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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民主与协商民主之辨

参与民主与协商民主之辨

(二)定期投票与常态参与

自由代议制成为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之后,定期的投票成为民主的最主要方式和标志,甚至很多学者直接以定期投票来定义民主,亨廷顿就认为“评判一个二十世纪的政治体制是否民主所依据的标准是看其中最有影响的集体决策者是否通过公平、诚实和定期的选举产生,在这种选举中候选人可以自由地竞争选票,而且基本上所有的成年人都可以参加选举”。

当然,定期投票的制度设计有助于实现精英间政治权力和平交接,也在一定程度上使选民可以对政治精英施加民主监督和民主否决的压力。

但是正如有的学者精辟指出的那样,选民的自由投票和平等参与仅限于选举当日,在漫长的选举间隔中,选民既无力监督政治精英间的协定与交易,也难以撼动漠视公众利益的政治决策。

定期的“主人”和常态的“奴隶”成为选民的真实写照,选举仅仅是“一个有助于使民众归顺既定秩序的象征性形式”。

参与民主针对自由代议制民主的形式性、虚伪性以及保守性,基于从古典共和主义理论中汲取的营养,认为当代政治虽然不能像雅典城邦一样成为一种“生存”方式,但至少应该成为不再专属于政治精英的一种普遍的“生活方式”。

一旦公民将政治参与内化为日常生活的有机构成,不仅选举之间的参与空白可以被有效填补,而且选举参与的质量也会因为公民利益意识、包容意识、公共意识的增强而提升。

此外,参与民主强调除了选举参与以外,还应该将民主参与扩展到更加广阔的范围,“如果民主意味着人民统治,人民一定要在社会的各个部分中都统治”。

其中,参与民主尤其强调“在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基层政府、社区、工厂、自治团体和学校等底层‘有限网络’内部实行公民直接参与管理和决策的民主制度”。

有的学者针对国际领域的无政府主义和霸权主义,开始尝试探讨公民广泛参与国际人权、医疗、和平以及环境事务的可能性,并认为“在世界范围内,这(无序状态)意味着人们应当管理自己,否则他们就像陷入绝境的人一样,走入充满绝境的死胡同。

在这种情况下,无权无势将会产生愤怒,而愤怒只能通过暴力和恐怖主义来发泄”。

与参与民主类似,协商民主也将公民广泛、公开、自由、平等以及理性民主参与作为自己的核心主张。

为了得到“大量不断增长的民主真实性”,很多协商民主论者主张,公众的民主参与应该扩展至社会组织、企业工会、地方团体、朋友网络、家庭内部,因为“这种范围的扩展是一种公共福祉”。

其中哈贝马斯尤其主张在国家领域与私人领域之外的公共领域中开展以积极公民为基础,以共同公共事务为内容,以广泛的协商为方式,以基本共识为目标的广泛民主参与,其认为这种参与并非无效或空谈,通过一定的制度构建,“司法和立法活动中正式决策领域的协商程序,(可以)与发生在公共领域中由意见组成的非正式程序相互补充”。

广泛的协商参与不仅可以提升政策的合法性,而且公民在广泛的参与历练中也可以迅速成长,并为民主价值的回归与持续繁荣夯实发展的基础。

值得关注的是,也有协商民主论者关注国际关系和全球问题领域民主参与的可能性,很多学者认为协商民主对于狭隘的个人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否定,对于公共利益和基本共识的追求,以及协商机制的灵活性、包容性等优势结合在一起,可以有效适应权威缺失条件下跨边界或流动边界问题的解决。

(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自由代议制民主的历史贡献之一就是将每个人平等地拥有选举权和每张选票拥有同等效力的理念融合到当代政治过程之中。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民众经过不懈的斗争,普选权逐步突破财产、性别、种族、民族、社会地位等限制,成为赋予政治统治合法性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成为西方自由民主霸占道义制高点的核心论据。

但是,正如很多研究所指出的,形式上的选举权平等无法抵制因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差距而导致的实质不平等,如受制于生活压力和教育水平,在西方国家的选举中穷人和其他社会弱势群体成为政治冷漠的主要群体,其选票上承载的平等选举权和利益诉求实际上无法平等实现,这就使得民主先贤们所设想或恐惧的“平等投票权可能导致大部分穷人会剥夺少数富人财产”的预言落空,加之利益集中的小规模群体较利益分散的大规模群体而言,更加能够影响公共政策的走向等原因,自由代议制被证明实质上有利于社会优势群体。

