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支付业务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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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业务服务协议.docx

网络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网络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特约商户

地址:

联系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甲方网址:

乙方:

深圳市快付通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六路501栋

联系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鉴于:

乙方是一家拥有人民银行授权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同意为甲方提供支付服务;甲方作为□产品或服务提供商,甲方同意在其业务中使用乙方所提供的服务。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支付服务合作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以兹双方共同信守,具体条款如下:

一、释义

1.1客户:

是指与甲方有直接的合法业务往来并使用网络支付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2调单:

是指因客户对已发生的成功交易存有疑问,通过乙方向甲方提出调阅交易单据的行为(包括交易签购单据、网上交易记录和相关交易凭证等)调查此笔交易的真实性。

1.3可疑交易:

是指乙方等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认为已发生的成功交易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资金本身可能是违法犯罪行为所得(包括但不限于洗钱、盗刷、套现等行为)。

1.4否认交易:

是指交易成功后,客户对交易本身或扣划款项的行为产生异议,否认是客户本人的交易行为。

二、服务内容

甲方同意乙方为其提供以下种类的支付服务,服务内容按照附件一《快付通商户入网开通审批表》为准。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是指甲方作为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乙方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具体包括:

□代收业务(费的委托收款业务):

甲方根据其客户授权内容向乙方发起收款指令,并通过乙方支付系统将款项存入甲方收款账户内。

□代付业务(费的委托付款业务):

乙方根据甲方发起的付款指令,通过乙方支付系统从甲方账户将款项划转至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账户内。

□网银支付:

是指甲方的客户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使用乙方互联网支付系统提供的支付服务,包括企业网银支付和个人网银支付。

□快支付:

客户通过网站或手机客户端等方式订购商品支付时,无需开通网银,□首次/□每次支付时只需通过快付通公司网站或相关系统平台在线提供客户的银行卡卡号、户名、身份证件号码、银行卡预留手机号码等信息,乙方根据甲方传送的数据发送动态口令(短信验证码),客户收到后输入动态口令经乙方进行验证一致后,乙方将前述信息进行核实,信息核实通过后由甲方客户设置支付密码并输入短信验证码后实现资金支付。

□主动支付:

乙方通过主动支付服务系统,为甲方及甲方客户提供主动支付服务。

□鉴权认证:

甲方通过乙方平台发起对持卡人进行实名认证的交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但不限于前述以外的信息进行验证。

□征信:

甲方客户授权甲方通过乙方和乙方合作的征信机构核实或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接受风控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信用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上送黑名单。

□电子签章:

乙方为甲方提供在线签署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托管和查询等服务。

□短信云服务:

乙方向甲方提供用于短信发送的账号、密码,甲方对接乙方系统后可自行进行短信收发、彩信发送、信息跟踪、统计分析、通讯录管理等操作,享受短信云服务及全网短信通道服务。

三、服务费用

3.1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甲方选择的服务项目为甲方开通相关业务后,将根据甲方申请为其分配“商户代码”,并以“商户代码”为计费单位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参见本协议附件二《业务收费标准》。

3.2甲方选择通过以下第种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主动支付除外):

(1)甲方收到乙方开具发票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预存服务费【元】,(大写:

)。

预付款不足(元)时,甲方应根据乙方的通知及时缴付预付款,甲方未进行充值的,乙方有权中止提供本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乙方按月统计甲方上月应支付费用总额并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发票。

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月应付服务费。

甲方发票信息如下:

开票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3.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对账文件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对账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双方应进行核对,如无法达成一致,应以乙方支付服务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乙方可为甲方提供交易查询服务。

3.4乙方变更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设收费项目的,应当于实施之前在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服务渠道的显著位置,按照标准格式连续公示30日,并于甲方首次办理相关业务前确认其知悉且接受拟调整的全部详细内容。

如因收费标准双方无法达成合作的,则乙方有权在价格公示30日后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5主动支付手续费的收取:

乙方直接按照约定在每笔交易金额中扣除后将资金清算给甲方。

4、资金结算方式

4.1甲方须在加入乙方支付平台前缴纳一次性接入费,接入费金额详见二《业务收费标准》。

乙方在收到甲方缴纳的接入费后开具等额发票。

接入费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深圳市快付通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金谷支行

账   号:

755916150710411

4.2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结算规则将甲方的交易款项划转到甲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4.3甲方因各种原因变更上述银行账户的,需及时向乙方提供乙方要求的变更账户相关资料。

因甲方银行账户变更但未及时通知乙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4.4甲乙双方约定的结算周期为□T+1□T+0□S0。

