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行业标准化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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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行业标准化工作方案

 

吉林省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

 

(试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五年五月

前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城市综合管廊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由吉林省中盛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广泛调查研究,借鉴其他省市经验,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9章,主要技术内容有: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规划、总体设计、附属系统设计、结构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与管理。

综合管廊建设应遵循“规划先行、适度超前、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的原则;工程建设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和维护;体现市场导向、统一规划、分步建设、为综合管廊产业化提供支撑的原则;体现增强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的原则。

本导则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中盛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

长春市民康路519号,邮编:

130041,邮箱:

jljsbz@),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主编单位:

吉林省中盛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导则参编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长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长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

王德东左群英王胤凯杨剑孙树本苏也陈利

高文君于相国李彪铭张海泉吴雪岭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

于韶阳王彪公尚彦甘茂东衣建全安丽安雷

孙宇杨之波吴洪涛周毅胡文武郑重高翔

郭晗梁春惠群程波文滕涛

 

1总则

1.0.1为节约集约利用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城市工程管线建设安全与标准,统筹安排城市工程管线在综合管廊内的敷设,制定本导则。

1.0.2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管理,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综合管廊municipaltunnel

按照“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的原则,以达到集约化建设目的,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三种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

2.0.2干线综合管廊trunkmunicipaltunnel

一般设置于机动车道或道路中央下方,采用独立分舱敷设主干管线的综合管廊。

2.0.3支线综合管廊branchutilitytunnel

采用单舱或双舱方式建设,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的综合管廊。

2.0.4缆线管廊cabletrench

采用单舱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但其内部空间不能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

2.0.5城市工程管线urbanengineeringpipeline

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2.0.6信息线缆communicationcable

用于传输信息数据电信号或光信号的各种导线的总称,包括通信光缆、通信电缆以及智能弱电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

2.0.7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cast-in-sitemunicipaltunnel

采用在施工现场支模、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综合管廊。

2.0.8预制拼装综合管廊precastmunicipaltunnel

综合管廊分节段在工厂内浇筑成型,经出厂检验合格后运输至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

包括仅带纵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和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

2.0.9排管cableduct

按规划管线根数开挖壕沟一次建成多孔管道的地下构筑物。

2.0.10管线分支口junctionforpipeorcable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管线相衔接的部位。

2.0.11集水坑sumppit

用来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的构筑物。

2.0.12安全标识safetymark

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

2.0.13电缆支架cantileverbracket

具有悬臂形式用以支承电缆的刚性材料支架。

2.0.14电缆桥架cabletray

由托盘或梯架的直线段、弯通、组件以及托臂(悬臂支架)、吊架等构成具有密集支承电(光)缆的刚性结构系统之全称。

2.0.15防火分区firecompartment

在综合管廊内部采用防火墙、阻火包等防火设施进行防火分隔,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0.16阻火包fireprotectionpillows

用于阻火封堵又易作业的膨胀式柔性枕袋状耐火物。

3基本规定

3.0.1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

3.0.2综合管廊建设应以综合管廊系统规划为依据。

3.0.3综合管廊工程应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扩、改)建,在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规划建设。

3.0.4城市新区主干路下管线宜纳入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应与主干路同步建设。

城市老(旧)城区综合管廊建设宜结合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改造、地下主要管线改造等项目同步进行。

3.0.5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与地下空间、环境景观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

3.0.6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满足管线的使用和运营维护要求。

3.0.7综合管廊应同步建设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3.0.8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与各类工程管线统筹协调。

3.0.9综合管廊设计应包含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系统设计等,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

3.0.10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的要求及管线设计相关标准的规定。

4规划

4.1一般规定

4.1.1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应统筹协调城市远景发展预留空间。

规划深度与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一致。

4.1.2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结合城市工程管线现状,在城镇道路、轨道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信息工程、防洪工程、地下空间利用以及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系统规划。

