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条例》编研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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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条例》编研思考

《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条例》编研思考

摘要:

建筑乃人类文化的纪念碑,建筑体现文化的必然性、可能性、有效性与深刻性,它不仅是城市文化的表征,更成为国家文化的缩影。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下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潮流中,同属于建筑瑰宝的20世纪建筑遗产却少有人问津,特别是在法定框架下难寻可支撑的保护体系与措施。

从认知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现状入手,研究20世纪建筑遗产的认定标准,并从依法治国的思考下给出编研《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条例》的构想,期望能对推进中国20世纪遗产保护及提升“城市乡愁”的认知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

建筑遗产立法保护中国建筑思想20世纪遗产保护条例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法治国、提升诸方面治国理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城市建筑的文化科技工作者,我认为城市建设新理念、城市治理新模式,以及具有国家视野的文化能力与城市建筑的发展治理息息相关。

习主席倡导要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不要搞“奇奇怪怪的建筑”,落实到中国城市与建筑的发展主题上,就是要在融通中实现传统文化的创新发展并思考:

在农耕时代生产生活方式决定中国传统文化重要特征的前提下,当下工业时代究竟要传承怎样的文脉以迎接时代挑战?

中国的不少城市被国内外人士贬为没格调,它除指中国城市“千城一面”、肆意大拆大建外,还指中国建筑设计界丢失了自信与自尊,这说明我们的国民长期缺乏必要的城市建筑文化教育。

面对中国高速行进的城镇化步伐,面对建筑遗产保护策略上的道德文化自觉与法制规划的缺失,在法纪不彰的时下,仅靠道德治国,真无异于“叶公好龙”,因此法制必须先行。

本文结合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现状及2014年4月29日成立的中国文物学会20世纪建筑遗产委员会的任务,提出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立法”保护与发展的建议。

一、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关于我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问题,中国文物学会会长单霁翔提出:

“与那些令人肃然起敬的古代文化遗产相比,20世纪建筑遗产在文化遗产大家庭中最为年轻,正因此人们往往忽略了它们存在的意义,造成20世纪建筑遗产在各地不断遭到损毁及破坏……”为此,要开展20世纪建筑遗产的科学评估,要探索20世纪建筑遗产的保护方法,要研究对20世纪建筑遗产的合理利用的策略。

截至2012年上半年,中国城市化率已近50%,城市化步伐给建筑文化遗产保护带来了多重“隐忧”。

归纳其中隐患,本质上是对城市文化软实力认知不够。

当下的城市化太偏重城市发展的数量和规模,忽略资源和环境的代价,忽略文化与历史的价值,呈现粗放发展的“非集约”状态。

笔者认为,文化是城市的窗口和风向标,但文化更是历史的记忆。

也就是说,文化是历史的,也是现代的;文化是流动的,也是积淀的;文化是动态的,又是传承的;文化是积累的,但又是发展的。

应告诫那些在城市开发上大拆大毁者,当下城市任何割裂文化发展历史或搞文化虚无主义的行为,最终都会给文化的发展造成破坏性影响。

传统文化是现代文化的源泉,现代文化是传统文化的积累,两者相互依存、联合发展。

因此,要正视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所面临的如下问题:

1.建筑遗产保护理念的价值体系尚未形成共识;2.建筑遗产保护更新机制体系不健全;3.在5年到10年内建筑遗产迅速消失的现象难以缓解;4.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支撑明显不足;5.各级政府对城市化与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缺乏观念,致使建筑遗产难以成为资源;6.全社会在缺乏建筑文化自觉意识的大前提下,普遍认为20世纪建筑没有什么保护的必要,这种传统观念阻碍着建筑遗产保护与发展的进程。

从法制的层面看,主要缺陷是:

1.从国家层面对20世纪建筑遗产或称近现代建筑专门法令缺失;2.地方保护法规与规章随着地区差异而存在法理不足、保护标准参差不齐的缺陷;3.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含义的局限,没有赋予20世纪建筑遗产或20世纪遗产等更宽泛的含义;4.虽然我国已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7月1日实施),但没有对20世纪遗产保护利用的明示;5.现有相关所有建筑遗产保护的法规(很有限),基本不能担负《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要求建设“人文城市”目标的职责。

