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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思路

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思路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政府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起着特殊的推动和保障作用;现代行政法治视野中的诸多地方行政改革创新经验值得高度关注和认真研究。

在行政改革深化和行政法制转型的进程中,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出地方政府机关推动行政改革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以及创造性,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的许多地方经验就是一个缩影,能够看出许多进路、问题和成因;必须正确认识我国行政改革创新的背景因素、基本趋势、基本路向和工作重点,在科学发展观、行政民主观和依法治国方略、依法行政理念的指引下,由过去的集权行政、粗放行政、人治行政、管理行政,逐步转向民主行政、科学行政、法治行政、服务行政,稳健推进政府法制建设,才能最终实现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目标。

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其实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是相辅相存的,二者互相促进、互相包容,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要不断改革创新,更新观念,改变作风,逐步完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一、从地方行政改革创新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实行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政府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

各级政府机关加强行政立法和制度建设,严格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大行政救济力度,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特殊的推动和保障作用,走过了一条艰难前行、成果丰硕的政府法制建设道路。

与改革开放前相比,经过起步发展、规范发展、全面发展这样三个发展时期的我国政府法制,逐渐发生了如下8个方面的重大变化:

第一,法治观念逐步强化。

改革开放以来在反思传统人治观念的基础上,我国政府法制逐步确立起依法行政观念,进入20世纪末期又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并上升为宪法原则。

第二,政府法制的权力结构从重权力、轻权利向权力和权利并重转变。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使权力结构的重心开始发生移转,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促进了这一转变,初步形成了权力和权利良性互动的局面。

第三,政府职能从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随着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化,政府开始转变职能,将部分职能让渡于社会,发生了公共事务民营化的转变,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职能,例如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职能。

第四,行政法治机制从单纯的制约机制转变为制约和激励的兼顾协调。

第五,行政行为方式从纯粹的命令-服从模式发展成为强制与非强制手段并用的多样化局面。

第六,在程序与实体的关系上,从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发展到实体和程序并重,结果和过程并重。

第七,在对行政的监督上,从单纯的权力监督,发展到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并重。

第八,行政法制模式从单纯依靠政策行政到依法行政,再到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这些变化是广泛和深刻的,对于政府法制建设具有革命性的影响。

但是,与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现代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要求相比,我国政府法制还存在不少缺陷和差距,面临很多矛盾和问题,亟需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

30年的改革实践证明,我国的政府法制建设,不能简单地把国外东西照搬进来,必须注重与本土资源的结合改造。

事实上,以往不少地方行政改革创新的本土经验,不仅有效地推动了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而且对中央层面的立法建制和整个政府法制建设,都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促使我国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模式,在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方略、依法行政理念的指引下,由过去的集权行政、粗放行政、人治行政、管理行政,逐步转向民主行政、科学行政、法治行政、服务行政,正稳健地走向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个中经验值得认真研究。

行政法学界总结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政府法制的理论发展、观念演进特别是方法论改进表现出5个突出特点,其第一个就是从简单拿来主义,到选择他山之石与挖掘本土资源、创新中国经验相结合。

例如,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指导、劝告、建议、提醒等柔性管理行为,具有非强制性、示范引导性、广泛适用性、柔软灵活性、方法多样性、选择接受性、沟通协调性等诸多特点,近年来在行政实务中运用得越来越多、越来越广,它与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资助等非强制手段一道,构成柔性管理行为体系,又与刚性管理方式相对应、相配合,在经济与社会管理领域发挥着特殊的积极管理作用。

近年来泉州、北京、吉林、沈阳等地工商行政机关尝试运用行政指导,建设非强制行政管理体系,促成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协调关系,取得了提高监管功效、构建和谐工商和服务型工商的积极效果。

再如,近年来许多地方在推进行政公开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

2002年11月,广州出台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并于次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地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地方政府规章;时隔一年,又出台了富有创新内容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此后北京、成都、杭州、深圳等地也相继出台了关于行政公开的地方立法。