4.1.3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遵循节约集约的原则,确定纳入的管线,统筹安排管线在综合管廊内部的空间位置,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4.1.4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统筹建设的原则,确保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和城市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

4.1.5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明确管廊的空间位置,并提出规划层次的避让原则和预留控制原则。

4.1.6城市工程管线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形式规划建设:

1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立体交叉、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

2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联网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过江隧道等;

3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重要的公共空间;

5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4.2系统布局

4.2.1综合管廊布局应与城市空间结构、建设用地布局和道路系统规划相适应。

4.2.2综合管廊应设置区域监控中心,宜与市政监控中心合建,建筑面积应满足使用要求。

4.2.3综合管廊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及缆线管廊。

4.2.4平面设置

1平面布置

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综合管廊沿铁路、公路敷设时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

综合管廊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河段;

2平面间距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4.2.4规定的数值。

表4.2.4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施工方法

相邻情况

明挖施工

非开挖施工

综合管廊与地下构筑物水平间距

1.0m

不小于综合管廊外径

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水平间距

1.0m

不小于综合管廊外径

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交叉穿越间距

0.5m

1.0m

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综合管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4.2.4)

式中:

l——综合管廊外轮廓边线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m)

H——综合管廊基坑开挖深度(m)

He——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m)

α——土壤内摩擦角(°)

4.2.4竖向控制

1覆土厚度

1)管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管廊位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冻深和管廊的结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要充分考虑各种管廊节点的处理以及减少车辆荷载对管廊的影响,兼顾其他市政管线从廊顶横穿的要求、道路绿化要求等,一般不宜小于1.5m,且大于冻土深度;

2)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最小覆土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廊安全的原则确定:

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设计高程2.0m以下;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0m以下;

当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0.5m以下;

2交叉避让

1)综合管廊与非重力流管道交叉时:

非重力流管道避让综合管廊;

2)综合管廊与重力流管道交叉时:

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解决方案;

3)综合管廊穿越河道:

一般从河道下部穿越。

4.2.5综合管廊规划应对综合管廊的消防、通风、监控、排水、供电等相关附属设施提出规划控制要求。

4.3断面与位置

4.3.1综合管廊规划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和规模,明确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

采用明挖现浇施工时宜采用矩形断面,采用明挖预制装配施工时宜采用矩形断面或圆形断面,采用非开挖技术时宜采用圆形断面、马蹄形断面。

4.3.2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规格、数量、通行方式、安装等综合确定,不宜小于2.4m,见图4.3.2-1。

图4.3.2-1标准断面示意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间距应结合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规格等综合确定,管线间距可参照图4.3.2-2、4.3.2-3、4.3.2-4。

图4.3.2-2管线间距示意(单位:

mm)

图4.3.2-3管线间距示意(单位:

mm)

图4.3.2-4管线间距示意(单位:

mm)

注:

图4.3.2-2、4.3.2-3、4.3.2-4为管线间距示意图,管线布置及间距应不小于图中距离要求,并不小于表5.4.4中管线安装间距的要求。

图中a、b1、b2为管外皮至管廊结构内边缘距离。

4.3.3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宽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管线运输、安装、维护、检修等要求综合确定。

4.3.4综合管廊通道净宽,应满足管道、配件及设备运输的要求,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0m;当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9m;且检修通道最小净宽不宜小于管道外径+0.1m;

2配备电动牵引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2m。

4.3.5综合管廊的断面宜预留适当的管位空间,适应未来城市的发展要求。

4.3.6综合管廊位置应结合道路横断面和地下空间利用情况而定,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

4.4入廊管线

4.4.1地势平坦建设场地的重力流管道不宜纳入综合管廊。

4.4.2综合管廊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廊的同一个舱,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在综合管廊中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2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设置时,给水管道宜低于热力管道。

4.4.3除综合管廊自用电缆外,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4.4.4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4.5燃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燃气管道和其他输送易燃介质管道纳入管廊尚应符合相应的专项技术要求。

