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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论文范文

案例教学法是法律教育中一种不可缺少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与传统的教育模式互为补充,下文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篇1案例分析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

摘要近几年,出现了很多社会反响强烈的,多数人认为完全可以避免的,因为各种疏忽而导致的未成年人死亡案例,本文通过对此类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剥夺监护权儿童福利体系社区照顾强制举报制度无论是对未成年人或成年人,我国监护制度皆存在诸多缺陷,例如公权力介入力度不足、剥夺监护权利实行困难等,但受几千年来儒家文化的熏陶——“鸦有反哺,羊知跪乳”之“孝”的影响,即使在监护体制极度缺乏完善的今天,我国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接受的照顾也远好于未成年人,就如很多情况下,“一人弃父母不赡养”会被编排成一部家庭伦理剧,而“一人弃婴”只能作为一条社会新闻播放。

但随着二代独生子女的出现,越来越多的父母对未成年人保护有了更多的感同身受,近几年出现的一些由于监护制度缺陷而危害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的案例,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尤其是监护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

一、案例回顾

一南京两姐妹家中饿死①

2013年6月21日,由于母亲乐燕长期不归家,李氏两姐妹一名3岁、一名1岁饿死在反锁的家中。

事发时,两姐妹的父亲因涉毒还在服刑期,乐燕作为两姐妹唯一法定监护人,并没有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不但对女儿放任不管,甚至将家中门反锁,这是致使两姐妹死亡的最根本原因。

此外,好心邻居与亲属都曾经为两女孩提供过帮助,但都因负担过重而放弃;邻居和社区都曾考虑过送两姐妹到儿童福利机构,由于条件不符,孤儿院与儿童福利院无法接收;事发3个月前,因为长期无人照顾,姐姐曾经逃出家门一次,但被办事民警遇到后返还给其母。

事发前的种种他救与自救,没能使两姐妹逃离死亡。

二吸毒母亲被羁押三岁幼女饿死家中②

早在2021-2022年曾经发生过与上一案例相似的事件,成都一名母亲李桂芳在超市行窃时被办案民警发现吸毒史,民警将其送往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3岁幼女饿死在反锁的家中。

与上案也有不同,此案中,李桂芳曾告知办案人员家有幼女,并要求其通知自己二姐照顾孩子,但工作人员最终并未联系到李的家人,照顾孩子的事情被忽视。

三母亲虐杀亲生女儿③

2012年11月2日,阿英将自己八岁女儿欣欣杀死,并放火焚尸。

阿英女儿6岁前一直与外婆生活,她平日十分宠爱4岁的儿子,对女儿漠不关心,杀害女儿后,怕自己丈夫与母亲责怪,所以选择焚尸。

二、从案例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

从法律层面来说,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在监护制度中,缺乏公权力的介入。

从人情习惯来讲,受几千年来大家长思想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监护是“家事”,甚至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也是由于这种思想,邻居等“旁人”显然会选择袖手旁观。

这些正反应了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没有明确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化原则”

案例1与案例3中,两位母亲因为吸毒与偏爱,根本没有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办案民警更是忽视孩子的个人安全,只以办结案为目标。

虽然我国法律也有一些零散的关于儿童权益的规定,例如《婚姻法》在判决离婚时,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应以子女权益为原则判决。

但由于“儿童最大利益化原则”没有被明确写入到相关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只在特定情况下才意识到儿童利益显然是不够的,这种保护应该是时时刻刻的,上升到立法层面,才能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

二国家应以公权力介入监护制度

《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都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不合格监护人的资格。

可以看出,我国的监护制度还比较被动:

对于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剥夺需要“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且规定模糊,提交申请者无明确指向与范围。

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显然应该从被动变为主动,若有邻居或者社区工作人员提出儿童被虐待的可能,公权力应毫不犹豫的介入调查,案例1中,如果邻居和社区的反映能被重视,也许悲剧不会发生。

德国联邦法院在1960年的判决中就明确表示:

监护制度乃国家执行其对国民之公法上的保护任务;《法国民法典》第427条规定:

“监护是对儿童的保护,属于公共性质的责任。

”国家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危害到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不良因素做出主动出击,而非被动等待。

三未建立完整的未成年人监护体系

撤销监护权不应该只是响应问题,后续还应解决问题,但我国还没有建立完整监护体系,导致处理监护案件陷入瓶颈。

如果居民法律意识提高,树立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太多的监护权质疑的申请,法院是否可以及时处理;即使剥夺了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没有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又由谁来照顾,具体有怎样的操作程序,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一些完善监护制度的建议

一多方合作建立未成年人监护机制

1.设立专门机构处理未成年人监护问题

纵观各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都有专门机构来处理此类问题。

德国有监护法院负责监护人的选定,在无合适监护人时,有青少年局作为监护机构行使监护责任;在日本,家庭法院专门负责监护人的选任;法国的监护人由亲属会议选定,监护人以亲属或有姻亲关系的人为首选,这些人必须接受监护任务,而且有未成年人住所所在地的监护法官负责管辖。

