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审计终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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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审计终结

第十四章审计终结

本章分四节介绍审计终结的主要工作。

审计终结阶段工作一般包括四个部分,一是总行审计组和各分支行审计组汇总审计结果,总行审计组就总行本级审计结果、各分支行审计组就该分支行审计结果分别形成审计报告,初步征求被审计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行的意见。

各分支行审计组将审计报告、所审计商业银行分支行的反馈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报总行审计组,总行审计组审核后与总行本级审计报告进行汇总,形成全行汇总审计报告,总行审计组就全行汇总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商业银行的意见。

二是总行审计组所在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提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等代拟稿,连同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报送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

审计署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

审计署在作出较大数额处罚的审计决定之前,还应依法告知被审计商业银行有权在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

三是利用审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向国务院报送商业银行审计情况报告,以及向其他部门提出建议报告。

四是审计组归集整理审计档案。

第一节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

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的一般步骤包括:

整理、分析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汇总审计资料,评价审计结果,提出初步审计意见,与被审计商业银行交换意见,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就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商业银行意见、审计组所在部门审核审计报告以及复核机构或专职复核人员复核审计报告等。

一、整理、分析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是编写审计报告的直接依据。

在编写审计报告之前,审计组要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根据审计目标、范围、内容和要求,复核审计取证是否完整、充分,如有遗漏事项,应责成有关审计人员进一步核实、取证。

审计组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制度,指定复核人员,对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一)复核程序

审计组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的程序一般包括:

1.确定复核人员。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组组长进行复核,必要时,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具有一定审计经验、熟悉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准则的审计组其他人员进行复核。

2.明确复核要点。

复核人员主要对审计程序是否规范、审计方法是否恰当、审计取证是否充分、审计结论是否可靠、工作底稿编制是否规范等事项进行复核。

3.记录复核结果。

复核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之后,应记录复核的结果,对复核发现的问题,提出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等意见。

4.落实复核意见。

编制工作底稿的审计人员应当对复核意见予以答复。

需要追加或补充审计程序的,应由审计组实施相关的审计程序,并形成相应的审计记录。

复核人员对追加或补充审计程序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也要进行复核。

5.签名和注明复核日期。

复核人员应当签名和注明复核日期,表明审计组的复核已经实施。

(二)复核方法

复核人员在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时,在审计工作底稿复核意见栏内填列复核结果。

如果发现问题,复核人员应通知编制工作底稿的审计人员进行修正或补查。

审计人员根据复核意见执行的补查程序或修改结果,应经复核人员认可。

复核人员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不应修改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也不得自行涂改和撤换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

(三)复核意见

复核人员应在被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

必要时,应编制工作底稿,记录复核意见。

二、汇总审计资料

对经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按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进行汇总和分类整理,汇总审计发现问题,编制审计发现问题汇总表,便于对审计事项形成整体的结论。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的问题是分散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为起草审计报告奠定基础。

因此,汇总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审计终结阶段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审计组应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目标和内容,按照报表项目或业务的性质,对问题进行分类汇总。

汇总的问题包括:

被审计商业银行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财务收支方面的重大舞弊或差错,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及其影响和结果等。

汇总审计发现的问题应编制审计查出问题汇总表。

首先,应审阅和分析经复核的反映上述各类问题的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材料,明确问题的主要事实,以及审计组对问题的初步定性和处理意见;其次,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涉及金额的大小加以归类;最后,应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同类问题涉及金额的大小,以一定的次序汇总编制审计查出问题汇总表。

审计查出问题汇总表是汇总审计发现问题的工作底稿,具体格式参见表14-1。

 

表14-1索引号:

(审计机关名称)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查出问题汇总表

(审计期间)

被审计商业银行:

金额单位:

序号

性质

问题摘要及主要事实

金额

问题定性及

处理意见

工作底稿索引号

审计人员:

审计日期:

复核人员:

复核日期:

三、评价审计结果,提出初步审计意见

根据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人员应运用重要性水平和重要性原则,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评价,即评价审计发现的各类问题和差异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形成初步审计意见,提出对被审计商业银行的评价意见和需要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的审计发现问题。

