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讲 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的水法和节约能源法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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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讲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的水法和节约能源法新版
第29讲第六章_环境影响评价的水法和节约能源法(2010年新版)
第29讲第六章_环境影响评价的水法和节约能源法(2010年新版)
第29讲第六章_环境影响评价的水法和节约能源法(2010年新版)
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10《水法》
《水法》2002年8月29日公布同年10月1日
一、熟悉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规定
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属于国家所有。
1、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一般原则
第20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21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22条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23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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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例题】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一般原则是:
A.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B.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C.跨流域调水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
D.兴利与除害相结合
答案:
ABCD
3、水资源短缺的地区
第24条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4、水资源丰富的地区
第26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5、农村集体组织和成员修建水设施的收益原则与审批
第25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
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修建永久性拦河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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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
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7、引、截、排水权利不得滥用(不是禁止引截排)
第2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8、水工程移民实行的方针和原则
第29条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二、熟悉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33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三、掌握设置、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有关规定
第34条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四、熟悉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37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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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五、了解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规定
第40条
禁止围垦河道。
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了解工业用水应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的规定
第51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11《节约能源法》
《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2008年4月1日实施
一、熟悉能源和节能的法律定义
第2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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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2、产业政策——限制“两高”,发展“环保产业”
第7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二、了解国家节能政策的有关规定
1、基本国策——节约资源
第4条
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
【例题】
我国《节约能源法》规定的基本国策是
A.节约资源
B.节约能源
C.节能降耗
D.节能减排
答案:
A
三、熟悉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的规定
第16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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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我国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实行淘汰制度
A.用能产品
B.用能设备
C.生产工艺
D.生产技术
答案:
ABC
四、熟悉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规定
第17条
五、了解工业节能的有关规定
(结合后面的产业政策学习)
1、优化用能结构问题
第29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2、国家制定节能技术政策问题
第30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3、鼓励高效节能的设备和技术(四类)
第31条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4、电网企业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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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5、燃煤、燃油、燃煤热电发电机组的限制
第33条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例题】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等技术。
A.热电联产
B.余热余压利用
C.洁净煤
D.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
答案: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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