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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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
刑事案例评析
定罪:
刑事还是民事
1、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适用类推\\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2、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表现为法律保护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犯罪客体的明确有助于判断犯罪的类型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行为、危害结果(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
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不满16岁)
完全负负刑事责任年龄(16岁周岁以上)
精神障碍:
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醉酒的人:
生理醉酒负刑事责任、病理醉酒属于精神疾病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所持的一种状态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过于自信能够避免。
意外事故:
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3、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
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发生致人死亡、重伤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客体为公共安全
4、故意杀人罪: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构成:
主体为一般主体(14岁以上)
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结果不做要求
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量刑:
施以何种刑罚
1、基本原则:
罪刑相适应
各种罪行轻重不同,处罚轻重也不同
同一种罪名有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我国的刑罚种类:
主刑:
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判死刑和无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有期、拘役附加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5年);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
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
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定的量刑情节
从重、从轻、减轻、免除
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自首又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继承纠纷案例评析
1、继承的开始
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进一步指出: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确定遗产范围
1、概括: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列举: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其中“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另外,《继承法》第4条还规定: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注意:
夫妻一方死亡时,其遗产的确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1/2
承包承包收益为遗产,承包人身份不能继承
遗产中首先应当扣除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1、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配偶:
死亡时与死者有婚姻关系的公民
子女:
婚生子女(父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
私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地位相同)
养子女(养子女对养父母有继承权)
继子女(继子女对与之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有继承权)
父母:
亲生父母(亲生父母无论是否与子女生活都对子女遗产有继承权)
养父母(养父母对养子女有继承权)
继父母(继父母对与之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
兄弟姐妹:
有全血缘和半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孙子女的遗产有继承权;包括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养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人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2、注意:
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无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
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继承法规定的不法行为或违法行为,从而被人民法院取消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7条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是法定丧失和自动丧失
注意:
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无继承权、、继承权放弃的时间和方式
注意:
胎儿有继承权
按什么方式继承
1、继承原则:
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法定继承:
(1)顺序:
《继承法》第10条规定:
“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12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2)代位继承:
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该先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是被代位人,其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
”
2、遗嘱继承:
(遗嘱的有效条件)
(1)有效遗嘱的实质要件
遗嘱人有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非欺诈、胁迫、伪造、篡改的遗嘱)
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不得取消继承人中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留份
(2)有效遗嘱的形式条件
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需经公证处公证)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后两种遗嘱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
口头遗嘱(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
如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数份内容矛盾的遗嘱,如有公证遗嘱,以公证遗嘱为准,无公证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最后一份遗嘱为口头遗嘱的,需为遗嘱立完即死亡才能生效,否则,口头遗嘱自动失效)
婚姻家庭案例评析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指公民有权完全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我国《宪法》第49条、《民法通则》第103条、《婚姻法》第2条都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主要指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
离婚自由指夫妻有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婚姻关系无法维持时,任一方都有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同样排斥他人的干涉。
禁止强迫、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任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受胁迫婚姻可申请撤销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制
指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的婚姻制度
禁止重婚(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有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
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表现为:
包二奶或姘居
3、男女平等的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儿童权利公约》、《保护妇女权利公约》
禁止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禁止遗弃家庭成员
5、计划生育原则
二、结婚制度
1、结婚实质性要件
必须具备的条件
结婚合意(双方完全自愿)
符合一夫一妻
达法定婚龄(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禁止结婚的条件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患性病未治愈的;
(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结婚的形式要件(结婚程序)
结婚类型:
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登记机关: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登记的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申请:
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既不得单方申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当事人双方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审查:
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法定条件
登记:
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欠缺结婚公益要件)、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而是指在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欠缺结婚私益要件的婚姻)
原因:
受胁迫而结婚
主体:
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行使:
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
时间:
一年
三、夫妻关系(夫妻间权利和义务
1、夫妻人身关系(贯彻男女平等):
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夫妻双方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
夫妻有生育的权利
夫妻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贞操忠实义务(及同居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家庭生活费用负担和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家庭关系
法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婚前和婚后专用的):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家庭共同生活举债):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个人债务:
(一)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但已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3)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四、离婚制度
1、协议离婚
条件:
主体互为配偶(合法);
双方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共同财产分割的安排及子女的抚养、探视安排)
程序:
(1)离婚登记的机关。
就是结婚登记机关
(2)离婚登记的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申请:
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户口簿,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
审查:
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离婚登记的条件。
登记:
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2、诉讼离婚(夫妻对待离婚或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离婚制度)
我国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
首先调解,是必经程序;调解无效即行判决
特别程序: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裁判离婚的标准:
破裂主义,即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
3、离婚的法律后果
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
夫妻财产关系的变更(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清偿)
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离婚损害赔偿(对出现法定过错的一方,另一方可要求进行损害赔偿)
法定过错有:
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离婚对父母子女关系的影响:
(一)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和变更
(四)离婚后的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