选择D0或S0结算方式的,商户接入本服务须满90日且接入本服务后连续正常交易满30日。

乙方为甲方结算转账的起点是人民币元,如果甲方结算款在该周期内未达到上述起点金额,则乙方可累积到下一周期结算转账。

4.5如需退款时,甲方应确保有足够退款资金的情况下,可向乙方发起退款指令,授权乙方从其账户中扣划(T+0业务不支持退款,本条叙述均为T+1业务退款规则)。

如因甲方未结算资金不足导致无法完成退款的,快付通平台通知甲方该笔退款“退款失败”,其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按照甲方退款请求处理退款时,如因用户原因导致退款失败的,乙方会将退款金额重新清算给甲方账户,甲方可再次发起退款请求或自行处理退款。

4.6甲方或甲方客户退款,应正常向乙方支付交易服务费;若乙方已经收取交易服务费的,不予退还该服务费。

退款采取原路退回的原则。

五、双方权利义务

5.1甲方权利义务

5.1.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指定用途资金的支付业务服务、鉴权认证、征信、电子签章服务,应根据乙方提供的业务接口进行开发测试,并通过此接口向乙方提交业务的交易数据。

5.1.2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接口规范完成系统开发改造,实现与乙方的系统对接,并完成相关的系统测试和系统投产准备工作,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5.1.3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身份资料及经营内容等资料,提供真实的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互联网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银行账户信息、业务经营许可证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票寄送地址等),并在该等资料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应承担因上述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5.1.4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支付服务,应用范围限于甲方本协议约定的业务,严格禁止甲方超越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或进行经营范围外的二次清算行为。

若甲方超越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或进行经营范围外的二次清算行为,乙方有权立即暂停、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并要求甲方支付二次清算总额1倍违约金,同时乙方可冻结甲方未结算的所有款项;若甲方新增加本协议约定类型以外的合作商品,须事先向乙方报备并通过乙方审核。

甲方在申请支付服务时应向乙方如实提供相关资质材料,甲方应保证上述填写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如甲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依据乙方要求配合完成变更确认手续。

5.1.5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把乙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资金收付服务、鉴权认证、征信、电子签章等服务用于本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出租、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篡改、泄露、非法使用或转售从乙方获取的信息及数据,不得存储乙方提供的查询结果数据;同时,甲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伪造成自己的交易与乙方结算。

否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次并将转让使用的全部所得归还给乙方。

5.1.6甲方不得存储包括客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密码、银行卡有效期在内的任何敏感信息,不得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等。

甲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客户身份信息或账户信息被泄漏、篡改、破坏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冻结甲方结算款、不予退还风险保证金,并将甲方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及相关监管机构。

5.1.7乙方向甲方及甲方客户提供鉴权认证、电子签章、及支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同意甲方发起扣费指令信息,将付款人本期应缴的相关费用从付款人提供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账户自动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必须基于甲方已取得了其客户充分有效的合法授权(含书面授权及电子授权),如甲方未经有效授权引起的全部责任或纠纷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甲方须对授权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有效授权包括:

(1)书面授权:

甲方与客户签署合法有效之委托扣款协议,并将委托扣款协议复印件或影印件交乙方留存备案。

(2)电子授权:

乙方为甲方提供授权验证接口,客户通过该验证接口后□首次/□每次输入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银行卡卡号、预留银行手机号码信息,乙方根据甲方传送的数据发送动态口令(短信验证码),客户收到后输入动态口令经乙方进行验证一致并验证成功后即可进行交易,客户输入验证码并勾选相关授权信息后即可视为有效授权。

上述两种授权模式均被视为乙方认可的授权方式,但无论选择何种授权模式甲方均需要对授权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5.1.8甲方每次向乙方提请征信服务中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时,已获得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同意(授权内容见附件三《征信查询授权书(样本)》)。

甲方有义务将上述授权协议交由乙方审核,积极配合乙方做好对信息主体授权相关文件的审查工作,并同意乙方对信息主体的授权相关文件进行不定期检查。

乙方对授权文件的审查,不免除甲方就授权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与本协议约定的一致性所承担的相应责任。

如因甲方未获取相应授权或授权不合法而导致的任何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5.1.9甲方发起支付业务前应先发起鉴权认证,保证业务数据的准确性。

5.1.10甲方使用乙方的支付服务时,应承诺收、付款资金来源合法,并确保自身发出支付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支付服务,不介入甲方与用户之间的关系纠纷。

乙方按甲方自身发起的支付指令完成操作后,相关资金风险、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款项收缴、盗刷、否认交易等纠纷)和责任由甲方承担,若因此造成客户、乙方或其他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5.1.11甲方应承诺发起的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交易,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详细的、真实可信的交易信息字段,交易信息至少包括:

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商品订单号、商品名称、商品描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类型和渠道等。

