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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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14年7月
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市政府认为需要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公路运输事故按《成都市公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水上运输事故按《成都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按《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通信信息网络安全事故按《成都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执行。
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按《成都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铁路行车事故按《成都市处置铁路行车事故配套应急预案》执行。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按《成都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配套应急预案》执行。
水源安全按《成都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其他领域的事故灾难有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相关专项预案执行。
1.4应急预案体系
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区(市)县、乡(镇)、生产经营单位四级应急预案构成。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条件。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区(市)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关部门应当与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科学决策,依法规范。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利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实行科学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培训演练等工作。
一专多能,资源共享。
以现有的各专业救援队伍为基础,各种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加强宣传培训、改善应急装备、提高救援技能,建设一专多能的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实现资源共享。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的级别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成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自动转为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市安委会主任担任;
副指挥长由市安委会副主任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应急组织机构框图如下: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如下:
指挥部:
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策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商请驻蓉部队、武警、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监局)给予增援。
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故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安监局:
负责组织协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领域和民航、铁路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参与公安、交通、建设、水利、旅游、环保、农业、电力、石油天然气、国防工办等部门相关领域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助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现场警戒、消防、交通管制和组织人员撤离、疏散;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市交委:
负责组织协调所辖行业内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保障道路、水路运输畅通。
市建委:
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市能源办:
负责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的综合调控和供需协调。
市国资委:
负责组织协调国防工业、直接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水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水利水电工程、城市供水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市质监局:
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市旅游局:
负责组织协调涉旅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民用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
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具体按《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并提出相关建议。
市发改委:
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
市财政局: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市经信委(市经信委):
参与、协调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新闻发布工作。
市政府外办:
负责协调涉外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及受灾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的社会捐赠工作。
成都电业局:
负责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次生大面积停电等电网事件;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市信息办:
负责为应急指挥信息网络提供技术支持。
市农委:
负责组织协调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农户使用沼气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市总工会: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调查及善后相关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法规、规章的组织起草和修改审查工作。
市监察局:
参与较大(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国家公务人员、党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市检察院: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市城管局:
负责市容、环卫设施和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林业园林局:
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全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区(市)县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2.4乡(镇)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2.5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灾难信息;应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3.预警及信息报告
3.1预警机制
3.1.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灾难预防控制体系。
3.1.2充分利用110、119、120、122和水陆交通GPS系统,建立覆盖面宽、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联动指挥系统。
3.1.3建立市、区(市)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事故灾难信息综合数据库。
3.1.4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3.1.5建立事故灾难风险评价、评估体系,重点是毒物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次生灾害的区域性综合评价、评估体系。
对重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领域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3.1.6以科研单位、院校为依托,开展事故灾难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研究。
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各行业专家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
3.2预警行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相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按规定立即上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
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事故灾难时应立即上报市政府。
3.3信息报告
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在立即报告同级政府的同时应及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信息,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中央及省属在蓉企业在报告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及时报请企业总部协调处置。
较大以上事故灾难发生后,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局应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报外办和台办。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事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城市中心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全市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
(6)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8)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9)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事故灾难,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飞行事故;
(3)事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全市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城市中心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事故灾难,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事故灾难;
(4)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事故灾难。
4.1.4发生一般事故灾难或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事故灾难,启动Ⅳ级响应。
4.2应急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政府相关负责人为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由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各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级别时,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实施救援。
原则上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4.3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4部门应急联动
较大以上事故灾难发生后,在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确定市级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
(1)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
市公安局牵头,市交委、卫生局、安监局等部门协助。
(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市安监局牵头,市交委、能源办、公安局、环保局、卫生局、气象局、质监局、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3)铁路路外灾难事故。
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卫生局、成都铁路局等部门协助。
(4)机场事故灾难。
民航西南管理局牵头,市国资委、公安局、卫生局、安监局等部门协助。
(5)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镇燃气事故灾难。
市建委牵头,市公安局、卫生局、房管局、安监局、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6)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石油、中石化在川直属单位牵头,市交委、建委、能源办、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气象局、安监局、质监局、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7)事故灾难次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卫生局、能源办、气象局、安监局、水务局等部门协助。
(8)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事故灾难。
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经信委)、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9)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市质监局牵头,市建委、公安局、卫生局、旅游局、安监局、市经信委(经信委)等部门协助。
(10)职业中毒突发事件。
市安监局牵头,市环保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11)旅游事故灾难。
根据事故性质确定牵头部门,市交委、建委、外办、台办、公安局、卫生局、旅游局、民宗局、安监局、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水务局、质监局、气象局、民航西南管理局、成都铁路局、保险公司等部门协助。
(12)水利水电工程、城市供水和渔船事故灾难。
市水务局牵头,市交委、能源办、公安局、卫生局、安监局、气象局等部门协助。
(13)烟花爆竹事故灾难。
市安监局牵头,市交委、公安局、卫生局、质监局、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14)电力生产事故灾难。
市能源办牵头,市公安局、卫生局、安监局、水务局等部门协助。
(15)通信、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电子信息、互联网、无线电突发事件。
市信息办牵头,市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协助。
(16)国防工业及其核与辐射事故灾难。
市国资委牵头,市公安局、能源办、环保局、卫生局、安监局等部门协助。
(17)民爆器材、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事故灾难。
市商务局牵头,市公安局、环保局、卫生局、工商局、安监局等部门协助。
(18)农村户用沼气事故灾难。
市农委牵头,市卫生局、安监局等部门协助。
(19)其它事故灾难。
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类别,由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确定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
4.5信息公开
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6应急结束
当应急救援完成,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市)县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5.2保险赔付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损财产进行赔付。
5.3调查总结
事故调查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较大以上事故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一周内向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及建议。
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一周内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并报送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救援体系保障
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市、区(市)县、乡(镇)三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充实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加强救援基地和重点队伍建设,健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制机制,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2预案体系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和完善,形成市、区(市)县、乡(镇)、生产经营单位四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
6.3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建设,保证应急指挥决策、视频音频和数据等通信传输。
市安监局负责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安全专家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各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负责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6.4技术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应急装备和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矿山、建筑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特种设备的配置。
6.5救援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队伍,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6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公安、交通、民航和铁路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急需。
6.7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6.8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6.9救援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市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按照《成都市物资储备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6.10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1)根据事故灾难特点和性质,制订人员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公众疏散和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路线;
(3)开辟应急避难场所;
(4)落实救援人员和公众医疗救治措施;
(5)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6.11救援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
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市级有关部门处置事故灾难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成都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6.13避难场所保障
各区(市)县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能满足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的应急避难场所。
7.预案管理
7.1预案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培训。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方案报市应急办备案。
7.2预案修订与备案
市安监局每两年或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