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4100867 上传时间:2023-06-20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3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docx

《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docx

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

 

2018年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

复试与录取工作办法

复试录取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

为推动高等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促进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复试环节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完善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选拔机制,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地开展,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领导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制定全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根据初试成绩确定本校复试基本要求,合理分配当年研究生增量招生指标。

研究生院负责审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调剂申请,协调全校复试录取工作。

第二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全面负责,其工作职责包括:

制定并上报研究生复试录取方案,按照相关要求成立若干复试小组,审查本单位所有上报数据及公示材料,对参加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进行政策、纪律、专业等方面培训,对未被录取的考生(尤其是初试高分考生)作必要的解释工作和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等。

第三条基层培养单位按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等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复试小组由不少于5名本专业的具有副高(或具有博士学位)及以上职称、办事公正、无亲属报考本专业研究生导师和1名工作秘书组成,设组长一人,并安排复试小组秘书现场记录。

复试小组根据培养单位要求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场填写考生《复试记录表》。

第五条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布置、审查及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复试录取工作原则

第六条坚持科学选拔。

积极探索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灵活多样的考察方式、方法,突出学科特色和需求,确保复试录取质量。

第七条坚持公平、公正。

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坚持全面考察,突出重点。

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第九条坚持客观评价。

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第十条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复试录取准备工作与要求

第十一条培养单位制定复试录取工作方案,内容包括:

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内容、形式(其中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综合面试必不可少)、程序、时间、地点、要求以及各学科专业招生数等情况。

复试录取工作方案确定后,应最迟在复试前一周在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二条加强复试导师遴选,提高人才选拔质量。

各培养单位要选拔师德好、专业优、责任心强的导师参加复试录取工作,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导师群体作为复试方案的执行者,直接决定选拔效果。

要高度重视复试导师的遴选、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一)要制订复试导师的遴选、培训办法和行为规范,加强对复试导师的政策、业务、政治、纪律等教育,使导师了解政策、熟悉规则、掌握方法,提高导师科学选拔人才和规范执行政策的能力;

(二)要明确复试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与复试导师签订工作责任书,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群体的作用;

(三)各培养单位及复试导师一定要舍得投入时间,为研究生生源选拔投入足够的人力与精力。

招生人数多的学院,不能赶时间、挤时间,一定要安排充裕的时间。

第十三条各培养单位要严格按照保密要求做好复试试题命题工作。

试题包括笔试、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试题。

提倡建立试题库。

试题及其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

第十四条根据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资格条件和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并通知考生。

第十五条 复试前各培养单位应安排专人按报考条件对考生报考身份进行再次审查,审查资料包括:

考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应届毕业生须持学生证或研究生证)及复印件、准考证、大学期间成绩单原件或档案中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单位红章)。

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不予复试。

考生不按时参加复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第四章复试内容与要求

第十六条复试总分为200分,包括面试和笔试两部分,各100分。

面试包括外语能力20分,专业素质与创新能力60分,综合素质与能力20分。

面试和笔试及格线均为60分(专项计划考生笔试及格线为50分),复试总成绩及格线为120分,不及格线者不予录取。

拟录取名单按初、复试成绩加权之和由高分到低分确定。

第十七条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方式为笔试,满分为60分,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十八条原则上实行差额复试,复试成绩权重为50%。

生源充足的专业,复试范围比例为150%--200%,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扩大;生源相对不足的专业,可适当降低复试范围比例,但要差额复试;一志愿上线人数等于招生指标数的,可按实际比例复试。

同一学院内的一级学科原则上须按相同复试范围比例,个别专业达不到相同复试比例的,则按实际比例进行复试。

第十九条专业课笔试(包括答题、画图、撰写研究设计、策划方案等)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命题、阅卷,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为100分。

第二十条外语听力测试可以单独放录音笔试,也可以结合口试通过对话形式进行;口试试题可以事先印制若干套,由考生以抽签方式确定题目。

第二十一条综合面试(含对考生治学态度、动手能力、专业思想、心理素质等方面的综合素质的评价和对考生培养潜力的考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复试小组须详细记录面试过程,并给出评语和分数。

第二十二条复试阶段须对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按招生简章规定的加试科目进行考察。

加试由各培养单位按要求自行组织,试题难易程度按教学大纲要求掌握。

第二十三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复试应充分考虑生源特点,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和特点确定复试方法和复试内容,应着重突出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察,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等方面的考察,同时还应注重对考生兴趣、爱好、特长及就业意向等方面的考察。

第二十四条各培养单位原则上以专业为单位组织复试,也可按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组织复试。

若专业内按研究方向设置复试科目,可按研究方向组织复试。

同一学科(专业或方向)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难易程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

第五章复试成绩使用与成绩核算

第二十五条复试成绩为复试考核成绩之和。

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六条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复试总成绩(简称总成绩)。

总成绩=初试成绩×初试权重+复试折合成绩×复试权重,初试权重和复试权重各占50%。

复试折合成绩=复试成绩×复试折合系数,复试折合系数等于初试总分除以复试总分。

第二十七条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九条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包括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并完成服务期、考核合格的考生,以及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简称“双少”)的考生可按国家当年文件要求享有特殊政策。

第六章复试录取工作其它要求

第三十条各培养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复试命题、阅卷及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考生的复试成绩、复试结果、拟录取结果均应以适当形式及时公示。

第三十二条复试考生报考及复试材料应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10年。

第三十三条各培养单位要严格过程监管,对复试全程录音录像,音像材料由各培养单位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保存期10年,以备查阅。

第三十四条2018年学校不接受破格复试申请。

第七章录取及调剂

第三十五条坚持“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硕士生招生指标和对外公布的分数线进行复试录取。

录取结果须以适当形式对外公布。

第三十六条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

拟录取类别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录取为非定向的考生须按调档专函要求将本人人事档案寄送至我校,逾期不办理者,学校将不予报到注册。

录取为定向培养的考生,须按规定填报《定向培养合同书》,不按规定报送《定向培养合同书》者,不予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调剂工作按学校当年招生政策执行。

所有调剂生均占调入培养单位年度招生总指标。

第三十八条拟录取名单要经研究生院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未经研究生院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第三十九条体检结果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标准的考生方能录取,体检有疑问者入学前再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

第四十条被录取的硕士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2年。

第四十一条新生应按时报到。

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

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十二条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入学审察的重要依据之一。

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或我校研究生复试录取相关规定的,取消入学资格;已入学注册的,则勒令退学。

第八章监督与复议

第四十三条各培养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复试过程的监督和指导,逐步完善监督、巡视和复议制度,并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负责受理考生投诉、申诉等事宜,情况属实的,须责成复试小组按相关程序进行复议和更正。

第四十四条实行复议制度。

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

受理投诉和申诉应规定时限。

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第九章违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对在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中有违反相关规定,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在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培养单位和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四十七条考生认为所报考培养单位的复试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学校研究生院、信访部门、纪检部门提出异议、申诉、举报。

学校将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责任相关培养单位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