这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增加行政透明度,监督政府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提供了更多的行政法依据。

特别是河北省邯郸市的做法,受到广泛关注:

该市近年来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试点工作,将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的职权逐一清理,使其权力边界更清晰,并将清理结果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约束,其经验受到中纪委、监察部等领导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高度评价。

又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克服法律虚无主义之后,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行政程序违法现象突出、影响恶劣、教训深刻。

客观上要求加强行政程序法制建设,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程序法治意识,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的管理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

由于种种原因,曾列入立法规划的《行政程序法》的起草制定工作近年来被搁置下来。

在此背景下,2008年4月湖南省在全国率先颁布了10章178条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涟漪受到各方关注,投射出多方面的行政法制创新示范意义:

首先,它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体现;其次,它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建设、推进管理创新的要求;第三,它是近年来陷于滞缓状态的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进程的重大突破;第四,它体现了领导决策者和政府法制工作者的创新精神;第五;它体现了行政法制发展的新进展、新方向。

此外,近年来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的地方行政改革创新举措,还有上海、重庆等地的人本城管举措;广州、北京等地的公众参与举措;安徽、广州等地方尝试进行的立法和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实践,等等。

限于篇幅,此不赘述。

上述地方行政改革创新的做法,完全符合宪法精神和改革精神,有利于充分发挥出地方政府机关推动改革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以及创造性。

我国宪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要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这是新形势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应予特别关注、着力解决、充分利用的制度潜力要素。

30年的改革开放实践证明,行政改革创新的政治智慧和创新源泉,主要在地方、在基层、在民众之中。

由地方局部试点积累经验加以完善再到全国范围予以推行,是制度创新的最佳路径选择。

然而,过去在行政实务和行政改革实践中,实际上对地方的积极性关注得很不够,特别是对于地方的主动性基本上不怎么讲。

在当下各方面矛盾突出、政治与行政革新举措不断推出并时常引发争议的社会转型期,更应遵循宪法原则给予地方发挥主动性、积极性以及创造性的必要空间,地方政府应当据此积极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主动推进改革创新,发挥出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以及创造性。

我们要以发展和法治的眼光来看待、冷静和宽容的态度来对待认真负责的地方推进改革者及其革新举措,这具有重大的改革方法论意义。

在效率性、透明性、便民性、简便性、可行性、规范性、精巧性、创新性等方面都富有特点的这些地方行政改革举措,有助于建设高效政府、阳光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其经验值得其他地方和部门学习借鉴。

二、简明的视窗: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地方经验

过去很长时期,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许多方面存在着简单化、低效率、不透明、不规范、不便民的问题,诸多弊端一直为人诟病,上述问题在行政审批(许可)制度运行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深化经政改革、建设法治政府的突出障碍。

这里以此为例,观察分析一些地方如何通过行政改革创新来妥善解决这一难题。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专门就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推进行政许可和政务公开制度改革创新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实施纲要》第3条、第9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将其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关键举措。

针对行政审批领域存在的审批流程复杂、审批手续繁琐、审批时限冗长、重审批轻服务等疑难问题,如何通过行政审批制度革新,进一步增加透明度、增强规范性、提高效率性、强化服务性,进一步完善投资软环境,就成为深化行政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新课题,成为在妥善解决行政管理体制问题(例如大部门制改革)的同时还必须认真解决的行政管理机制和方式问题。

在行政管理实践呼唤改革创新的大背景下,自2004年以来中央一级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共4批、约2000件,大致砍掉原有审批项目的一半,这是切实贯彻《行政许可法》、依法继续推进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的举措。

同时,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也因地制宜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采取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建立电子网络服务平台,建设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大厅、政务超市)等改革创新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

迄今省级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22000多件,地方各级政府共建立综合性行政服务中心2000多个。

许多地方在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中,顺应潮流、切合实际、大胆创新,形成了一窗式、一站制、一门式、一表制、告知承诺制、联合会审制、全程代办制等模式,体现了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水平。

