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规划设计指引模板.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4058262 上传时间:2023-06-20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3.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规划设计指引模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规划设计指引模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规划设计指引模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规划设计指引模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规划设计指引模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规划设计指引模板.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0页
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规划设计指引模板.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0页
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规划设计指引模板.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0页
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规划设计指引模板.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0页
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规划设计指引模板.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规划设计指引模板.docx

《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规划设计指引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规划设计指引模板.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规划设计指引模板.docx

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规划设计指引模板

附件1

**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规划

设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切实做好全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提升老旧小区品质,改善群众居住生活环境,统筹兼顾急用先行与整体提升,助推《**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实施落地,发挥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老旧小区改造中的作用,特编制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规划工作。

第三条(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推动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应注重规划引领,秉承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社区为研究范围进行整体谋划规划,重点完善老旧小区功能,提升老旧小区品质,推动城市品质逐步整体提升。

第四条(改造方式)老旧小区的改造提升,不急功近利,不大拆大建,更多采用微改造这种“绣花”功夫,进行针灸式改善,推动实现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

同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的精细化设计,在城市风貌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应结合城市设计,系统性做好生态修复、城市修补。

第五条(设计方案)应以问题、目标、结果为导向,做好老旧小区改造规划设计方案。

在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因地制宜,创新思维,多措并举,着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打通断头路、畅通消防通道,整合优化公共空间资源,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体现时代风貌,推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改造,全方位提升居住品质,真正让人民群众有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第二章开展规划的范围

第六条(研究范围)老旧小区改造应兼顾急用先行与整体提升,发挥规划的统筹作用,针对不同的改造提升内容提出相应的设计方案的研究范围,具体如下:

(一)调整公共服务设施、基础配套设施、公共空间规划布局的,应以社区为研究范围。

综合考虑社区规模、管理需要等因素,研究范围可结合权属、道路、自然山水、物业单元等空间边界适度优化。

(二)提升空间风貌的,应以沿街、滨水、临山等连续且相对完整的界面为研究范围。

范围内属于两江四岸、重要景观大道两侧、特色景点区域、山城步道沿线,以及城市阳台对景区域等城市主要景观面的建筑,应进行外立面改造。

(三)增设门厅、楼梯、电梯、厨卫等,涉及改变建筑外观轮廓的,应以建筑单元为最小研究范围。

(四)完善开放式小区物业管理的,应划分物业单元,作为研究范围。

当一个项目有多个改造诉求,且对应多个研究范围时,宜统筹考虑,以其中最大的研究范围为边界,开展规划设计工作。

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指引

第七条(公共服务设施类型)完善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基础教育设施中的幼儿园,以及社区服务站(便民服务中心)、警务室、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文化活动室、多功能运动场、菜店(平价超市)7项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

宜将社区服务站(便民服务中心)、警务室、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文化活动室、多功能运动场、菜店(平价超市)集中布局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又称“社区家园”)。

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宜与“社区家园”相对集中布局,形成10分钟社区生活服务圈。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确实无法集中布局的,因地制宜按照服务半径的要求,进行分散布局。

在本社区中不能够完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可以共享毗邻或相邻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完善相应公共服务,共享设施的规模及服务半径需满足相关要求。

第九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宜单独占地,或利用建筑三层及以下集中设置,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宜低于2700平方米。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散布局时,配置标准宜按照现行有关执行。

确无法按现有标准补充公共服务设施的,近期应按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增补,并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结合社区具体需求对各类设施用房的具体分配面积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条(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方式)鼓励利用多种方式完善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具体如下:

(一)通过回购、租赁等方式,将住宅底层(平街层)作为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使用。

(二)社区内闲置、低效的仓储、厂房等非住宅建筑,可以在不影响相邻建筑通风采光、保障自身建筑结构安全、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内部夹层、外部扩建、零星拆建,以及整合小、散建筑等方式,增补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三)结构不利用的未回填区域、原未加顶盖的地下边庭等消极空间,在满足建筑主体结构安全性的条件下,经论证,可以通过立体利用,增补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四)确无法通过

