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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政府+企业.doc

正确处理NGO和政府、企业的关系

环保NGO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社会第三部门,但是,它的生存与发展又和政府、企业有着密切的关联:

在获取资源和开展活动方面,环保NGO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帮助;另一方面,环保NGO又要对政府和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

因此,环保NGO必须处理好与政府、企业的关系,给自己一个准确的定位。

环保NGO必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坚持自己的理念,这是环保NGO开展任何活动都必须要坚持的原则。

在我国现存的民间环保组织中,由政府部门发起成立的官办NGO占了所有民间环保组织(包括高校社团)的49.9%,真正由民间自发成立的环保NGO只占了总数的7.2%。

这种现状决定了我国的环保NGO在独立性方面存在很大缺陷,对政府部门的依赖性过强,不能起到作为第三部门监督政府行为、制约政府权利的作用。

环保NGO作为公众环境利益的代表,对待政府的态度应该是不依附、不仇视,在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同时积极寻求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同时监督政府的行为,发现和指出政府在政策上的失误和管理上的不足。

在和企业的关系方面,传统上,我国环保NGO与企业的关系常处于对立或者冷漠的状态。

对于那些在生产过程中不存在破坏环境行为的企业来说,环保NGO和它们没有关系,而对于污染企业来讲,环保NGO和它们又是对立的。

实际上,对于环保NGO而言,企业既有可能是问题的制造者,又有可能是重要的资金来源。

因此,在对待企业的态度问题上,环保NGO不能完全依赖于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的资助,同时也不可以采取完全对立的态度,而是应当站在企业的角度分析污染产生的原因,通过提供解决方案谋求合作——为其寻找或提供污染治理上的技术帮助,使企业能够低成本地解决排污问题;同时向企业宣传企业公民和社会责任理念,并通过各种渠道给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效益,比如争取税收政策上对企业捐助环保事业免税;与企业合作开展各种环保、文化宣传项目来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为其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创造潜在的品牌价值。

模式分析:

政府与NGO合作关系的发展形态

  如上文分析,逻辑上,政府与NGO的关系总是不断地从对抗走向统一,趋向由不良的结构上升为良性结构。

但是,双方关系在不同的发展情境、发展阶段中,又呈现出三维世界中的一个节点,在这个节点上,可以表现出竞争、冲突、独立、依赖、合作等各种形态,每种形态的具体特征和发展程度也均有不同。

  目前,我国政府与NGO合作类型主要有三种:

(1)政府支持NCO运作。

政府为NGO提供一定的人力、财物、政策、合法性等支持,并对其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NGO则在相应的规范、监管下运作,动员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包括政府财政补贴、社会慈善资源及国外资源),进而提供社会所需的各种公共物品。

目前我国政府与NGO的关系大多近似于此类。

但其中仍旧存在政府支持力度不高、募捐来源不稳定、筹资方式单一,NGO自律机制不健全、竞争不充分、运作不透明等问题。

此外,许多这—类NGO是在政府机构改革中从政府系统中剥离出来或是由政府自上而下筹建的组织,具有“官办”和“第二政府”的特点,缺少独立性和自主性,对政府高度依赖。

(2)政府委托NGO经营。

政府将公营机构委托给NGO经营,规定其必须开展一定数量的社会福利项目,完成一定的公共服务;NGO作为经营者,在完成相应服务的前提下自负损益。

此类关系实现了由所有权和经营权“二位一体”转变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相互分离,有利于激发社会公共机构的活力,提高其运营能力。

但是,此类合作关系也有一定缺陷:

在政府监管不力或者NGO的运作、动员能力不强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公共产品总量减少和质量下降的现象。

(3)政府购买与NGO生产。

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购买者,NGO以投标竞标的方式获得某种或某类公共产品的生产者资格,而受益对象则是该产品的“消费者”。

这类关系具有公开、平等、竞争充分等优点。

然而,它的要求条件也较高:

必须存在成熟、多样的NGO,实现多元参与和充分竞争,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互律合作机制等。

