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现代化水厂评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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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现代化水厂评价标准

 

浙江省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厂评价标准

(2013版)

 

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

 

一、总则

1、为推动浙江省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厂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指导全省城市供水企业净水厂的现代化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浙江省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厂评价标准》(2013版)。

2、申报现代化水厂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所在供水企业应是省、市城市水业(供水)协会的会员单位。

(2)须具有一定规模的水厂:

设计能力≥5×104m3/d,并且实际最高日负荷率≥60%。

(注:

实际最高日负荷率按申报日期上一年度最高日供水量计)

(3)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通过包含水厂也可)。

(4)出厂水质应达到本标准的出厂水水质要求。

(5)连续三年没有发生责任性水质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

(注:

按申报日期起前三年计算)

3、现代化水厂评价标准评分项目的分值为:

(1)水质要求(23分);

(2)净水工艺(18分);(3)电气机械设备(20分);(4)自动化和信息化(20分);(5)管理科学(11分);(6)安全生产(5分);(7)环境优美(3分)。

评价总分为100分。

符合基本条件且考评总分在90分及以上时,可评为合格的现代化水厂。

4、申报办法

(1)凡申报现代化水厂的单位,应先按本标准自查,认为符合要求,写出自评报告,向当地市水协申报,并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当地市水协组织复查,认定基本符合后,写出复查报告,再向省水协申报。

(3)由省水协组织评审专家组现场检查考评,提出评审报告,符合要求的报省水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4)现代化水厂由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发文、授牌。

省水协每年公布现代化水厂名单,未公布的不再保留现代化水厂称号。

5、复审管理

复审起始日为省水协专家组评审通过日,现代化水厂首次复审间隔期为三年,以后复审间隔期为五年。

复审申报时间为有效期满当年3月底前。

未按期申报复审或复审不通过的,不再保留现代化水厂称号,再次申报,按新创程序进行。

6、现代化水厂出现以下情况的,称号自行取消:

①出现重大组织机构、管理辖区、经营职能调整;

②发生重大责任性管网运行安全事故或水质事故;

③发生因服务不到位引起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

7、其他

(1)除特别注明外,实施细则中的每一小项均以申报日期上一年度(全年)的数据为考核依据。

(2)对部分水厂来说,某些项目无法考核(如:

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无进水、出水泵房的水厂,使涉及的相关项目无法考核)时,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这些项目没有考核就不能得分,同时总分值也作相应变动(即从考核总分值中减去不得分项目的分值)。

最后得分按比例折算成百分制的得分。

(3)检查考核水质数据时,每日检测项目查看水厂水质检测报告报表,为了确认检测数据的可靠性,由浙江省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网负责进行盲样考核,并对检验人员进行提问考核,查看相关原始记录;每月检测和每年检测项目应由取得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4)各检验仪器设备(含在线)必须经过校准/检定且在有效期内,确保量值溯源。

仪器(含在线,流量计除外)的自检、自校至少每月一次。

省水协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审核时,应对检测仪器(含在线,不同检测项目)的完好性和检测数据的正确性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应合格。

(5)评分细则中涉及设备运转情况“完好”的考评及设备完好率、配水电耗、水泵综合效率、工艺技术参数的测定(或推算)方法、信息化系统考核方法等可参照参考资料中的相关内容。

8、本《标准》由省水协科技委组织修订并负责解释。

9、本《标准》自二O一三年七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二、评价标准

1水质要求(23分)

1.1水源保护及原水监测(7.5分)

1.1.1评价要求:

已制定由地方政府颁布的水源保护条例,设立醒目的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和严禁事项告示牌。

(1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检查水源保护条例是否由政府部门颁布,且是否现行有效。

(2)现场查看水源保护区标志牌、严禁事项告示牌是否醒目、清洁、完整。

——评分标准

每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扣0.5分,直至扣完。

1.1.2评价要求:

原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要求。

(2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检查全年水质评价报告和随机抽查1/3月份的原水水质报表,水源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要求。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而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水源水质超标项目经水厂净化处理后,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评分标准

以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评价,基本指标达到II类指标限值,补充指标达标,特定指标全部达到指标限值的得2分。

(总氮、总磷不评价)