例如,天津市自2004年起逐步建立起市和区县两级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和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构建了行政审批、要素配置、社会服务和交通监察4个平台,形成了“四位一体”的行政审批管理服务模式和运行机制。

他们坚持现代行政服务理念,“宁可自己麻烦百次,不让群众麻烦一次”,不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

2007年6月,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对进入中心的许多审批事项实施再提速,在审批效率已经提高40%的基础上,平均压缩时间4.5天,最长的由过去的20天压缩到5天,平均办结时间由进入中心前的23.9天减少到10.8天。

为方便群众和投资者,他们专门建立了“8890”(谐音“拨拨就灵”)服务电话和网络服务平台。

为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市监察局在服务中心设立了监察室,对进驻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进行综合考评,并由申请人对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一事一评议”。

近3年来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累计办理审批和服务事项49万件,按承诺时限提前和按时办结率达99.15%,办事企业和群众的满意率一直保持在99.9%。

这就大大方便了行政相对人,有力地约束了行政机关,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于推动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具有示范意义。

再如,四川省绵阳市的行政改革也收到显著效果。

该市行政审批三次提速,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创新努力具有示范意义。

2001年,该市在已经大大削减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把31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单位的278个服务项目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

群众申请批文在服务中心的不同窗口就可解决,大大节约了申请人跑路的时间。

为了提高审批行为本身的效率,2002年绵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及市级多个部门审批的重大项目,召集相关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现场拍板,行政审批实现了第二次提速。

2006年,为方便涉及多部门审批、手续较为复杂的投资项目的申请人,该市行政服务中心又推出了一个柜台对外服务:

申请人只需将准备齐全的申报材料交给统一的柜台,就可通过网上并联审批系统同步审批、限时办结。

几年来该市行政审批事项由1120项减到334项,审批时限压缩为60%,亲民、为民、便民的服务型政府形象得到民众和投资者认可。

又如,四川省成都市在深入推进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加快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进程中走出了新路子,提供了新经验。

该市在对国内外主要的行政许可制度模式加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自2007年7月开始尝试推行并联为主的“一窗式”行政审批模式。

他们确定了“许可预告、服务前移、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行审批、限时办结、监控测评”的28字审批改革思路,以娱乐企业的市场准入审批作为改革突破口,以“有否法定因果关系”为标准来确定并联或者串联审批关系,利用高科技支撑的审批网络系统平台并通过坚强有力的行政协调,将过去需要向各审批部门重复提交的申请材料改为只需提交一次,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接受、核实、保管、扫描、传送有关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原件及其电子版本,妥善解决了有关审批部门均须审核申请材料原件的长期疑难问题,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极大成效,成为近年来地方行政改革创新的一大亮点。

据对20个审批项目的统计,实施并联为主的“一窗式”审批后的审批事项承诺办理时间比法定办理时间平均缩短了92个工作日,缩减率94%;比“一站式”审批的承诺办理时间平均缩短了20个工作日,缩减率77%。

以相对简单一点的无前置审批企业市场准入为例:

法定办理时限58个工作日(合464小时),“一站式”审批方式承诺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合72小时),实施并联为主的“一窗式”审批的承诺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合16小时),2007年7月1日开始试运行三个月期间实际平均办理时间3小时22分钟,最短办理时间1小时8分钟。

可以说,此项行政审批效率已达到世界领先水平。

同时,审批效率提高也使行政审批的社会成本大大降低。

仍以无前置审批的企业市场准入为例:

实施“一窗式”审批后,每个新办企业的办事成本可降低75%(约1300元),如按2006年成都市新办企业数计算,实施“一窗式”审批全市减少企业办事成本约2300万元!

