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采购协议书之欧阳科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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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采购协议书之欧阳科创编

商品采购合同

时间:

2021.02.05

创作:

欧阳科

甲方(需方):

联系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收款账号:

税号:

乙方(供方):

乙方编号:

法人代表:

联系地址:

联系人:

手机:

邮箱: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收款账号:

税号:

甲方与乙方经协商,就商品采购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1.定义

1.1商品:

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根据本合同交付的标的物。

1.2联系人:

是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代表乙方处理订货、验收、入库、销售、退/换货、对账、结算等各个环节相关事宜的人员。

1.3订货:

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发出订单,要求乙方按照订单指定的时间、数量、地点等要求履行交付本合同约定商品的活动。

1.4对账:

是指乙方与甲方之间就商品入库、退货的数量和金额进行核对的行为。

1.5对账日:

是指乙方按照本合同及订单要求向甲方提供商品后,甲方与乙方有规律的核对账目的日期。

1.6结算:

是指甲方根据对账确定的从乙方采购商品的数量、金额等,并凭乙方开具的发票向乙方支付货款的行为。

1.7结算日:

是指甲方与乙方对账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日期。

1.8结算方式:

是指乙方与甲方协商确定的有规律的结账并支付货款的各种方式。

1.9发票:

是指由乙方依据双方之间的真实交易关系,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具给甲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应为对账确定的不含税商品价款,加上不含税商品价款乘以《合同商品明细表》中规定的税率得到的税额构成。

1.10商店:

指由甲方下属或管理的,并由乙方依本合同向其交货的商店。

1.11供货率:

指本合同下乙方送货商品金额与甲方订单商品金额的比。

2.合同文件及组成

2.1合同文件应当能够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如下:

(1)本合同

(2)合同商品明细表(详见附件1)

(3)交易条款一览表(详见附件2)

(4)对账确认函(详见附件3)

(5)规范经营廉洁从业责任书(详见附件4)

(6)订单

(7)商品价格变动文件

(8)收货单

(9)商品退换货文件

(10)商品对账文件

(11)商品样品及各种附随文件

(12)双方签署的补充合同

(13)其他文件

2.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之间有关商品购销、质量、包装等变更事项及违约行为确认的书面合同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3上述文件形式不限于双方文字合同、通知、信函、传真等,包括甲方通过便利店销售库存管理系统打印的各种交易、对账记录。

3.商品

3.1商品信息

3.1.1乙方所提供商品的品牌、品名、产地、条形码、规格、单位、保质期、包装、进项税率、含税供货单价等信息详见《合同商品明细表》。

3.2零售价

3.2.1甲方可根据自身的利益制定该商品的零售价。

3.3商品质量

3.3.1乙方应当保证商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乙方提供有关商品质量说明的,还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4商品允收期

3.4.1在送达甲方之日,商品的剩余保质期应大于该商品保质期的1/3。

3.4.2若商品为进口食品,在送达甲方之日,商品剩余保质期应大于该商品保质期的1/2。

3.4.3日配商品且保质期为3至7日的,乙方最迟应当在商品保质期届满前3日送达甲方;保质期3日以下的,乙方应在商品生产当日送达甲方。

3.5商品条码

乙方交付商品应具有以下所示规格之条码:

3.5.1国际标准条码:

在商品包装上印制符合国际标准之条码,如EAN8,Ean13,UPCA,UPCE。

除甲方明确同意外,在商品包装上不得印制或者粘贴其他条码。

3.5.2条码规格:

条码大小第一排黑线到最后一条至少2.5公分,高度至少1.5公分,条码周边至少留有0.2公分的白底。

3.5.3条码颜色及背景颜色必须有强烈对比,最佳对比为白底黑条。

3.5.4条码数字必须印在条码底部。

3.5.5条码必须印制在原始包装上,除甲方明确书面同意外,不得使用标签粘贴条码。

3.5.6包装条码:

商品的不同包装须印制不同条码,乙方必须将自有码遮掩妥当。

3.5.7条码变更:

若条码变更,乙方必须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3.5.8条码识别:

商品条码必须可以被甲方条码识别设备识别。

3.5.9商品未符合以上条码规定,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3.6商品包装外观及附属商品

3.6.1乙方承诺,根据该类商品的性质提供适合销售的包装和装潢,该包装或装潢所采取的材质及印刷油墨等应根据商品的性质采取安全无害的原料,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由乙方负责。

