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诚信经营者创建诚信企业活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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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诚信经营者创建诚信企业活动实施方案

“做诚信经营者、创建诚信企业”

活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为打造“法治子长诚信子长”建设,促进企业等经营户守法经营,使全县经济和谐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就开展“做诚信经营者、创建诚信企业”活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企业等经营者的诚信建设为重点和突破口,组织各类企业和其他经营者积极投身到诚信建设中来,努力打造子长县法治诚信市场。

二、工作目标

把诚信建设落实到企业等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治理、服务的全过程。

引导企业等经营者强化信用观念,诚信经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合格,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深入开展以“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诚信教育

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内容为标准,积极推进诚信教育,努力形成“做诚信经营者、创建诚信企业”的社会氛围。

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一是在县广播、电视节目中开辟诚信“专栏”、“专题”,广泛宣传诚信建设的意义,介绍县内外企业信用建设的典型事例,引导企业等经营者提高对诚信建设认识,从而树立诚信经营意识;二是组织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依法经营是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协会组织以信用协会会员企业为主体,吸收其他企业参加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培训内容涵盖《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和《劳动法》等,并通过竞赛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我县企业的法制意识和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意识,以守法经营为核心内容,牢固奠定企业诚信经营的基础;三是组织交流、观摩活动,学习借先进典型。

协会组织会员企业代表,赴外地学习参观先进企业,汲取外地企业在诚信建设方面的经验介绍,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帮助县内企业充分感悟诚信建设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诚信意识;四是开展多形式宣传。

在诚信单位、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中,组织放心消费创建成员单位和创建试点单位在时代超市门口举行大型放心消费创建咨询会,宣传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二)开展诚信实践活动

    围绕创建诚信经营,在深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放心消费示范点”、“百城万店无假货”、“诚信单位”等实践活动的同时,认真组织开展创建诚信市场、诚信商业企业、诚信中小企业、诚信个体私营企业、质量诚信企业、诚信医药企业等活动,引导企业以德经营、诚信立业。

 (三)建立行业自律诚信体系

   局私营个体协会办公室完善行业规范,强化行业自律,同时组织企业结合行业和企业自身的实际,制定诚信经营守则,公开社会承诺,自觉规范企业和员工的行为。

 (四)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监督体系

   根据《经济户口管理办法》,我局建立企业及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诚信经营和从业信息、投诉信息、处罚信息等诚信经营数据库和诚信经营档案。

(五)评选诚信企业等经营者

   在扎实开展创建工作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见附1、2、3)评选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放心消费示范点”、“诚信单位”颁发奖牌并在县媒体上对评选出的企业的诚信建设成效进行深入宣传。

四、工作步骤

 1、预备阶段(2014年5月)

   制定《“做诚信经营者、创建诚信企业”活动实施方案》,召开做“诚信经营者、创建诚信企业”活动会议。

并充分利用广播、电子屏幕、标语、横幅和发放倡议书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大造声势,营造一个浓厚的“争创”宣传教育氛围。

 2、实施阶段(6月—10月)

    局市场合同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监督管理科、消费者权益协会办公室、私营个体协会办公室制定具体活动计划,拿出具体活动办法,并到各相关企业贯彻落实。

3、评选表彰阶段(11月—12月)

   按照规定的评选内容,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评选出名单,组织实地检查验收,召开由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县经贸委主要领导、本局主管领导组成的评审会,确定名单。

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在县新闻媒体上对每个入选企业等经营者进行宣传报道。

 五、保障措施

1、建立组织,协调联动。

成立“做诚信经营者、创建诚信企业”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薛应杰副组长:

史小江刘晓燕。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小企业局。

各科室各负其责,共同搞好创建评选工作。

   2、列入目标,加强考核。

将开展“做诚信经营者、创建诚信企业”活动的开展情况列入“法治子长诚信子长”建设年度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各科室、分局、协会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

   3、舆论监督,彰先策后。

在局简报开辟专栏,反映开展创建诚信企业活动的进行情况,对好的做法予以推广,对工作不力的予以批评曝光。

 

 

 

                                2014年5月10日

 

附件1:

重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办法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誉状况和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是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市场交易行为诚实守信、经济效益较好,并符合标准的企业。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承办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也可委托企业信用管理协会承担认定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3、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采取集中认定为主和个例即时认定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分级认定与逐级申报。

