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浙江省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厂评价标准实施细则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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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浙江省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厂评价标准实施细则版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城市供水

现代化水厂评价标准实施细则

(2008版)

(征求意见稿)

一、说明

1、为推动浙江省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厂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指导全省城市供水企业净水厂的现代化建设与管理,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厂评价标准》(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有关条文,凡是与《浙江省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厂评价标准》(试行)中相应条文不同的部分,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3、申报现代化水厂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所在供水企业应是省、市城市水业(供水)协会的会员单位。

(2)须具有一定规模的水厂:

设计能力≥5×104m3/d,并且实际最高日负荷率≥60%。

(注:

实际最高日负荷率按申报日期上一年度最高日供水量计)

(3)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通过包含水厂也可)。

(4)出厂水质应达到本标准的出厂水水质要求。

(5)连续三年没有发生责任性水质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

(注:

按申报日期起前三年计算)

4、现代化水厂评价标准的评分项目的分值为:

1、水质要求(25分);2、净水工艺(13分);3、电气机械设备(17分);4、自动化和信息化(20分);5、管理科学(11分);6、安全生产(4分);7、环境优美(10分)。

共7个部分,68个项目。

评价总分为100分。

当考评总分在90分及以上时,可评为合格的现代化水厂。

5、本标准涉及要求执行的水质规定,除注明外均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执行。

6、申报办法

(1)凡申报现代化水厂的单位,应先按本标准自查,认为符合要求,写出自评报告,向当地市水协申报,并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当地市水协组织复查,认定基本符合后,写出复查报告,再向省水协申报。

(3)由省水协组织评审专家组现场检查考评,提出评审报告,符合要求的报省水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4)现代化水厂由省水协授牌,发给证书。

每三年复审一次,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7、除特别注明外,实施细则中的每一小项均以申报日期上一年度(全年)的数据为考核依据。

8、对部分水厂来说,某些项目无法考核(如:

无进水、出水泵房的水厂,使涉及“泵房”的项目无法考核)时,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这些项目没有考核就不能得分,同时总分值也作相应变动(即从考核总分值中减去不得分项目的分值)。

最后得分按比例折算成百分制的得分。

9、检查考核水质数据时,每日检测项目查看水厂水质检测报告报表。

为了确认检测数据的可靠性,由浙江省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网负责进行盲样考核,并对检验人员进行提问考核,查看相关原始记录。

每月检测和每年检测项目应由取得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10、各检验仪器设备(含在线)必须经过校准/检定且在有效期内,确保量值溯源。

仪器(含在线,流量计除外)的自检、自校至少每周/月一次。

省水协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审核时,应对检测仪器(含在线,不同检测项目)的完好性和检测数据的正确性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应合格。

11、评分细则中涉及设备运转情况“完好”的考评及设备完好率、配水电耗、水泵综合效率、工艺技术参数的测定(或推算)方法等可参照参考资料中的相关内容。

12、本实施细则由省水协科技委组织起草并负责解释。

二、评分细则

1水质要求(25分)

1.1水源保护及原水监测(7.5分)

1.1.1评价要求:

已制定由地方政府颁布的水源保护条例,设立醒目的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和严禁事项告示牌。

(2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检查水源保护条例是否由政府部门颁布,且是否现行有效。

(2)现场查看水源保护区标志牌是否醒目、清洁、完整。

(3)现场查看水源保护区严禁事项告示牌是否醒目、清洁、完整。

——评分标准

每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扣1分,直至扣完。

1.1.2评价要求:

原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要求。

(1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检查全年水质评价报告和随机抽查1/3月份的原水水质报表,水源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要求。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而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水源水质超标项目经水厂净化处理后,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评分标准

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基本指标达到

类指标限值,补充指标达标或经处理后达标的,特定指标达到指标限值的得分,有1项指标不达标不得分。

1.1.3评价要求:

原水监测(采样点、频率、检测项目)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水质监测的相关要求。

(2.5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采样点为原水取水口或水厂进水口(管)。

(2)随机抽查全年1/3月份的原水水质报表,水源水测定项目和频率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每日一次;GB3838中有关水质检验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共29项每月一次。

——评分标准

采样点、频率、检测项目每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扣1分,直至扣完。

1.1.4评价要求:

每年定期对水源水质调查不少于二次,全分析,检测项目应符合国家与省的相关规定。

(2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检查是否开展水源水质调查及形成水源水质评价报告。

(2)水源水质调查检测项目必须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相关要求。

(3)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评分标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1.2出厂水水质要求(17.5分)

出厂水水质应按现代化水厂出厂水优质标准评价。

现代化水厂出厂水优质标准

序号

检测项目

单位

限值

备注

1

色度(铂钴标准)

≤5

不得有异色

2

臭和味

0

口感好

3

浑浊度

NTU

≤0.1

4

mg/L

≤0.2

5

mg/L

≤0.05

6

pH

7.0~8.5

7

耗氧量

mg/L

≤2.0

水源水≥6.0时,≤3.0

8

菌落总数

CFU/mL

≤30

9

三氯甲烷

mg/L

≤0.030

10

总三卤甲烷

mg/L

≤0.080

或各单项比之和值<0.8

11

总有机碳

mg/L

≤4.0

12

亚硝酸盐(以N计)

mg/L

≤0.1

说明:

其余检测项目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相同。

1.2.1评价要求:

浊度、余氯、pH值24小时在线检测,正点记录,各检测项目年合格率≥95%。

(必备条件)

——评价内容与方法

(1)检查浊度、余氯、pH值在线检测仪表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全年水质报表,计算浊度、余氯、pH值的年合格率。

(3)各检测项年合格率的标准计算方法:

以全年所有正点记录为统计依据(仪表故障期间,由化验室按正点检测一次的频率进行水质取样化验)。

浊度、余氯、pH值各单项年合格率=某检测项目年检测合格次数/某检测项目年检测总次数。

各检测项目年合格率应≥95%。

(4)当符合条件时,各检测项的单次检测不合格值应满足以下要求:

浊度≯1NTU;游离氯≮0.20mg/L;pH值≮6.50或≯8.50。

——评分标准

(1)各检测项年合格率达不到要求,则取消评审资格。

(2)符合条件时,单次检测不合格值每超过最大/小限值一次扣0.2分,但最多扣2分。

1.2.2评价要求:

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CODMn、铁、锰,每日一次,各检测项目年合格率≥95%。

(5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检查全年水质报表,计算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CODMn、铁、锰的年合格率。

(2)各检测项目年合格率的标准计算方法:

以全年所有日检测记录为统计依据,

各检测项目年合格率=某检测项目年检测合格次数/某检测项目年检测总次数。

各检测项目年合格率≥95%。

(3)各检测项的单次检测不合格值应小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相应限值。

——评分标准

(1)与要求比较每项检测项目合格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

(因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0时,出厂水耗氧量按≤3.0mg/L计。

)低于90%,取消评审资格。

(2)各检测项的单次检测每超标一次,扣0.5分,但最多扣2.5分。

(因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0时,出厂水耗氧量按≤3.0mg/L计。

1.2.3评价要求:

其余常规检测项目及非常规检测项目(可能含有的),每月一次。

各检测项目年合格率≥95%。

(4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检查全年水质报表,计算其余常规检测项目及非常规检测项目(可能含有的)的年合格率。

可能含有的非常规指标是指:

①近两年非常规全项检测中曾检测到的指标。

②当地政府或供水企业根据当地可能存在的污染物确定的指标。

(2)各检测项目年合格率的标准计算方法:

以全年所有日检测记录为统计依据,

各检测项目年合格率=某检测项目年检测合格次数/某检测项目年检测总次数。

各检测项目年合格率≥95%。

(3)各检测项的单次检测不合格值应小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指标限值。

——评分标准

(1)与要求比较,每项检测项目年合格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直至扣完。

(2)各检测项的单次检测不合格值每超过限值一次扣0.5分,但最多扣2分。

1.2.4评价要求:

其余非常规检测项目每年至少检测二次,年合格率≥95%。

(3.5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检查全年水质报表,计算其余非常规检测项目的年合格率。

(2)年合格率的标准计算方法:

以全年检测的所有记录为统计依据。

年合格率=所有检测项目年检测合格次数/所有检测项目年检测总次数。

年合格率≥95%。

(3)各检测项的单次检测不合格值应小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相应限值。

——评分标准

(1)与要求比较,年合格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

(2)各检测项的单次检测不合格值每超过限值一次扣0.5分,但最多扣2分。

1.2.5评价要求:

水厂化验室检测仪器配置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5分)