非毒理指标超过限值100%以下并经处理后达标的扣0.5分。

臭和味在1~2级,非毒理指标超过限值100%以上经处理后达标的,耗氧量超过4小于6具有深度处理工艺的扣1分。

耗氧量超过6,毒理指标超标,臭和味在3级(含3级)以上,或其它指标经处理后仍不达标的不得分。

1.1.3评价要求:

原水监测(采样点、频率、检测项目)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水质监测的相关要求。

(2.5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采样点为原水取水口或水厂进水口(管)。

对于同时取用2个以上不同水源,且水质差异较大的,应分别监测各水源水水质及进厂混合后原水水质。

(2)随机抽查全年1/3月份的原水水质报表,水源水测定项目和频率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耗氧量、氨氮、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每日一次;GB3838中有关水质检验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共29项每月一次。

(3)原水水质波动较大或随时可能遭受污染的,应增加监测频率。

(4)当水源中铁、锰等指标含量接近或发生超标(以当年及前1年数据计),应列入每日检测项目。

——评分标准

采样点、频率、检测项目每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扣1分,直至扣完。

1.1.4评价要求:

每年定期对水源水质调查不少于二次,全分析,检测项目应符合国家与省的相关规定。

(2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检查是否开展水源水质调查及形成水源水质评价报告。

(2)水源水质调查检测项目必须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相关要求,包括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视情选择),同时补充生活饮用水标准中的臭和味、浑浊度、菌落总数、亚硝酸盐、耐热大肠杆菌群、大肠埃希氏菌等项目。

(3)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评分标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1.2出厂水水质要求(15.5分)

出厂水水质应按现代化水厂出厂水优质标准评价。

现代化水厂出厂水优质标准

序号

检测项目

单位

限值

备注

1

色度(铂钴标准)

≤5

不得有异色

2

臭和味

强度等级0-1

3

浑浊度

NTU

≤0.1

4

mg/L

≤0.2

5

mg/L

≤0.05

6

pH

7.0~8.5

7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

mg/L

≤2.0

水源水限制,原水耗氧量>6.0时,限值为<3.0

8

菌落总数

CFU/mL

≤30

9

三氯甲烷

mg/L

≤0.030

10

三卤甲烷

mg/L

≤0.080

或各单项比之和值<0.8

11

总有机碳

mg/L

≤4.0

12

亚硝酸盐(以N计)

mg/L

≤0.1

说明:

其余检测项目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相同。

1.2.1评价要求:

浑浊度、余氯、pH值24小时在线检测,正点记录,各检测项目年合格率≥95%。

(必备条件)

——评价内容与方法

(1)检查浑浊度、余氯、pH值在线检测仪表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仪表的准确性是否可靠。

(3)检查全年水质报表,计算浑浊度、余氯、pH值的年合格率。

(4)各检测项年合格率的标准计算方法:

以全年所有正点记录为统计依据(仪表故障期间,由化验室按正点检测一次的频率进行水质取样化验)。

浑浊度、余氯、pH值各单项年合格率=某检测项目年检测合格次数/某检测项目年检测总次数。

各检测项目年合格率应≥95%。

(5)当符合条件时,各检测项的单次检测不合格值应满足以下要求:

浑浊度≯0.8NTU;游离氯≮0.20mg/L,总氯≮0.4mg/L;pH值≮6.50或≯8.50。

——评分标准

(1)各检测项年合格率达不到要求,则取消评审资格。

(2)符合条件时,单次检测不合格值每超过最大/小限值一次扣0.2分,但最多扣2分。

(3)对超标无情况说明和分析的,每次扣0.2分。

1.2.2评价要求:

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耗氧量、铁、锰,每日一次,各检测项目年合格率≥95%。

(4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检查全年水质报表,计算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耗氧量、铁、锰的年合格率。

(2)各检测项目年合格率的标准计算方法:

以全年所有日检测记录为统计依据,

各检测项目年合格率=某检测项目年检测合格次数/某检测项目年检测总次数。

各检测项目年合格率≥95%。

(3)各检测项的单次检测不合格值应小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相应限值。

——评分标准

(1)与要求比较每项检测项目合格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

(因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0时,出厂水耗氧量按<3.0mg/L计。

)低于90%,取消评审资格。

(2)各检测项的单次检测每超标一次,扣0.5分,但最多扣2.5分。

(因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0时,出厂水耗氧量按<3.0mg/L计。

1.2.3评价要求:

其余常规检测项目及非常规检测项目(可能含有的),每月一次。

各检测项目年合格率≥95%。

(3.5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检查全年水质报表,计算其余常规检测项目及非常规检测项目(可能含有的)的年合格率。

可能含有的非常规指标是指:

①近两年非常规全项检测中曾检测到的指标(毒理指标及影响较大的指标)。

②当地政府或供水企业根据当地可能存在的污染物确定的指标。

(2)各检测项目年合格率的标准计算方法:

以全年所有日检测记录为统计依据,

各检测项目年合格率=某检测项目年检测合格次数/某检测项目年检测总次数。

各检测项目年合格率≥95%。

(3)毒理指标有检出的,应查明原因,并寻求有效的解决措施。

——评分标准

(1)与指标限值比较,每项检测项目年合格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直至扣完。

(2)各检测项的单次检测不合格值每超过限值一次扣0.5分,但最多扣2分。

(3)毒理指标有检出的,酌情扣分。

1.2.4评价要求:

其余非常规检测项目每年至少检测二次,年合格率≥95%。

(3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检查全年水质报表,计算其余非常规检测项目的年合格率。

(2)年合格率的标准计算方法:

以全年检测的所有记录为统计依据。

年合格率=所有检测项目年检测合格次数/所有检测项目年检测总次数。

年合格率≥95%。

(3)各检测项的单次检测不合格值应小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相应限值。

——评分标准

(1)与要求比较,年合格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

(2)各检测项的单次检测不合格值每超过限值一次扣0.5分,最多扣2分。

1.2.5评价要求:

水厂化验室仪器人员配置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5分)

现代化水厂厂级化验室仪器设备人员配备要求

项目

仪器类别

数量

分值

备注

计量仪器

(1分)

*分析天平

1台

0.1

注:

1、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配置的增减。

其余玻璃器皿的配置略。

2、无菌室面积包括缓冲间、操作间等面积的总和。

*分光光度仪

1台

0.1

*散射光浊度仪

2台

0.2

酸度计

1台

0.1

生物显微镜

1台

0.1

*滴定玻璃仪器

4套

0.2

比色玻璃仪器

5套

0.2

其他设备

(0.5分)

高温炉

1台

0.05

烘箱

2台

0.05

*生化培养箱

2台

0.10

水浴锅

2台

0.05

电热板

1台

0.05

冷藏柜

1台

0.05

标准物质

1套

0.10

混凝搅拌试验仪

1套

0.05

环境

(0.5分)

实验室面积

恒温面积

≥80m2

0.1

无菌室

≥20m2

0.1

其他面积

≥20m2

0.1

有良好的通风、除湿设备

——

0.2

人员

(3分)

检测人员

不少于4人(其中1-2人具有指导工艺生产的能力)

0.5

项目

仪器类别

数量

分值

备注

上岗资格,培训

1

理论及操作技术能力

1.5

——评价内容与方法

(1)现场查看,水厂化验室检验仪器设备配置是否符合表2要求。

(2)主要的计量器具(打*的)应经过检定(校准),且应在有效期内,其他设备完好。

(3)对人员理论及实际操作能力,对生产控制的指导能力进行考核评价。

(4)水厂对检测人员的配置(学历、综合素质)、培训等的重视程度、对检测工作质量、数据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评分标准

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分。

2净水工艺(18分)

2.1混合、絮凝、沉淀(6.5分)

2.1.1评价要求:

根据原水水质及水质变化的实际情况,加药间应配备相应的多种净水药剂,如混凝剂、助凝剂、助滤剂、pH值调节剂、氧化剂、吸附剂等,并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模拟原水水质受到突发性污染时的净水工艺试验研究。

(4.5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由省评审专家组现场检查时,根据前述水源保护和原水监测所提供的原水水质资料,分析所配备药剂是否符合要求。

(2)除浊,应配混凝剂、助凝剂、助滤剂;除藻、除铁、锰应配氧化剂;水库水,强化混凝、出厂水调整pH值应配pH值调节剂;除有机物、应对突发性污染,应配氧化剂、吸附剂或与PAC联用。

(3)检查所有药剂(除液氯外)是否具有卫生许可证,液氯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药剂应计量投加。

(5)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不同原水水质突变(如浊度突变、有机污染、铁锰超标、藻类变化等)情况下的模拟净水工艺试验(化验室的小试或模拟装置的中试),做好试验数据分析与总结,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措施,用于指导今后水厂生产运行。