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大型企业可直接申报市级及以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4、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

(2)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3)非社会评比的原则;

(4)失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败诉记录)一票否决的原则;

(5)非有偿服务的原则;

(6)非终身制的原则。

5、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前置许可(指各类法定的前置审批手续或许可证),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

(2)有与经营规模相一致的经营场所;

(3)开业已满二个会计年度,无经营性亏损,经济效益较好;

(4)有符合本企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和信用管理制度;

6、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向县工商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给申报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4)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登记表;

(5)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机构和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相关文件复印件;

(6)企业信用信息评价表;

(7)本企业上两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8)认定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7、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考核标准为:

(1)企业领导法律意识强,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

企业领导、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具有较强的信用(合同)管理水平。

(2)企业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信用(合同)管理机制,有比较系统、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信用(合同)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抓好检查落实。

信用(合同)档案保存完整,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3)企业合同的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格式合同不得含有不公平或歧视性的条款、内容。

(4)企业所签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应达到100%。

(5)近三年企业的总产值、销售额、纳税额和净利润同比应有所增长,无因不正当理由出现的亏损,企业应收款和应付款总额同比一般情况应呈现出负增长。

8、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使用统一的软件测评系统,对企业进行评估,也可由具有资信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办理,评估机构对被评估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9、对通过综合信用评价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人民银行、公安、法院、劳动保障、建设、环保、税务、质监、食药监、安监等同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书面征求意见。

10、对测评和征求意见符合条件的,认定机关可以依照规定的条件组织验收。

11、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关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12、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实行年度复查制度。

13、年度复查中对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实行实质性核查。

复查合格的,在证书内加盖复查合格印章(或贴防伪贴花)。

年度复查于每年6月30日前结束。

无故未参加年度复查或复查不合格的,其证书自该年度7月1日起自行作废。

14、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实行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动态监管,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通知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应报请认定机关撤销其认定。

15、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应向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工商登记机关的《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核准后予以换发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

16、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报请认定机关撤销其命名:

(1)申报与考核中虚报、隐瞒真实情况,情节严重的;

(2)企业因失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或在经济诉讼(仲裁)中被判(裁)败诉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签订违法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相关执法部门认定有失信行为并严重影响企业信誉的;

(6)其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17、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出:

(1)企业因整建制改制、未按规定办理换发证书手续的;

(2)企业因破产、注销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年度复查的。

18、对撤销和退出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认定机关在相关媒体上公告;被撤销和退出的企业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2014年5月10日

 

附件2:

各行业放心消费示范点和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准:

子长县创建放心消费

示范点考核验收标准

(试行)

一、子长县创建放心消费一条街考核验收标准

1.积极组织街内经营户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建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创建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创建宣传活动,营造创建工作氛围,街内经营户对创建活动的知晓率达100%,街内放心消费单位创建达标率达80%以上。

2.街内经营户证照合法有效,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悬挂,按核定项目依法经营。

无店外经营和流动经营。

3.街道和营业店面整洁卫生。

经营户落实“门前三包,街内环境亮化、美化、绿化,交通秩序良好,户外广告手续齐全、内容合法,醒目处有创建宣传公益广告和消费者申(投)诉指示牌,店招、店牌设置规范。

4.街内经营户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认真执行索票索证、购销台帐登记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制度,保证商品质量,专卖专营商品按规定渠道进货,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违规物品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品。

5.街内经营户诚信经营,不搞虚假宣传、虚假让利、虚假优惠、虚假承诺等商业欺诈行为。

公平买卖,不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主动公示商品和服务质量承诺,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及广大消费者监督。

6.街内经营户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做到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哄抬物价、搞不正当竞争。

7.街内经营者配备使用的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做到秤准量足。

8.街内经营者自觉落实“三包”规定,顾客购买大件商品,按承诺范围送货上门,实行安装、调试、保修一条龙服务。

9.街内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具备法定的从业资格,并严格按核定的项目经营。

10.街内营业员衣着得体,举止端正,用语文明,待客热情,服务规范。

11.街区建立消费者投诉站(点),做到投诉处理不出门店、不出街区,有投诉处理记录,归档规范。

投诉处理率达100%,消费者满意率达90%以上。

12.街区建立食品安全责任网络,有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二、子长县创建放心消费乡镇(村)考核验收标准