3.6.2乙方承诺,商品的说明包括配件和赠品的完整说明,由该配件和赠品的质量、性能或其原料等原因引致的任何责任由乙方承担。

3.7乙方对商品的承诺或保证

3.7.1乙方保证,商品均在遵循中国法律法规和该类商品主管部门或行业部门的任何强制规定和标准,符合产品质量、设计、安全、卫生、环保方面的法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设计、生产、标注、运输并交付给甲方。

在不损害前述规定一致性的前提下,乙方特别承诺,商品应遵循中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3.7.2乙方承诺,其持有中国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一切有效证明、批准、许可和任何其他证明文件,以从事业务经营。

如甲方要求,乙方应随时向甲方提供全部该等文件。

3.7.3乙方承诺,其是所售商品的完全且合法的拥有者,并且,商品的交付和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3.7.4乙方保证,商品不存在任何安全、卫生、环保、质量、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瑕疵和隐患,不会引起第三方的侵权之诉。

如果甲方因商品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等的瑕疵和隐患等因素遭致第三方追索的,或因乙方或乙方供应商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导致甲方被追索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当立即妥善处理与第三方的该等争议及诉讼事务等,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同时,甲方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费用及行政部门的处罚等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乙方在处理过程中需要以甲方名义或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应予以配合。

4.商品供货价格及调整

4.1商品供货价格等由双方在《合同商品明细表》中进行确认后适用于整个合同期限。

4.2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变化,乙方需上调价格的,应在调价日期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其他同类渠道供货价,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的文件确认后可调价。

调价未完成期间,乙方不得限制甲方的进货量。

4.3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的供货商品价格的调整,自双方确认的调价日期起生效,适用于调价日期后的新订单。

4.4乙方特此承诺,其供货价格没有高于与***系统内有关分公司(的同期进价(以上均在考虑各种折扣率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如发现有高于上述标准的,乙方应将按以下方式计算的差额于30日内返还给甲方,同时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税务规定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并缴纳税款。

乙方如在接到甲方补差通知30日内未对返还差额予以确认并退还,甲方有权在货款中直接扣除。

应退还的款项或等值商品=差价(供货价格-***系统内有关分公司的同期供货价)×已交付的商品数量。

4.5乙方特此承诺,按照最低价格向甲方供应商品。

如发现乙方供其他任一单位价格低于甲方供货价,乙方应将按以下方式计算的差额于30日内返还给甲方,同时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税务规定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并缴纳税款。

乙方如在接到甲方补差通知30日内未对返还差额予以确认并退还,甲方有权在货款中直接扣除。

应退还的款项或等值商品=差价(供货价格-供应给其他单位的同期进价)×已交付的商品数量×2。

5.订货

5.1甲方向乙方订货,应当向乙方发出订单,双方约定的订单发送形式包括:

(1)甲方电子商务平台

(2)电子邮件(3)传真(4)订货合同(5)腾讯QQ

(6)其他

5.2订单应当明确商品的包装规格、计量单位、价格、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

5.3乙方每月的非进口商品供货率应为%以上;进口商品供货率应为%以上。

5.4订单及订单答复以电子网络为传输载体的,应当发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网址或电子邮箱;以传真、合同书等书面文字为载体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联系人签字,方为有效。

5.5甲方发送给乙方的订单,在乙方送货前甲方有权取消或者修改订单内容。

6.交付

6.1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订单载明的商品规格、数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及其他要求,向甲方交付与合本合同第3条的约定完全吻合的商品。

6.2除非甲方的订单另有约定,乙方接到甲方订单后,应当按照订单指定的送货地点在以下交货时间内交货:

(1)乙方送货到甲方配送中心的,应在订单送达后40小时内交货;

(2)乙方送货到甲方商店的,应在订单送达后168小时内交货。

7.验收

7.1数量、外观等验收(不包括质量验收)

7.1.1验收时间:

甲方应对乙方符合交货时间送到的商品当场进行验收。

如不符合交货时间的,甲方有权拒收或延时收货。

7.1.2验收标准及依据:

(1)凭样品验收;

(2)按照《合同商品明细表》载明的商品保质期、商品条码、包装外观及附属商品等进行验收。

7.1.3验收方法:

(1)对于名贵商品,箱箱开箱,全货检验;

(2)对于一般商品,按订单总数的5%抽检。

7.1.4乙方送货至甲方配送中心或商店的,双方验收确认数量后,在甲方便利店销售库存管理系统打印出的收货单上确认收货数量并签字,同时加盖甲方配货中心收货章或商店收货章。