可见这项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是企业、民众,有助于实现成都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功能和任务。

地方尝试推行的这些行政改革,顺应时代潮流,学习他人长处,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创新特色,实际效果显著,值得充分肯定、高度重视:

一是简化了申请手续,方便了群众办事。

体现了以人为本、行政为民的理念,强化了服务意识,方便了群众办事;二是增加了行政透明度,规范了行政服务工作。

通过实施许可预告、限时办结等措施,行政审批的各项要素均向社会公示,审批进程可随时、多路径查询,大大增加了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各部门有关的审批工作能够及时受到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而且一般情况下审批部门不再与申请人见面接触,实现了规范、阳光操作,能够有效地防范和减少寻租腐败现象发生;三是体现了服务精神,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改革方向。

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在阐述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强调:

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还要推行电子政务,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起完善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上述地方行政改革创新的努力方向与十七大精神完全一致。

可见,旨在建设透明、规范、高效、廉洁的阳光政府、高效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地方行政改革创新经验,将会在逐步深入展开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发挥出宝贵的示范启迪作用,甚至可以说对于其他国家也具有一定示范参考意义。

三、行政改革创新的背景因素和基本趋势

(一)行政改革创新的背景因素

近年来各地推出了许多引发争论的行政管理新举措,它们的出现具有特殊的背景和规律性。

当下的行政管理革新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在体制、机制、方法、立法等方面都发生着或快或慢、或深或浅的变化,这些变化的背景因素究竟是什么?

我把它概括为三条:

改革深化,科技革命,观念更新。

1.经政改革的深化。

我们知道,已进行多年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伟大的成就,有目共睹,不能否认,需要深化,仍有缺陷,这一点可以说无需置疑。

同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已越来越难,须要有相配套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才能够相互促进、有效推进、继续深化,否则经济体制改革难以深入推进,难有较大发展。

问题在于,现在我们提出政府改革居于当前改革的首位,那是否意味着现在就能够把政治体制改革全面系统地推进呢?

恐怕还不行,因为这方面改革的某些部分比较敏感。

但也有一些部分恰好敏感性不那么强,可以更多地选择时机陆续推出,那就是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方法的革新,因此它就成为广义上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比较活跃且比较稳健的部分,这是大的背景。

可以说,这是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生活中,与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有关的革新举措较多地推出,因此较常发生争议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原因。

2.科技革命的影响。

高新技术日益广泛运用,对社会生活带来巨大影响,还深刻地影响着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的发展。

例如,近年来河南省赋予35个县(含县级市)以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限,也就是由省直接管县,赋予其地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vi]河南为什么能够进行这一改革呢?

因为有一种思路是行政管理体制上要进行扁平化管理的改革探索。

传统管理理论认为,一个上级管理6-8个下属是最佳的管理幅度,超过之后就会降低管理效率,不但管理者顾不过来,连纸质的各类统计报表都不便使用;但现在推行办公方式电子化,管理效率前所未有地提高,有效的行政管理幅度可大大扩展,已有条件实行扁平化的管理组织体系。

可见河南的这项革新举措是推行电子政务和行政管理理念变化的结果。

3.观念更新的推力。

公务人员队伍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主体,公务人员对行政法律原则和规则的理解和运用能力,面对社会管理事务能否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对于政府法制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过去由于行政法文化长期滞后,一些行政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不强、法律素质不高,这是长期制约我国政府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

观念更新是制度创新、制度运行的向导和保障,没有适应于社会变化的法治理念,法律规则就不能很好地运行,因为你没法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制定出来也不能很好地实施。

因此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采取多方面的教育培训措施,积极推动行政法文化革新,大力促使各类行政公务人员的观念更新,普遍树立起现代行政法治观念,包括宪法至上、尊重人权、行政权限、行政民主、行政服务、程序法治、政府诚信、接受监督、权利救济等观念,以新的眼光来观察社会、认识自己和对待工作。

特别是对于政府机关工作的领导同志来说,要求其适应新形势、转变旧观念,树立新的民意观、发展观、政绩观和治理观,这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要义。

(二)行政改革创新的基本趋势

当今世界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正在发生重大变革和调整,这将是长期延续下去的发展变化进程,对法制建设包括行政法制建设带来广泛、深刻和持久的影响。