针对自由代议制民主中暗含的政治不平等以及对社会经济不平等孱弱的抵制能力,参与民主首先提出以公民的联合来抵制和消解强势利益集团和社会群体对民主过程的控制,“并不是说参与性民主体制一定能够消除所有的社会不公正,实践证明低度的民主参与和社会不公平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因此一个更公平与人道的社会需要参与性更强的政治体制”。

通过民主过程的公民参与,不仅使人人平等的政治权利得到有效彰显,而且可以有效使以金钱主导的政策过程逐步转向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政策过程,以此来抵消财富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对民主过程的负面影响。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广泛的政治参与,公民可以有效提升其政治参与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这可以有效缓解因社会疏离而导致的政治能力差距,从而为社会弱势群体有效表达利益诉求和政治偏好创造基本的条件,为弥合自由民主过程中的持续和顽固不平等创造可能性条件。

协商民主理论也将不平等作为关注的核心议题,并认为孤立的选举权平等并不足以证明自由主义民主体制的平等性,除了关注因为社会和经济条件导致的不平等以外,协商民主更加强调因为“能力赤字”可能会将很大一部分群体排斥在政治决策和治理过程之外,从而导致其偏好和诉求在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中无法得到平等表达。

因此,协商民主的核心主张之一就是在公共政策过程应该向所有受该决策影响的人开放,在这个过程中,公民就各种利益、尊严和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平等沟通与协商。

为了防止公民交往受到政府力量和市场力量的压制和干扰,一些理论家深入探讨了平等协商在非国家领域实现的可能性,如国内或跨国的公共领域,并以舆论压力、社会运动、政策咨询等方式将平等协商的结果传递给正式的决策过程,以此实现公民的政治平等以及公民利益得到平等的体现和考量。

(四)精英统治与公民自治

自由代议制民主最重要的缺陷就是其赤裸裸的精英取向,熊彼特直言不讳:

民主仅仅是精英竞取民众同意,获得统治权的过程。

其后诸多学者试图通过宣传政治平等、投票自由、民众的无知和极权主义倾向、精英间的竞争合作等来掩盖和淡化精英统治的本质,但是广泛存在的政治冷漠和政治实质不平等无不表明“选择体制并没有使领导阶层彻底‘民主化’,而仅仅是使精英统治合法化,使精英内部更换的快一些”。

加之选举民主与市场经济的迅速融合,使得选举营销、政治交易等成为民主过程的核心环节,不具备充足资金、专业知识、游说能力、社会资源、核心团队的普通民众越来越被隔离在政治统治之外,统治过程成为精英的专属“市场”,“由人民统治”的民主本质含义被极大地削弱。

当代民主过程“充其量也就是相互竞争的利益集团间的公平交易,而不是(公民)自治理想的实现载体”。

参与民主者首先犀利地批判了市场理性和精英统治,认为自由主义民主的目的是按照精英提供的选项进行选择,而非激发人们对自己想要什么或成为什么样的人进行思考和努力,其归根结底是市场机制的衍生:

政治精英是企业家,而选民则是消费者。

民众若想成为自己以及公共政策的主人,则必须诉诸自我管理和自我统治,通过基于共同利益和共同理想的深入交往,“控制自己的生活和自己周围(生存)环境的发展”。

虽然参与民主论者对于在何种范围内实现公民自治存在分歧,但是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公民自治不能只局限于政治领域,经济、社会领域的自治应该成为参与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经济生产和分配领域的民主自治可以有效防止因为经济关系扭曲而导致的政治过程不平等和公民自治权力受损。

由于受占据主导地位的自由代议制度体系的束缚,麦克弗森等提出公民自治应该首先在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基层政府、社区、工厂、自治团体和学校等底层‘有限网络’内实行公民直接参与管理和决策的民主制度,之后由民选代表以间接民主的形式进行宏观公共事务的协商与决策。

