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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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为规范土地估价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土地估价行业的社会诚信度、控制执业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准则明确了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的基本要求,是承接业务、开展估价、保证公正的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土地估价业务的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人员,均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基本定义]本准则所称核心理念阐明了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人员应具有的职业道德观念、是对行为准则的提炼,而注释是对核心理念的条文说明,禁行示例和指引示例是供执业土地估价师更好的学习理解核心理念的参考案例。

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应自觉遵守核心理念、注释和示例所体现的基本原则,但不局限于示例内容。

第四条[准则外延]土地估价师执业过程中,除本准则尚应遵循《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制定的技术指引。

第二章公平竞争行为

【核心理念】品牌优先诚信为本和谐互助敢言正道

第五条品牌优先

【注释】品牌优先是指,土地估价师在开展估价业务时应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以优质的专业服务和诚信的专业精神,打造有特色的专业服务品牌;在公平竞争中赢得市场,凭借专业能力拓展业务;树立科学发展观,维护行业形象,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文明行业。

尤其注意不得骄傲自大、唯我独尊,压制、打击其他评估专业人员。

禁行示例1:

估价师通过向客户提供回扣或馈赠礼金等方式获取估价业务。

回扣或馈赠礼金是指以利益输送为条件,形成的礼品或资金的往来。

例如:

估价师向客户承诺如果拿到项目,则可以按照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客户;估价师得知客户经理是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特地登门造访并赠送贵重礼品,希望该负责人关照本公司拿到项目。

禁行示例2:

采用竞相降价的方式获得项目,而至项目质量于不顾。

例如:

估价师得知另一家机构的报价比自己的低,则采取追低方式进行竞争,以拿到项目为目的,而不关心为保障项目质量应付出的基本成本。

禁行示例3:

在执行估价业务时,采用拖延、推诿等消极方式对待客户。

例如:

估价师承诺的提交报告时间已到,但尚未完成报告,于是谎称自己生病或出现其他意外,从而拖延时间。

指引示例1:

把本人或所在机构曾经完成过的相关业绩,客观、恰当地展示给客户。

例如:

业绩清单、获得的相关奖项、行业协会公布的业绩排名、客户评价表等。

指引示例2:

向客户说明本人或所在机构的执业特点和取得的相关资质,客观介绍土地估价行业的概况及估价机构所处的行业地位。

例如:

相关资质证书、本机构在行业协会担任的职务、参与过的行业协会的相关课题、出版或发表的文章、专著、参与的学术研讨会等。

指引示例3:

向客户客观介绍本人履历和估价机构的发展历程。

指引示例4:

向客户说明项目实施的要点、难点和相关处理预案。

例如:

办理土地产权的必要性,相关政策规定,可能的困难和障碍,预计办理时间和程序等。

第六条诚信为本

【注释】诚信为本是指,土地估价师在执行估价业务时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作出无法证实、自我标榜的陈述;不得自诩为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或作出其他欺骗性的、误导性的承诺;对估价机构的宣传要真实、准确,尤其不得向客户暗示有能力影响政府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任何情况下不贬低竞争对手或散布歪曲事实的消息误导客户,当不得不在客户面前与其他土地估价师或评估机构进行比较时,只讲事实、不论好坏。

禁行示例1:

通过告知或暗示客户,估价师及其所在估价机构与相关监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具有特殊的关系,能够影响其态度或可以较方便地获得政府的审核批准。

例如:

向客户炫耀自己与某处长是同学(亲戚/战友),能够帮助解决项目难题或最短时间拿到批文。

禁行示例2:

执业中未全面客观分析可能影响估价结果的各种相关因素,只选取有利于某一交易方的估价信息。

如在抵押估价中,有意挑选成交价格高(拍卖的“地王”等)的案例,或故意降低修正幅度,以满足客户的期望。

禁行示例3:

在客户面前对同行进行不恰当地评价,或故意把同行的缺点或问题介绍给客户,同时隐瞒自己存在同样缺点或类似问题的事实。

通过贬低诋毁同行,抬高自己来获取估价业务。

例如:

向客户提供将行业内的自律处罚文件,以打压竞争对手。

禁行示例4:

利用广告、新闻等手段做夸张、虚假以及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

例如:

将本人与相关领导的非工作合影展示给客户,给客户留下本人与领导关系密切的印象。

指引示例1:

当发现存在利益冲突(如项目潜在交易方也同时委托对同一标的进行估价)时,及时书面告知相关利益方。

指引示例2:

在估价报告中如实披露土地产权、规划限定、估价范围等方面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及瑕疵事项。

例如:

规划条件正在报批过程中,尚未批复。

指引示例3:

在估价报告中如实说明估价中的特殊处理方式(如估价对象在基准地价覆盖区之外,评估时参照该基准地价)及其对估价结果的影响。

指引示例4:

不向客户承诺自己能力不及或无法按时完成的事项。

如客户希望对院落中的一座假山进行估价,估价师经过分析后认为,这座假山年代较久,有一定历史价值,也可能是文物,本人不具备对其估价的能力,于是告知客户本人能力目前无法完成对假山估价,请其另请有能力和资质的专业人士。

第七条和谐互助

【注释】和谐互助是指,土地估价师在开展估价业务时应团结互助,尊重同行、尊重客户。

讲文明、树新风,提倡平等,互助共荣,与相关行业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共建和谐良好的执业氛围。

不得因性别、种族、信仰、客户、职位、文化习俗的不同,在语言、行为等方面表现出歧视、轻蔑、嘲讽等态度。

禁行示例1:

采用人身攻击的方式贬低他人,抬高自己。

如采用“笨、蠢”等侮辱性语言,或不文明语言攻击、贬损同事或客户。

禁行示例2:

到少数民族地区执业时,不尊重当地或该民族特有的风俗习惯。

禁行示例3:

拿残疾人的生理缺陷取乐。

指引示例1:

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例如:

当委托人提出不合规程的要求时,应说明情由并婉言拒绝;当委托人提出抱怨时,应仔细说明情况并致以歉意。

指引示例2:

执业中,对遇到的现有行业规范不能涵盖的特殊情况,应组织行业专家共同分析论证。

例如: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估价,按照现行规定,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

按照评估规范,两种价格的评估结果都至少需要采用两种估价方法综合确定。

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采用两种方法评估确有困难的,应组织行业专家共同分析论证,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

第八条敢言正道

【注释】敢言正道是指,土地估价师应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向有损行业形象、破坏公平竞争规则、损害公众利益的现象作斗争。

不但自己遵纪守法,而且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背信事项、违法乱纪事实能按照国家法规进行揭露。

土地估价师、评估机构对本企业或行业内的执业环境有异议,应通过正规渠道向行业协会反映,维护自身权益。

对行业技术标准中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禁行示例1:

无原则地迁就客户利益,从而损害他人或公众利益。

例如:

受托高估抵押品的价值,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抵制。

禁行示例2:

发现估价人员与客户之间存在商业贿赂等现象而视而不见,姑息迁就。

禁行示例3:

为迎合客户、取得不当利益而刻意隐瞒实情。

例如:

明知估价对象存在被拆迁的可能,与客户串通,在报告中刻意隐瞒,不如实进行披露。

指引示例1:

在执业和与客户交流时,向社会公众宣传土地估价行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作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指引示例2:

在执业过程中,遇到客户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应明确告知相关规定,讲明道理,婉言相拒。

例如:

对存在产权纠纷的土地,应告知客户,根据有关规定和估价规范,应首先确权方可进行估价。

指引示例3:

发现不按照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执业的情况,例如:

估价师未亲自到现场进行踏勘,或采用虚假案例进行估价,应及时提醒或向协会如实反映。

指引示例4:

在估价报告中如实披露存在的瑕疵和不尽完善之处。

例如:

土地出让协议已签署,但土地证尚未取得。

第三章公正执业行为

【核心理念】廉洁自律、恪尽职守、科学客观、贵在自知

第九条廉洁自律

【注释】廉洁自律是指,土地估价师不得利用执业之便,或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评估结果和掌握的内部信息为本人或所在评估机构进行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委托单位接受或向委托单位索取贿赂和其它好处,也不得向委托单位或通过委托单位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禁行示例1:

在从事涉及上市公司业务时,利用得到的内部信息进行股票投资获得利益。

如涉及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估价项目,得知公司的增发计划后,立即购买其股票,待股票价格上涨后即行抛售,获取不当利益。

禁行示例2:

为获取利益,将正在执行的业务的情况透露给与委托方存在利益冲突的各方。

例如:

私自将估价结果告知交易对方,并获得其给予的其它项目或礼金等。

禁行示例3:

向委托方暗示如果能得到额外的好处,则可以满足其任何要求。

例如:

客户提出是否可以多评估2个亿时,估价师回答这个有难度,可能需要花费更多的费用,但我们愿意试试看。

指引示例1:

对收到的礼金应向上级汇报并退回或上交。

例如:

女估价师贾某在执行业务时,客户送给其一新款高档挎包,贾某再三推辞,客户还是硬塞给她,无奈贾某只好拿回交给了公司领导,并向领导说明当时的情况。

指引示例2:

时刻注意履行为客户保密的义务。

例如:

估价师刘某的同学赵某某是某开发公司的副总,听说刘某正在执行一项准备挂牌交易的业务,于是打电话请刘某吃饭。

刘某不知个中原因,欣然赴宴。

席间刘某明白赵某意在打探有关项目情况,于是坦诚相告,有关项目情况以公告信息为准,涉及底价等信息恕不能透露。

请老同学谅解。

第十条恪尽职守

【注释】恪尽职守是指,土地估价师要依照国家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勤勉尽职地开展评估业务,维护各方的权益。

不偏不倚地对待评估业务中有关利益各方。

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自觉执行行业规定,承担社会职业责任,在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禁行示例1:

估价师未到现场履行应尽的职责,就得出评估结论,出具估价报告。

例如:

估价师自认为熟悉现场情况就不实地踏勘,仅根据网上或自己掌握的相关信息,对估价对象进行估值,出具估价报告。

禁行示例2:

根据预先设定的结果进行评估,并出具估价报告。

例如:

委托方暗示估价结果为XX元/平方米,估价师按照这个结果进行估价,并出具估价报告。

禁行示例3:

在执业中,出现重大遗漏与失误。

例如:

将水面简单作为土地进行估价,或忽略估价对象存在欠缴部分土地出让金的事实。

指引示例1:

对估价相关的一切问题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研究,切实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维护土地估价师的职业声誉。

例如:

电信企业位于建筑物上的基站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应充分调查了解基站占用的建筑面积以及建筑物的总面积,进行合理分摊面积,并说明评估的是共用土地使用权价值,其权能与一般土地所有权是有区别的,产权证也有所不同。

指引示例2:

公平对待相关交易各方,既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例如:

交易双方一方希望价值高,另一方希望价值低,估价师应客观分析估价对象的有利方面和不利方面,并向交易双方说明估价对象市场价值的客观合理性。

第十一条科学客观

【注释】科学客观是指,土地估价师撰写报告陈述应科学、合理,结果要客观、公正。

机构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审核制度,以保证评估过程规范、有效,既不受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也不得因土地估价师个人好恶或主观偏见影响其分析、判断的客观性,更不得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出具不真实的评估报告。

禁行示例1:

在估价中只采用有利于某一方的市场数据或参数。

禁行示例2:

在估价中使用没有依据和来源,或者已经失效的数据或参数。

例如:

直接采用3年前公布的基准地价进行估价。

禁行示例3:

在估价中随意编造市场数据或参数。

例如:

估价师闭门自行编造地价指数。

指引示例1:

全面考虑分析影响估价结果的因素,而不是只考虑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因素。

例如:

抵押评估中除了客观分析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外,还必须分析估价对象的变现能力(如是否存在无法分割出售、规划及产业政策限制等)和可能存在的优先受偿款对估价结果的影响。

指引示例2:

对影响估价结论的特殊事项应在估价报告中如实披露。

例如:

评估基准日后报告出具日前,国家调整利率,可能对估价结果产生影响,应在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贵在自知

【注释】贵在自知是指,土地估价师要对自己的专业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事前不承诺力不能及或不能如期完成的任务,事后不推诿应承担的责任,不能将自己的利益置于客户之上,应保持谦虚认真的工作作风。

禁行示例1:

在不具备相关资质及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承接没有任何经验的估价或咨询项目。

例如:

土地估价师承接矿业权或森林资产的评估项目,并以土地估价师的名义出具报告。

禁行示例2:

明知无法在客户希望的时间内完成,仍然承接该项目。

例如:

客户打电话希望在一天内提交报告,但履行全部程序至少需要2天时间,仍答应客户表示愿意承接这个项目,做到“立等可取”。

指引示例1:

土地估价中涉及的环境评价、测量等事项,应得到相关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支持。

指引示例2:

在引用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的成果时,要进行分析,理解并懂得其结论对估价结果的影响。

例如:

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的农地,因晚上受到强光照射,作物正常生长受到影响,造成低产。

评估人员根据相关专业环境评价报告的数据,经分析确定存在光污染,并据此进行减值修正。

第四章应对冲突行为

【核心理念】注意查证克制私利保持中立管理冲突

第十三条注意查证

【注释】注意查证包含两层含义,注意是义务,查证是手段。

注意是义务:

由于利益冲突在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土地估价师(机构)与委托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委托方与其他相关方也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而利益冲突的存在会影响土地估价师(机构)的独立性,为了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以及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土地估价师(机构)在接受委托之前以及在接受委托后的全部过程,应该履行注意义务,关注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查证是手段:

主要是指在接受委托之前,土地估价师(机构)应当对于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进行查证。

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或者以书面披露的方式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存在,而委托人在明确利益冲突存在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对于受托人的责任予以豁免。

禁行示例1:

未尽注意义务,在接受委托之前,没有查证土地估价师(机构)与委托方之间,委托方与相关客户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即签署协议。

禁行示例2:

只查证部分估价师、部分客户与委托方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例如,由于机构早期客户档案、项目档案只是纸质存档,没有录入数据信息,机构的估价人员的亲属资料收集不全,在承接具体项目,查证利益相关方时,没有进行全面的查证而造成利益冲突遗漏的情况。

就某一物业,前期曾接受潜在买家的交易价格评估委托,一定时间之后,物业业主又要委托评估出售价格,如未能查到前期曾接受委托评估过,则新的委托会存在利益冲突。

禁行示例3:

虽经查证并发现存在利益冲突,但为达到签订协议的目的,隐瞒存在利益冲突的现实,不向相关方披露信息。

例如,已接受一项物业卖方评估售价的委托,该项物业的潜在买家就同一物业委托评估可能的成交价格。

土地估价师(机构)为取得更多业务,不向买家披露已接受卖家委托的事实,接受买家的委托。

指引示例1:

接受委托之前,应该注意查证本机构管理人员及全体估价人员与委托方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在委托企业中是否持有股份或参与经营管理。

以往全部客户与委托方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或利害关系,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指引示例2:

应当将查证利益冲突作为估价程序中的必要环节,无论是否发现利益冲突,是否最终接受委托,应该将查证利益冲突的过程和结果,以书面记录的形式保存在估价项目的档案中。

第十四条克制私利

【注释】克制私利是指,当土地估价师(机构)与委托方产生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时,土地估价师(机构)作为专业人士(机构),了解制度政策,熟悉市场行情,往往可以利用专业上的优势,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利益。