香港在此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成功。

但这类合作关系在大陆尚不多见。

  历史上,我国在两汉时期出现了民间私社,有学者认为这表明了我国古代真正的民间社团已经形成,但是,这些团体与现代意义的非政府“公共”组织不具有可比性,我国古代“家国一体”和公共领域的缺陷、公民社会的薄弱甚至缺失、公共理念的匮乏对现代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造成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20年代初至1949年新中国建立前的近代,我国NCO可以归纳为:

行业协会、互助与慈善组织、学术性组织、政治性组织、文艺性组织、“会党”或反政府的秘密结社。

1949-1978年之间,我国共产党对民间结社进行了彻底清理和整顿。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社会是一个所谓的“复调社会”,除了多元性之外,更添复杂性。

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一些NGO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的能力和经验成为对政府功能的一个直接补充,这也是政府所希望看到的;另一方面,NGO的符号价值也对政府有着很大的吸引力。

比如在北京申奥过程中,政府积极寻求与环境NCO的合作,并且还建立了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环保团体与民间组织、市民个人参与的“绿色奥运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制度”。

NGO的负责人随同北京奥申委代表团前往瑞士洛桑作申办城市的陈述。

政府在和NGO合作,进而使政府的行为带上了公民参与的色彩,从而提升其国际合法性。

  结合上文对现实类型、历史类型的概括,我们认为,从建构主义出发,我国政府与NGO的合作模式主要有三种:

(1)非对称依赖模式。

主要是指在合作关系中,NGO表现出“高度顺化”。

按照NGO“顺化”、“同化”的一致性,非对称依赖模

  式又可以分为同质性、异质性两类。

前一种分支中,NGO呈现出“高度顺化”、“高度同化”的同质性特征。

例如,我国的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不仅在政治、财政和运作模式等方面具有明显的“顺化”特征,同时,拥有可观的建构资本,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动员能力、调整能力、应对外部环境刺激的适应能力。

后一种分支中,NCO则表现出“高度顺化”、“低度同化”的异质性特征。

例如,由于经费不足、人才不足、法制缺陷、行政过多控制等原因,一些NC,O匮乏组织管理、创新、扩张和可持续发展的策略性行动,常年处于“休眠状态”或“不作为状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甚至违法活动,逐渐虚弱乃至走向消亡。

(2)符号工具模式。

主要是指双方在合作关系的建构中遵循实利原则、工具理性,以追求各自的符号价值为合作的主要动机。

这里的符号价值,可以是某种地位、利益、权力或象征的合法性等。

这种模式也具有两种分支。

一种分支中,政府占据关系的主导地位,并以追求自身的符号价值为主,例如自身形象、合法性;另一种分支则呈现双方平行关系,NGO承担一定的公共职能,但其行为以获取实利为主要指向,例如,在“政府委托NGO经营”的合作关系中,如果NCO片面追求实利,而忽略公共物品生产的数量和质量,那么就可划为此类。

(3)合作伙伴模式。

这种模式下,政府与NGO关系明晰、定位清楚,具有高度的“自我调节”和自我活动能力,在此基础上,双方旨在实现公共利益而平等合作、真诚信赖、相辅相成、协同发展。

当然,这种模式并不排斥双方适当追求工具理性的行为,例如,政府购买NGO提供的高质量的公共产品。

这种合作模式是双方合作关系发展的高级阶段和理想状态,我国当前的NGO多属于前两种模式,与合作伙伴模式还有不少距离。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这三种分类是一种相对划分,在实践中会有所交叉。

螺旋发展:

政府与NGO合作伙伴关系的生成

  建构主义认为,合作关系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互动中生成的。

政府与NGO只有遵循双向建构的认知逻辑,在“同化”与“顺化”之间采取积极的行动策略,才能在“平衡一不平衡—平衡”的螺旋发展中由不良结构上升为良性结构,实现新型的“合作伙伴”关系。

  对政府而言,“治理”当然意味着多元权力中心和网络合作的管理模式,在“善治”趋向的政府治理变革中,政府的主要价值取向是重新审视和调整其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包括公民社会的核心实体——NGO的关系,以此改变政府作为唯一权力中心的格局。