协商民主同样主张通过公民自治来抵御无处不在的制度性压迫。

在自由代议制体系中,选民被假定为对自己利益和公共政策有充分认知的“自利的理性人”,选民偏好通过投票将自己的理性偏好清晰地传递给政治精英,经过选票的计算和利益的加权,大多数选民的偏好得到有效的实现。

但是,正如阿罗不可能定理所证明的,在信息非对称和不充分的条件下依靠个体利益的聚合来达成共同的利益认知基本上是天方夜谭。

而且“自利的理性人”假设忽略了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偏好的聚合很可能导致利益的冲突和公共利益的受损。

在政治过程日益专业化的当代社会,公民理性的有限性和利益认知的模糊性,为精英欺骗和控制“民意”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有道德、智力和物质手段的人会将他们的意志强加于别人,领导他们,对他们发号施令”。

基于此,协商民主论者主张以公民理性协商的方式实现公民偏好的有效表达和整合。

协商民主虽然强调公共理性,但是并不否认私人利益和团体利益。

相反,其强调通过深思熟虑的协商,多元的利益诉求可以被纳入公正、自由、包容、平等、公共福祉、公共安全的框架。

当公民掌握和运用这些价值认真思考利益的时候,公共决策就不可能仅仅是精英或利益集团之间的暗箱交易,而会转变为在多元社会条件下真正的公民自我管理和自我统治。

二、参与民主与协商民主间的区别

如上文所述,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作为激进民主运动的力量,其针对市场经济环境中自由代议制民主对公民利益的漠视和民主价值的异化,共同主张通过扩大公民的参与范围和公民间的平等自治来实现公民对自我利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长远利益的认知和理解,进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治理过程,最终实现真正的人民的统治。

但是,作为不同历史背景下的两股思潮,两者之间又存在明显的差异,甚至存在矛盾与冲突之处,一些激进的协商民主者甚至明确声称:

在大多数情况下,参与和协商并不兼容,过分扩大协商过程公民参与的范围可能会限制民主协商的可控性和有效性。

从民主思想的演进过程看,20世纪80年代之后,参与民主的发展进入低潮期,其所倡导的工作场所民主、社区民主、司法民主等民主形式在民主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中逐步式微。

当代西方学者在探讨参与民主理论时往往使用过去时态,作为参与民主的领导者的卡罗尔佩特曼也不禁发出感慨:

“参与和参与式民主对20世纪80年代的人们来说仅仅是历史的回声。

”协商民主正是在参与民主面临失败的情境下,在反思参与民主理论和实践的激进性、空想性以及极端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通过文献调查可以发现,大部分协商民主论者的早期著作中都可以看到大量对参与民主理论的批判和反思,以及协商民主克服参与民主弊端的理论优势和实践方案。

而这些批判性论述为从理论上审视和剖析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间的区别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一)社会背景之别:

对立型社会和多元型社会

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分别产生于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其各自面临历史背景的差异性,不仅影响到理论家对社会状态和社会基本矛盾的评估,也间接影响到各自理论的发展策略、核心主张以及运行机制的具体设定。

因此,评估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差异应该首先在剖析其各自面临社会背景差异性的基础上,对比两者对当时社会背景或社会形态的不同评估。

参与民主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

在西方国家,二战之后的经济高潮开始消退,被经济高速发展所掩盖的社会矛盾集中爆发,普遍出现了政治参与冷漠、社会道德滑坡、种族对抗加剧、个人主义至上、经济停滞和通胀、财政赤字严重、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不平等、日益庞大的官僚机构、对个人权利的压制等现象。

对现状的不满导致众多与民主相关的诉求此消彼长。

由于自由代议制的保守性、不公正性和封闭性,导致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无法通过制度内部的渠道得到有效表达,制度外部的社会联合和对抗运动成为主要的诉求表达方式,如20世纪50年代末期以激进大学生和社会青年为主体的新“左派”“造反”运动,50年代兴起的黑人平权运动,以及“60年代的抗议运动、新社会运动以及全球正义运动”。