签字、盖章确认的收货单,双方留一份,作为结算对账的唯一依据。

7.2商品质量保证及期限

7.2.1乙方在下列期限内对商品质量问题承担保证责任:

商品自身标有质量保证期的,乙方在该期限内对商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商品未标有质量保证期的,乙方应在交付后24个月内对商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7.2.2甲方对商品质量有异议的,最迟应在前款约定质量保证期届满后30日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但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提供商品不符合约定的,不受前述约定时间的限制。

7.2.3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乙方应当在收到异议后的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认可。

7.2.4如发生商品质量问题,甲方可提留已供货未结款的货款作为商品质量保证金,保证金首先用于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及对第三方的赔偿。

7.3商品送达至甲方并经验收合格后,商品的所有权及其灭失、受损的风险即从乙方转移到甲方。

8.商品退/换货

8.1如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的商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该部分有瑕疵的商品。

(1)发现内在有异味、杂物、虫蛀、霉变、变质现象;

(2)商品外在有混批混码、明显破损;

(3)商品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

(4)进口食品漏贴中文标签或标签内容不全,或漏贴防伪标志;

(5)与《合同商品明细表》或者订单要求不符;

(6)与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商品保质期、商品条码、包装外观及附属商品不符。

8.2甲方收货后发现商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该部分商品进行调换或退货。

乙方应无条件同意,并按照甲方指定的要求、期限调换合格产品或办理退货手续。

(1)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2)商品存在包装问题;

(3)未被及时销售的;[](若该项适用,请在括号内打;若该项不适用,请在框内打×;若未标注,视为适用)

(4)由于商品质量问题,同批商品导致3名以上消费者退货的;

(5)非甲方原因,商品导致甲方被有关行政部门查处,或被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

(6)由于所属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商品质量标准进行改变,而导致该商品质量未达标或未通过检验;

(7)其他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不能继续销售的商品。

8.3如商品保质期将至,甲方有权在商品的剩余保质期不少于商品规定保质期的1/4时通知乙方调换或退货,乙方应当接受并应承担商品过保质期的所有责任。

8.4任何情形下,甲方随时有权对

(1)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中国产品质量、技术、卫生、环保及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或

(2)任何侵害(或可能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商品,进行退货且其风险及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8.5任何情形下,甲方随时有权对任何违反乙方在本合同下承诺的商品进行退货,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6乙方应在每次送货时主动先对甲方配送中心或商店的退换货进行确认及清退工作,乙方未在送货当日办理退换货手续的,甲方可以拒收乙方送货商品。

8.7如果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退、换货通知单:

(1)对于退货商品,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0日内仍未办理退货手续的,则视为乙方接受退货。

甲方在便利店销售库存管理系统中制作退货单,依据退货单甲方有权在当月结算款中扣除退货额,并按照自行销毁的方式处置该商品,当本月退货量大于乙方当月进货量时,对正常合作乙方,本月货款不结算,待后续累计进货量大于此退货量时,一并结算;对于后续不合作乙方,由乙方负责开具红字专用增值税发票,并将退款于退货日起30日内交于甲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对于换货商品,乙方未在收到换货通知后90日内答复,也未在该期限内进行商品更换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送货商品。

8.8办理退货手续时,双方核对退货商品后,由甲方通过便利店销售库存管理系统制作退货单,甲方在退货单上签字、盖章确认,乙方须由经其书面授权的人员在退货单上签字。

双方各留一份,作为对账、结算的唯一依据。

乙方逾期未办理商品退货、换货手续的,甲方出具的退货单无需乙方签字即对乙方有约束力。

8.9乙方办妥退货手续后未及时收回全部清退商品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9.对账与结算

9.1乙方如送货至甲方配送中心,由甲方与乙方对账结算,乙方发票抬头开具“***”;如送至商店,由甲方下属分公司与乙方进行对账结算,乙方发票抬头开具各下属分公司。

甲乙双方确认的对账日为每月2-10日。

对账日如为公休或节假日的,顺延至公休或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对账,但仍应以对账日作为基准日。

9.2对账:

双方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在对账日进行对账,确认该结算周期内入库、退货等数量和金额。

根据对账结果,由甲方制作《对账确认函》并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乙方,乙方打印出来并加盖公章后送达乙方。

9.3对账时双方应当核对的原始单据包括:

甲方便利店销售库存管理系统中打印的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收、退货单,包括无需乙方签字确认的退货单。

9.4结算日:

甲方应在每月的固定付款日(为每月15日)支付上上一月月龄所收之货物货款,如遇公休或节假日的,顺延至公休或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9.5结算周期:

按月结算,本合同“月龄”的起始时间为每月第一日0点至月底最后一日23点59分59秒。

乙方应在对账后5日内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提供发票的日期晚于付款日的,该发票项下的货款视同次个月龄内收货的货款,甲方有权在下月付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必须与《合同商品明细表》中的商品税率相一致,如不一致,甲方有权不支付货款。

9.6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为[]:

(1)转账支票

(2)电汇(3)

9.7双方一致确认:

除另有其他书面约定外,甲方向乙方所作的所有付款应一律支付至本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甲方向该账户支付的,为有效履行。

10.特别承诺

10.1双方承诺,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商业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教育,对任何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均应共同予以抵制,同时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相应的信息和证据。

10.2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利用本合同开展质押或其他融资业务;不得就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应收账款业务向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得将本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甲方对发票和应收账款金额等信息的确认不具有特殊认可的效力。

11.特别约定

11.1双方确认,乙方按照本合同或补充协议向甲方支付销售返利。

销售返利于合同终止前最后一次货款结算时扣减货款的方式支付,如合同终止前最后一次应付货款不足扣减销售返利时,乙方需要在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将销售返利汇至甲方收款账户,收到销售返利后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内容为“销售返利”。

[](若该项适用,请在括号内打;若该项不适用,请在框内打×;若未标注,视为适用)

11.2本合同终止前,乙方同意将本合同下首笔订单所涉货款金额的%暂时不结算。

如商品没有遗留问题,该货款在本合同终止日三个月后无息结算给乙方。

12.违约责任

12.1合同各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2如出现商品箱内短缺或不符合允收期的,乙方应当按短缺数或不符合允收期商品数的15倍向甲方补偿,补偿数最低不少于双方约定的最小订货数量。

前述商品数量直接在送货数量中扣除,本期送货不足数量在下次送货时送达甲方,否则乙方下次送货时甲方有权拒收。

如商品不符合允收期但提前与甲方沟通,经甲方同意的可以不做处理。

12.3由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者甲方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查处,乙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给甲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按照3.7.4条款的约定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2.4乙方非进口商品供货率如低于%而高于85%(含85%)、进口商品供货率如低于%而高于75%(含75%),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结算周期的基础上延长个月的结算期;如非进口商品供货率低于85%、进口商品供货率低于75%,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结算周期的基础上延长个月的结算期;一年中非进口商品供货率低于80%或者进口商品供货率低于70%,累计出现3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2.5若双方未能依据4.2条款的约定就商品供货价格的调整达成一致,乙方也未能按照原约定的供货价格供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供货价格不符合4.4条款、4.5条款且不同意退还款项或等值商品的,甲方有权延期支付货款并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

12.6如乙方违反第10条款的,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3.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3.1任何一方可在发生任何以下事件时立即终止本合同,同时必须书面通知另一方,书面通知到达对方的当日为合同的终止日:

(1)另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其义务持续2个月或更长时间;

(2)另一方进入破产,无偿付能力,重组,解散或其他类似程序;

(3)因任何政府或其代表机构的任何命令、行为、规定或干预(干涉)致使本合同的履行在其实质性商务方面成为不可能。

13.2本合同自守约方发出的解除通知到达违约方之日起解除,接到通知的一方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解除通知后10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接受解除。

13.3双方于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日之前因本合同引起的全部义务(商品交付、付款等)均不受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影响,双方仍应由双方依据本合同条款和条件履行,但本合同下乙方已供货但未结算的货款暂不结算。

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日起60天内如乙方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货款结算给乙方;如存在质量问题,货款首先用于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余款退还乙方。

13.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

13.4.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

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

13.4.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13.4.3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1个月,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与对方取得联系,以便解决进一步履行合同的问题。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2个月,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4.合同期限

14.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届满前两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合同。

本合同期限届满时未能及时续签的,自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新合同前的期间内,双方可继续实施商品采购,该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将由双方新签合同约束,若双方经协商最终未能新签合同的,该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仍由本合同约束。

15.其他

签署

所有签字方的代表在此声明并保证,其已获得正式授权签署本商品采购合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时间:

2021.02.05

创作:

欧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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