但是,从实然逻辑上看。

在中国特殊的现实背景下,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关系呈不规则的三角形,政府对社会仍然有着绝对的优势,面对公众的压力,并不必然愿意和公众妥协以达成一致意见。

虽然我国NGO代表社会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的意识已经开始加强,但是,政治制度环境限制了其能力。

因此,利用NGO的压力影响政府的决策还不会很有效。

  面对现代社会日益多元化的需求、政府公共事务“不可治理性”的增加,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市场和政府失灵问题,我们有理由相信,政府会通过一定程度的“顺化”和“自我调节”策略实现“螺旋发展”。

(1)对NGO的重新定位。

NGO不应是接受机构精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场所,而是承接政府部门社会职能的组织;NGO不应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形式化工具,而是公民社会最活跃的公共部门,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题中之义;NGO的发展不是在与政府争权,而是在帮助政府治理社会。

(2)政府与NGO关系明晰化;第一,政府应该承担NGO发展所需的大部分资金,且财政拨款不应以左右NGO自身运作为条件;第二,政府是NGO发展的监督者,监督要依法进行;第三,政府不是NGO的领导者,而是合作伙伴。

(3)健全NGO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

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是我国NGO发展的一大障碍,也是许多NGO主动依附政府的重要原因。

因此,健全NGO相关法律法规是维护其合法性、独立性和组织权益的基本要求。

(4)加强自身的“自主调节”,改革“官办”社团,鼓励民间组织的发展。

第一,调整登记管理策略,逐步放松对NGO过多的行政干预和全面控制;第二,调整资源调控策略,打破公共资源的行政垄断,培育开放的竞争性公益市场;第三,鼓励滋生白发、自下而上兴起的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为其创造一个宽松的制度环境。

(5)培育公众的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

  同时,NGO也要不断进行“自主调整”,促进合作关系朝向纵深处发展。

(1)NGO应该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提升治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完善自身的激励监督机制、自律机制、财务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估体系,提高自我认知能力和成员素质,建立良好的社会公信力。

(2)寻找服务空间,明确服务目标。

现代社会,政府的政策取向受制于民主体制下大多数民众利益的制约,NGO可以关注被民主所忽视的“少数人”,尤其是处于边缘状态群体的利益,填补政府与企业都力所不及的或者都不适合的那些领域,与政府标准化、统一化的服务形成互补,并以此进一步谋取与政府深度合作的资本。

(3)充当利益表达的角色,成为公民利益表达的渠道和方式之一,降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回应成本。

(4)承担部分社会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提供。

(5)参与并影响政府决策。

(6)通过与政治机会和限制的“迂回”、与大众媒体的联合,与网络的勾连和与国际NGO的交流合作,以不断建构、螺旋上升的方式赢得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和活力。

综上所述,建构主义为我们分析政府与NGO的关系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工具,它对我们的启示主要在于:

(1)在逻辑上,政府与NGO的关系总是不断地从对抗走向统一,趋向由不良的结构上升为良性结构。

合作伙伴关系是双方认知发展的最终指向,也是双方互动的必然趋势。

(2)在现实中,政府与NGO的关系可能表现出竞争、冲突、独立、依赖、合作等各种形态,每种形态的具体特征和发展程度也均有不同。

我国政府与NGO的合作具有非对称依赖模式、符号工具模式、合作伙伴模式三种模式。

尽管目前双方的合作关系还处于初级阶段,但只要双方在公共利益的指引下坚持双向沟通、反思抽象、内外协调、积极行动,就能够在“平衡一不平衡一平衡”的螺旋发展中实现合作伙伴关系。

四川江油共青团组织创造“政府——NGO——企业”

志愿服务社会化合作新模式

  面对四川震区灾后重建工作,除了捐款捐物、修建房屋之外,共青团组织能够做点什么?