评价审计结果,作出审计结论,需要审计人员大量地运用专业判断。

在这一过程,必须运用重要性水平和重要性原则。

一般来说,当被审计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调整数超过了重要性水平时,不得认为其会计报表是真实的;当审计查出被审计商业银行存大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时,不得认为其经营活动是合法;单笔金额超过重要性水平,或单笔金额虽然没有超过重要性水平但性质严重的问题,必须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如果审计准备阶段确定的重要性在审计过程中作过修正,评价审计结果时则应使用修正后的重要性水平。

四、与被审计商业银行交换意见

审计人员在对各业务循环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就发现的问题和差异随时与被审计商业银行交换意见,但一般是初步的、非书面的。

为了进一步落实审计发现的问题,在审计终结阶段,各审计组应在对审计资料进行汇总、并形成初步审计意见后,就审计工作底稿中反映的下列问题与被审计商业银行交换意见:

(一)被审计商业银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被审计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的会计核算等问题;

(三)管理活动、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需要加以改进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交换意见的事项。

总行审计组与各分支行审计组应分别与被审计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行交换意见。

各审计组可以会议等形式与被审计商业银行交换意见。

审计人员应记录交换意见的过程和结果,对于被审计商业银行提出的合理解释,审计组应予以考虑,审计组认为可以接受的事项,应当对审计意见进行适当的修改,同时应在相应审计工作底稿中加以注明。

五、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在总行审计组和各分支行审计组汇总审计结果,形成初步审计报告后,总行审计组就总行本级审计结果、各分支行审计组就该分支行审计结果分别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在各审计组向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行征求意见后,各分支行审计组将审计报告、所审计商业银行分支行的反馈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报总行审计组,总行审计组审核后与总行本级审计报告进行汇总,形成全行汇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一)审计报告的内容和要素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应当遵循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

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

标题;主送单位;审计报告的内容;审计组组长签名;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的日期。

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包括被审计商业银行名称、审计事项的内容和时间。

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起讫时间;被审计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财务收支状况等;被审计商业银行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被审计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及其评价意见;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及违法违规经营的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对被审计商业银行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审计组组长应签名及注明报告的日期。

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商业银行审计的范围、方式和时间

(1)审计范围。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方案的要求实施审计。

作为审计组反映具体审计工作成果的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地说明具体实施审计的范围。

审计范围主要包括时间范围、空间范围和业务范围。

时间范围主要说明是对被审计商业银行哪一时期的财务收支活动和哪一时点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计,是否向以前年度追溯和向以后年度延伸。

空间范围主要说明对被审计商业银行的哪些机构进行了审计,是对其全部机构进行了审计,还是只对部分机构进行了审计。

业务范围主要说明是对被审计商业银行的全部业务进行了审计,还是对部分业务进行了审计。

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审计时,还应说明抽查的范围和比例,以及对贷款单位进行延伸审计调查的数量和所占比例。

(2)审计方式。

目前对商业银行的审计实施方式一般为就地审计。

审计组织方式一般采取统一组织,即“统一审计通知、统一实施方案、统一汇总标准、统一审计处理、统一考核质量”的组织方式。

(3)审计时间。

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时间主要说明现场实施审计的起止日期,不包括审计准备阶段、审计终结阶段和后续审计阶段的时间。

2.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商业银行的审计报告一般应简要说明以下事项:

(1)被审计商业银行全称(行文中需要使用简称时应予注明);

(2)机构和财务隶属关系;

(3)机构设置和人员;

(4)经济性质,说明被审计商业银行是国有独资的,还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

(5)主要职能和业务范围;

(6)近年来主要经营与发展情况,审计时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损益状况。

3.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审计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地介绍实施审计的情况。

实施审计的具体内容包括:

(1)审计了商业银行的哪些下属单位和机构,已审计分支机构的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

(2)审计采取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等,延伸审计调查了哪些单位和个人,是全面审计还是抽样审计,抽样比例是多少;

(3)取得哪些证明材料;

4.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评价意见是审计组通过对商业银行的审计,经过分析研究,对被审计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作出的综合评价。