基于此,再不完善20世纪建筑遗产的条例或法规,中国将再遭受一次(恐怕是)最后一个城市记忆的被涤荡的“灾难”。

依法保护有记忆、有乡愁的中国城镇势在必行。

二、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认定标准的丰富含义联合国世界遗产语境下的遗产名录是基于“突出的普遍价值”而设立的,其含义是指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应从历史、艺术以及科技的视角发现其具有怎样的普遍价值。

完成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项目的认定并登录,对中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20世纪建筑遗产项目的保护、修缮、再利用乃至公众参与及明晰产权关系、政府与企业资助等方面均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认定中如何坚持必要的世界文化遗产的原则,借鉴文化遗产的普遍性、多样性、真实性、完整性等项内容极为重要,所选建筑应是创造性的天才杰作、具有突出的影响力、文明或文化传统的特殊见证、人类历史阶段的标志性作品、具有历史文化特征的居住建筑、与传统或信仰相关联的建筑(就中国20世纪建筑而言:

中山纪念建筑、抗战纪念建筑、辛亥革命纪念建筑等均属该价值观的项目)。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具备申报“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项目的资格。

其一,在近现代中国城市建设史上有重要地位,是重大历史事件的见证,体现中国城市精神的代表性作品。

其二,能反映近现代中国历史且与重要事件相对应的建筑遗迹与纪念建筑,是城市空间历史性文化景观的记忆载体,同时,也要兼顾不太重要时期的历史见证作品,以体现建筑遗产的完整性。

其三,反映城市历史文脉,具有时代特征、地域文化综合价值的创新型设计作品。

其四,对城市规划与景观设计诸方面产生过重大影响,是技术进步与设计精湛的代表作,具有建筑类型、建筑样式、建筑材料、建筑环境、建筑人文乃至施工工艺等方面的特色及研究价值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其五,在中国产业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作坊、商铺、厂房、港口及仓库等。

其六,中国著名建筑师的代表性作品、国外著名建筑师在华的代表性作品,包括代表20世纪建筑设计思想与方法在中国的创作实践的杰作,或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的优秀项目。

其七,体现“人民的建筑”设计理念的优秀住宅和居住区设计,完整的建筑群,尤其是新中国经典居住区的建筑作品。

其八,为体现20世纪建筑遗产概念的广泛性,认定项目不仅包括单体建筑,也包括公共空间规划、综合体及各类园区,还包括与建筑同时产生并共同支撑创作文化内涵的有时代特色的室内陈设、家具设计等。

其九,为鼓励建筑创作,凡获得国家设计与科研优秀奖的项目,并同时具备上述条款中至少一项内容的作品。

三、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条例》立法编研的建言综上所述,可以看到从法理层面上,20世纪建筑遗产在宪法、地方法规、规章等方面存有断层,行政法规更缺失,致使法律体系无严密性;地方性法规的名称与定义不同,不仅与国际不接轨,在自身体系上也有弊端;最重要的是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政策缺少国家层面的全局性整合,仅依靠国际宪章和条约,难以综合确保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在城市中的地位,“建设性破坏”、“保护性破坏”会时时发生,立法保护势在必行。

建言一:

宪法需补充建筑遗产尤其是20世纪遗产保护的内容。

在深入解读分析某些发达国家文化遗产保护法规时发现,他们的保护与利用作法上有深度可借鉴,是因为它们从一开始即将文化遗产保护与国民文化自觉、国民责任义务相结合,不少国家的宪法文献中均有文化遗产保护的条款,如意大利在宪法第9条强调,“共和国保护国家的风景名胜、历史遗产与艺术遗产”;俄罗斯宪法第44条中强调,“每个人都必须关心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珍惜历史文物”;西班牙宪法中也明示,“公共权力保障保护和丰富西班牙各民族人民的历史、文化和艺术财富以及构成上述财富的各种财产,而不论其法律体制与标题”;印度宪法中更要求,“保护国家重要纪念物和地点必须经议会以法律宣布的一切国家重要纪念物、有艺术或历史价值的地点和物品……每个公民应恪守这个基本义务……”;韩国宪法第9条说,“国家要致力于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和民族文化的光明……”虽然未将文化遗产保护写入宪法的国家并不意味着对文化遗产不重视,也不等于缺乏基础,但至少说明尚未从国家文化的高度去认同文化软实力对民族振兴、城乡建设、留存记忆与创新的价值。