现代化水厂厂级化验室检测仪器设备配备要求

项目

仪器类别

数量

分值

备注

小型仪器

(2分)

分析天平

1台

0.25

注:

1、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配置的增减。

其余玻璃器皿的配置略。

2、无菌室面积包括缓冲间、操作间等面积的总和。

分光光度仪

1台

0.50

散射光浊度仪

2台

0.25

酸度计

1台

0.25

生物显微镜

1台

0.25

滴定玻璃仪器

4套

0.25

比色玻璃仪器

5套

0.25

其他设备

(1分)

高温炉

1台

0.10

烘箱

2台

0.10

生化培养箱

2台

0.10

水浴锅

2台

0.10

电热板

1台

0.10

冷藏柜

1台

0.10

标准物质

1套

0.20

混凝搅拌试验仪

1套

0.10

通风柜

1套

0.10

环境

(1分)

实验室面积

恒温面积

≥80m2

0.25

无菌室

≥20m2

0.25

其他面积

≥20m2

0.25

有良好的通风、除湿设备

——

0.25

人员

(1分)

检测人员

不少于4人(其中1-2人具有指导工艺生产的能力)

1

——评价内容与方法

(1)现场查看,水厂化验室检验仪器设备配置是否符合表2要求。

(2)所有计量器具应经过检定、校准,且应在有效期内,其他设备完好。

——评分标准

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分。

2净水工艺(13分)

2.1混合、絮凝、沉淀(7分)

2.1.1评价要求:

根据原水水质及水质变化的实际情况,加药间应配备相应的多种净水药剂,如混凝剂、助凝剂、助滤剂、pH值调节剂、氧化剂、吸附剂等。

(4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由省评审专家组现场检查时,根据前述水源保护和原水监测所提供的原水水质资料,分析所配备药剂是否符合要求。

(2)除浊,应配混凝剂、助凝剂、助滤剂;除藻、除铁、锰应配氧化剂;水库水,强化混凝、出厂水调整pH值应配pH值调节剂;除有机物、应对突发性污染,应配氧化剂、吸附剂或与PAC联用。

(3)检查所有药剂(除液氯外)是否具有卫生许可证,液氯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评分标准

应配而未配的每少一种药剂或每有一种药剂无证扣0.8分,直至扣完。

2.1.2评价要求:

沉淀池出水浊度24小时在线检测,正点记录。

(1.4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现场检查,沉淀池出水浊度是否24小时在线检测,正点记录。

——评分标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1.3评价要求:

沉淀池出水浊度≤水厂内控标准,合格率≥95%。

(1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检查全年记录,按沉淀池出水浊度≤水厂内控标准来计算沉淀水浊度合格率。

(2)沉淀水浊度合格率标准计算方法:

以全年所有正点记录为统计依据,(仪表故障期间,由化验室按正点检测一次的频率进行水质取样化验)。

合格率=年检测合格次数/年检测总次数。

沉淀水浊度合格率≥95%

(3)单次检测不合格值应≤水厂内控标准的1.3倍。

——评分标准

(1)沉淀水浊度合格率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单次检测不合格每超过最大限值一次扣0.1分,最多扣0.5分。

2.1.4评价要求:

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测定(或计算推定),内容:

混合时间、絮凝池流速及停留时间。

(0.6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查看混合时间、絮凝池流速及停留时间的测定记录。

——评分标准

每少测一项扣0.2分。

2.2过滤(3.5分)

2.2.1评价要求:

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测定,内容:

每格滤池的滤速、滤料级配、含泥率、反冲强度、膨胀率、反冲开始和结束时浊度。

(1.5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查看滤速、滤料级配、含泥率、反冲强度、膨胀率、反冲开始和结束时浊度的测定记录。

——评分标准

每少测一项扣0.2分,直至扣完。

2.2.2评价要求:

每组或每格滤池出水浊度、水头损失、运行周期24小时在线检测,正点记录。

(2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现场检查,每组或每格滤池出水浊度(或粒度)、水头损失、运行周期是否24小时在线检测,正点记录。

——评分标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3消毒(2.5分)

2.3.1评价要求:

每年进行一次清水池CT值(C为消毒剂浓度,T为消毒反应时间)的技术测定(或计算推定)。

(0.5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检查测定记录。

——评分标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3.2评价要求:

每年至少对清水池清洗一次,有清洗、检测记录。

(2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检查清洗、检测记录是否清洁、完整。

(2)现场查看清水池内有无杂质和生物滋生。

——评分标准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3电气机械设备(17分)

3.1总体要求(4分)

3.1.1评价要求:

水厂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完好率A1>99%,A2>98%。

有合理的备用设备。

(1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设备完好率A1,是以“台日”为计算单位,以全厂取水、送水泵房的水泵机组作为考核对象。

用于评价考核期间水厂主要机泵的平均设备完好率。

被考核的水厂应准备齐全有关统计资料,通过核对与计算得出A1(设备完好标准、A1的测算方法可参照参考资料),计算结果应满足A1>99%。

(2)设备完好率A2,是以设备加权台数为计算单位,以水厂所有设备为考核对象。

被考核水厂应提供全厂设备加权台数统计表(可参照参考资料)。

本项内容是现场实测设备完好率,考核组应现场巡检水厂所有设备,找出其中的不完好设备,从而计算出A2(可参照参考资料),计算结果应满足A2>98%。

——评分标准

A1及A2均符合要求可得1分,二者中有一项不符合不得分。

3.1.2评价要求:

有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台帐、设备维护、检修制度、用电安全、事故管理等),主要岗位和重要设备有操作、检修、调试规范。

(1.5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有完整的设备采购、封存、转移、报废制度。

(2)有健全的设备台帐管理制度(设备的分类与编号,台帐)。

(3)有健全的维护、保养制度。

要求如下:

a、明确规定维护、保养的条件和计划。

b、主要设备的维护、保养有具体的步骤和要求及责任人。

c、维护、保养应有详细的记录。

(4)有健全的检修制度,要求如下:

a、建立以设备状态为基础的预知检修制度,配备足够的设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仪器仪表。

各类设备都有检修调试规范。

b、建立设备的巡检、点检制度。

上述内容要有责任人及详细的记录。

c、定期分析设备状态(运行台时、振动、温度、噪声、磨损、腐蚀、各项性能参数、安全防护装置、控制系统、计量仪表、液压系统、动力消耗等),在此基础上确定的设备检修(含调试)计划。

d、设备检修后的详细记录(包括调试与试运转记录)。

(5)有健全的事故管理制度。

(6)有健全的操作规范,操作规范应符合以下要求:

a、包含主要生产工艺,其中至少含有中控调度、加氯(或其他消毒)、加矾、滤池反冲洗、机泵操作、高低配倒闸操作等。

b、在关键岗位及设备处有明确的操作规范指导牌(卡),至少包括加氯、配电室、泵房、反冲洗室(含鼓风机操作规程)、中控室等。

(7)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具备完善的用电安全制度。

高配应有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均应持证上岗。

安全用具、防小动物设施、二票合格率符合要求。

——评分标准

第四项不符合要求扣0.3分;其它各项达不到要求每项扣0.5分,直至扣完。

若每项包含有较多考核内容时,用以下标准来界定:

90%以上考核内容符合要求,该项不扣分;否则,扣0.5分(第四项为0.3分)。

3.1.3评价要求:

配水电耗符合如下要求(1.5分)

水厂规模(万m3/d)

5—10

11—30

31—60

≥61

配水电耗(KWh/KM3.MPa)

405

400

390

380

——评价内容与方法

配水电耗系指水厂二泵房向城市管网输配水所消耗的单位电量,用来考核配水机组的综合效率的高低(以下称“二泵房配水电耗”)。

只有进水泵房而无出水泵房的水厂,应考核进水泵房的取水电耗(以下称“一泵房取水电耗”)。

没有进水、出水泵房的水厂,本项不考核,不得分,但总分值也应作相应调整。

配水电耗考核标准中的水厂规模指设计规模。

该标准适用“二泵房配水电耗”。

对“一泵房取水电耗”考核时也可采用该标准,但标准值需乘以0.95的系数。

本项考核分为二个内容:

“统计配水电耗”——指水厂根据每日报表统计计算的结果;“实测配水电耗”——指在现场实测的结果。

(1)统计配水电耗

测算方法可参照参考资料,水厂应提供考核期的全部资料及配水电耗计算值,考核组核对确认该“统计配水电耗”值。

(2)实测配水电耗

首先检查核对水厂的“统计配水电耗”数值是否符合要求,在“统计配水电耗”合格情况下可进行现场实测,“统计配水电耗”不合格时不予实测。

现场实测可参照参考资料要求进行。

——评分标准

“统计配水电耗”和“实测配水电耗”检查标准相同。

二个配水电耗均符合要求时,可得1.5分。

二者有一项不合格时不得分。

3.2电气配置要求(5分)