从世界范围看,已经出现并继续演进且将长期存在和发生影响的有一系列重大发展变化,它们对政府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为广泛和深刻的,必须高度关注这种革命性的影响。

现代政府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守夜人”的消极角色,它不仅有规制行政、秩序行政的消极职能,还要担负起给付行政、指导行政等多方面的积极职能。

在规制行政领域,要求政府的公共行为消极地不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在给付行政领域,则要求政府积极地为公民和社会的各种进步提供支持帮助。

特别是在需要通过政府的积极推动来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中国,更加有赖于政府一系列指引、促进和规范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经过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不断改革发展,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和人权保障机制的确立和发展,我国出现了利益多元化、主体多样化、表达多样化的趋势,不同的利益主体通过各种方式来主张利益,国家机关则通过制定规范、履行职能、承担职责来回应多元利益要求,这也是对服务型政府的角色要求。

政府机关的行政服务能力的高低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影响。

在过去30年里,我国的政府法制建设从极度薄弱基础逐渐发展丰满起来,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打下了一个基本跟上时代步伐的行政法治基础。

随着新时期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深入改革和变迁发展,行政模式从管理行政到控权行政再到给付行政、指导行政、服务行政的转型发展,它们构成了我国政府法制进一步发展的现实条件和更高要求,我们应当结合这样的条件和要求来确立未来政府法制建设的方向和路径。

简言之,我国政府法制建设30年,风风雨雨、艰难前行,取得诸多方面的发展,带来许多经验和启示,从集权型、管理型、秩序型、封闭型、随意型的政府管理模式,转向民主型、指导型、服务型、开放型、责任型的政府管理模式,这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和总体趋势。

从当今一些重要法治国家的情况看,21世纪政府法制建设的总趋势是:

因政府机关承担更多的职能,故依法赋予其更多的职权、职责特别是行政指导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因世界性民主化潮流的深刻持续的影响,而赋予行政相对人更多的主动参与行政过程的选择机会;同时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包括多渠道监督和程序约束、公开透明的方法,增强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约束效果和追究责任效果,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效果和信赖保护效果,从而逐步建立起民主法治政府,即体现出民主精神、科学精神和法治精神的现代行政法治系统。

从而形成民主、高效和规范的政府法制,实现广义的行政法文化革新,这可谓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础条件。

对于我国的政府法制而言,行政法文化革新的基本追求就是上述民主精神、科学精神和法治精神的实现,这三种精神追求的具体表现,也就是新时期行政改革创新或曰政府法制建设的如下三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发展趋势:

一是政府法制的民主化发展趋势。

例如,行政主体和行政权力的多元化、社会化发展,行政相对人更广泛和主动地参与行政过程,在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受到更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其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将受到更多关注,更加注重依法保障公民参与、行政公开、非强制性行政方式的采用等各项行政民主制度的逐步扩大与有效实施。

二是政府法制的科学化发展趋势。

例如,在政府法制实践中更加注重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和行政管理理念与方法创新,特别是电子政务的全面推行、电子政府的稳步建立、电子手段的广泛采用、网络监督的普遍接受,更加注重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规范与效果、成本与效益的协调和平衡,政府法制运行模式更符合我国实际和世界潮流。

三是政府法制的法治化发展趋势。

例如,在“人权入宪”的背景下,政府机关的行为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具有更强的预期性,具有“双刃剑”特性的行政权力将更严格地纳入行政法治的原则和规则的约束下运作,人权保障更加受到关注和依法推进,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更加充分。

四、行政改革创新的基本路向和工作重点

(一)行政改革创新的基本路向

在前面所说的背景因素作用下,行政改革创新的大趋势、大方向如何?

我的看法是:

我国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正处于转型发展的过程中——行政法制实践在行政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世界潮流影响下,在以人为本的价值目标引导下,正在走向柔性管理和高效管理,着力于方式方法创新,这是成本低、风险低、效率高、成效稳健、易成共识的一种选择;行政法学的学科体系正发生前所未有的重大变化,行政法的原则、主体、行为、方法、程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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