4.4.6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雨水纳入综合管廊可利用结构本体或采用管道排水方式。

4.4.7污水进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污水管道宜设置在综合管廊的底部。

4.5安全规划

4.5.1综合管廊应设置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接地系统、照明系统和监控与报警系统,保证综合管廊安全运行。

4.5.2按照规划设立防火分区,以防火分区为单元设置投料口、通风口、人员出入口和排风设施。

4.5.3按照规范设置防火墙,并在人员出入口处配备干粉灭火器。

当有管道穿过防火墙时,应按照防火封堵相关标准执行。

4.5.4人员出入口的设置应兼顾人员逃生和安全防盗功能。

4.5.5按照可靠、先进、实用、经济的原则配置管廊附属设备监控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安保系统、配套检测仪表、电话系统。

1管廊设备监控系统:

应能反映管廊内各设备的状态和照明的实时数据,同时具备报警、通讯等功能;

2管廊火灾报警系统:

报警装置可选择烟感报警器或缆式报警器,但应保证其安全可靠,具备报警功能;

3管廊安全防范系统:

出入口、通风口、投料口应设置探测器报警装置,其信号能通过控制器送入控制中心监控计算机,产生报警信号。

4.5.6管廊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燃烧性能的装饰材料;各管线保温材料不宜采用聚乙烯苯板等可燃材料,当管线保温材料采用聚乙烯苯板等可燃材料时,保温层外侧必须采用防火保护层进行防护。

5总体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综合管廊系统构成应包含:

廊体本身、入廊管线、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供电系统、照明系统、排水系统、通讯系统、标识系统、消防系统、地面设施。

5.1.2综合管廊应依据管廊系统规划,结合管廊所在地块等级条件、廊内管线截面尺寸、数量及重要性等因素,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缆线管廊。

干线综合管廊宜采用独立分舱敷设市政公用主干管线;支线综合管廊宜采用单舱或双舱敷设市政公用配给管线,并且直接服务于临近地块终端用户;缆线管廊宜采用单舱敷设市政公用缆线。

5.1.3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应满足管线进出及预留数量、安装敷设作业空间的要求。

相应的管线工作井的结构工程宜同步实施。

5.1.4综合管廊的标准断面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施工方法综合确定。

5.1.5含燃气管道舱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合建。

5.1.6综合管廊设计应考虑管道的排气阀、补偿器、阀门等附件安装、运行、维护的作业空间。

5.1.7管道的三通、弯头等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支墩或预埋件。

5.1.8在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拉环或导轨,吊钩、拉环间距不宜大于10m。

5.1.9压力管道出入综合管廊时,应在管廊外部设置阀门井。

5.1.10燃气管道舱与周边建构筑物水平垂直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

5.1.11燃气管道舱室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5.1.12综合管廊供配电系统接线方案、电源供电电压、供电点、供电回路数、容量等,应根据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管廊运行管理模式、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

5.1.13综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以保证综合管廊正常管理运行。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

5.1.14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组成应根据纳入管线种类和管廊运行维护管理模式确定,同时应设置监控中心。

5.1.15综合管廊应根据设备、管线、安全警示、逃生疏散、附属设施等方面设置标识系统,明确信息。

5.1.16人员在综合管廊内工作时,管廊内空气温度不得超过40℃。

5.2管线进入综合管廊条件

5.2.1纳入综合管廊内的各种管道应采用不燃A级或难燃B1级材料制作。

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采取阻燃措施。

5.2.2供热管道不得同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5.2.3燃气管道、附件及检测控制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确保管廊安全运行,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燃气管道应单舱敷设;

2燃气管道舱与其它管廊舱室不得连通;

3燃气调压站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4燃气管道在综合管廊内敷设时,应采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焊接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无缝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管道连接应采用焊接,对焊缝应进行百分之百无损探伤,焊缝符合《承压设备无损检测(射线检测)》JB4730.2中质量分级一般规定II级的规定;