共青团江油市委提出了“政府——NGO——企业”合作平台的设想,北京富平学校和拜耳中国公司积极响应,经过三方多次考察、协商,共同创造出通过志愿服务支援震区灾后重建工作的新模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

这个模式还告诉我们:

一个好的想法,只有通过创新的运作思路、科学的管理方法、现代化的传播理念,才能变为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行动。

  2009年2月16日《求是》杂志(2009年第4期),以《江油的笑脸墙》为题;2009年3月23日《新民周刊》杂志(2009年第11期),以《NGO曲线破围》为题,报道了江油团市委发起的绵阳市江油拜耳志愿者工作站志愿服务情况,对服务站建立以来开展的志愿服务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拜耳志愿者办公室(江油)项目是基层团组织整合社会资源拓展灾后重建志愿服务工作的一个新途径,也是参与灾后重建中,由基层团组织发起的服务时间最长,志愿者人数最多,组织严密,可操作性强,效果显著的志愿服务项目。

  2008年8月,面对震区灾后重建工作,江油团市委委派团中央派驻江油的干部曾松亭陪同拜耳中国社会责任副总裁华威廉一行及相关人员对江油进行了6次考察,三方进行多次交流后,决定在江油市试点搭建“政府——NGO——企业”合作平台。

合作平台搭建的目的是:

在团组织的引导和协助下,NGO组织利用在不同领域中信息收集、项目开发等经验,积极整合社会资源,深入到社会事业建设中发挥作用。

通过这种新的志愿服务工作模式,既能将志愿者服务需求和企业发展需要结合,也能满足NGO组织和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最终实现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共青团通过志愿者组织,实现团组织在不容易触及的社会组织中的覆盖;通过志愿者工作,实现团的工作在不容易触及的社会组织中的覆盖。

合作平台的搭建,促进志愿者工作向更高层次的发展,政府也通过团组织实现了对社会资源更有效的管理和利用,达到多赢的良好局面。

  在三方的共同努力下,拜耳中国已在江油设立拜耳志愿者办公室,还把江油作为公司员工社会责任培训基地,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人力资源”投入到灾区重建中去。

目前,拜耳中国陆续派出204名员工在江油开展6个月的志愿服务,他们在社区开展英语培训、绿化、环保、公共卫生、社区探访、疾病预防和农作物知识讲授等活动,积极地为满足地震灾区非物质上的需求贡献自己的力量。

同时,拜耳志愿者还负责宣传社区服务精神并鼓励当地居民参与社区建设,通过鼓励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进来并建立志愿者办公室这个平台来为地震灾区重建提供中长期的支持,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可持续性的社区体制来满足当地人娱乐、社交等需求。

  共青团江油市委通过项目化、社会化的运作模式,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开展灾后重建志愿服务,探索灾后重建志愿服务工作的拜耳志愿者办公室(江油)新模式,得到四川团省委的指导和肯定,四川省委书记刘奇葆同志在社区视察工作时对江油团委在社区开展的校地接力服务模式和搭建“政府——NGO——企业”合作平台的构想给予了肯定。

中组部副部长沈跃跃,国务院副秘书长尤权,绵阳市委书记谭力,四川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彭德秋等领导视察社区时,也听取了社区负责人对拜耳志愿者服务情况的介绍。

  2008年12月,北京富平学校以“政府——NGO——企业”合作平台为主题,邀请50多家著名企业在北京举行论坛,在会上推广此项目的成功运行经验。

该模式的成功运作,也增强了各大跨国公司开展相同模式志愿服务工作的愿望。

共青团绵阳市委员会、北京富平学校联合宝马公司采取同样的“政府——NGO——企业”的合作模式,将于2009年4月在四川绵阳为灾区学校举办爱心基金运动会。

2009年3月,共青团江油市委员会、北京富平学校再度联手,同样的以“政府——NGO——企业”的合作模式,为江油市新春乡重建筹集重建农房善款100万元人民币。

在志愿服务江油模式的影响下,四川省江油市当地的企业也纷纷加入到学习拜耳经验的队伍中,希望学习先进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和方法,并开展企业员工志愿者活动。

为了推动企业间的交流与学习,以及中国本土企业实践社会责任,拜耳(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富平学校在2009年2月27日举办了“拜耳博爱计划”江油志愿服务项目研讨沙龙,掀起了学习拜耳经验的热潮。