由于商业银行审计的最终目标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审计以资产质量为主线,因此审计人员应当在全面评价商业银行风险的基础上,从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方面对其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恰当评价。

审计评价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审计事项真实性的评价。

主要是评价被审计商业银行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要求,各种财务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地记录了年度内各项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

如果被审计商业银行提供的账表资料与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后认定的资料相符,审计组就可以作出被审计商业银行的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的评价;

如果账表资料与审计后认定的资料基本相符,审计组就可以作出被审计商业银行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的评价;

如果账表资料与审计后认定的资料不相符,审计组就可以作出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没有真实地反映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评价。

但在具体审计实践中,“基本相符”、“相符”、“不相符”的概念有些笼统。

被审计商业银行每年要处理大量业务,审计人员从中查出一些问题,其中有些属于真实性方面的问题。

如果按比例分析,违纪问题的笔数或违纪金额的大小,与全部业务的笔数和发生额相比后,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基本相符”、“相符”、“不相符”等评价。

但这种评价没有准确地反映出被审计单位在财务会计资料方面真实性的程度。

为了使审计评价更接近客观公正,在审计的时限和范围内,应该对存在真实性问题的那些具体方面,指出在多大的范围内、多大的程度上不够真实。

(2)对审计事项合法性的评价。

主要评价商业银行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金融服务,以及财务收支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金融政策的规定。

如果审计人员没有发现被审计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金融政策的事实,或者存在很少量的问题且数额较小,情节轻微,没有侵占国家利益,构不成处罚的,可以作出合法性评价;

如果审计查出一些违纪违规问题,且有些问题金额比较大,违纪情节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后果不是很严重的,评价为基本合法,但存在一定违纪问题;

如果审计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很多,且有些问题金额巨大,违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评价为在许多方面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金融政策,存在许多需要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但在具体审计实践中,“基本合法”、“合法”、“不合法”的尺度不易把握。

审计人员查出的问题,是被审计商业银行全部业务中的一部分,无论做何种评价,都应在前面限定一个范围。

对于不在审计时限和范围内,或者在审计时限和范围内但没有审计到的一些内容应加以说明。

为了准确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应该对存在不合法问题的具体方面,指出在多大的范围内、多大的程度上不合法。

(3)对审计事项效益性的评价。

主要是对商业银行强化经营管理、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以及经济效益和经营成果等情况进行评价。

评价时应当剔除不可比因素,以经审计认定后的反映经济效益(经济效果、经营效率)的指标为基础,与当年计划(目标)、历史同期水平、同业先进水平等进行比较。

对盈亏情况、信贷资产质量、存贷款比例、收息率、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等主要指标进行动态的对比说明。

在作出经济效益好、较好或差的评价时,要防止概念太大,不够准确。

必要时,要对个别重要指标单独进行评价。

同时,以对各业务循环内部控制测评结果,作为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依据,对内部控制制度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相关性;内部控制制度的相互制约作用;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保证措施;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结果。

5.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该部分应逐项列示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商业银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行为的具体情况,问题的定性及其依据等。

审计人员要根据重要性原则,判断哪些问题是重要的,应该列入报告中,哪些问题不重要,不必列入报告中。

对应列入审计报告的问题,须按照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和同类性质问题涉及金额大小的顺序加以列示。

6.针对审计查出不同性质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报告中应根据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以及违法违规情节的轻重,依据《审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行政处理、处罚法律法规提出初步的处理、处罚意见。

对审计中发现的多计、少计各项收入、支出,责令调整账目,补缴各项税费;对私设“小金库”,责令并入账内,补交各项税费并处以罚款;对账外资产,责令商业银行清理核实后,报财政部等部门批准纳入账内核算;对违规经营问题,移送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对涉及有关责任人的,要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审计组可以建议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对需要依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应按有关规定程序移交;对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法定程序移送。

7.审计建议

审计组应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商业银行存在的经营活动中不规范行为和管理方面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审计建议要有针对性,应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同时要具有可操作性。

(二)审计报告的编写要求

为了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更好发挥审计报告的作用,审计报告的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事实清楚,数据准确

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必须清楚,数据要准确、真实、可靠。

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因果关系交代清楚。

只有这样才便于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作出正确的评价和结论,便于审计报告使用者准确地理解审计报告。

