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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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资料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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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与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Ø调整范围:
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规范
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与规范
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制度与规范
4、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
5、有关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法律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商业惯例
3、国内法
4、国际组织决议
三、国际经济法主体
(一)一般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3、国际组织
4、国家
(二)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是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的的企业,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规范如何。
Ø特征:
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
2、具有全球性经营战略
3、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通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组成。
4、跨国公司内部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
5、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间的冲突性。
跨国公司的基本结构:
母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子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其行为由母公司或总公司负责)
Ø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
1、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
2、SA8000(企业社会责任)
四、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1、可持续发展原则
2、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所有权+管理权)
3、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合作、共同发展,共享经济全球化利益)
4、公平互利原则(不歧视,实质公平)
第二章国际贸易法概述
一、国际贸易法概念及调整范围
概念: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而言,它指各国之间的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
范围:
1、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
2、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3、国际许可贸易,即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著作权及其跨国转让和国际保护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4、国际商品制度
5、有关政府管理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二、渊源:
1、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国际条约
2、国际贸易惯例
3、各国国内有关贸易方面的法律规定
4、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
5、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指定的标准合同
三、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发展三阶段:
1、民族国家出现之前:
中世纪商人习惯法
2、民族国家出现后:
商人法被纳入到各国国内法中
3、当代:
以跨国公司出现和联合国精神为代表的跨国贸易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简称CISG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适用范围(1条):
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货物买卖(我国保留)。
2、货物范围:
通常指有形动产,也包括正在生产和制造的货物。
排除了国际服务、知识产权、劳务贸易、不动产买卖合同。
例外:
(1)购买供私人、家人、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订合同前不知道)
(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3、我国保留:
1条
(1)款b,扩大适用的保留:
不适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货物买卖;11条,合同形式的保留:
应采取书面形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Ø要约
1、概念: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明确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要约是一种订立合同的建议或意思表示。
2、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
(2)要约内容十分确定
(3)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Ø承诺
1、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2、条件
(1)要约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
(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3)承诺在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一、卖方应承担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和转移单据的义务
1、交货地点:
有约从约,无约从《公约》
a涉及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
b双方知道的特定存放地点或生产地点交给卖方
c其他情况,卖方营业地
2、交货时间——订约后一段合理时间
(二)担保义务
1、瑕疵担保(质量、特征、适用性)
2、追夺担保与权源保护(所有权、知识产权)
二、买房承担的义务
(一)支付货物价款
(二)收取货物
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一、卖方违约时买方的补救办法
(一)要求实际履行
(二)要求交付替代物
(三)修理货物
(四)给予宽限期
(五)解除合同
(六)减低价格:
合同价*实际交付货物交货时价值/符合合同货物时价
(七)损害赔偿(可以与其他手段并用)
二、买方违约卖方的补救办法
(一)实际履行
(二)给予宽限期
(三)解除合同
(四)损害赔偿
三、先期违约救济
1、一般预期违约——中止履约
2、预期根本违约——宣告合同无效
四、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
解除违约部分、解除未履行部分、解除全部合同
国际贸易术语
1、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的商业惯例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2010
一、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海运和内河水运】
1、概念:
船上交货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的货物的方式交货。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交到船上时转移,同时买房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
—FOB卖方责任: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缴纳出口捐、税、费。
(出口清关费用)
3、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到买房指定的船上或以取得已在船上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交货,并给买方充分通知。
(船上交货)
4、承担装运港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风险由装船时转移)
—FOB买方责任:
1、支付货款并接受买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付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进口手续,缴纳进口捐、税、费。
(承担进口清关费用)
3、自费租船将船名、交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4、承担装运港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二、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
成本保险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1、概念:
成本保险加运费是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
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并制度必要的成本和运费,以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卖方责任: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缴纳出口捐、税、费。
(出口清关费用)
3、自费订立或取得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在指定日期装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
4、自付费用订立或取得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如无明示的相反协议,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条款)投保海上运输最低险别。
5、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责任:
1、支付货款并接受买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付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进口手续,缴纳进口捐、税、费。
(承担进口清关费用)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货后的风险。
4、承担交货后除跨境海上运输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