1.乡镇政府、村委会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建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创建工作,有办公场所及活动经费。

创建目标纳入乡镇(村)发展规划,每年有计划、有目标、有重点、有考评、有总结。

2.乡镇(村)创建宣传氛围浓厚,乡村群众对创建活动的知晓率达80%以上,经营户对创建活动的知晓率、认同度达100%,放心消费单位创建达标率达80%以上。

3.乡村生产、经营户能严格依法生产、经营,自觉执行国家有关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购销台帐登记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等规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4.乡村经营户坚守诚信经营,不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商品买卖明码标价,计量准确,公平交易。

主动公示商品和服务质量承诺,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及广大消费者监督。

5.乡镇(村)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具备法定的从业资格。

并严格按核定的项目经营。

6.乡镇政府、村委会建立食品安全责任网络,有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积极开展食品放心店创建活动,严把食品质量关,无重大食品(餐饮)消费安全事故发生。

7.乡镇政府、村委会设立消费者投诉举报站(点),有投诉处理记录,归档规范。

投诉处理率达100%,消费者满意率达90%以上,无集体投诉案件。

8.积极组织或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消费环境治理,每年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不少于2次,无地域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公共服务场所、餐饮及食品、药品经营户持证、照率达100%。

三、子长县创建放心消费街道(社区)考核验收标准

 1.街道(社区)委员会积极组织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建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创建工作,有办公场所及活动经费。

创建目标纳入街道(社区)发展规划,每年有计划、有目标、有重点、有考评、有总结。

2.街道(社区)创建宣传氛围浓厚,街区群众对创建活动的知晓率达80%以上,经营户对创建活动的知晓率、认同度达100%,放心消费单位创建达标率达80%以上。

3.街区生产经营户能严格依法经营。

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执行国家有关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购销台帐登记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等规定,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无重大消费安全事故发生。

4.街区经营户坚守诚信经营,不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商品买卖明码标价,计量准确,公平交易。

主动公示商品和服务质量承诺,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及广大消费者监督。

5.街区内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具备法定的从业资格,并严格按核定的项目经营。

6.街道(社区)政府建立食品安全责任网络,有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积极开展食品放心店创建活动,社区食品放心店达食杂店总数的80%以上。

7.街道(社区)设有消费者投诉举报站(点)。

有投诉处理记录,归档规范。

投诉处理率达100%,消费者满意率达90%以上,无集体投诉案件。

8.积极组织或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消费环境治理,每年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不少于2次,公共服务场所、餐饮及食品、药品经营户持证、照率达100%。

9.街道(社区)服务收费规范。

做到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四公开”。

四、子长县创建放心消费行业(农资)考核验收标准

(一)行业协会积极组织、指导行业内各单位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建立创建组织机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创建氛围浓厚。

行业内经营者对创建活动的知晓率、认同度达100%。

(二)行业内经营者应能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规范经营。

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行业经营规范,有完善的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重特大商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2.证照齐全,并在店堂显著位置悬挂。

3.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商品质量承诺等自律制度,严格遵守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等相关规章制度,并公示上墙。

4.所销售的商品标识合法,不销售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名称,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产品,不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

5.诚信经营,恪守承诺,不搞虚假宣传、虚假让利、虚假优惠等商业欺诈行为。

6.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做到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收取任何费用。

7.经销的种子、化肥、农药等定量包装商品,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的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做到称准量足。

8.有与经营的农资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能正确指导农户科学合理使用农资商品。

9.经营店面布置整洁,商品陈列整齐,服务态度良好。

(三)经营者应认真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自觉执行国家“三包”规定,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依法对消费者损失给予赔偿。

自觉接受消费者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积极听取意见和建议。

妥善处理消费争议,做到投诉不出店门,一般性投诉三日内有答复,一周内解决问题。

行业协会应设立接受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对业内经营者的投诉,有投诉处理记录,归档规范。

投诉处理率达到100%,投诉处理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五、子长县创建放心消费行业(餐饮)考核验收标准

(一)行业协会积极组织、指导行业内经营户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营造创建工作氛围,公示创建服务承诺,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

