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中小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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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中小学

⒉具有主持和指导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指导培养3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

⒊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活动,受到基层教师的欢迎和好评。

 

第四章 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五条 教育工作要求

⒈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⒉较出色完成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良好。

⒊教育工作业绩较突出,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0%以上;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校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县级以上教育教学专项表彰。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要求

⒈具有新课程教育教学理念,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坚实,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⒉积极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校本课程,能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

⒊在县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县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在市级以上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奖。

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在校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3次以上。

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

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对提高本地区学科教学质量做出一定成绩。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的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能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推进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与课程资源的整合。

在市级以上开设学科讲座3次以上;编制多媒体教学软件或制作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课例获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

第十七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⒈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积极参与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研究,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⒉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主持完成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工作的人员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⒊撰写并公开发表1篇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

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工作的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

第十八条 示范引领要求

⒈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教学团队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

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进步。

⒉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活动。

 

第五章 一级教师条件

第十九条 教育工作要求

⒈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

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⒉有较丰富的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能够与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有效交流,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⒊较好地完成教育工作任务,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0%以上;所带班级或个人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要求

⒈对所教学科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积极践行新

课程理念,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

学方法,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

⒉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清晰,课程设计完整、重点明确,教学效果较好。

⒊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智力和能力。

⒋具有开设校级以上公开课的经历,在高水平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校本课程。

⒌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⒈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任务,主动进行教学反思和总结,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⒉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

论文汇编。

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文章1篇并收入校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

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工作的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

 

第六章 二级教师条件

第二十二条 教育工作要求

⒈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

和方法,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帮

助学生进步。

⒉胜任班主任工作,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作要求

⒈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

⒉虚心接受其他教师的指导,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合理,胜任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⒈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⒉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经验总结。

 

第七章 三级教师条件

第二十五条 教育工作要求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协助做好班主任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学工作要求

⒈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

⒉虚心接受其他教师指导,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⒊积极参加校本教研活动,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总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说课讲课;晋升高级、正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说课讲课、面试答辩等。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除所学专业为小学教育、初等教育的小学教师外)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原则上应一致。

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要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高校组织的相应学科本、专科主要课程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学校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担任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中心小学、中学中层以上干部、年段长、教研组长、生管教师、课外活动校级优秀辅导员、完全小学校领导、教导,视同班主任岗位。

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及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

的单位人员,班主任工作可不作要求。

第三十条 综合表彰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杰出人民教师、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农村教师、师德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

教育教学工作专项表彰指中小学优秀校长、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个人等。

班级表彰奖励指获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少先队中队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育教学研究机构。

校级指中心小学、普通中学以上。

第三十二条 教师晋升职务须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且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为中学不少于320课时、小学不少于480课时。

中心小学、普通中学校级正职领导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3;中心小学、中学校级副职领导及完全小学校长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2;中心小学、普通中学中层干部不少于上述标准的2/3。

教研、电教等人员以及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一天为一个工作日),其中进修学校教师和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不少于190个工作日,教研、电教人员等不少于23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所列的刊物。

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可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报纸等。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视同在CN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符合以下多种情况的,也只视同1篇):

⒈在《福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学研究》、《福建教育督导与德育》上发表2篇论文。

⒉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学科奥赛或创新大赛获全国二等奖以上。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省特奥会上获奖。

⒊美术教师创作的美术作品参加省文化厅、省教育厅或省美协主办的美展并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被省级以上美术馆收藏。

⒋音乐教师创作的作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含省教育电视台)播放或经正式出版部门出版发行达3件以上。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第三十五条 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指在城镇(含镇所在地)以外中小学任教满10年且现仍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

教师。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任职条件均要求为任现职以来。

第三十七条 本文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

第三十八条 本条件由省教育厅职改办和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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