——评分标准

(1)应配而未配的每少一种药剂或每有一种药剂无证扣1分,直至扣完。

(2)每有一种药剂未计量投加,扣0.5分,直至扣完。

(3)未开展模拟净水工艺试验,扣2分。

2.1.2评价要求:

沉淀池出水浊度24小时在线检测,正点记录。

(0.5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现场检查,沉淀池出水浊度是否24小时在线检测,正点记录。

——评分标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1.3评价要求:

沉淀池出水浊度≤水厂内控标准,合格率≥95%。

(1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检查全年记录,按沉淀池出水浊度≤水厂内控标准来计算沉淀水浊度合格率。

(2)沉淀水浊度合格率标准计算方法:

以全年所有正点记录为统计依据,(仪表故障期间,由化验室按正点检测一次的频率进行水质取样化验)。

合格率=年检测合格次数/年检测总次数。

沉淀水浊度合格率≥95%

(3)单次检测不合格值应≤水厂内控标准的1.3倍。

——评分标准

(1)沉淀水浊度合格率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单次检测不合格每超过最大限值一次扣0.1分,最多扣0.5分。

2.1.4评价要求:

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测定(或推算确定),内容:

混合时间、絮凝池流速及停留时间。

(0.

5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查看混合时间、絮凝池流速及停留时间的测定记录。

——评分标准

每少测一项扣0.2分,直至扣完。

2.2过滤(2分)

2.2.1评价要求:

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测定,并进行分析评估,内容:

每格滤池的滤速、滤料级配、含泥率、反冲强度、膨胀率、反冲开始和结束时浊度。

(1.5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查看滤速、滤料级配、含泥率、反冲强度、膨胀率、反冲开始和结束时浊度的测定记录,以及参数测定评估情况。

——评分标准

每少测一项或未评估参数的合理性,扣0.2分,直至扣完。

2.2.2评价要求:

每组或每格滤池出水浊度,每格水头损失、运行周期24小时在线检测,正点记录。

(0.5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现场检查,每组或每格滤池出水浊度,每格水头损失、运行周期是否24小时在线检测,正点记录。

——评分标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3消毒(1.5分)

2.3.1评价要求:

每年进行一次清水池CT值(C为消毒剂浓度,T为消毒反应时间)的技术测定(或推算确定),当采用液氯/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消毒时,应充分混合,与水体有效接触时间大于30min。

当采用氯胺形式消毒时,有效接触时间应大于2小时。

(0.5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检查测定记录。

——评分标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3.2评价要求:

每两年至少对清水池清洗一次,有清洗、检测记录。

(0.5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现场查看清水池内有无杂质和生物滋生。

(2)检查清洗、检测记录是否清洁、完整。

——评分标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3.3评价要求:

清水池的检测孔、通气孔和人孔必须有防水质污染的防护措施。

清水池的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0.5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现场检查实际情况。

——评分标准

每有一项措施不到位或不符合要求扣0.2分,直至扣完。

2.4生物预处理(1.5分)

2.4.1评价要求:

对不同形式生物预处理每年进行一次相关技术测定(或推算确定),内容:

水力停留时间、气水比、水头损失(对生物滤池)等。

(0.3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查看水力停留时间、气水比、水头损失(对生物滤池)的测定记录。

——评分标准

每少测一项扣0.15分,直至扣完。

2.4.2评价要求:

生物预处理工艺出水氨氮≤水厂内控标准,合格率≥95%。

(0.5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检查全年记录(每日至少检测1次),按生物预处理工艺出水氨氮≤水厂内控标准来计算其合格率。

(2)生物预处理工艺出水氨氮合格率标准计算方法:

以水厂化验室全年所有检测数据为统计依据。

合格率=年检测合格次数/年检测总次数。

生物预处理工艺出水氨氮合格率≥95%

(3)单次检测不合格值应≤水厂内控标准的1.5倍。

——评分标准

(1)生物预处理出水氨氮合格率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单次检测不合格每超过最大限值一次扣0.1分,直至扣完。

2.4.3评价要求:

每组或每格生物预处理出水溶解氧(DO)应在2.0mg/L以上,合格率≥95%。

24小时在线检测,正点记录。

(0.2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现场检查,每组或每格生物预处理出水溶解氧是否24小时在线检测,正点记录。

(2)检查全年记录,溶解氧合格率标准计算方法:

以全年所有正点记录为统计依据,(仪表故障期间,由化验室按正点检测一次的频率进行水质取样化验)。

合格率=年检测合格次数/年检测总次数。

溶解氧合格率≥95%

(3)溶解氧单次检测不合格值不应低于1.40mg/L。

——评分标准

(1)无在线检测溶解氧,本条不得分。

(2)生物工艺单元溶解氧合格率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3)单次检测不合格值每低于1.40mg/L一次,扣0.1分,直至扣完。

2.4.4评价要求:

每年至少对生物预处理池清洗、检修一次,有清洗、检修记录。

(0.5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现场查看生物预处理池填料、曝气等实际运行工况。

(2)检查清洗、检修记录是否清洁、完整。

——评分标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现场查看生物预处理池填料、曝气设施,有损坏情况的酌情扣分,最多扣0.2分。

2.5臭氧——生物活性炭处理(2.5分)

2.5.1评价要求:

应保持接触池出水中余臭氧浓度0.05mg/L——0.20mg/L,合格率≥95%。

(0.3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现场检查,臭氧接触池出水端是否设置水中余臭氧监测仪,24小时在线检测,正点记录;或用便携式余臭氧测定仪,每4小时检测一次,进行记录。

(2)检查全年记录,水中余臭氧合格率标准计算方法:

以全年所有记录为统计依据(仪表故障期间,由化验室按每天检测两次的频率进行水质取样化验)。

合格率=年检测合格次数/年检测总次数。

水中余臭氧合格率≥95%

——评分标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5.2评价要求:

活性炭滤池出水CODMn≤水厂内控标准,合格率≥95%。

(1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检查全年记录,按活性炭滤池出水CODMn≤水厂内控标准来计算其合格率。

(2)活性炭滤池出水CODMn合格率标准计算方法:

以水厂全年所有检测数据为统计依据。

合格率=年检测合格次数/年检测总次数。

活性炭滤池出水CODMn合格率≥95%

(3)单次检测不合格值应≤水厂内控标准的1.3倍。

——评分标准

(1)活性炭滤池出水CODMn合格率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单次检测不合格每超过最大限值一次扣0.1分,最多扣1分。

2.5.3评价要求:

对于水厂消毒工艺前是下向流活性炭滤池的,每组或每格滤池出水浊度,每格水头损失,运行周期应24小时在线检测,正点记录。

活性炭滤池出水浊度≤水厂内控标准,合格率≥95%。

(0.5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现场检查,每组或每格活性炭滤池出水浊度,每格水头损失、运行周期是否24小时在线检测,正点记录。

(2)检查全年记录,按活性炭滤池出水浊度≤水厂内控标准来计算合格率。

(3)活性炭滤池出水浊度合格率标准计算方法:

以全年所有正点记录为统计依据,(仪表故障期间,由化验室按正点检测一次的频率进行水质取样化验)。

合格率=年检测合格次数/年检测总次数。

活性炭滤池出水浊度合格率≥95%

(4)单次检测不合格值应≤水厂内控标准的1.3倍。

——评分标准

(1)无在线检测的,本条不得分。

(2)活性炭滤池出水浊度合格率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3)单次检测不合格每超过最大限值一次扣0.1分,最多扣0.3分。

2.5.4评价要求:

对于下向流活性炭滤池,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测定(推定),内容:

每格活性炭滤池的滤速、滤料级配、含泥率、反冲强度、膨胀率、反冲开始和结束时浊度。

(0.2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查看滤速(要求空床停留时间>10min)、反冲强度、膨胀率、滤料级配、含泥率、反冲开始和结束时浊度的测定记录。

——评分标准

每少测一项扣0.1分,直至扣完。

2.5.5评价要求:

应定时观察臭氧浓度监测仪,尾气最终排放浓度≤0.1mg/L,合格率≥95%。

(0.5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现场检查,臭氧尾气消除装置配置的合理性及运行情况。

是否设置臭氧浓度监测仪,24小时在线检测,正点记录;仪器故障期间,可用便携式臭氧测定仪,每4小时检测一次,进行记录。

(2)检查全年记录,臭氧尾气排放浓度合格率标准计算方法:

以全年所有记录为统计依据(仪表故障期间,以便携式臭氧测定仪检测数据为准)。

合格率=年检测合格次数/年检测总次数。

臭氧尾气排放浓度合格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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