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有条其他及装修.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4074481 上传时间:2023-06-20 格式:DOCX 页数:38 大小:36.0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有条其他及装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有条其他及装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有条其他及装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有条其他及装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有条其他及装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有条其他及装修.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8页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有条其他及装修.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8页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有条其他及装修.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8页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有条其他及装修.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8页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有条其他及装修.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8页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有条其他及装修.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8页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有条其他及装修.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8页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有条其他及装修.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8页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有条其他及装修.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8页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有条其他及装修.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8页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有条其他及装修.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8页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有条其他及装修.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8页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有条其他及装修.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8页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有条其他及装修.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8页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有条其他及装修.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8页
亲,该文档总共3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有条其他及装修.docx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有条其他及装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有条其他及装修.docx(3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有条其他及装修.docx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有条其他及装修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有条其他及装修

  篇一: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它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财产保险年费率表

  危险品与特别危险品分类表说明

  1、爆炸物品

  易于燃烧和爆炸的物品。

当受到高热、摩擦、冲击等外力作用或与其他物质接触,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产生大量气体和热量。

因气体急剧膨胀而引起爆炸,凡是爆炸物品均属特别危险品。

  2、易燃液体

  易于燃烧和挥发的液体,其闪点(引火点)在45℃以下者均为易燃液体。

  

(1)一级易燃液体:

极易燃烧和挥发。

闪点低于28℃。

(特别危险品)

  

(2)二级易燃液体:

容易燃烧和挥发。

闪点在28℃以上45℃以下。

(危险品)

  3、易燃固体

  引火点较低,受热、冲撞、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急剧燃烧和爆炸。

燃烧时能放出有毒气体和大量的剧毒气体。

分为二类:

  

(1)一级易燃固体:

燃烧点低、易燃和爆炸,燃炸速度快,并能放出大量的剧毒气体。

(特别危险品)

  

(2)二级易燃固体:

燃烧性能比一级易燃固体差,燃烧时放出有毒气体。

(危险品)

  4、遇水燃烧物品

  遇水分解并产生可燃气体和热量而引起燃烧。

分为二类:

  

(1)一级遇水燃烧物品:

遇水产生剧烈的反应,产生氢气或其他易燃气体而引起燃烧的。

(特别危险品)

  

(2)二级遇水燃烧物品:

遇水产生缓慢的反应,产生可燃气体而引起燃烧的。

(危险品)

  5、自燃物品

  与空气接触后,能发生猛烈的氧化作用而引起的燃烧。

如受热即通能发出大量的热量,有时即使不补给空气,也能迅速燃烧。

分为二类:

  

(1)一级自燃物品:

在空气中剧烈氧化能引起自燃迅速燃烧的。

(特别危险品)

  

(2)二级自燃物品:

在空气中缓慢氧化能引起燃烧的。

(危险品)

  6、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

  气体经压缩后成为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而储存于受压容器中的。

因受热、撞击或气体膨胀,使容器受损引起爆炸。

分为二类:

  

(1)易燃气体(特别危险品)

  

(2)助燃气体(危险品)

  7、氧化剂

  篇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装修工程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装修工程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一)装修费用;

  

(二)装修材料;

  (三)需安装的机器设备。

  第三条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施工用机具、装臵和设备及施工场地内原有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装修过程中由于施工导致的水管爆裂;

  (三)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有明显现场痕迹或被电子监测系统记录的外部人员盗窃、抢劫行为;

  (六)超负荷、超电压、电弧、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引起事故,并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七)升降机、吊车、脚手架的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

  

(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三)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七)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八)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三)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

  (四)罚金、工期延误、合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本保险合同第二条和第三条所约定的保险标的项目自行确定,各分项保险金额应为该项目下所有细分项的金额总和,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

  第九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装修工程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在保险单列明的终止期限前,若装修工程已部分或全部验收合格,或装修工程所有人已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保险责任即告部分或全部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十七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

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

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

  (三)实际修复:

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第二十三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篇三: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正式稿)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

  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

  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

  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

  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

  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

  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

  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

  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他第四条第二款未列明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

  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本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

  定,也可按照当时重臵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臵价值。

  第十二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

  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

  第十三条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臵价值确

  定。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臵价值或账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

  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

  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

  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保险单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

  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若受损保险

  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六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

  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

  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

  明,以及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各项证明、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被保险人

  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

  审定、核实。

  第十八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

  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

  的权利。

  第十九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

  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保险当事

  人均可依法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条若本保险合同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

  分摊损失的责任。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否则,本合同不生效。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

  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投保申请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

  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

  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对

  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

  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

  的整改通知书后,应认真付诸实施。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

  赔偿。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的地址或权利

  转让情况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

  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或危险程度增加

  的,被保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

  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

  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被保险人因过错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标的损失扩大的,保险人

  有权对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保险人无法界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

  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对无法核

  实部分拒绝赔偿。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中未载明仲裁机构并且争议发生后未

  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篇四: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保险单中载明的下列各项财产为本合同保险标的:

  

(一)房屋,特指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

  

(二)室内装潢,包括室内固定安装的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如固定安装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的管道、线路和设备、卫生洁具等;

  (三)室内财产,包括家具、厨房用品、床上用品、服装、文体娱乐用品、除本条第(四)项列明的便携式家用电器以外的其他家用电器(包括室内家用电器安装在室外的部分,如空调室外机等);

  (四)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CD播放器、随声听、MP3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及其他类似产品;

  (五)现金及贵重物品,包括现金、金银、珠宝、玉器及首饰。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书、字画、动物、植物、盆景以及烟、酒、食品、药物、日用消费品;

  

(二)记录在纸张、磁带、录像带、光盘、软盘、硬盘等媒介上的视频图像、音乐、照片、数据、计算机程序、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手表、笔、打火机;

  (四)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动车、游艇等各类交通工具;

  (五)其他不属于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已连续超过60天处于无人照管状态;

  

(二)保险标的被非法占有或持有。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五)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六)除第四条列明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七)由于地震、海啸引起的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八)设计错误、勘察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施工质量问题;

  (九)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十)擅自改变保险标的结构;

  (十一)家用电器使用不当、超电压、超负荷、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或本身内在缺陷造成其本身的损毁;

  (十二)装饰、装修、安装、搭建或维修施工。

  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二)违章建筑或被政府部门征用、占用的建筑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三)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四)木质结构房屋、简易屋棚、禽畜棚、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其中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五)放置于露天、未封闭阳台、室外公共走廊、庭院内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但不包括室内家用电器安装在室外的部分;

  (六)保险标的在保险单中载明地点以外发生的任何损失;

  (七)玻璃、镜子破碎的损失;

  (八)间接损失;

  (九)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十条本合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成人教育 > 电大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