“为现状寻求真正民主的替代物”等要求革新和颠覆当前制度的主张成为社会激进运动的主要呼声。

在民众大规模反对权威的背景下,参与民主论者看到依靠民众的联合、参与和自治来革除自由代议制民主弊端以及回归民主理想的希望。

在参与民主论者眼中社会是对抗性的,且社会中的民众随时愿意投身革除积弊、实现公正的政治参与过程之中。

因此,他(她)们怀抱着极大的信心,提出和论证了一系列从变革个人、变革政治到变革社会的宏大主张,以参与的方式实现“对聚集的资本以及社会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方式,以民主方式进行政治控制”,进而消除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广泛社会和经济不平等。

这种对社会的片面评估也成为参与民主被后来学者诟病为空想性和颠覆性的根源。

伴随着社会运动的衰退和资产阶级政府的严酷打压,参与民主的理想也逐步凋零。

协商民主论者则面临全然不同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20世纪70年代之后,西方自由代议制民主日趋完善,尤其选举权逐步突破性别和种族的限制,建立起基本涵盖所有公民的普选制度。

与此同时,资产阶级精英的一系列分配改革和社会改革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阶层或团体之间的对抗,上述措施基本消解了风起云涌的内部社会抗议运动。

随着现代化以及后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在市场理性和个人主义的共同作用下,西方呈现出社会碎片化、价值多元化、个人原子化等倾向,社会状态由对抗型社会逐步转变为复杂的多元型社会。

此时西方现代社会面临两个主要问题:

一是统治精英与多元社会群体间以及多元社会群体内部的观念和价值分歧;二是复杂多元社会中官僚机构的扩张导致的对个人自由的威胁。

上述问题投射到民主过程中就是:

民主决策的分歧与低效率;以及聚合性民主制度对公民价值的贬低。

身处这样的社会情境,协商民主论者首先反思了参与民主在现代社会中失败的主要原因,即之前的激进民主论者并未对社会复杂性和民众参与能力有限性做出正确评估,其不仅“回避现代工业社会的规模性和复杂性对民主发展所施加的各种限制”,而且“错误的假定民主参与具有无限的号召力,认为如果有机会,民众一定会积极的投身其中”。

基于复杂的社会现实和民主参与能力和参与意愿的有限性,协商民主论者并不主张采用对抗的方式来实现民主价值的回归,而是将在当前体制的“边缘”或“外围”地带作为发展协商民主的理性场所。

其亦不试图变革整个自由代议制民主体系,而只希求民主价值的自由代议制民主的“夹缝”中逐步扎根与生长。

(二)发展策略之别:

进攻型策略与防守型策略

如上所述,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面临历史情境的差异性导致两者对社会结构以及民主参与的前景做出大相径庭的判断,由此也影响了两者在代议制民主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不同发展策略。

参与民主采用的是进攻型策略,即试图以公众参与的拓展来颠覆或者从根本上变革自由代议制民主。

参与民主论者将批判的矛头指向了自由代议制民主中广泛存在的阶级、阶层、性别、种族等方面的不平等,认为上述不平等的根源是经济过程资源占有的不平等,而经济不平等本质上是因为受经济理性驱动的资本主义社会过分强调财产权和个人自由权的绝对性,“只要一个社会是以建立无限制财产积累的绝对权利为动机,那么个人能力的天然不平等就会使绝大多数资源集中于少数人手中”。

社会的两极分化必然使得大多数劳动者无法充分行使基本政治和社会权利,精英们无限膨胀的权力欲望也无法被有效限制。

基于该判断,参与民主论者虽然并不主张从根本上变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但是主张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体制进行自下而上的根本性变革,即通过公众直接参与管理和决策的方式重构与民众生活和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场所、社区、学校、媒体等领域的权利结构,进而推动资本主义政治和经济运作模式变革的进程。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参与民主所设想的整体性变革并非对自由代议制民主体系的根本性颠覆,大部分参与民主论者都仅仅希望参与原则的落实能够推动自由代议制的完善,即“直接民主和对于最接近地方的控制,辅之以政府事务中政党和利益集团的竞争,这些可以最为现实地促进参与式民主的原则”。

但是即使这种程度的变革也被认为可能威胁资产阶级精英统治的基础,尤其是参与民主强调的经济民主和经济平等可能扰乱资本主义生产体系,因而被扣上可能威胁个人自由的“帽子”,并因此受到资产阶级各种各样的压制。

