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行业自查提纲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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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行业自查提纲汇总

行业税收自查提纲汇总

自查提纲〔通用版〕〔2〕

1、房地产行业自查提纲〔5〕

2、建筑安装业自查提纲〔18〕

3、有色金属行业自查提纲〔25〕

4、保险业自查提纲〔28〕

5、电网企业自查提纲〔31〕

6、证券行业自查提纲〔33〕

7、铁道部与下属企业自查提纲〔41〕

8、煤炭生产与运销企业自查提纲〔42〕

9、航运与综合物流企业自查提纲〔44〕

10、信息技术行业自查提纲〔46〕

11、医药行业自查提纲〔46〕

12、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自查提纲〔47〕

13、通信业自查提纲〔48〕

14、交通运输业自查提纲〔53〕

15、石化行业税收自查提纲〔55〕

16、银行业自查提纲〔58〕

收集整理:

启东财税服务网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自查提纲

〔通用版〕

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

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与的全部税种。

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自查提纲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

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10.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与时入账:

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

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与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

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与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

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

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与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

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与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与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与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车改补贴、通信补贴。

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7.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

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行业自查提纲

一、营业税

应全面自查各种应税收入的合理性、完整性和与时性。

〔一〕主营业务收入〔自查重点〕

1.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未按规定入账,少计收入。

〔1〕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包括定金〕是否全部计入“预收帐款〞进行申报缴纳税款;是否计入“预收账款〞以外的往来科目,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

〔2〕是否将售房款冲减成本、费用或直接转入关联单位,未按规定入账;是否将售房款打入个人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存在帐外收入等情况;

〔3〕总机构有无将分支机构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合并计入;

〔4〕私改规划,增加销售面积的收入是否未按规定入账;

〔5〕销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以与精装房装修部分单独开具收款收据,取得的收入是否未按规定入账;

〔6〕拆迁补偿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是否按补偿标准面积的工程成本价与超出补偿面积部分的差价款之和计算缴纳营业税;

〔7〕是否采取包销低价开票方式,少计收入。

〔与包销商签订一个价格较低的包销合同,按约定的包销价格开具发票,高于包销价格的房款由包销商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未计入收入。

〔8〕收取的定金、违约金、诚意金等,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9〕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与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2.开发项目完工后,是否将收入挂在“预收账款〞等科目长期不结转收入。

3.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与时申报纳税;

4.采取委托销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是否不与时收取售房款,或者部分售房款由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开发企业未计入收入;

5.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在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是否未按规定计税;是否将收到的按揭款项以银行贷款的名义记入“短期借款〞账户,不做收入。

6.对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

对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

7.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1〕以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股权,是否未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准则进行税务处理;

〔2〕以开发产品抵顶材料款、工程款、广告费、银行贷款本息、动迁补偿费等债务,是否未按规定计税;

〔3〕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投资者,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4〕自建住房低价销售给本单位内部职工或有经济利益往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未按市场价足额申报纳税。

〔5〕将公共配套设施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其他业务收入

1.房屋出租收入

〔1〕出租收入是否抵顶工程款、抵顶银行贷款利息,未确认收入。

〔2〕出租收入〔如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周转房手续费收入等是否不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入账或计入“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贷方,未确认收入。

〔3〕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租给关联方,未按规定计税。

2.商品房售后服务如物业收入、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以与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和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三〕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1.利用自有施工力量建设房屋等建筑物,在销售不动产时,是否未申报缴纳建筑环节的营业税。

2.中途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3.支付境外公司来华提供咨询、设计、施工等劳务费,是否未按规定代扣营业税。

4.合作建房是否按税法规定足额纳税。

5.不符合条件的代建房行为,是否将其作为代建处理而少计或不计销售收入。

6.其他

〔注:

上述若干问题也会涉与到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

应全面检查各项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与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收入方面〔自查重点〕

除前述营业税部分的相关问题外,还应检查:

1.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是否已按规定预计毛利额,计入当前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产品完工后是否与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本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其他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

3.取得政府的经济补偿或奖励收入是否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4.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先租后售收取的租金等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或直接冲减了成本。

〔二〕成本费用方面〔自查重点〕

1.取得的土地资产是否不按规定计价。

是否擅自扩大或减少土地资产的价值;是否存在将购进土地进行三通一平后,进行评估,虚增土地成本,计入开发成本。

2.是否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成本。

〔1〕是否虚增拆迁户数,多列拆迁补偿费或虚增补偿金额,多列拆迁补偿费。

〔2〕征地、拆迁支出,是否未按规定进行归集分摊,涉与分片分期开发的,未在各个项目进行合理分摊。

3.是否签订虚假合同、协议,虚列、多列或重复列支成本费用。

〔1〕是否签订虚假单项合同,取得虚开发票,加大建安工程费。

〔2〕是否从有关联关系的贸易公司购进材料,向关联企业发包或分包工程,人为提高材料价格或建安费用,转移利润。

〔3〕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工程,在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水电和其他物资已凭发票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下,是否有让施工企业按劳务费和材料价款的合计金额再次开具发票,并负担其多开部分的税款,重复列支开发成本。

〔4〕是否虚列工程监理费。

4.是否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多列成本费用。

取得旧版作废发票入账;涂改、伪造、自行填开发票入账;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入账;取得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入账等