土地估价师(机构)在此种情况下,为了委托方能够获得公平公正的专业服务,首先应当告知委托方,如果委托方以书面形式予以豁免并委托,土地估价师(机构)在执行业务的情况下,亦应公正公平地提供服务。

土地估价师(机构)如果认为受托事项存在的利益冲突不可调解或无法管理,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禁行示例1:

接受土地估价师(机构)所有或占有股份并挂牌交易的物业的评估委托,即拟委托的评估标的有可能获得经济利益。

例如,某企业欲转让土地使用权,拟委托评估交易价格,但土地估价师(机构)在委托企业中占有股份,或是交易标的的共有权利人。

禁行示例2:

在抵押贷款中接受评估业务委托,向贷方、或潜在借方介绍交易并从中收取费用;长期从事抵押贷款评估的土地估价师(机构),凭借熟悉金融机构的贷款流程,在承接评估业务时,向委托方推荐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或者向寻找贷款客户的金融机构介绍委托方。

委托方为寻求资金支持,金融机构为发放贷款,愿意为中介支付报酬。

禁行示例3:

已接受代理客户寻找物业交易的委托,又接受前一客户目标物业的评估委托。

例如,土地估价师(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寻找物业的服务后,如果又接受对交易标的物业的评估,为了促成标的的成交而获取佣金,则难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平。

禁行示例4:

享有公共权力的土地估价师,利用优势地位,为承揽业务提供便利。

例如,土地估价师在行业协会中担任领导职务,担负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职责,有更多的机会接触行政主管部门、评估业务的需求部门,如果出于本身和所在机构的利益,将会比其他土地估价师(机构)有更多的优势承揽业务,但对于整个行业不公平。

禁行示例5:

土地估价师(机构)承接评估业务后,发现卖家并不了解市场行情,预期售价低于正常市场水平,以自己或代理人的名义低价购买该物业,或将此信息出售给其他潜在买家。

土地估价师(机构)如果在执行评估业务中,把个人的私利放在首位,势必会在与委托方的接触过程当中,利用专业优势,寻找盈利的机会,如果把委托评估的物业作为牟取个人利益的机会,根本无法遵循独立、客观的评估原则,更谈不上为客户提供符合市场水平的评估结果。

指引示例1:

评估一项土地估价师(机构)已经为另一客户评估过的项目,应该向拟委托的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例如,在正式接受委托之前,通过查证,发现评估标的以前曾经做过评估,应告知委托客户,而不能为了取得委托,隐瞒相关信息。

指引示例2:

已接受土地管理部门土地招拍挂底价的评估委托,应该拒绝潜在买家对同一地块交易价格的评估委托。

土地招拍挂底价的确定,关系到政府的土地收益,也关系到同一市场中不同买家的公平交易,土地估价师(机构)接受土地管理部门的委托评估底价,掌握了出让地块的交易信息,如果为了获取更多的收益,再接受潜在买家的评估委托,一方面可能影响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另一方面不利于市场的公平交易。

指引示例3:

在司法鉴定评估中,评估标的与受托的土地估价师(机构)有利益关系,应该申请回避。

司法鉴定评估,往往是原被告双方利益冲突的集中体现,如果土地估价师(机构)与其中一方存在亲属、朋友关系,或是涉案标的的共有权利人,都应该申请回避。

指引示例4:

客户拟委托评估的物业是由关联公司代理的,应该向客户披露信息。

随着评估机构的综合性发展,业务会涉及咨询、评估、代理、物业管理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全方位各个领域。

如果作为综合性的专业服务公司,已经代理了物业的销售等业务,委托方也会根据业务情况,同时委托交易价格、抵押价格的评估,土地估价师(机构)应该向委托方披露针对同一标的已经承接的相关业务范围。

指引示例5:

向现在或者以前的业主或他们的贷方提供有关物业的收费的专业建议;或者向现在或者以前的业主提供开发方面的咨询,应该向委托评估的客户披露信息。

例如,针对同一项目,已经为业主提供了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贷款报告的专业服务,应该将这些信息向拟委托评估服务的客户披露信息。