行业内经营户对创建活动的知晓率、认同度达100%。

(二)行业内经营者应能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规范经营。

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子长县餐饮计量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业本地区的餐饮和卫生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

2.建立健全食品原料进货索证索票和验收制度。

食品原料进货把关责任落实到人,正常运作有检查、有记录、出现问题有处理结果。

保证各种原料、辅料、调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建立食品冷藏、储存、加工过程和经营环境的卫生安全保障等各项制度。

生产人员保证按各项制度和规范进行操作,无经销假冒伪劣和国家禁止经营食品的行为,无经销过期或变质食品和原材料的行为;各种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提供国家授权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合格证书,并进行定期检测;对餐具、饮具、食品容器等进行消毒、保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质量和卫生要求。

4.提供优质规范的服务。

店堂内应明示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销售的食品明码标价率达100%,并向购买其食品或者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出具合法凭证。

建立餐饮计量管理制度,实行菜单、主料净含量标注。

营业员实事求是介绍各类食品,不做虚假宣传。

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强化食品从业人员自律和规范。

企业应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达到相应的岗位技术素质要求。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没有无证上岗现象;上岗人员应穿工作服,着装整洁并佩带服务标志,信守职业道德,服务操作规范。

(三)行业协会及经营者均应认真做好消费者咨询和投诉工作,公开服务咨询和投诉电话,对消费者提出的咨询和投诉作出明确答复,对确因食品与服务质量和计量引起的消费纠纷,及时有效地依法协商解决。

有投诉处理记录,归档规范。

投诉处理率达到100%,投诉处理满意率达90%以上。

六、子长县创建放心消费行业(食品)考核验收标准

(一)行业协会应积极组织行业内食品生产、加工、经销企业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营造创建工作氛围,公示创建服务承诺,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

行业内经营户对创建活动的知晓率、认同度达100%。

(二)行业内经营者应能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1.恪守诚信为本、道德兴业的原则,树立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关注健康的行业风气。

2.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业标准,切实加强食品质量管理,确保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质量和计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近三年内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记录,没有发生过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有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交易食品的行为。

3.食品生产经营户证照齐全,全面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纳入QS目录管理的食品应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生产者加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台帐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保持整洁的生产经营环境。

生产经营场所的环境和各项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的安全、卫生、计量和环保等规定要求,定期检测,并能提供国家授权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书。

5.严格规范价格行为,明码标价,一货一卡,秤准码足;不虚假宣传,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偷逃税款、欺行霸市、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6.注重员工的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具备基本必要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商品知识、岗位技能、服务技能、安全卫生等知识的培训,建立科学规范的各岗位服务流程。

从业人员还应当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三)经营者应认真做好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

兑现对消费者的各项服务承诺,依法对消费者损失给予赔偿。

自觉接受消费者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积极听取意见和建议。

妥善处理消费争议,做到投诉不出门,一般性投诉三日内有答复,一周内解决问题。

行业协会应设立接受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对业内经营者的投诉,有投诉处理记录,归档规范。

投诉处理率达到100%,投诉处理满意率达90%以上。

七、子长县创建放心消费行业(蔬菜)考核验收标准

1.行业协会应积极组织行业内蔬菜生产、加工、经销企业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营造创建工作氛围,公示创建服务承诺,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

行业内经营户对创建活动的知晓率、认同度达100%。

2.蔬菜生产、加工、经销企业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供应,提升蔬菜行业产品档次,打造无公害蔬菜品牌,搞好菜篮子工程,满足广大市民的需求。

3.规范蔬菜的加工、生产、流通秩序,创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广泛深入地开展蔬菜行业放心工程。

从对蔬菜种植田间的管理控制、对种植户科学种养的指导,到对上市蔬菜农药残留的监测,基本实现蔬菜生产到流通的全程质量控制,各市区蔬菜批发市场及有蔬菜批发业务的农贸市场100%建立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室,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率达80%以上。

4.加快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大力宣传推广无公害蔬菜诚信示范基地。

对无公害蔬菜产品实行认证制度,从生产基地到流通领域全程实行档案跟踪制度,实行农产品的可追溯性。

确保上市蔬菜符合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行业标准。

5.无公害蔬菜基地及批发市场均制定并落实对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处理办法,防止农药超标蔬菜二次流入市场,侵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6.蔬菜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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