NGO及其与政府、企业的合作关系

 

NGO分为五个大类:

第一类:

社会团体:

是在社会文化领域开展各种活动的会员制组织,如各种学会、协会、同学会、促进会、联合会、志愿者团体等。

第二类:

经济团体:

是在经济领域开展各种活动的会员制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工会、各种打工者团体等。

第三类:

基金会:

是在各个领域里开展各种资助活动或资金运作活动的非会员制组织,如项目型基金会、资助型基金会、联合劝募组织等。

以上三类,在我国现行的法规体系中,统一地被称为“社团法人”,归各级民政部门管辖,根据最新的统计显示,到2000年底全国县以上的社团总数为13.6万家,它们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一起,构成我国《民法通则》所定义的四大法人。

第四类:

实体性公共服务机构,如各种民办的医院、学校、剧团、养老院、研究所、中心、图书馆、美术馆等,我国的现行法规中把这类组织称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今年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的登记确认。

据民政部提供的资料,目前全国这类组织大约有70万家。

以上四类都是依据现行法规进行合法登记并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的民间组织。

除此以外,在转型时期的中国,还大量地存在第五类NGO,我称之为“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其中包括一部分没有依法登记注册的NGO和一部分采取工商注册的NGO。

据我们估计:

这两类组织在数量上绝不是少数,它们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既有其存在的客观条件,又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第二个问题:

中国的NGO组织和政府、民间、海外的关系如何?

 

中国NGO的基本分类

(二)

这个图示也叫“中国NGO的基本分类”,是从NGO和政府、民间、海外的相互关系角度观察的结果。

一个组织的性质和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和它的资金来源及其领导人事有着密切的关系。

可根据这两个因素,观察中国的NGO和政府、民间及海外的相互关系,并依据这种关系的不同组合,将中国的NGO区分为七种基本类型:

1,政府提供资金、政府任命领导的NGO1。

这种组织和政府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和民间、海外之间的关系很淡。

2,民间提供资金、政府任命领导的NGO2。

这种组织和政府、企业之间都有密切的关系,和海外之间的关系较淡。

3,海外提供资金、政府任命领导的NGO3。

这种组织和政府、海外之间都有密切的关系,和企业等民间社会之间的关系较淡。

4,政府提供资金、领导来自民间NGO4。

这种组织和政府、民间社会之间都有密切的关系,和海外之间的关系也较密切。

5,民间提供资金、领导来自民间的NGO5。

这种组织和民间社会及海外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较淡。

6,海外提供资金、领导来自民间的NGO6。

这种组织和民间社会及海外都有密切的关系,也比较注意发展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7,海外提供资金、领导来自海外的NGO7。

这种组织通常是海外派驻中国的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他们常常和政府之间有一定的联系,近来也开始关注和中国民间社会的关系。

第三个问题:

中国的NGO与政府之间如何建立合作关系?

 

NGO与政府合作关系的基本图示

左边的纵线表示政府,右边的纵线表示NGO,两者之间趋向中点的箭头表示合作,趋向边沿的箭头表示不合作,自上而下的箭头则表示两者之间合作的程度逐步深化的一个过程。

具体来说,NGO与政府之间合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  政府方面制定法规政策;NGO方面进行合法登记。

第二,  政府方面依法监督管理;NGO方面接受各种合法监督和管理。

第三,  政府方面提供财政拨款;NGO方面争取和接受政府拨款。

第四,  政府方面提供事业单位编制,任命理事,派遣主要负责人,派遣干部;NGO方面积极争取事业单位编制,形成理事会和主要负责人及管理层的政府工作背景;

第五,  政府方面通过竞争性政府采购招标;NGO方面响应政府采购,提供政策性公共服务;

第六,  政府方面支持NGO开展的公益性活动;NGO方面争取来自政府的各种支持;

第七,  政府方面与NGO合作,共同开展项目活动;NGO方面积极吸引政府参加项目或者积极参加政府主持的有关项目活动;

第八,  政府方面在决策过程中导入民间机制;NGO方面积极参与社会决策,监督和评估政府行为。

 

第四个问题:

中国的NGO与政府、企业关系发展的前景如何?