第十五条保持中立

【注释】保持中立是指,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户产生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而都委托土地估价师(机构)相同或不同的事项,土地估价师(机构)应该保持中立的态度,不偏向任何一方客户。

土地估价师(机构)应该向每一位客户披露利益冲突的性质、产生的环境以及其他相关的事实。

以书面的形式建议客户避免利益冲突的方式,告知接受委托的条件。

禁行示例1:

同时接受一项物业的买方和卖方的评估委托。

通常情况下,对于同一标的,买方和卖方的价值取向一定是相反的,买方永远希望以最低的价格购买,而卖方永远希望以最高的价格出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土地估价师(机构)同时接受买卖双方的委托,很难在双方的不同要求下保持独立、客观,土地估价师(机构)不是交易代理,可以在买卖双方之间斡旋,平衡双方利益,而应以市场价值为标准,独立客观的评估。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建议土地估价师(机构)只接受买卖双方中一方的委托。

禁行示例2:

同时为两家或更多的客户竞争同一标的或机会提供评估服务。

例如,以公开拍卖方式交易标的的,包括土地拍卖、涉案标的拍卖,会吸引众多买家参与竞拍,竞拍者直接的交易标的是公开拍卖的标的,但竞拍者之间无疑都是竞争关系,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每一位竞拍者都有自己的底价、期望价和最高价包括竞价策略,当为一位竞拍者提供服务后,会了解该客户的竞价信息。

再接受其他竞拍者的委托,对前一客户难保公平,对后一客户难保机密。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建议土地估价师(机构)只接受一方的委托。

禁行示例3:

接受土地管理部门委托评估土地招拍挂底价,又接受该地块的潜在买家的评估咨询委托。

土地招拍挂的成交价格中包含了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收益,当然期望土地收益的最大化,土地收益会被用作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征收农地的补偿等社会利益,而土地竞拍者则希望以最低的价格拍得土地,如果土地估价师(机构)接受土地招拍挂底价评估委托,又接受该地块的潜在买家的评估咨询委托,无论有意无意,如果泄露了底价,造成土地成交不能达到收益最大化,受到影响的是整个社会的利益。

禁行示例4:

接受司法部门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底价,又接受该物业的潜在买家的评估咨询委托。

此种情况同样是由于会将底价泄露给委托评估的潜在买家,而对竞争同一标的的其他买家不公平,同时也会损害拍卖方的利益。

禁行示例5:

为获取新的委托合同,向新的客户隐瞒过去为与其利益冲突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信息。

例如,对于竞争同一拍卖标的,已为一潜在买家提供评估服务,再有客户拟委托对同一标的评估,如告知新的客户已为竞争对手评估过同一标的,新的委托方势必担心自己的竞标信息可能泄露而不再委托,受利益驱动,可能会向新的客户隐瞒存在利益冲突的信息。

禁行示例6:

在接受具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委托并开始工作,接受其中一方对于估价结果的暗示。

土地估价师(机构)已尽信息披露义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双方明确依然委托评估,土地估价师(机构)建立隔离墙,分派不同的团队工作,但利益不同的双方在工作中一定会站在自己的立场表达各自的利益需求,如果为不同委托方工作的估价师接受了委托方关于估价结果的暗示,则是对另一方的不公平,也违反独立、客观的原则。

指引示例1:

一项物业的买卖双方同时委托估价,应该拒绝其中一方的委托。

指引示例2: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潜在买家同时竞买同一标的,又委托土地估价师(机构)评估标的的交易价格,应该只接受最先委托的客户。

指引示例3:

已经为以拍卖方式进行交易的标的评估底价,应该拒绝任何潜在买家对于相同标的交易价格的评估委托。

是为防止底价信息及拍卖方的相关信息,在为双方的评估过程当中被泄露,从而无法实现成交价格的最大化,也影响交易的公平性。

指引示例4:

在抵押贷款评估中,与潜在借方或物业业主有着长期的职业关系,应该向贷方披露信息。

由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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