(一)、

(二)、(三)方式解决的,应结合储备土地、未建设的开发项目,提出可行的公共服务设施增补措施。

其中,涉及储备土地的,应将增补措施纳入地块规划条件;涉及未建设开发项目的,应将增补措施与建设业主协商一致后,实施建设。

第四章基础设施指引

第十一条(完善次支路网)按照城乡规划,完善区域次支路体系,打通断头路。

道路空间局促的区域,可利用防护绿地、小区内部道路、宅间通道等,提升道路体系的通达性。

第十二条(精细化道路组织)应对重要路段、交通节点进行精细化交通组织及设计,通过整合出入口、渠化道路、增加待行区等方式提高现有道路通行效率。

第十三条(增加步行连通)应加强小区与公园、广场、公共交通站点、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设施等的步行联系,对高差过大、绕行过远的区域,可以通过新增步道,增设公共楼梯和电梯,公共化改造现有建筑内部通道等方式,便捷出行。

第十四条(优化步行空间)步道设计形式应融合环境景观,协调相邻关系。

通过骑楼、遮阳雨篷设计等方式,防止高空坠物,保证公共安全。

通过增设标识系统、人行横道线、减速标志、信号灯等提高步行通行效率。

第十五条(无障碍设施)步道设计应当注重对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重点改善无障碍通道不连续、被侵占、不达标等问题。

第十六条(规范落客点)结合人行出入口,规范网约车、出租车落客点,划定停靠区域、设置标牌,减少临停临靠的负面影响。

第十七条(补充停车设施)公交服务不便的区域,应优先解决住宅停车需求,可通过以下方式增配停车位:

(一)在小区内部,鼓励通过优化停车划线方式、增设地下停车库及机械式停车设施等方式增加停车位。

(二)可以利用住宅周边广场、道路、绿地、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补充停车设施。

(三)对于停车欠账严重的区域,应结合储备土地、未建设的开发项目,提出停车设施增配要求。

其中,涉及储备土地的,应将增补措施纳入地块规划条件;涉及未建设开发项目的,应将增补措施与建设业主协商一致后,实施建设。

停车设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鼓励停车设施通过智能化管理,实现分时共享。

第十八条(市政管线)各类市政管线改造应统筹协调,避免反复开挖道路,电力、给水等检修频次较高的管线,不宜布局在车行道下。

在条件成熟的区域,鼓励通过改造,设置综合管廊集中管理。

第十九条(市政设施)改造和新增的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开闭所等市政基础设施,宜单独占地或下地布局;确需毗邻或改造现状建筑的,应协调相邻关系,通过封闭管理、美化隔离等措施,避免气味、视线污染。

公厕宜结合公园广场、商场市场,或沿市政道路布设。

建筑面积不小于40㎡。

可利用空间紧张的,可适当补充移动公厕。

老旧小区改造实施过程中应新建或改建垃圾分类收集厢房。

垃圾分类收集厢房应设置在小区交通便利的地方,鼓励生活垃圾收集厢房与垃圾收集站(房)、公厕等小区配套设施毗邻建设,其建设标准应满足相应规范。

垃圾分类收集厢房应结合地形和小区环境进行设计,宜设置半地下建筑,并考虑绿化及美化。

第二十条(安全设施)可利用社区体育文化公园、街头开敞空间、儿童游乐园、小区内公共空间等,补充暂时应急避难场所。

暂时应急避难场所服务半径宜为500米以内;应配置的设施包括应急休息区、应急交通、应急供水、应急消防、应急通信、应急标志牌,其它设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至少设2个不同的主要进出口。