3.2.1评价要求:

供电可靠性:

须有独立双电路供电。

运行方式为双路电源同时用或一用一备,操作方式为先通后断或先断后通模式。

全厂功率因数大于92%,有合理的补偿模式。

(1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现场核实水厂是否有可靠的双路电源(10KV或35KV)及可靠性较高的运行方式,核对与电力局签订的“供用电协议”。

(2)检查前六个月全厂平均功率因数是否大于92%。

(3)检查无功补偿模式是否合理、高效。

——评分标准

(1)双路10KV供电,二路同时用(或一用一备),先通后断(或先断后通)模式,具有较高供电可靠性的,可得0.7分。

双路35KV供电,或一路35KV另一路10KV供电,也符合本条要求可得0.7分。

单路10KV或单路35KV供电的,不能得分。

(低压380伏供电或自备油机发电,因容量有限,评分时不能作为一路电源来考虑)。

(2)检查前六个月全厂平均功率因数大于92%,可得0.2分。

(3)无功补偿模式(0.1分):

a、《大容量负载就地补偿》+《小容量负载400V母线集中补偿》相结合模式可得0.1分。

b、全厂全部为380V低压电机,在400V母线上分别作集中补偿的也可得0.1分。

C、在高压10KV母线集中补偿的可按下面三种情况作出评分:

高配附设在二泵房内,且二泵房使用10KV电动机,可得0.1分;高配与二泵房分设二处不得分;全厂均采用400V低压电机不得分。

3.2.2评价要求:

高压配电设备采用金属铠装中置柜,选用真空或SF6断路器,二次回路配备微机综合保护装置并带后台监控系统。

(1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首先进行全厂所有高压开关柜的检查,必须全部是完好设备(参见设备完好标准),这是本项的必备条件,在必备条件合格情况下方可进行下面的评分。

(2)柜型式首选为金属铠装中置手车柜,对于落地手车柜、新型固定柜、充气柜、环网柜等也可使用。

在评分上按柜型不同稍有差别。

(3)高压柜内最重要的元器件—断路器应采用真空或SF6断路器。

(4)二次回路配备微机综合保护装置并带后台监控系统。

——评分标准

(1)柜型(0.3分)

中置柜得0.3分,充气柜得0.2分,环网柜得0.2分,落地手车柜得0.1分,新型固定柜得0.1分。

(2)断路器(0.5分)

真空断路器得0.5分,SF6断路器得0.4分,油断路器得0分。

(注:

对于不带断路器的高压柜,如隔离柜、压变柜、电容柜等,本项得分和本系统的断路器柜相同。

(3)二次回路配置(0.2分)

采用微机综合保护装置并带后台监控系统得0.2分,

微机综合保护装置不带后台监控系统得0.1分

采用传统电磁型继电保护得0分。

(4)水厂配置多种类型的柜,有的符合得分要求,有的不符合得分要求,可按比例折算分值。

(如全厂共10台柜,逐台打分后总共得8分,折算比例为8÷10=0.8,实际得分应为:

本项分值×折算比例=1分×0.8=0.8分)

3.2.3评价要求:

变压器以采用干式、节能型变压器为主。

节能水平不低于S9系列。

(1分)

——评价内容与方法

(1)首先检查变压器是否是“完好设备”,这是必备条件。

只有在设备全部运行在“完好”状态时才能进行下面评分。

(2)要求节能水平在S9系列以上。

对于10KV电压等级要求为干式变压器,35KV不作要求。

(3)节能水平以型号系列作为判别依据(与S9相比较)。

——评分标准

(1)采用SC9、SCB9、SC10、SCB10、SG10、SGB10、SGB11等,或其它与其节能水平相近的10KV干式变压器可得1分。

(2)采用S9、S11等油浸变压器,35KV电压等级的得1分,10KV电压等级的得0.8分。

(3)采用SL7、S7、及64标准、73标准变压器,不得分。

(4)厂内有多台变压器,按比例折算分值,方法与3.2.2条相同。

3.2.4评价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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