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4073107 上传时间:2023-06-20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1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化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化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化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化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化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化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9页
化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9页
化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9页
化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9页
化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9页
化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9页
化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9页
化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9页
化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9页
化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9页
化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9页
化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9页
化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9页
化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19页
亲,该文档总共1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化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

《化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化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化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

化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医药化工有限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

 

环境事件的发生,企业需自行组织突发环境事件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建

 

立并完善隐患排查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依据《企业

 

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该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厂区、车间等人员。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领导机构

 

第三条为确保公司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公司总

 

经理牵头,安环部、人行部和生产部、财务部等多部门联合参与,成立

 

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

 

副组长:

**兵宋**

 

组员:

****中*兵**李***************

 

吴**

 

第四章、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四条董事长(总经理)责任

 

(一)对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协

 

调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掌握、监督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二)明确分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机构、责任人和责任分

 

工,按照生产区、储运区或车间、工段等划分排查区域,明确每个区域

 

的责任人,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责任制。

 

(三)带头宣传和学习有关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法律、法规,

 

并组织传达上级部门有关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决定、通知精神。

 

第五条安环部副总责任

 

(一)按照上级部门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扎实有效的环境安全隐患

 

排查治理活动,促进阶段性环境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定期组织环境安全大检查活动,对于排查中出现的需上级有

 

关部门协助处理的问题,及时上报。

 

(三)针对难以立即整改或短时间难以整改的重大环境隐患,协助

 

主要负责人制定隐患的整改方案,并督促责任部门落实。

 

第六条安环部部长责任

 

(一)在公司隐患排产治理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环境安

 

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传达落实各级管理部门相关制度,迎接、配合好上级部门的

 

检查工作,对上级部门查出问题督促整改,并保证整改效果。

 

(三)参与制定公司隐患排查制度及隐患治理方案,检查各部门、

 

车间、班组及工作场所环境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

 

(四)在总经理领导下定期组织环境隐患大排查工作,明确排查频

 

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等内容。

 

第七条生产部部长(生产厂长)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搞好本企业的环

 

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各分工范围内的事故重大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

 

工作。

 

(三)要经常深入生产现场,与生产一线的员工保持沟通与交流,

 

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环境隐患,随时掌握生产进度情况,及时向有关领

 

导汇报。

 

(四)作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参与人,督促各部门、车

 

间、班组对所属隐患进行整改。

 

第八条车间主任责任

 

(一)车间主任是各生产车间的环境安全负责人,对本车间隐患排

 

查负全面责任;

 

(二)每日进行车间巡查,填写日常巡查记录表。

 

(三)负责排查本车间生产作业现场、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

 

成品等是否存在环境隐患,如发现重大环境隐患,应立即上报,必要时

 

停止作业进行治理。

 

(四)负责排查本车间职工的遵章守纪和持证上岗情况;

 

(五)组织车间有关人员进行排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

 

施处于完好状态。

 

(六)建立本车间隐患排查记录或登记台帐。

 

第九条班组长责任

 

(一)班组长是所属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是所属班组隐

 

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对班组隐患排查工作负责。

 

(二)经常对本班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进行日常班组巡查,

 

填写班组巡查记录表。

 

(三)召开班前会,安排工作任务,交待隐患防范措施,检查安全防护

 

装置和劳保用具的佩带情况,督促员工规范填和更新写生产记录。

 

(四)了解班组职工的思想动态,对情绪状态差及酒后上岗的员工暂

 

时劝离岗位,并及时上报车间主任。

 

第十条岗位员工责任

 

(一)在班组长领导下,直接参与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营造安全、

 

健康的作业环境。

 

(二)认真学习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杜绝“三违”行为。

 

(三)自觉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安全防护意识。

 

(四)检查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是否存在环境隐患,确保工作环

 

境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五)检查出环境安全隐患后,立即上报班组长、车间主任或现场

 

巡查人员。

 

(六)排查本岗位是否做到正确使用和维护各种安全设施、安全防

 

护用品;

 

第五章、隐患排查内容

 

第十一条企业应从环境应急管理排查可能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

 

事件的隐患。

 

(一)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情况。

 

(二)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情况。

 

(三)按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和建立档案情况。

 

(四)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五)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情况。

 

(六)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第十二条从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可能直接导致或次生突

 

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一)是否设置中间事故缓冲设施、事故应急水池或事故存液池等

 