总体上看,由于阶级和历史局限性,参与民主虽然极力回避是否要改变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力关系以及生产方式等根本性的问题,导致其主张对民众的号召力十分有限,但是其所提出的公民直接参与基层政治生活、提升公民政治参与能力、改善经济不平等现状等主张对资本主义体系而言,依然具有一定的威胁性和攻击性。

协商民主论者并没有反思参与民主失败的保守性原因,而将全部批评都指向了其对社会变革的不切实际的诉求。

协商民主论者首先论证了大型复杂社会中权威和压迫存在的必然性,认为在当代多元社会条件下,要求所有公民都参与到所有与其利益相关的决策和管理活动中不仅不具有操作性,而且过度的参与可能导致决策效率的低下和管理过程的混乱。

更为重要的是,过度参与“可能使公民将民主管理和决策视为负担,导致其中大部分人回到犬儒主义式的冷漠状态。

这将会使决策权被少数精英所把持,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种精英决策的基础竟然是民众的广泛参与”。

因此,复杂多元社会的维持和运转需要合法权威的存在,“当大部分时间的大部分决定由权威做出的时候,个人就可以将他们的时间、精力、知识和注意力集中在……他们感兴趣的事情上并为之奋斗。

对个人而言,权威可以减轻协商民主的负担并且增加其专注力”。

虽然不同的协商民主论者对于现存体制中权威和压迫的性质评估有些许不同,但是大部分学者不主张或者不承诺对西方民主政治体系进行根本性变革,也不准备革除所有弊端和压迫,而是强调在公共领域或者政治边缘地带,通过有限度的公民参与以及理性协商反抗他们认为“最需要反抗的压迫”。

而且,与参与民主者希望以公众参与来实现经济平等,进而实现社会正义的进取性目标相比,协商民主论者很少关注经济不平等问题,协商民主的作用被限定为公民素质的提升和社会矛盾的调和。

总体上看,面对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自由代议制民主,协商民主论者进一步的退缩和妥协,并不试图与自由代议制民主争夺生存空间,而是希求在制度外围或制度缝隙中缓慢但是稳定的成长,亦不试图一定改变当前民主决策和管理过程,而是希望通过有限范围的协商来提升精英以及公民的平等、理性、包容等民主意识,为民主质量的提升保留宝贵的“火种”和可能性。

(三)实现目标之别:

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

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都有各自直接对立的民主模式:

代议制民主和聚合式民主。

正是由于“敌人”的不同,使得两者意图实现的目标也有明显的差异:

参与民主试图以更加强调直接参与的民主模式来弥补或者取代代议制民主;协商民主则直接针对复杂多元社会中以投票为核心的“利益聚合机制”的狭隘性,试图以公民间深思熟虑的交往也实现公民偏好更加理性的表达。

具体来看:

参与民主论者认为代议制民主对民主的界定过于狭窄,“其民主价值是谨慎的,也是暂时的、相对的和有条件的,它服务于排他性的个人企图和私人目的。

”由于代议制民主以制度化的形式将精英与民主隔离,以公民的政治冷漠换取政治体系的稳定,导致公民资格、公共利益、公民美德、平等、公正、自治以及参与等民主核心价值在其中无法得到有效成长,民主的价值日趋衰落。

因此,参与民主理论家共同主张,以扩大人民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直接参与为核心,以“社群”、“共识”、“公共利益”等为理念,将市场经济和代议制体系中原子化的冷漠个体重新连接在一起。

其中,直接参与是参与民主的核心要素,其试图在代议制体系之外构建一套能够独立发挥功能的直接民主机制。

当然这并非意味着以直接民主替代代议制民主,大部分参与民主理论家也都意识到当代大型社会全面实现直接民主的空想性,也基本承认代议制民主中的选举参与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仅仅试图创造有利于政治参与和政治讨论的新型政治和生活空间。

比如,佩特曼认为公众参与应该在社区、工作场所、家庭学校等规模较小而便于直接民主的微观共同体中实现;而麦克弗森则设计出一种“金字塔”体系,即人们在基层社区或者工厂实行面对面的直接民主,在对公共问题进行充分探讨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对民众直接负责的上级组织的代表,以此实现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衔接。