甲方在交易完成后的180天内,应保留相关交易信息和签收凭证,供乙方在需要时调阅或查询。

对于疑似欺诈交易,甲方应配合方乙方对未消费资金进行冻结。

同时,甲方应尽可能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防止此类疑似欺诈交易再次发生。

5.1.12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从事任何非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赌博、金融诈骗、恐怖融资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任何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行为。

如甲方是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特约商户,还需同时遵守其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若乙方一旦发现甲方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时,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甲方应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责任。

同时乙方有权将其上报相关有职权的监管单位或移送至国家司法机关。

5.1.13甲方不得对乙方的支付服务系统和程序采取反向工程手段进行破解,不得对上述系统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运行在本地电脑内存中的数据、客户端至服务器端的数据、服务器数据等)进行复制、修改、编译、整合和篡改,不得修改或增加乙方支付服务系统的原有功能。

5.1.14甲方应保证业务交易资金同卡进出(同卡进出是指甲方客户在其业务平台充值、提现均须在同一户名同一银行卡账号进行),其客户每日每卡交易失败次数不超过两次。

5.1.15甲方同意并保证对乙方提供的代收和快支付服务不得应用于如下交易及业务:

(1)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如赌博、涉毒交易等;

(2)不得从事众筹、股票配资、期货交易、P2P、微盘交易,外汇理财或者白银理财的交易;

(3)不得无基金代销资质或者基金管理资质从事基金公司及基金代销业务,

(4)不得从事高额消费返利交易(返利超过消费金额的15%);

(5)不得从事网络游戏、网络棋牌交易;

(6)不得从事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范围外的交易;

(7)不得从事其他交易结构不明确的交易。

若甲方违反以上规定,乙方有权随时关停甲方的全部业务并终止本协议、风险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甲方对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客户投诉等风险)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1.16甲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顾客信息秘密;不得利用业务合作网站从事淫秽色情等非法活动。

5.1.17甲方客户使用支付服务前,甲方必须向客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以合同、口头或其他合法形式告知客户开通快支付的流程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向其客户提供的合同应当包含或反映以下内容(本段落中以下条款中的“您”均特指客户):

(1)您接受本协议之前,已仔细阅读协议的全部内容。

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2)您确认,为使用本服务所提供的所有信息是真实的、合法的、正确的、完整的。

本协议所指交易信息是指客户使用本服务时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名、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交易金额等。

(3)在使用本服务时,应当在确认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数量、交易金额等)后再进入支付流程。

您认可和同意:

进入支付流程即视为您确认交易和交易金额并已不可撤销地向我公司的支付系统发出指令,我公司有权根据您的指令从您绑定的银行卡中将您确认的交易资金划扣给收款人。

您不应以非本人意愿交易或其他任何原因要求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4)您确认对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您发出的所有指令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我公司依照您的指令进行操作的一切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5)不向其他任何人泄露该交易信息。

您知晓,您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卡号、密码以及您的账号、密码、数字证书等与银行卡有关的一切信息。

如您遗失银行卡、泄露账户密码或相关信息的,您应及时通知发卡行及/或我公司,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因泄露密码、数字证书、丢失银行卡等导致的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对上述条款在甲方合同中的体现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模板合同进行审查。

5.1.18甲方保证所提交至乙方的借记卡支付数据,已取得客户本人的有效授权,同意从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的借记卡支付事项的一切后果和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产生任何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5.1.19甲方加入乙方快付通平台的,均须在入网前安装天威诚信企业数字签名证书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甲方应由专人负责私钥使用及保存。

初始证书签发后,甲方如因出现证书到期、证书被吊销、信息更新、更/替换系统管理员、丢失系统管理员证书私钥或更新系统管理员证书等情况的,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风险及相关费用。

5.1.20甲方新增业务、变更电子签章经办人,应该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完成变更工作,否则由此导致甲方业务合同无法签署的损失,由甲方自负。

5.1.21甲方使用服务的过程中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甲方自行承担该义务。

5.1.22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交予其用于网络支付平台业务操作的私钥文件,如遗失或泄露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换。

甲方遗失或泄露私钥文件未及时通知乙方更换,以及由于甲方内部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5.1.23甲方使用乙方的支付服务过程中,可通过乙方网站的在线客服或客户服务电话与乙方联系,并获取相关的技术和服务支持。

5.1.24甲方核对汇总账单发现不符情况的,应及时向乙方投诉或反馈。

乙方应设置专门的岗位接受投诉或反馈,分析差错原因,并根据情况进行差错处理。

5.1.25甲方应妥善保管或督导商户妥善保管交易产生的资料、数据,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如因甲方保管不善或其他违约行为造成的相关资金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如发生客户否认交易或拒付、监管机构的检查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形,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提供相关交易记录或凭证,自乙方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供。

5.1.26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监管部门/乙方的要求,将其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监管部门/乙方进行核查。

