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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工艺作业指导书

焊接工艺作业指导书

 

 

本指导书适用于手工电弧焊和自动焊方法完成的由普通碳素结构钢或普通

低合金结构钢制造的焊接结构件。

对本作业指导书未规定的要求,

应在图样或技

术条件中规定。

 

1.

焊前准备

 

1.1

材料

 

1.1.1

焊接结构件所用材料的钢号、规格、尺寸应符合图样和产品技术条件

的规定。

 

1.1.2

钢材和焊接材料必须备有合格证书。

对于无牌号、无合格证书的钢材

和焊接材料必须补做试验,

严禁使用牌号不明、

未经技术检查部门验收的各种材

料。

 

1.1.3

用于焊接结构件的焊条、焊丝与焊剂,应与被接材料相适应,并符合

焊条标准

GB981-76

的要求。

 

1.1.4

焊条在使用前一般应烘干。

酸性焊条视受潮情况在

75~150

°

C

烘干

1~2

小时;碱性低氢型结构钢焊条应在

350~400

°

C

烘干

1~2

小时。

烘干的焊条应放

100~150

°

C

保温箱(筒)内随用随取。

低氢焊条在常温下超过

4

小时应重新

烘干。

 

1.2

钢材的矫正

 

1.2.1

各种钢材在划线前其形状偏差不符合本规程第

1.2.2

1.2.3

条的规定者,

应进行校正。

 

1.2.2

钢材的最大波浪和局部凹凸不平差,

1m

平尺检查时不得超过下列数

值:

板厚

δ

8mm

时不大于

2mm

δ

8mm

时不大于

1.5mm

,对于走台板不大

5mm

 

1.2.3

型钢变形的最大波浪和局部凹凸不平差,用

1m

平尺检查时不得超过

1mm,

最大弯曲值不得超过

L/1000(L-

可测的最大长度

以下同

 

1.2.4

钢材的矫正,一般在冷态下用辊式矫正机或压力机进行。

若在平台上

用手锤矫正时,

锤痕深度不超过以下规定:

对钢板在平面上为

0.5mm

在立面上

1mm

;对型钢在平面上为

1mm

,在立面上为

1.5mm

 

 

 

 

 

 

 

 

1.2.5

弯曲度较大的钢材在热态下矫正时应加热至

900~1100

°

C

(低合金钢

用较低温度)

,矫正后的钢材表面凹凸伤痕及锤痕,按上一条规定。

 

1.3

号料、切料及刨边

 

1.3.1

制作样板及号料时,应考虑焊接结构件的收缩量及装配间隙。

 

1.3.2

对于需要刨边或机械加工的钢材,号料时应按工艺文件及本作业指导

书第

1.3.5

1.3.6

条的规定留刨边余量。

 

1.3.3

剪切后剪切面与轧制面应垂直,

其斜度允差不得大于

1

10

边棱上的

堆积物、

毛刺和凹凸不平应铲除,

毛刺高度不得大于

0.5mm

刻痕不得大于

1mm

(剪后需机械加工者不在此限)

 

1.3.4

气割后的质量应达到如下指标:

 

a.

在厚度方向的偏斜差,板厚

δ

24mm

时不超过

2mm

δ

24mm

时不超

2.5mm

 

b.

表面不平度,

δ

24mm

时不超过

1mm

δ

24mm

时不超过

1.5mm

 

c.

局部咬边深度不超过

3.5mm

咬边长度不超过

200mm

且总计咬边长度不

得超过切割长度的

20%

 

1.3.5

焊缝坡口可刨出、铲出、砂轮磨出、炭弧刨或气体切割。

坡口制出后

应清除毛刺、裂纹、熔渣及不平。

 

1.4

钢材的成型弯曲

 

1.4.1

金属结构的主要计算构件,当弯曲应力与承载应力一致时(如起重机

主梁下盖板)

,只有当弯曲半径大于下列数值时才允许冷弯:

钢板

R

25

δ

I

字钢

R

25B

R

25H

,槽钢

R

45B

 

R

25H

;钢钢

R

45B

 

注:

δ

—钢板厚度,

B

—型钢的腿宽或边宽,

H

—型钢的高度,

R

—弯曲半径。

 

1.4.2

热弯时应加热至

900~1100

°

C

,弯曲完成时温度不低于

700

°

C

对低

合金钢应注意缓冷。

 

1.4.3

管子的弯曲半径必须大于管子外径的

3

倍。

 

1.5

钢材的拼接

 

1.5.1

盖板和腹板的对接缝不可在同一断面上,必须相互错开

200mm

以上。

 

1.5.2

当腹板用整钢板不够时,拼接的宽度不应小于

100mm

腹板的十字交

叉焊缝只允许布置在受压区。

 

 

 

 

 

 

 

 

1.5.3

起重机主梁下盖板,在跨度中央左右各

2.5m

范围内一般不应有接缝,

如必须拼接应采取

45

°斜拼缝。

 

1.6

结构件的装配

 

1.6.1

装配前必须将各焊接处及距焊接边缘

20mm

(自动焊

30mm

范围内的

铁锈(不包括轧制氧化皮)污垢、油腻、毛刺、涂料及熔渣等清除干净。

焊接结

构件接头型式、尺寸应符合

GB985~986-88

的规定。

 

1.6.2

对重要构件禁止在非焊区内引弧。

 

1.6.3

装配时的临时点焊若是以后焊缝的一部分,则所用焊条及其要求应和

正式焊缝一样。

 

1.6.4

各连接件互相接触的表面及焊后难以涂漆的表面(如桁架杆件、桁架

的节点、接头、加筋板、开式箱形梁及任何焊后难以涂刷或无法涂刷的地方)

在未焊前必须涂上底漆。

 

1.7

焊接材料的选用

 

1.7.1

采用

Q235

等材质的构件时,选用

E43

电焊条。

 

1.7.2

采用

16Mn

等低合金材质制作时,选用

E50

电焊条。

埋弧焊用

H08A

焊丝,焊剂

431

 

1.7.3 CO

2

气体保护焊,用

H08Mn

2

SiA

 

2.

