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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合同知识点整理

2019注册监理工程师合同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方法

1、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

1、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规

2、推进建筑领域的改革

2、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才

3、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3、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

4、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的经济违法和犯罪

4、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及评估制度)

5、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第二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

5、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③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③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④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④监护关系消灭。

注意:

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死亡和丧失/恢复民事行为能力都不必然引起代理关系的终止。

二、担保方式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也即:

只有当债务人确实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有先后顺序】

(2)连带责任保证:

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也即:

只要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然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无先后顺序】

(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责任

(1)保证范围

第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注意: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规定相同)

(3)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2)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物主债务

债务人债权人(主)债务人债权人(抵押权人)

抵押物

(抵押人)(抵押权人)

第三人(抵押人)

2、抵押物

可以抵押的财产

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如,违法、违章建筑)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物为不动产(合同+登记):

第一,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但此时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还未取得抵押权;

第二,只有办理抵押权登记后,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债权人才能成为抵押权人。

(2)抵押物为动产(合同):

第一,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同时抵押权设立,债权人取得抵押权,成为抵押权人;

第二,但未办理抵押权登记,该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3)抵押物转让

第一,应当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共同点

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担保合同是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转移/消灭,从合同也无效/转移/消灭

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2、履约保证的形式与金额

(1)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一般情况下额度为合同价格的10%;

(2)履约银行保函,是中标人从银行开具的保函,额度是合同价格的10%;

(3)履约担保书,是由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实体公司或社会上担保公司出具担保书,担保额度是合同价格的30%。

4、履约保证的有效期

从提交履约保证起,一般情况到保修期满并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15天或14天止。

施工投标保证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

施工预付款担保

承担保证责任情形

(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

(2)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或拒绝提交履约保函。

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承包商按期限按质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承包人能够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正确、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

形式

现金、银行保函、支票、汇票

(1)履约担保金:

合同价格的10%

(2)履约银行保函:

合同价格的10%

(3)履约担保书:

合同价格的30%

主要为银行保函

金额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提交

开标前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

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保证期限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

提交履约保证→保修期满并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15天或14天

预付款支付之日→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

退还

(1)未中标的投标人:

评标结束之后

(2)中标的投标人:

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之后

(3)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

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将履约保证金全额返还承包商。

工程的进展过程中每次结算工程款(中间支付)分次返还时,经发包人出具相应文件,担保金额也随之减少。

实现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1)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并且不以此为限。

(2)若发生下列情况,发包人有权凭履约保证索取保证金:

①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中途毁约,或任意中断工程,或不按规定施工;②承包人破产,倒闭。

如果承包人中途毁约,中止工程,使发包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全部预付款,则发包人有权凭预付款担保向银行索赔担保金额。

2、投保人

(1)在国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商。

(2)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规定,工程开工前,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险种

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

施工企业职工

意外伤害险

起始

工地动工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

卸至施工地点

工程开工

终止

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之时,或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终止日。

工程预计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

如验收完毕先于保险单列明的终止日,则验收完毕时保险期也终止。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招标过程可以粗略地划分为招标准备阶段、接受投标书阶段、评标决标阶段。

(二)两阶段招标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2、第一阶段:

寻求、选择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第二阶段:

被选中方案的投标者进行报价竞争

3、两阶段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4、两阶段招标主要工作程序

第一阶段招标

(非价格竞争)

第二阶段招标

(先技术后价格)

投标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技术标”,说明项目的设计方案和实施计划。

技术标内不允许附带报价,否则视为废标。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报送分别包封的“修改技术标”和“商务标”。

凡在第一阶段被淘汰的标书,不允许投标人修改后再参加第二次投标。

开标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会上可以由招标人宣读各投标书的内容,也可以请投标人自己讲解各自递交的投标方案,但不涉及具体细节以保护方案的知识产权。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会上只宣读修改后的技术标,不开商务标。

评标

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方案进行评审,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将单独约请可接受方案的投标人举行澄清问题会,并提出对其方案的具体改进要求。

评标委员会首先检查各投标书是否按照第一阶段提出的要求作了响应性的修改,对投标书中的不明确之处,召开澄清问题会要求投标人予以说明,并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技术标未通过者,商务标原封不动退还给投标人;

开启技术标被选中的投标人的商务标,此时可不公开开标。

审查各商务标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然后分析报价组成的合理性。

确定投标书的排序。

与每一个可接受方案投标人分别会谈后,将各投标书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再发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请第一阶段合格的投标人修改投标方案后进行第二阶段投标。

发包人依据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人与备选中标人进行谈判,落实合同条款的内容和实施工程中的细节安排,最终定标签订合同。

一、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申请人须知的主要内容

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申请人须知的主要内容

(1)资格预审公告

(1)对招标项目和资格预审文件的说明

(2)申请人须知

(2)对申请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要求

(3)资格预审办法

(3)对资格预审文件审查的说明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5)建设项目概况

二、申请人须知的具体内容

对招标项目和资格预审文件的说明

招标项目情况介绍

(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项目名称和建设地点;

(3)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4)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说明

(1)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的最低要求;