5.是否混淆成本核算对象,未按配比原则结转产品成本。

〔1〕未根据开发项目的特点与实际情况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所有开发工程成本在一个账户中核算,无法确认当期单项工程开发成本。

〔2〕企业各期成本核算混乱,提前列支下期项目的成本。

〔3〕一次性列支应由各期分摊的土地成本〔含土地附属成本〕。

〔4〕未单独核算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将其全部计入可售房屋开发成本。

〔5〕虽单独核算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但只分摊建筑安装工程费,而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借款利息等费用在已售房屋中分摊。

〔6〕发生销售退回业务,只冲减收入,不冲回已结转成本。

6.是否将资本性支出直接列入当期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将办公用的电子设备、汽车、音像设备等固定资产计入销售费用或在低值易耗品账户核算,进行税前扣除。

〔2〕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位于开发小区内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等配套设施在完工后出租的,未将其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3〕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会所、售楼部、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等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未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6〕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对其已计提折旧处理是否正确。

7.是否扩大期间费用列支范围与标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等期间费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扣除,是否存在为规避扣除比例的限制而将上述费用部分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

预售收入是否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多列管理费用。

〔2〕开发产品完工前的借款利息,是否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虚增财务费用;高于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是否调整;向关联方借款利息调整是否正确。

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3〕工资与“三费〞扣除是否正确。

是否将工资性的支出列入了营业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执行新会计准则前,在营业费用中是否重复列支应在“三费〞中列支的费用。

〔4〕计提的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折旧、费用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5〕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如违规列支行政性罚款,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8.其他问题。

〔1〕各项跌价准备金、投资减值准备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2〕政策性减免税金是否视作已缴税金,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未计入以前年度所得计缴所得税的,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4〕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是否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是否低价入帐,少缴所得税;

〔5〕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是否未入帐或者低价入帐,少缴所得税;未经审批的固定资产盘亏,是否未作纳税调增,少缴企业所得税;

〔6〕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帐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

预提费用的贷方余额长期挂账,是否未做纳税调整。

〔7〕其他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应税收入〔收益〕方面

1.是否有应计未计产品销售〔经营〕收入、视同销售是否计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股息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多计收入。

3.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且两年以上的应付款项、物资和现金的溢余收入、应税补贴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保险无赔款优待、手续费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

4.接受捐赠收入是否计入当年应税所得额。

5.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对外投资的股权收益与其成本费用的核算是否属实。

〔二〕准予税前扣除项目方面

1.是否多列支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有无多计其他业务成本。

2.交际应酬费、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借款利息费用等是否超过法定比例或标准列支;跨行业经营的,是否按适用比例分别计算列支限额。

3.总机构管理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利息、工资福利费、财产损失、坏账准备金与其它减值准备等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列支的项目。

一是有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擅自列支的问题。

二是计提金额是否超过规定的列支比例。

三是有无应在免税期或减半期列支的损失而在减半期或全额征税期列支从而人为调节应纳所得税额的问题。

四是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是否冲减坏账准备;对于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作为当期损失列支;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经作为坏账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五是存货跌价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七项预提准备金是否已经进行纳税调整。

4.销售提成方面,有无重复列支供销人员的工资、奖金、差旅费和交际应酬费问题;是否冲减销售收入;是否以“白条〞列支。

5.技术开发费的列支是否有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是否提供政策资料;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的10%;有无超范围归集技术开发费套取加成扣除的情况;有无把以前年度未扣除完或不允许扣除的开发费在本年度扣除。

6.用于中国境内的对外捐赠,是否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否直接支付给受赠人;有无将摊派支出、赞助支出等作为对外捐赠列支的问题。

7.预提费用,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提取和列支;除水电费等允许预提的项目外,是否还预提其它费用并税前列支。

8.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有关主管部门是否提供了相关服务、是否有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是否符合市场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是否在税前列支。

9.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是否未计入企业的开办费;企业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是否直接作为职工培训费进行列支。

〔三〕不予税前列支项目方面

资本性支出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否在税前列支;是否有##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罚款、滞纳金在税前列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否在税前列支;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和各种赞助支出是否在税前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如无关担保支出、摊派支出等〕、回扣支出是否在税前列支;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在税前列支。

〔四〕资产方面

1.固定资产折旧、改良。

一是确认折旧政策和方法是否与税法规定一致。

二是折旧年限是否准确;采用加速折旧法的,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税法规定短的,如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

三是计提的起止时间是否正确,有无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仍然提取折旧;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起始时间是否准确;有无多提或少提折旧;四是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是否已暂估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正式竣工后,是否与时调整。

五是否按规定残值率提取残值;不留残值的固定资产其原因是否成立。

六是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否一次性税前列支。

2.无形资产摊销。

一是无形资产原值计算是否准确;作为投资或购入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是否与合同、协议、验资报告与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等证明文件一致。

二是摊销年限是否准确;改变摊销政策是否有依据或经税务机关批准。

3.开办费摊销。

一是是否有将不属于开办费的费用计入开办费。

二是摊销期限是否低于5年;经营期不满5年按照实际经营期摊销开办费的,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三是开办费的摊销是否从投产经营之日起计算。

4.房屋装修费。

一是有无将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房屋投入使用前的装修费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二是核查装修费用的真实性;三是摊销期限的确定、摊销额的计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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