因此,我们在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框架下,有必要构筑文化遗产,尤其是近现代遗产(20世纪建筑遗产)传承发展的法制基石,需将建筑遗产保护纳入国家宪政体系之中。

建言二:

建构我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法规要破“难题”。

首先要解决如下迫切问题:

要能够应对各地政府在涉及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中的权力决策之违法行为;要解决在城市更新建设中与宪法及相关法律不一致的权力问题;要解决不同城市与地区对20世纪建筑遗产的分级保护原则;要研究如何作为才能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非但不损伤害近现代遗产、还能促进城市健康且生态地发展;“不改变文物原状”之论对20世纪遗产(含工业遗产等)是无法适用的,必须从法律层面予以有针对性的说明;要把好评审关并建立起跨行政系统的管理体制、机制,这是必须有法治保证的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策略。

针对这些问题,建立或发挥跨行政协商机构作用,或逐步展开“大部制”管理,这是真正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关键,否则,一切均为无法保障的议论,最终受害的是中国城市文化与历史的记忆,是中国文化安全的自我丧失。

事实上,与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及立法的缺位相比,我国在执法、司法、守法诸方面存在更严重不足,迫切要解决的不是城市规划设计本身,而是管理者以身试法、知法犯法的种种“破坏行为”。

建言三:

立法编研《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条例》的可行性思路。

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章第57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制订行政法规的,应向国务院报请立项”,第72条“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那么,《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条例》也应按此执行。

需要关注的是,目前20世纪建筑遗产虽对城市变迁与城市建设至关重要,但它却在法律层面上与“文物”概念太不对等,此种观念之差不解决将导致日益严重的错位。

应承认正在修编的《文物保护法》的框架仍显粗糙,症结在于它不是针对主要保护对象立法的。

硕大的中国文化遗产宝库中,20世纪建筑遗产是被大为忽略的一类,所以从文化遗产的精细化管理出发,要不怕立法的“平行”与“加法”模式,如英国的文化遗产立法基本上呈现六个平行状态,即古代建筑、历史街区、纪念物、遗迹遗址、文物、美术工艺品。

结合中国国情,应在适合国情基础上制定相应对策:

其一,应针对我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工作需要立法,由国务院主管,制订行政法规,同时配套全国统一的实施文件及地方细则,解决当下新型城镇化、城市更新改造中遇到的无法可依的问题,使之在实施“十三五”规划中派上用场。

其二,远期可在修编的《文物保护法》基础上,由全国人大主管编制《文化遗产保护法》(暂定名),旨在形成一个全国层面的文化遗产整合的法律框架。

新增的保护范围(不仅仅是20世纪建筑遗产)扩大后,使建筑遗产保护法理与学理更好地结合,从而在文化与人文城市建设上起到重要作用。

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立法是一项涉及因素极为复杂的工程,既要有法理学理上的严谨周密,也更离不开建筑保护设计技术的专业支撑;既要强调法律治本的应用效果,也强调对城市化发展的持续指导意义。

本文是运用科学思维探讨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依法保护的一个实践,它不仅希望“去行政化”,更希望文化遗产法制观念能深耕广种,目标在于探索20世纪建筑遗产治理中的城市建筑文化营造的制度与机制,不仅能找到城市的创新价值,更不丢失文化“乡愁”与市民的文化权益,并发现城市与建筑背后的一个个深入而广阔的文化景观及国家应崇尚的建筑文化精神。

责任编辑:

王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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