(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拒绝作为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情况,包括以下12种情况的单位: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本标段的监理人;

4)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对申请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要求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1)资格预审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申请人不组成联合体,则不需提供);

(4)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5)近年财务状况表;

(6)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7)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8)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9)其他材料,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内要求提供的材料。

申请文件递交的说明

(1)申请截止时间和地点,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内规定。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2)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的外,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3)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对资格预审文件审查的说明

审查委员会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前,按照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审查委员会的人数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内说明。

资格审查的内容

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内应说明资质条件、财务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项目经理资格和其他要求的具体规定。

三、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的强制性使用要求

(1)应不加修改地引用“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

(2)“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3)“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用于详细列明资格审查的全部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

三个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适用范围及组成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适用范围

通用

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简单、且设计和施工不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

设计一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

组成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5)发包人要求

(6)图纸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7)技术标准及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文件格式

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的主要内容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须知

(1)招标条件

(1)招标项目概况介绍和要求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招标程序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对投标人的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5)投标文件的递交

(6)发布公告的媒介

(7)联系方式

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具体内容

(1)招标条件

包括项目名称;已通过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批文名称及编号;项目业主(批准文件中的项目单位);建设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国债资金、银行贷款、自筹资金等的比例);招标人的名称(可以是项目业主,也可以是其授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包括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信息。

(3)投标人资格要求

包括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业绩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如同时进行若干个标段招标,说明投标人最多参与标段竞争的数量,或说明组合标段的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包括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每套售价、图纸押金等。

(5)投标文件的递交

包括投标截止日期的时间、逾期送达不予受理的说明等。

(6)发布公告的媒介

公开招标说明发布公告的全部媒介,邀请招标则请被邀请单位回函确认已收到投标邀请书。

(7)联系方式

包括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四、投标人须知的具体内容

(1)招标项目概况介绍和要求

主要包括:

招标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是否接受备选投标方案等内容。

(2)招标程序

主要包括:

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投标预备会的时间和地点;招标文件的修改规定;开标的时间与地点;开标程序;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评审程序;标底说明;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等内容。

(3)对投标人的要求

主要包括: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对工程分包的要求或限制;投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单的填写;投标文件的递交、修改与撤回;履约担保等内容。

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的强制性

(1)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3)“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详细列明资格审查和评标的全部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4)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一)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

资格后审

适用

范围

公开招标(通常)

(1)邀请招标

(2)公开招标:

预计可能响应投标的人数较少,为了保证投标的竞争性和参与投标的人数在3家以上

时间

发标(发售招标文件)前

开标后评标前

审查

主体

资格审查委员会(招标人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前组建)

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在开标前组建)

相同点

只是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时间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完全相同,均是考察投标人是否具备圆满完成招标工程的施工能力。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1、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两个阶段依次进行。

初步审查

(检查是否满足申请人须知的要求)

详细审查

(评定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是否满足招标工程的要求)

1、提供资料的有效性

1、资质条件

必须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不允许低资质企业承揽高等级工程的施工;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2)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应附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2、提供资料的完整性

2、财务状况

既要审查申请投标人企业目前的运行是否良好,又要考察是否有充裕的资金支持完成项目的施工。

(1)前附表规定年份的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2)前附表规定近几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

3、类似项目的业绩

通过考察完成过的类似项目业绩,尤其是与本项目同规模或更大规模的施工业绩,可以反映出对项目施工的组织、技术、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能力。

(3)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4、承接本招标项目的实施能力

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分析若该申请人中标,能否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招标项目的施工任务。

(4)前附表规定近几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5、信誉

前附表规定的最近几年不能有违约或毁约的历史;对于以往承接工程的重大合同纠纷,应通过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分析事件的起因和责任,对其信誉进行评估。

(5)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还应包括联合体各方按上述要求的相关情况资料。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预审。

6、项目经理资格

除了审查职称、专业知识外,重点考察其参与过的工程项目施工的经历,以及在项目上担任的职务是否为主要负责人,以判断在本工程能否胜任项目经理的职责。

(四)应淘汰的申请人

不满足规定的审查标准

(1)初步审查中,有一项不符合审查标准不再进行详细审查,判为资格预审不合格。

(2)详细审查中,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

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有疑问要求澄清,而其未予书面说明,按该项不符合标准对待,予以淘汰。

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

(2)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3)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4)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5)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6)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招标人)

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

(招标人→投标人)

程序

(1)投标人研究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后,应将疑问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人,要求予以澄清。

如果招标人发现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或要对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1)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并发送给每一位投标人,但不应涉及问题的来源。

(2-2)招标人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的投标预备会(答疑会)上,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予以澄清,并将会议记录发给每一位投标人。

投标预备会后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招标人也应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并发送给每一位投标人,但不应涉及问题的来源。

相同点

(1)如果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日期不足15天,须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2)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解答、投标预备会的会议纪要和招标文件的修改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与发售的招标文件出现矛盾或歧义,以时间靠后的文件为准。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没收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截止日期后)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

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之后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3、应作废标处理的情况

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

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情况,包括以下12种情况的单位: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本标段的监理人;

4)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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