5燃气管道的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

6综合管廊内燃气管道宜减少分段阀设置;

7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阀门井内的燃气紧急切断阀应具有远程关闭功能;

8燃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线、放散管、燃气设备等均应有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

5.2.4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道)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综合管廊的雨水、污水管渠(道)应严格密闭,并进行管道功能性试验,保证其严密性;

2应采用分流制排水体制;

3排水管渠(道)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4污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沉泥井;

5污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其通气装置应直接排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雨水管渠(道)纳入综合管廊,可利用管廊结构本体或采用管道。

利用管廊结构本体时,其结构空间应完全独立,防止雨水倒灌到其它舱室;采用管道时,通气装置设置要求同污水进入综合管廊要求;

7进入综合管廊的压力流排水管渠(道)应设置检查口和清扫口。

5.2.5综合管廊内带水管线位置不可设置在电缆类的上方;电力、通信管线在同舱时,尽量分两侧支架设置。

5.3空间设计

5.3.1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转弯半径要求。

5.3.2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直接联络通道,通道的净尺寸应满足日常检修要求。

5.3.3综合管廊同其它方式敷设的管线连接处,应做好密封和防止差异沉降的措施。

5.3.4综合管廊的纵向斜坡超过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防滑地坪或台阶。

5.3.5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弯曲半径、分层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相关条款的规定。

5.3.6综合管廊内的通信电缆弯曲半径必须大于电缆直径的15倍,且应符合《通信线路设计规范》YD5102相关条款的规定。

5.4标准断面

5.4.1综合管廊断面设计应以综合管廊系统规划断面为依据。

5.4.2电力电缆的支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相关规定。

5.4.3通信线缆桥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5151的相关规定。

5.4.4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图5.4.4),不宜小于表5.4.4中规定的数值。

图5.4.4管道安装净距

表5.4.4管道安装净距(mm)

管道公称直径

DN

铸铁管、螺栓连接钢管

焊接钢管、化学管道、复合材料管道

a

b1

b2

a

b1

b2

DN<400

400

400

800

500

500

800

400≤DN<800

500

500

800≤DN<1000

500

1000≤DN<1500

600

600

600

600

DN≥1500

700

700

700

700

5.5节点设计

5.5.1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

5.5.2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满足城市防洪要求,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倒灌及小动物进入。

5.5.3人员出入口宜同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结合设置,且不应小于2个。

5.5.4逃生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敷设有电力电缆的综合管廊舱室内,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2燃气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3敷设有供热管道的综合管廊舱室内,当管道输送介质为热水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当管道输送介质为蒸汽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

4其它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5逃生口内径净直径不应小于800mm。

5.5.5综合管廊吊装口最大间距不宜大于400m。

吊装口净尺寸应满足管线、设备、人员出入的最小允许界限要求。

5.5.6综合管廊的进排风口净尺寸应满足通风设备进出的最小允许限界要求,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通风口最大间距不宜超过200m。

5.5.7燃气管道舱排风口与其它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

燃气管道舱各类孔口不得与其它舱室联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

5.5.8露出地面的各类孔口盖板应设有在内部使用时易于人力开启、在外部使用时非专业人员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

5.5.9露出地面的各类孔口外观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5.6管线设计

5.6.1一般规定

1管线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

2纳入综合管廊的金属管道应进行防腐设计;

3管线配套检测设控制执行机构或监控系统应有与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信号传输接口。

5.6.2给水、再生水管道及附件应满足《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接口宜采用刚性连接,采用钢管时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2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的规定;

3给水、再生水管道的敷设,应根据管材性能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

5.6.3排水管渠(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1雨水管渠(道)、污水管道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尺寸,并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2排水管渠(道)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雨、污水管渠(道)应设置沉泥井;

3雨、污水管渠(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

压力管道宜采用刚性接口,采用钢管时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4雨、污水管渠(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的规定;

5雨、污水管渠(道)系统应严格密闭。

管渠(道)应进行功能性试验,保证其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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