随着未成年人保护被各方认同,我国也应设立专门机构处理监护人的选任、监督等工作。

2.建立未成年人福利体系

我国目前的孤儿院,儿童福利机构都只接收孤残儿、弃儿、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处于服刑期、重残导致无能力监护、失踪,由于监护关系仍然存在,这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会被福利机构接收,这就是案例1中,无法将两姐妹送入福利机构的原因。

儿童福利机构也确实有其压力,以武汉市儿童福利院为例,252名员工要照顾600多名孤残儿童其中95%是残疾儿童④,残疾儿童更需要专业和耐心的护理,显然福利院接收事实无抚养儿童已缺乏能力。

所以,应该建立全面的未成年人福利体系,扩大未成年人的救助范围,或者扩大目前儿童福利院职能,对福利院规模、数量、工作人员进行扩充,或者可以以街道或乡镇为单位,建立专门儿童福利机构接收事实无抚养儿童。

3.赋权基层组织对未成年人生活情况进行监督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如果没有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在基层自治组织与社区工作的实践中,一名社区工作者大概服务400名居民,包括组织居民的自治活动、完成上级交付的行政工作,单位更是有其专业职能或经营目的。

无论是父母单位还是基层组织,由于职能定位所限,即使真正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工作,也不能做到事无巨细,反而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成长。

鉴于此类问题,可以将基层组织的监护责任改为授予其监护监督权,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照顾,一方面可以扩大监督范围,对家庭监护问题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可以减轻监护机构压力,降低成本。

二完善监护法律体制

1.细化监护制度法规

从未成年人何时需要变更监护人到撤销父母监护权的后续处理程序,包括父母应尽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监护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等规定都需要加以细化。

例如2011年轰动一时的“小悦悦事件”,路人的冷漠令人心惊,但父母的大意照顾也使人沉思,小悦悦离家半小时未能引起父母的注意,这种忽视,普遍存在与我国家长的子女照顾中,究其原因,还是由于立法上未对父母责任和义务进行限制,对未成年人的看管只停留在家庭自理层面。

2.完善《收养法》

目前我国儿童福利院在接收到流浪乞讨、被遗弃或因家庭暴力等等原因离家的儿童时,普遍做法是等候或寻找孩子的亲生父母,并将孩子返回家中,甚至有“只要找到父母,不会追究其丢失孩子的责任”的心态,但我们应认识到,有些时候,“逃家”反而是孩子聪明的选择,像案例1中的姐姐,她意识到了危险,曾经自救过,而正是抱着“回家才好”的这种心态,民警将女孩儿送返,从而将其推向最终悲剧。

但另一方面,虽然可以建立专门机构对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儿童的健康成长始终离不开家庭,家庭的温暖氛围是机构所不能模拟的。

所以,应当鼓励有能力的家庭对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进行收养,完善我国现行《收养法》:

降低收养条件,破除儿童收养垄断、扩大未成年人收养范围,保护收养人的权益,让更多有能力的家庭为这些儿童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同时减轻福利机构负担。

3.增加强制举报制度

诚然,在案例1中,邻居确实没有照顾女童的责任,社区也没有专项资金支持此类困难家庭,但可以建立强制举报制度,将邻居、相关工作人员的举报责任法定化。

这样也可以避免案例2中出现的女童被忽视的情况发生:

如果警方、工作人员皆以“已经联系过家属但未联系上,其他工作不属于自己职责”为由进行推脱,至少还有强制举报制度进行托底。

总之,未成年人的成长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在世界各国立法体系上都处在重要位置,且极尽详细,我国也应该尽快完善监护及其监督制度,建立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避免更多悲剧的发生。

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仅是家庭问题,更是社会的责任,国家的职责。

参考文献:

[1]王竹青,杨科监护制度比较研究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尚晓援,王小林中国儿童福利前沿2012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3]陈苇,谢京杰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兼论《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不足及其完善法商研究2021-20225

[4]朱千里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法制与社会20132上

[5]赵霖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思考——以监护的公法化为视角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1

[6]陈斌破除儿童收养垄断,回归自由收养制度新华月报20135上

篇2浅谈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课上的应用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法律教育中一种不可缺少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与传统的教育模式互为补充,对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乃至中国教育体制建设都产生了巨大的作用。

本文就案例教学法之于法律课的意义以及应用进行探讨,并指出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以期对法律课的教学提供借鉴。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律课应用

案例教学,是教师引用具体案例组织教学,提高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法。

在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是一种常用的方法,它起源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被介绍到中国,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不可缺少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

本文就案例教学法之于法律课的意义以及应用进行探讨,并指出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以期对法律教育提供借鉴。