各类应急池;应急池容积是否满足环评文件及批复等相关文件要求;应

 

急池位置是否合理,是否能确保所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

 

通过排水系统接入应急池或全部收集;是否通过厂区内部管线或协议单

 

位,将所收集的废(污)水送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二)正常情况下厂区内涉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各个

 

生产装置、罐区、装卸区、作业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排

 

水管道(如围堰、防火堤、装卸区污水收集池)接入雨水或清净下水系

 

统的阀(闸)是否关闭,通向应急池或废水处理系统的阀(闸)是否打

 

开;受污染的冷却水和上述场所的墙壁、地面冲洗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初

 

期雨水)、消防水等是否都能排入生产废水处理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

 

有排洪沟(排洪涵洞)或河道穿过厂区时,排洪沟(排洪涵洞)是否与

 

渗漏观察井、生产废水、清净下水排放管道连通;

 

(三)雨水系统、清净下水系统、生产废(污)水系统的总排放口

 

是否设置监视及关闭闸(阀),是否设专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关闭总排

 

口,确保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全部收集。

 

(四)企业与周边重要环境风险受体的各类防护距离是否符合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

 

(五)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在厂界建设针对有毒

 

有害特征污染物的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六)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定期监测或委托监测

 

有毒有害大气特征污染物;

 

(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建立情况,是否能在突发环境事

 

件发生后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六章、隐患排查方式和频次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生产工

 

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排查频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

 

等内容。

 

第四十条根据排查频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不同,排查可分为综合

 

排查、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及抽查等方式。

企业应建立以日常排查为主

 

的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治理隐患。

 

(一)综合排查是指企业以厂区为单位开展全面排查,一年应不少

 

于一次。

 

(二)日常排查是指以班组、工段、车间为单位,组织的对单个或

 

几个项目采取日常的、巡视性的排查工作,其频次根据具体排查项目确

 

定。

一月应不少于一次。

 

(三)专项排查是在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区域、设备、措施进行的专

 

门性排查。

其频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四)企业可根据自身管理流程,采取抽查方式排查隐患。

 

第十五条在完成年度计划的基础上,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组

 

织隐患排查:

 

(一)出现不符合新颁布、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产业政

 

策等情况的;

 

(二)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突发环境事件

 

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

 

(四)企业管理组织应急指挥体系机构、人员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

 

的;

 

(五)企业生产废水系统、雨水系统、清净下水系统、事故排水系

 

统发生变化的;

 

(六)企业废水总排口、雨水排口、清净下水排口与水环境风险受

 

体连接通道发生变化的;

 

(七)企业周边大气和水环境风险受体发生变化的;

 

(八)季节转换或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地质地震灾害预报的;

 

(九)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前;

 

(十)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本地区其他同类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

 

件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

 

(十二)企业停产后恢复生产前。

 

第七章、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自查。

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制定隐患排查表,包括所有突发环

 

境事件风险防控设施及其具体位置、排查时间、现场排查负责人(签字)、

 

排查项目现状、是否为隐患、可能导致的危害、隐患级别、完成时间等

 

内容。

 

第十七条自报。

企业的非管理人员发现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

 

或者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隐患应当向本单位

 

有关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在日常交接班过程中,做好隐患治理情况交接工作;隐患治理过程

 

中,明确每一工作节点的责任人。

 

第十九条自改。

一般隐患必须确定责任人,立即组织治理并确定完成

 

时限,治理完成情况要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予以销号。

 

重大隐患要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

治理目标、完成时间

 

和达标要求、治理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资、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责

 

任、治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应报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发,抄送企业相关部门落实治理。

 

企业负责人要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进度,可指定专门负责人对治

 

理进度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及时发出督办

 

通知,加大治理力度。

 

第二十条自验。

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

 

理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编制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由企业相关负责

 

人签字确认,予以销号。

 

第八章、宣传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就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突发环

 

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操作要求、隐患排查治理案例等开展宣传和培

 

训。

 

第二十二条并通过演练检验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可操

 

作性,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

如实记录培训、

 

演练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将培训情况备案

 

存档。

 

第九章、建立档案

 

第二十三条及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包括企业

 

隐患分级标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年度隐患排查治理计划、隐患排查

 

表、隐患报告单、重大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培训和

 

演练记录以及相关会议纪要、书面报告等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

 

种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至少留存五年,以备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抽查。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和后期修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