焊接

 

2.1

重要构件的焊接必须持证焊工担任。

 

2.2

在露天焊接时,下雨、大雾及钢材潮湿时不得焊接。

焊接重要构件时,

环境温度应在

-10

°

C

以上,低于此温度时应采取预热措施,预热温度为

100~150

°

C

 

2.3

焊接的顺序应保证使焊接构件的收缩应力和变形趋于最小。

 

2.4

间断焊缝的长度偏差不得超过

-5%

+10%

;节距的偏差不得超过

-20%

+5%

 

2.5

重要对接焊缝的首尾应加与母材等厚、相同坡口的工艺板,引弧与灭弧

均应在工艺板上进行,以免产生未焊透及火口等缺陷。

 

2.6

焊接后必须及时将熔渣、焊瘤及飞溅清除干净。

多层焊时,只有将前层

的熔渣、焊瘤、飞溅、清除后才进行下一次焊接。

 

 

 

 

 

 

 

 

2.7

对低合金结构钢应在下列条件下施行预热(预热温度为

100~150

°

C

板厚

δ

16mm

时在

-10

°

C

以下;

16

δ

24mm

时在

-5

°

C

以下;

24

δ

40mm

时在

-0

°

C

以下;

δ

40mm

时均预热。

 

2.8

对低合金结构钢采用自动焊时,焊后为保证缓冷,焊药不急于回收。

 

3.

焊接变形的矫正

 

3.1

焊接变形的矫正,

热态下不准在

300

~500

°

C

时进行机械矫正和锤击,

免产行脆裂。

 

3.2

用气体火焰局部加热矫正时应注意下列各点:

 

a.

对重要构件,

禁止在同一部位重复加热,

以免引起钢材金属组织和机械性

能的变化;

 

b.

不允许在同一断面造成拉、压双向应力的反复矫正;

 

c.

对重要构件禁止浇水冷却;

 

d.

需要经过热处理的构件,应在热处理前矫正,以便一并消除内应力。

 

3.3

用气体火焰局部加热矫正时,

其加热温度可在

700

~850

°

C

之间,

对低合

金钢不宜超过

900

°

C

 

3.4

对设计或工艺上有要求的结构件,焊后应进行消除内应力处理。

 

4.

焊接质量检查

 

4.1

焊接接头型式与尺寸应符合有关图样及标准的规定。

 

4.2

所有焊缝都应进行外部检查,

以判断有无下列不允许存在的缺陷:

烧穿、

裂纹、鳞状高度不均匀、焊缝间断、露出弧坑及深度超过

0.5mm

、长度超过焊缝

长度

15%

的咬边。

 

4.3

重要的对接焊缝

如起重机主梁受拉区的盖板、腹板

应进行无损探伤,

射线探伤时应不低于

GB3323

中规定的Ⅱ级,

超声波探伤时应不低于

JB1152

中规

定的Ⅰ级。

 

4.4 

X

射线拍片检查的部位由技术检查部门指定,如拍照发现有不允许的缺

陷,

应在缺陷的延伸方向或可疑方向作补充拍照,

补充拍照后仍有怀疑时,

则该

焊缝应全部拍照。

 

4.5

对于无法用超声波及

X

射线等方法进行无损探伤的重要焊缝,或技术检

查部门发现其他现象认为需要钻孔检查者,

则应进行钻孔检查。

钻孔直径必须露

 

 

 

 

 

 

 

出整个焊缝的横断面(包括每边

1

~

1.5mm

的构件金属)

,钻孔数量按表

2

规定:

 

焊缝长度(

m

 

1

~

5

~

10 

10 

钻孔个数

 

5

(但距离最大为

5m

 

4.6

钻孔检查后,必须将带有缺陷的整段焊缝完全清除后再重新焊补。

焊补

后重新钻孔检查,

但钻孔数应比原规定增加一倍。

检查合格后钻孔处应焊补填满。

 

4.7

严格按照设计图

02-53-4-22

之设计说明执行。

 

4.8

无损检验

 

4.8.1

钢梁构件的焊缝应在焊接完成

24

小时后进行无损检测。

除非经监理和

设计人员同意,否则主要零部件的焊缝应在校正后进行无损检测。

 

4.8.2

无损检测的仪器应定期计量标定合格,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应持有相

应的资格证书。

工厂的加工工艺中应有相应的无损探伤工艺及安排。

无损探伤时,

应有监理参加共同检查。

所有检查处必须作好原始数据记录。

 

4.8.3

主要受力焊缝如桥面板、底板的纵横向拼接焊缝、拱肋底拼接焊缝,

要求超声波探伤抽查为

100%

,另抽

10%

进行

X

射线探伤。

 

4.8.4

总段内纵向

U

肋、

I

”肋的对接缝,超声波探伤抽查为

25%

磁粉探

伤检查为

100%

 

4.8.5

总段环形对接焊缝,均需

100%

超声波检查,

100%

磁粉检查。

 

4.8.6

总段内的角接焊缝,应进行

100%

磁粉检查。

 

4.8.7

工地环形大接头对接焊缝,应进行

100%

超声波探伤,

100%

磁粉探伤。

对无可避免的

“十”

字正交接缝处,

X

光射线检查

(一张片子)

角接焊缝

100%

磁粉探伤。

通长纵肋的对接焊缝应

100%

超声波检查及

100%

磁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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