一、运用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课上的意义

1.案例教学符合一般性的认知规律

学习过程不是一种被动或者简单的认知活动,这一过程必须通过学生自己的思维或才能实现。

当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缺乏感性知识和经验时,应该给学生提供必要的感性材料。

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抽象又原则,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案例教学以具体的案例进行教学,使得抽象的规则具体化,原则的法律生动化。

课堂上运用的案例有助于学生认识事物的本质和特征,使学生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这也恰恰为学生理解法律提供了基础。

因此,案例教学符合认识由感性到理性规律,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

2.案例教学法增加学生主动性

在传统的法律课堂教学中,教师不但是教学过程的控制者、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教学内容的制定者和学生学习成就的评判者,而且其讲授内容具有绝对权威。

学生不能对老师的观点进行挑战,死记硬背老师教授的内容,很难形成自己的观点。

因此,传统的教育灌输模式培养的学生主动性差,难以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而在案例教学过程中,老师由传统的知识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和促进者,成了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案例讨论是由学生主导,是师生交往、共同发展的互动过程,这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就更强。

3.案例教学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知识的获得依赖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教学适时地引入案例,可以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这样会使学生感到回答法律概念和条文比较枯燥,但学起来并不乏味,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使之由被动的接受型学习状态转为主动进取型学习状态。

生动有趣的案例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产生新鲜感从而使课堂教学更加活跃丰富。

二、如何在法律课上运用案例分析教学法

1.充分鼓励和引导学生自主分析

在传统法律课教学模式中,学生的主体作用发挥的不够。

我们应运用案例教学法改变这一不足,在课堂教学中运用“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的模式,建立起一种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教师的讲与学生的学有机结合的交互式教学模式。

经过教学实践,也收到了预期的教育教学效果,教师与学生在课堂中都取得了进步。

学生积极性提高、主动性大大增强,有利于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提高其学习成绩。

2.在课堂中提高学生的思维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

在课堂教学中,许多学生可以整段背诵课本上的条条框框,而看到实际出现的案例材料就一头雾水,不知所措。

当前的素质教育强调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提高,这就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有了一定要求。

法律课的试卷中单纯以知识的再现为目的的试题越来越少,材料己大量进入选择题、分析题、辨析题、说明题、论述题中。

许多学生害怕以考理解、综合创新能力为主的试题,其原因还是平时接触材料太少,当然不知道如何从现象中找出症结了。

因此,在课堂上、教学中恰当运用案例,并对其分析,实际就是一种示范或演练,学生开始可能仅是模仿,但逐步练习就可以形成独立思考,通过对案例的仔细阅读,深入分析,就可以养成善于观察、勤于思考的好习惯,从而提高自己的分析、综合能力。

三、运用案例分析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1.平时注意对典型案例的

教学案例的代表性即典型性,是指能够举一反三,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分析研究了解其他相关的案例,并能认识、掌握一个法律上的原则、原理。

典型案例最能反映法律关系内容和形式,而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则更能反映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对应关系。

对典型案例的理解和分析,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等。

信息时代为我们搜集教学所要用的各方面的案例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我们可以从报纸、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来搜索和积累自己所需要的各种各样的案例。

我们可以把搜集来的典型案例进行分门别类的保存。

以便备课时能够信手拈来以节约时间。

否则,如果平时我们注意对典型案例的搜集和保存,到备课时再临时抱佛脚,或者瞎编乱造,那么就达不到案例运用的效果。

2.备课时要精心准备高质量案例

我们在备课时要精心准备,选择最具典型意义的高质量案例,案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例教学的质量与效果,因此案例的选择和设计十分重要。

一个高质量的教学案例能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课程中的重难点的理解,并能利用课程中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

另外,在案例的具体选用上要做到精挑细选,尽量选择那些学生比较熟悉并且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这样既可以节约教师对案例介绍所花费的时间也容易引起学生的共鸣,学生自觉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去的同时教师可以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分析案例,可以节省课堂时间、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因此,备课时的精心准备可以在教学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具体运用上坚持案例教学和系统讲授相结合

法律课要求教师在教学中要注重它的系统性。

因为系统性是法律基础教学的基础,缺乏系统性,内容就会显得杂乱无章,学生就很难获得系统的法律知识,对各部法律的理解就是孤立的、片面的。

而案例教学存在着一种缺陷,即缺乏对基本概念、原理等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和讲解。

因此,要坚持案例教学与系统知识传授相结合,使学生的法律意识从形象的感观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同时也确实体会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从而激发他们学习法律课的热情,也必然能提高教学效果。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法律课上应正确地运用案例来进行教学,帮助教师掌握教学规律与教学基本功,提高对教学创新的认识,以适应教学的需要。

这样能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提高法律课的教学效果。

笔者相信:

通过教师的主观努力和教学实践,能为法律课程的教学提供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曹末名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案例教学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21-2022,3

[2]帅艳萍,丁锋“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的应用井冈山医专学报,2021-2022,13

[3]梁战法案例在法律基本知识教学中的运用科技信息,2021-2022,23

[4]周玉文案例教学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运用教书育人,2021-20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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