

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

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

第九条

负责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事范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

(二)本村公共事务;

(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

(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负责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执行情况。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护民利的原则。

第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八日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每月五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

(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

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出议题。

所提议题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见。

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该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六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意见。

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形成的决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

凡涉及财务收支、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第十九章

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情况。

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纠正。

第二十条

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村民议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篇:

村民议事会章程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

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战士、老劳模、老教师、老干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可通过民主推选方式进入议事会。

村民议事会一般由11人一21人左右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四条

议事会成员的条件是。

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五条

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议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村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职责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民负责。

村民自治章程中应有村民议事会的相关内容和章节(如:

明确议事会成员义务、权利、奖罚等内容)。

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条

讨论决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定期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议。

接受镇党委的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

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汇报,提取意见和建议,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支两委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监督。

第十条

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一条

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村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监督村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四条

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夹带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议事会成员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

第四章

规则与程序

第十六条

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任务的完成,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

体现村民自制,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

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

村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前,可补充其缺额,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民议事会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议事办法

第二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如果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由村党组织书记把关。

第二十二条

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议事会员赞成,才能生效。

对争议较大的议题。

应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期间)表决。

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发表意见,不得总结议事会成员的发言。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议题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

第二十五条

发言人要遵守会场纪律,对会议议题应表明赞成或反对,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

第二十六条

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对同一议题每人发言不超过二次(或自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主持人提议举手表决时,主持人个人应最后表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街道、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社区自治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村民议事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民议事会。

第四篇:

村民议事会章程村(居)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

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

第四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

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

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条

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三条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议事会成员的条件。

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

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

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

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

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

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1/3以上

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

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

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填写《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议议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天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所有

成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

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第二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会人员赞成,才能生效。

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

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居)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镇(街道)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议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

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

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

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三十一条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十二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

第三十四条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三十五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

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后提请表决。

第三十七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的到会人员时,表决通过。

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

第六章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

第四十条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的议事席位和旁听席位,并张贴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中统一公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

第五篇:

xx村民议事制度xx村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xx村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制定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一、议事原则

村重大问题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在民主决策过程中要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

二、议事范围、内容

下列事项必须经过村两委班子会议、村党员大会审议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或讨论决定:

(1)村财务预算安排和决算情况;

(2)村集体经营所得及村集体企业收益分配及使用方案;

(3)村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方案;

(4)村集体和村集体企业的重大投资方案;

(5)土地征用方案,征用费管理、使用情况;

(6)村大额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7)村镇建设等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及承包方案;

(8)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标准及管理办法;

(9)村计划生育、义务兵役、殡葬改革等实施方案;

(10)村宅基地的安排使用方案;

(11)村镇建设规划、社会发展规划;

(12)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程的制订、修改;

(13)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或讨论决定的村务执行情况、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程序

第一步,由村党委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提出议事内容;

第二步,召开村“两委会”联席会议讨论;

第三步,召开党委会或全体党员会,广泛听取党员意见;第四步,根据议事内容或职责权限,分别提交村民代表

会议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五步,村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上的进县招投标中心公

开招标,50万元以下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操作。

四、会议召开

(1)村级“两委会”联席会议和村党委会或全体党员

会由村党委书记负责召集。

(2)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3)村党委、村民委员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

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4)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议题和需要讨论决定的重要

事项,村民委员会应事先告知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有对议事内容评价、批评、建议、质询和表决的权利。

对于村民代表的质询,村党委或村委会必须作出解释。

(5)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至少两次,并必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应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会议记录

以上各类会议都必须有会议记录,记录人和会议主持人

在记录簿上签名,记录簿应该妥善保管,次年归档。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重大决议,必须在村务公开栏上进

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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