在不降低道路通行能力的前提下,可通过交通划线规范路边停车,防止社会车辆占用,强化应急通道管理。

积极促进安全设施的合理利用,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平灾结合。

防空洞可以用于地下步行交通、文化交往、国防教育、展览展示、餐饮娱乐、休闲纳凉等功能。

第五章公共空间指引

第二十一条(公共空间供给与品质)应运用城市设计的理念,增设公共空间,提升环境品质。

(一)合理整合、治理、修补护坡堡坎、房前屋后等“散、乱、脏”城市消极空间,植入游憩、健身、观景等功能,因地制宜地建设坡地公园、坡坎公园。

(二)对于交叉路口的临江面,视线通廊的对景面等城市重要景观节点,鼓励通过回购、置换等方式,局部拆除阻挡视线的现状建筑,形成公共开敞空间。

(三)结合历史、自然、城市特色景观资源,合理利用建筑屋顶、建筑退台、底层架空等增设观景平台。

(四)通过增加街道家具、改善照明、整治铺装、优化绿植、美化弱化围墙隔断等方式,提高公共空间环境品质。

第二十二条(临街面空间)优化小区临街人行道空间,有条件的可自内向外划定建筑前区(考虑商业外摆)、步行区、设施区(结合绿化带设置),重要节点应做详细景观设计。

建筑控制线外,人行道宽度大于5米的区域,有条件,鼓励沿街增设公共骑楼。

第六章建筑风貌指引

第二十三条(建筑立面)建筑立面改造以清洗立面污渍、遮蔽或规整空调室外机位和裸露管线、规范墙面广告、拆除或隐藏防盗设施为主要内容。

建筑原始风貌严重影响城市景观,通过清洗立面、规整相关设施无法满足城市景观需要的,应对建筑立面进行整体改造。

第二十四条(建筑视平层)沿街立面整治时,应重点塑造2层及以下的沿街近人尺度建筑立面,宜通过对店招、色彩、材质、风格等的设计,协调沿街风貌。

第二十五条(建筑屋顶)老旧小区屋顶改造应以净化和美化为主要内容,重点结合滨水临山、跨江大桥桥头、城市阳台周边、景观视线通廊等城市形象重要展示区域开展工作,具体方式如下:

(一)通过清除屋顶杂物,拆除违法、违建蓝屋顶等方式净化屋顶,并对屋顶上的冷却塔、电梯机房、水箱、楼梯间、烟囱等进行遮蔽处理,有条件的平屋顶宜采用屋顶绿化。

(二)低多层住宅宜“平改坡”,板式高层住宅宜通过楼梯间进行分段设计,结合女儿墙采用“平坡结合”的形式,优化建筑顶部轮廓。

(三)点式高层住宅屋顶改造应结合使用功能进行退台、收分,并注重形体比例的协调,建筑塔楼高度90%左右宜作为塔楼顶部收分起点。

第二十六条(建筑色彩)建筑色彩应与建筑功能、造型、体量、周边环境相协调,按以下原则重点改造与片区原有建筑色彩基调相冲突的建筑:

(一)建筑可采用明度渐变和色相渐变的方式,融入周边环境色彩,禁止使用任何破坏周围环境整体色调的建筑色彩。

(二)单体建筑色彩改造强调“上轻下重,大淡小浓”的原则。

高层建筑主楼宜采用比对较弱的淡色,裙楼部分可采用同色系较重的色彩。

体量较大建筑色彩宜采用淡色,体量较小建筑可采用相对浓的色彩。

建筑不得采用大面积红、黄、蓝等高明度、高彩度的颜色,特殊建构筑物除外。

(三)群体建筑的主体色彩不宜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颜色。

宜通过明度、彩度的小幅调整,形成不同组团、不同高度的用色层次,避免体量粘连。

建筑视平层可适度增大与建筑主体色彩的区别,以丰富城市近人尺度界面的多样性。

第二十七条(建筑材质)应优先对立面脱落、污损严重以及白色、粉色效果较差的外墙饰面材料进行修复和更换。

鼓励采用高品质外墙涂料、铝塑复合板、青色(彩色)饰面材料(砂浆)及柔性饰面材料等优质外墙饰面材料。

第二十八条(广告和店招)规范建筑物附属店招、广告的位置、尺寸、材质、色彩、设计风格,与建筑立面相协调,体现街区特色;严格控制突出建筑立面和平面轮廓的尺寸;拆除影响街道景观、视线和建筑整体造型的店招、广告。

第二十九条(风貌控制特殊区域)两江四岸、重要景观大道两侧、特色景点区域、山城步道沿线,以及城市阳台对景区域等城市主要景观面的建筑,外立面改造应尽可能采用公共建筑造型,对阳台、搁板、空调机位等宜作遮蔽处理,避免不必要的纯装饰构架;建筑色彩和材质可适度变换,塑造视觉焦点,体现时代特征。