5.1.2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须遵守乙方的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类型、单笔限额、日交易限额、日累计交易笔数、月交易限额、月累计交易笔数等);如乙方业务规则变更的,乙方可通过电话、邮件、书面函件等任何形式之一通知甲方。

5.1.28因甲方违反乙方规则导致资金冻结的,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5.1.29若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连续六十日未产生交易额,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自乙方向甲方发出协议解除通知书之日,本协议解除,双方合作关系终止

5.1.30甲方不得将乙方向其收取的网络支付服务费用转嫁给客户。

5.1.31甲方对外宣传资料如需要使用乙方标识、名称、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信函;各类媒体广告;新闻报道;手机APP或微信等媒介方式的),须于预计发布日期七天前将样本报乙方审批,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发布。

5.1.32甲方承诺遵守电信业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移动等电信运营商规章制度和乙方制定的短信通道使用规则等,确保通过乙方系统进行的所有行为都是合法的。

5.1.33甲方保证信息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国移动短信类集团信息化产品业务使用协议》等有关政策、法规、法令、合同的规定,严格禁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悖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乙方或第三方权益的信息发布或传播,否则甲方应承担全部相关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甲方保证其通过乙方通道发送的内容健康、合法。

5.1.34甲方使用乙方的短信通道端口发送短信息需严格遵守《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短信通道端口,向未在其信息定制系统中登记注册使用其无线信息服务的用户发送短消息,不得在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的情况下向用户发送短信息,不得向用户发送与本合同业务无关的短消息或开发本合同规定之外的业务,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

5.1.35如甲方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或甲方引起用户投诉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予以改正,甲方未立即作出有效整改的,或仍有用户投诉的,甲方应按当天发送的短消息的条数按1元/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同一短信内容被同一用户投诉超过三次、或被三个以上不同用户投诉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立即停止甲方通道,相关经济及行政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5.1.36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短信通道端口发送短信的范围仅限于向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客户,且仅限于本合同之目的,不得超范围使用。

5.2乙方权利义务

5.2.1乙方保证是合法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拥有支付业务许可证资质,合法经营。

5.2.2乙方负责支付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确保该系统的安全性。

5.2.3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开通约定的业务服务功能,完成技术接口的对接,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5.2.4乙方对甲方身份资料及支付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甲方的上述信息从事超出法律许可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活动。

5.2.5乙方按照甲方发起的支付指令提供支付服务,无权更改甲方的收付款交易数据。

5.2.6乙方应确保甲方交易资金(交易资金在乙方备付金账户停留)的安全存放和准确及时划转。

5.2.7因乙方篡改甲方收付款交易数据导致甲方交易资金错误扣划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5.2.8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支付服务,并可按照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5.2.9乙方应以明确的格式、内容、语言,对其提供的支付产品或服务依法向甲方进行全面、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5.2.10乙方应保护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内获得的甲方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的安全,防止其被篡改、灭失、损毁和泄漏。

5.2.11乙方对甲方的资质检查或事后抽查中发现严重违规问题,或多次发生客户投诉甲方的行为,乙方有权采取多种方式来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包括但不限于:

控制支付限额、控制应用场景、暂停合作产品运营、冻结甲方待清算资金、不予退还保证金等措施。

如双方一致认为风险控制措施已完成改进,可重新调整限额或运营业务。

5.2.12乙方基于自身行业经验判断或风险防范要求,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的扣款授权材料、交易合同等资料进行调单查询,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调单查询通知后,应按照乙方的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交易合同、扣款授权材料、身份证明文件、银行账户证明文件及交易凭证等),否则乙方有权暂停甲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冻结甲方待清算资金、调整限额、不予退还保证金等措施。

5.2.13若甲方发生可疑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套现、洗钱、客户资金被盗等情形),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调查可疑交易,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可疑交易的相关明细信息及交易单据。

若甲方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资料以证明交易的合法性的,则乙方有权冻结甲方结算资金。

5.2.14乙方仅提供鉴权认证接口,不承担任何鉴权认证而产生的风险,并不对账户验证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相应的后果承担责任。

5.2.15甲方故意诋毁或非法损害乙方声誉的,乙方可立即终止提供支付服务,并追偿损失。

5.2.16乙方可拒绝支付或追索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款项。

5.2.17乙方应妥善处理与甲方之间发生的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做好协调和解释工作,并及时告知甲方结果。

5.2.18乙方向甲方及甲方客户提供电子签章等服务,不对交易内容、所涉及协议和用户数据的真实性进行保证或审核。

5.2.19乙方有权依据市场监管政策,调整身份信息核对要素和方式,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5.2.20甲方作为交易发起方,合同的签署采用电子签章的方式发起,乙方有权对甲方发起的数字签名进行验证,对于验证不通过的交易有权拒绝处理,对于验证通过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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