总体看,虽然不同的学者设计出不同的改革方案,但是直接民主始终是参与民主的重要环节。

与参与民主主动选择强劲的对手相比,协商民主不仅不否定自由代议制民主体系,也没有从根本上质疑选举制度的虚伪性与不公正性,而仅仅将论战的对手选定为投票过程中的“利益聚合机制”,即协商民主论者认为面对现代社会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在政策选项有限的情形下,以选票加权为核心的利益聚合机制不仅无法反映民众真实的利益诉求和政策偏好,而且可能进一步加剧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和价值冲突,进而危及民主体系的稳定发展。

“为了克服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制的缺陷,民主理论家越来越关注先于投票的慎议和舆论形成的过程。

民主理论家已经把注意力从投票站的情况转向了公民社会中公共慎议的情况”。

换言之,协商民主论者主张通过公民平等、自由、公开的对话、讨论、辩论,追求一种更加审慎和理性的民主:

民主不再是投票过程所体现出来的各方利益偏好的聚合,而是偏好的改变和公共利益的发现。

由此来看,协商民主重点关注的是投票前后的一系列有利于找到公共利益之所在,促进公民深度思考的行为。

通过吸取参与民主因诉诸拓宽参与广度而失败的教训,协商民主将改善民主的维度由广度转向深度,即并不追求直接民主的范围和参与者的数量,而是试图改进参与的方式以提高参与的质量,保证参与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需要强调的是,在很多种重要协商民主论者看来,协商民主与直接参与式民主是相互矛盾的理论体系,过分强调公众的广泛参与可能会削弱协商的质量,一些学者也通过实证的方式考察了美国社会组织中的协商与直接参与,发现大规模的政治参与中的个人往往具有同质化的特征,其内部缺乏不同观点之间的交锋,参与的广度与协商的深度之间呈现出明显的负相关。

协商民主理想中的协商类型是少数具有代表性的人代表大多数人就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的协商,这些代表可以是议会议员、专家学者、团体领袖,也可以是随机选择的公民。

当然,大部分协商民主论者并不断然否定直接参与对于协商民主的意义,但是他们认为直接参与的意义仅仅体现在稀释协商的精英取向和排他性取向。

总体上看,鉴于在复杂多元社会实现直接民主的空想性,协商民主并不主张施行直接民主,而注入协商因素的间接民主是其实现的最主要方式。

(四)运行机制之别:

多数决定制与合议妥协制

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区别还体现在各自设计的运行机制之中。

虽然两者都试图通过公众利益诉求和政策偏好的真实表达来实现平等、公正、公共利益以及民主等核心价值,但是对于如何将个体利益和诉求汇聚成公共利益和公共诉求,两者提出的方案并不一致。

参与民主试图通过高质量的个人理性的聚合,来实现公共利益和诉求的有效表达。

在自由代议制民主理念中,包含着根深蒂固的对民众政治表达和参与能力的怀疑和对“群氓”过度参与效果的恐惧,其认为“要求普通人具有相当高的理论水平是不可能和不现实的……选民大众除了属于一群乌合之众以外,是根本没有能力采取任何行动”,这也成为自由代议制民主排斥公众参与,主张替民做主的核心论断。

参与民主论者则认为通过亲身的政治参与实践可以有效实现民众政治能力的发展,“对自由的平等权利和自我发展只能在参与性社会中才能实现,这个社会培植政治效能感,增加对集体问题的关心,有助于形成一种有足够知识能力的公民”。

参与民主论者认为,公民政治能力的自我发展使公民能够更加清晰地辨识自我利益和理解公共政策,因而有助于推动符合民众利益的公共政策的产生。

通过剖析上述主张可以发现,参与民主所依靠的仍然是对自我利益有更加清晰认识“理性”的个人,这与自由主义民主中的理性人假设其实并没有本质区别,最终公共利益的表达仍然需要某种聚合机制对个体利益偏好进行加权,而其中最重要的方式仍然是多数决定制。

而参与民主和自由代议制民主的区别可能仅仅在于由简单多数制转变为更加严格的绝对多数制,由数量有限的同质化政策选项转变为数量较多的异质化政策选项。

而参与民主对利益一致的希冀以及对多数决定制的运用,使很多学者担心个人的利益和权利在其中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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