在现代社会里,政府部门、市场部门和公民社会是三个基本的构成部分,它们共同形成现代社会生活的三大体系。

这三大体系将不是彼此分离、相互对立的,而是彼此融合、相互交叉的,其中公民社会和市场部门又和每一个人的私人领域相互融合与交叉。

因此,在现代社会里,NGO将和政府、企业在越来越广泛的领域里合作交融,而不是彼此对立、互不相干。

NGO与政府、企业的广泛的、深度的合作,将为建设一个多元化的、丰富和民主的人类社会奠定基础。

政府部门

私人领域

市场部门

公民社会

NGO与政府、企业家圆桌会议精彩观点

内容摘要:

这种改变的表现就是,全球的经济正在开始走向低碳,正在经历着更清洁、更高效、更绿色的这样一个变革。

贵阳的生态文明会议已经成为政府、NGO和企业连接在一起的平台,我们希望贵阳能够成为中国绿色NGO、环保NGO的一个大本营,成为绿色NGO的一个管理中心。

  “我们今天所处的一个时代,充满了各种危机与风险,气候变化的危机,能源安全的危机,环境与生态危机,以及由于金融危机,由于哥本哈根国际进程当中的不太成功的结局,所造成的全球公众社会当中对未来对信心的一些危机……

  在危机四伏的情况下,我们的心情是非常沉重的。

但也正是在这种危机之下,更多的决策者、企业家和NGO(非政府组织),将危机变成机会。

这种改变的表现就是,全球的经济正在开始走向低碳,正在经历着更清洁、更高效、更绿色的这样一个变革。

  那么,在变革过程当中,要实现尽量减少煤炭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和实现低碳繁荣两个目标,二者缺一不可。

我们不能仅仅为了环境而不发展,也不能不顾环境状况、生态系统的状况盲目的去发展。

令人鼓舞的是,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企业、NGO围绕节能减排和更高效、更低碳的目标,形成了更密切的合作关系。

  “所有与会代表都有一个共同的认识――贵阳在绿色文明方面在国内是领先了,贵阳生态文明立市的发展理念将为中国城市经济的发展提供借鉴。

此次会议将为贵阳下一步的可持续发展和‘十二五’规划提供强大的思想动力。

同时,在会议中过去相对分离的利益体已经变成一个共同利益体,政府、企业和NGO在绿色文明会议上找到了共同的目标。

社会对NGO的了解在进步,NGO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润滑剂,是处理一些社会环境问题不可替代的力量。

贵阳的生态文明会议已经成为政府、NGO和企业连接在一起的平台,我们希望贵阳能够成为中国绿色NGO、环保NGO的一个大本营,成为绿色NGO的一个管理中心。

以前企业是没有这个职位的,但是现在企业面临的环保问题很多,环保问题一旦出现,既影响企业也影响地方政府,所以需要一个专业的人和专业的部门来负责这方面的业务。

在国外一些国家这已经开始做了,但在国内还没有哪个城市实行。

如果贵阳要求企业设立环保经理这个职务,其实在全国就是第一个。

它对推动企业的绿色经济是非常有用的。

环保纳入企业经营过程的重要环节,以职务和部门的方式来表现,这样企业就有专人处理环保法律和政策,了解相关的环保技术,这对经济也有潜在的影响。

另外,从我们跟企业家接触的过程,有一个体会,企业无论是从国家上的影响,还是从国家法律政策的角度,其实都不得不考虑做一些绿色转型的东西。

现在这方面的人才非常欠缺,能不能在贵阳的一些学校建立以绿色经济为特色的专业,长期训练这些东西,更有利于企业和其他国际组织合作但是绿色经济哪些东西是从技术到管理到理论如何推进,无论是环保经理环保法庭绿色经济大学,这些就能成为贵阳建立生态文明城市的支撑力量。

对绿色大学操作起来的困难,我们有一个体会,首先绿色经济的概念产生很久了,围绕这个东西,正因为它没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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