2.证据充分,定性恰当

审计报告要以事实为依据,要以充分的证据支持审计意见和结论,定性要恰当,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审计报告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的情况和结果,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

审计报告应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和相关审计准则,对审计事项的真实和合法情况进行公正评价,态度要鲜明,不可含糊其词。

对问题的定性和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地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

审计报告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真实,不随意扩大或缩小,评价要恰如其分。

4.内容完整,观点明确

为了完整地反映审计结果,审计报告的内容必须完整,对被审计商业银行审计期间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和业务经营的合法情况作出正确评价,一是要做到基本要素齐全,二是要使报告的具体内容能够反映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

同时,还应注意观点明确,主次分明。

5.结构合理,格式规范

为了便于报告使用者阅读,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审计报告应做到层次清晰,结构合理。

层次清晰就是要将报告内容进行归类和条理化,同类问题要集中在一段或一节内表述,而不应在同一段内说明不同类别的几个问题,或将一个或一类问题分散在几个段落进行说明。

结构合理,是指报告的内容应符合规范要求,排列应合理。

对所发现的问题,排列的一般模式是主要问题在前,次要问题在后。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符合准则的要求,格式规范。

6.文字简练,用词恰当

审计报告是一种机关文书,应以说明问题为原则,文字表达要简练、准确,措辞严谨,符合审计公文语体。

在起草审计报告时应尽量使用定性、定量、判断和反映程度的词汇,尽量避免使用含糊、夸张和华丽的词语。

六、就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各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分别送交被审计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征求意见。

总行审计组还要就全行汇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商业银行的意见。

被审计商业银行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

如十日内被审计商业银行没有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意见。

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商业银行提交的关于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

如果确实存在审计查证不实或定性不准的问题,审计组应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但是征求被审计商业银行意见的审计报告原件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必要时,在修改前,还要去被审计商业银行或采取其他审计程序取证。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人员和审计组组长均不得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商业银行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

七、审计组所在部门审核审计报告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各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商业银行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接收。

审计组所在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当对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负责。

八、复核审计报告

各分支行审计组在向商业银行总行审计组报送审计报告等材料之前,其所在审计机关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一)复核程序

审计组向复核机构提交以下复核材料:

审计报告;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被审计商业银行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商业银行意见的说明或者修改意见;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核过程中,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其他复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审计组所在部门限期补正。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二)复核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相关准则;

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3.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4.运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6.审计评价、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是否适当;

7.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8.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三)复核意见

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标题;主送机构(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意见;复核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专职复核人员签名;提出复核意见的日期。

第二节审计处理

总行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汇总审计报告、分支行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等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汇总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提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代拟稿,连同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报送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商业银行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

派出各分支行审计组的特派办根据审计署下达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按照总行审计组审核确定的各分支行审计结果,分别向所审计的商业银行分支行下达执行审计意见书和执行审计决定书。

一、代拟审计意见书

(一)审计意见书的概念和要素

审计意见书是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和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意见的文书。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予以指明并责令自行纠正,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一方面要求被审计商业银行纠正违规问题,另一方面对被审计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制度提出审计建议。

审计意见书的基本要素包括:

标题、主送单位、审计意见书内容、落款和日期。

(二)审计意见书的内容

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审计范围主要说明审计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及审计的会计期间。

审计内容主要说明具体的审计事项。

审计方式主要说明审计采取的是就地审计还是送达审计等方式。

审计时间主要说明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

2.对被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审计评价,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总体评价。

审计机关应以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及经营风险为基础,从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经营的效益性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审计评价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和证据不足、评价的依据和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得作出评价。

3.责令被审计商业银行自行纠正的事项。

审计意见书上要说明应由被审计商业银行自行纠正的违规问题,及其需要纠正的原因和依据。

4.改进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审计意见书还应对被审计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促进被审计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改进会计核算,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编制审计意见书的程序和要求

编制审计意见书一般程序包括:

1.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

总行审计组根据汇总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进行分类,确定要求被审计商业银行自行纠正的一般性违规问题和被审计商业银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需要规范和改进的问题。

2.确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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