第七章历史文化指引

第三十条(文化理念)把历史文化元素融入城市街区,延续城市文脉,提升城市人文内涵,以文化铸魂,提升老旧小区改造的艺术品位。

第三十一条(挖掘资源)应充分挖掘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抗战遗址、工业遗产、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资源,梳理地名文化、诗词歌赋、名人轶事、历史典故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老旧小区改造人文内涵。

第三十二条(建筑风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周边的老旧小区建筑立面改造,应当与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风貌相协调,禁止采用破坏整体风貌的建筑色彩和材质。

第三十三条(文化设施)鼓励以社区内的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防空洞、社区体育文化公园等为重要载体,布局社区文化设施,服务文化邻里。

第三十四条(文化景观)鼓励通过改造人文墙、小区门头,增加人文景观雕塑、文化特色小品,以及将文化元素融入铺装、灯饰、墙饰、标识标牌等方式,塑造特色历史文化景观。

文化景观的塑造应彰显地域特色,突出社区文化特质。

第八章建筑功能指引

第三十五条(居住功能完善)居住功能不完善的老旧住宅,在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扩建、加建等方式补充厨房、卫生间;单套居住房屋新增厨卫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大于原建筑面积的10%。

第三十六条(附属交通设施改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以住宅单元为单位推进老旧住宅增补消防楼梯、电梯、自动报警系统等,有条件的鼓励增加入口门厅。

第三十七条(使用功能转变)老旧小区建筑可进行合理地功能转变,优先用于增补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停车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可用于养老、医疗、健身、展览、办公、商业等功能,具体情形如下:

(一)在面向人流密集的开敞空间、临生活性主次干道,允许底层住宅转变为商业、展示展览等功能;无法做到商住分离的区域,不得用作餐饮功能。

在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内部,底层住宅可转变为养老、托幼、文化等公共服务功能。

(二)在临开敞空间、生活性主次干道、山城步道沿线等公共活动活跃区域,允许住宅转变为养老养生、医疗卫生、文化创意、运动康体、展览、办公、酒店等功能,宜以单元为单位进行改造,若无法以单元进行改造时,应有独立的对外出入口。

(三)占地相对独立的低效闲置建筑、废旧楼宇,在满足环评、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调整为养老养生、医疗卫生、文化创意、运动康体、展览、办公、酒店等功能。

第三十八条(历史建筑活化)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合理利用,功能改造应优先用于文史博物馆、社区公共服务、文化展交往、公益办公等。

第三十九条(建筑间距)现状建筑外观尺寸发生改变的,建筑间距按0.5倍的间距的要求执行。

现状建筑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不需重新计算建筑间距。

第九章物业管理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单元)应对无物业管理机构或开放式小区合理划定物业管理单元。

物业管理单元应尽量整合空间相邻的单栋或多栋住宅,宜与城乡规划充分衔接,综合考虑道路、河流、山体、权属、行政管理范围等边界限制,以及人口规模、社会归属感等人文要求进行划定,物业管理单元人口规模宜为1000-3000人,户数约为300-700户,用地面积约为4-6公顷。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模式)根据所划定的物业管理单元,按照居民意愿确定管理模式,具体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对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小组,通过业主大会引进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管理。

(二)不具备引进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建社区“物业服务中心”,通过业主大会或者居民会议等方式听取居民意见,提供日常保洁、设施设备管护、公共秩序维护等物业服务。

(三)对不具备成立“物业服务中心”的,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小组,通过业主大会或者居民会议等方式,共同决定实施居民自治物业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名词解释)本指引有关名词含义,以名词解释(附录1)为准。

第四十三条(解释权)《**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规划设计指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录

名词解释

一、老旧小区

本指引中提到的老旧小区与《**市主城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渝建〔2019〕360号中的老旧小区概念一致,指建成于2000年前以前,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

二、零星拆建

指在保持建筑肌理基本不改变、规模基本不增加基础上,对零星用地(指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或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地,以及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上老旧建筑的原主体结构进行拆除、重建的方式进行改造的建设活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