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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劳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

是尊重劳动的法理依据。

《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力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劳动法》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把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权利明晰化、具体化,并赋予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就可以依靠工会组织,运用法律武器,有力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劳动法》有效地协调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多样化,使我国企业劳动关系正由传统的职工与国家的关系,开始转变为职工举业和社会的关系,即劳动关系逐步向企业化、市场化、契约化的方向发展。

随着企业用人自主权、经营自主权的落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利益关系而导致的冲突在所难免,这就需要用法律进行规范。

《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规定,这对于加快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是非常必要的。

第三,《劳动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劳动法》在坚持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同时,把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重要原则,注意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相衔接,明确规定了企业自主用人、自主分配工资、非过失性裁减职工等权利,以达到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目的,这无疑会给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将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力开发、配置和使用的商品化、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开放性、竞争性日益明显。

这就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把就业、工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处理等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规范的具体明确,使劳动关系向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接近、融合。

法律化的劳动关系对市场经济的形成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劳动法》共13章10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说明,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并上升为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休制建立的需要。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期限、终止、解除以及非过失性裁减职工等作了规定。

(二)集休合同

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协商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决定企业的用工和分配等重大问题。

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关系稳定、协调发展,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

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方向看,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本标准;二是集体合同规定的企业内部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三是劳动合同规定的个人劳动条件和标准。

(三)劳动基本标准

《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各方面的基本标准作了相应的规定。

这些规定,有的是具体的,有的是原则的,但在规范基本的劳动条件方面则是一致的。

(四)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法》不仅是一部劳动实体法,而且对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也作了规定。

劳动争议的发生,不仅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而且处理不好会激化矛盾,甚至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因此,正确、及时、合情合理地处理劳动争议,是工会组织和劳动部门的一项重要责任。

《劳动法》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方式、机构、程序等作了规定。

(五)《劳动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劳动法》的实施除了要依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自觉贯彻执行时,还有赖于各级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部门以及各级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

《劳动法》对监督检查作了专章规定。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处置权力和监督检查方式等。

第八十七条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监督。

(六)《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对不执行或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的责任人采取的处罚措施。

其目的在于使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依法办事。

法律责任按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分为三种。

1.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其内容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导致重大事故、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非法招用未成年人、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的,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无理阻挠监督检查、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

上述情况,用人单位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劳动者的责任

《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会在《劳动法》实施中的权利

工会组织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劳动法》的彻实施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中,各级工会组织除了依法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还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对工会利所作的规定是:

1.依法开展活动的权利

《劳动法》第七条规定: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自主地开展活动。

”工会依法自主地开展活动,主要是依据《工会法》、《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工会法》和其他律已作了规定的,《劳动法》未再作规定。

所以,工会在依法开展活动时,对《劳动法》未作规定的,应当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依法参加管理、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劳动法》第八条规定: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工会是企业职工的工作机构,在参与管理和平等协商时,应当依据《工会法》、《企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提出意见的权利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工会应该通过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使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裁员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避免造成大多数职工的不稳定感,依法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

4.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出意见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工会行使这一权利,主要是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5.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工会行使这一权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在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处理方面的权利。

《劳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工会在这一方面的权利,应当按照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及有关职业病的规定执行。

8.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权利

《劳动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四条规定: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因签汀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会应当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9.对实施《劳动法》的监督权

《劳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工会监督的内容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在《劳动法》贯彻实施中的权利不止这些,还有其他一些权利分别规定在《工会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对《劳动法》未规定而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了的工会在劳动关系方面的权利,工会同样要依法执行。

四、企业劳务工管理的几项重点

1、与正规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合作。

在与有关单位合作时候,要查明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

如果与非法从事劳务派遣的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则合同无效,法院将根据提供劳务的情况确定,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因此,企业在接受劳务工的派遣前,应先查明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避免将劳务关系变为劳动关系。

2、工资支付方式应约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向受派员工支付工资。

如果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由受派单位直接向受派员工发放工资或者约定由派遣单位向受派员工发放工资的,因劳动者是与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派遣单位的主要义务。

最合理的工资支付方式应约定由用工单位统一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受派员工,有效规避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风险。

3、明确员工的退出程序。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只能发生在劳动合同订立双方之间,故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应当向劳动合同的相对方主张。

企业不是与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是退回至劳务派遣公司,是结束劳动合同还是改派由劳务派遣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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