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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本体建设管理制度

 

绿城本体建设

管理制度

(第二部分)

 

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合法休假权,规范公司的休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休假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等。

第三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休假管理流程与办法的制订。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员工休假的日常监督与管理、部分假期的审核等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员工休假的审核、审批,以及员工休假期间的工作安排。

第二章类别

第四条公休日

每周六和周日两天为公休日。

第五条法定节假日

按国家现行规定,每年元旦(1月1日)、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10月1日至3日)等为法定带薪节假日。

公司女员工可享受“三八”妇女节(3月8日)半天假期;28周岁(含)以下青年员工可享受“五四”青年节(5月4日)半天假期,一般由各公司统一组织安排相关活动。

第六条年休假

(一)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根据员工累计工作年限,可休年假天数如下:

1.累计工作已满一年未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

2.累计工作已满十年未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

3.累计工作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一年未满十年的,请病假累计二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十年未满二十年的,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4.事假累计二十天以上的。

(四)新入职员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当年度实际工作的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五)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于员工离职前予以一次性休假。

(六)参加公司组织的国内或出国旅游,旅游天数视同享受当年年休假。

(七)各部门应根据工作计划,结合员工个人意愿,做好员工轮流休假统筹安排。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延用或累计。

(八)年休假不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最小休假单位为一天。

第七条病假

(一)员工非因工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可申请病假,申请病假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有效病假证明(具体包括:

病历、看病发票、病休建议单等),无病假证明按事假处理。

若公司对员工出具的病假证明存有疑义,可要求员工到公司指定医院开具病假证明。

如发现虚假情况,根据《员工行为奖惩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员工可享受的医疗期限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

10年以下

10年以上

本公司

工作年限

5年以下

5年以上

5年以下

5-10年

10-15年

15-20年

20年以上

可享受医疗期

3个月

6个月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可申请

病假期限

6个月

12个月

12个月

15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30个月

病假申请期限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病假天数按缺勤的实际工作日计算,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

第八条婚假

(一)员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结婚的(以领取结婚证为准),享有3天带薪婚假;若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可享有15天带薪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但不享受晚婚假。

(二)员工申请婚假须同时提供结婚证明。

(三)婚假须在结婚当年一次性休完,休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九条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死亡,可享有3天带薪丧假。

第十条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一)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类型:

1.待产假、产假:

(1)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怀孕满7个月起,可根据医生建议等实际情况,申请享受待产假、产假;平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下同),难产(包括剖腹产)产假为10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胞增加产假15天;

(2)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内流产的,根据实际情况最多可申请20天小产假;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最多可申请42天;七个月以上,最多可申请90天;

(3)已婚女员工怀孕需实施流产手术的,根据实际情况最多可申请25天小产假;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妊娠期间经产科检查,医生建议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病假处理。

2.哺乳假:

产假期满后,由实际困难且在工作许可的前提下可申请6个月以内的哺乳假;婴幼儿在一周岁内,女员工可享有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双胞胎的时间加一倍。

3.节育假:

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员工,休假按国家规定,参照当地标准执行。

4.护理假:

双方符合晚育条件的男员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享有7天的带薪护理假。

(二)产假和计划生育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第十一条事假

(一)员工在不符合上述假期的情况下确需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享有年休假的员工,申请超过1天事假的,应改为申请休年休假。

一般情况下,一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天(含)。

(二)事假天数按缺勤的实际工作日计算,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

第三章休假流程管理

第十二条各类休假均须提前申请并办理休假手续,如休假时间大于5天,原则上应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申请手续,以便相关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休假申请手续,须口头报告部门负责人获准,并于返回工作岗位后的首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需要延长休假的,应按照休假审批程序提前续假审批。

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完成续假手续的,须经直接领导事先同意,且于销假后首个工作日内办理结假手续。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续假手续,超出的应休假天数以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休假途中因工作需要提前销假,应于销假后首个工作日内到部门负责人处报到,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六条根据《员工行为奖惩管理办法》,未办理完毕休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旷工处理,给予记过处分。

旷工超过三天(含)按严重违纪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各类休假均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用人部门审核后,相关负责人审批(具体审批权限详见附件二)。

第四章工资核算

第十八条各类休假期间,员工工资计发标准如下:

病假期间按员工个人基本日薪的50%计发工资;

待产假期间按员工个人基本日薪的50%计发工资;

产假(小产假)期间,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按员工个人基本日薪的70%计发工资,或按社会生育保险核定金额计发工资;

6个月以内的哺乳假期间按员工个人基本日薪的50%计发工资;

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第十九条各类休假期间,员工福利发放标准参照公司福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员工休假以经批准后的《休假申请表》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员工休假前应根据部门安排,将工作暂时移交给其他员工负责,并至少在工作期间保持沟通联系畅通,以便遇到重要紧急事项时,可以提供支持。

 

休假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月日

请假人

职务(岗位)

单位(部门)

入职日期

请(休)假类别:

□年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

□计划生育假□其他;

请(休)假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

在(休)假期间本人工作已暂时移交给负责。

接收人(签名):

年月日

休假期间联系方式:

手机:

固定电话:

审核及审批记录

部门领导审核意见

签名:

年月日

综管部门审核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公司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月日

销假备案:

 

销假时间:

员工确认:

部门负责人确认:

注:

本表由员工报批完成后交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休假审批权限

休假类别

人员类别

审核

审批

备案

年休假、婚假、丧假、

产假、计划生育假

部门负责人以下

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门

分管领导

综合管理部门

部门负责人及以上

综合管理部门

总经理(或其授权人)

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门

分管执行总经理

病假

部门负责人以下

10天(含)以内

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门

分管领导

10天以上

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门

总经理(或其授权人)

部门负责人及以上

综合管理部门

总经理(或其授权人)

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门

分管执行总经理

事假

部门负责人以下

5天(含)以内

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门

分管领导

5天以上

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门

总经理(或其授权人)

部门负责人及以上

综合管理部门

总经理(或其授权人)

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门

分管执行总经理

员工加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加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综合管理部为员工加班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加班原则

(一)公司所有员工原则上实行5天工作制;

(二)公司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

(三)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的;

(四)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加班的;

(五)公司利用业余时间组织的学习、培训、开会、出差等不记作加班;

(六)因本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而导致超时或利用周末加班的不计作加班;

(七)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第四条加班审批程序

1.部门负责人以下员工加班由部门负责人申请、分管领导审批;

2.部门负责人以上(含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员工加班由分管领导申请、总经理审批;

3.总经理助理及以上管理人员加班由综合管理部按实记录,适时申请调休,调休由总经理审批;

4.每季度末,各部门负责人应填报本季度《员工加班、调休情况统计表》,经分管理领导审核后报送综合管理部汇总。

5.工程管理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的月度值班表可作为加班依据。

第五条加班工资的计算

1.双休日加班为平时工资的2倍。

加班工资= 个人月工资÷21.75×2倍×加班时间

2.法定节日加班为平时工资的3倍。

加班工资= 个人月工资÷21.75×3倍×加班时间

3.加班工资的支付。

每季度按累计加班天数扣减调休后,70%的加班时间按实核发加班工资,其中公休日加班工资的核算办法核发加班工资(即200%)。

剩余30%的加班时间由综合管理部累计计入《员工加班累计表》。

4.工程管理部员工享受加班工资;公司其他员工加班由综合管理部据实记录,作为员工调休依据。

第七条调休

1.加班员工可不领取加班费以调休代替;

2.凡调休的员工均应填写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分管领导同意。

3.公司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工作节点进度、气候变化等情况及时安排加班员工进行调休,由综合管理部每季度对员工调休情况进行梳理。

4.一个通宵夜班应安排1天调休,其余每加班1天安排1天调休;

5.调休人员须保持通讯工具畅通,以便应急联络;

6.综合管理部根据《员工加班累计表》统筹安排员工进行休假或旅游,但休假或旅游最长不超过20天;

7.若在安排休假或旅游后员工的加班时间仍有剩余,则剩余部分可安排跨年调休。

第八条附 则

1.特殊或紧急情况处置可突破加班时间限制和常规程序,但须事后补充有关手续;

2.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杭州绿城置业有限公司

员工加班审批表

申请人:

申请部门

加班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加班事由:

1.;

2.;

3.。

申请加班

人员名单

分管领导意见:

 

年月日

总经理审批意见:

 

年月日

员工行为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日常工作等各个界面所有行为中有效贯彻绿城核心价值观和价值理念体系,使之成为凝聚员工队伍、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轻微损失是指低于人民币500元及以下的损失;较重损失是指超过人民币500元,但小于或等于2000元的损失;严重损失是指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情节轻微、较重或严重的情况,在奖惩审批流程中根据行为的影响面、影响程度、发生次数、当事人的主观态度等综合考虑并最终通过合议予以判定。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其他类似行为是指参照同一条款中列举的奖励或惩罚标准,有类似情节或行为,但同一条款中未界定或无法界定的情形,经公司或部门提议,认为可列入该条款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全资、控股的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本体建设部是员工行为奖惩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本体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奖惩事件的调查、审核。

(二)组织奖惩合议。

(三)受理员工申诉。

(四)负责劳动用工关系隶属本公司员工奖惩的实施、记录、归档等日常管

理工作。

第八条员工劳动用工关系隶属单位是员工行为奖惩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

各公司或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动议员工奖惩;提供奖惩报审材料。

第九条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任何员工均可向各公司或部门负责人推荐员工先进事迹、提出奖励建议。

(二)任何员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都应积极向本体建设管理部门具名投诉或举报。

受理投诉或举报的人员应严格保密投诉与举报人信息,泄露投诉与举报人信息者作记过处理。

(三)全体员工对公司的奖惩决定拥有监督权,对自身受到的奖惩有申诉权。

第三章员工良好行为奖励管理

第十条员工良好行为是指员工在完成公司生产经营任务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在维护公司品牌形象,传承和践行公司文化,优化和创新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产品品质、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贡献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应及时奖励员工良好行为,同时对获奖员工的先进事迹予以通报。

奖励方式应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司奖励的种类分为:

(一)以考核成绩为标准的奖励:

以考核成绩作为实施奖励的依据,该奖励每年1次,具体见年度考评相关文件。

(二)以日常工作表现为标准的奖励:

如对本职工作的精益求精、突破创新,在本职工作之外所做的某种特殊贡献等。

该类奖励可分为“一级嘉奖”、“二级嘉奖”、“三级嘉奖”、“通报表扬”。

1.一级嘉奖,同时核发一次性奖金20000元。

2.二级嘉奖,同时核发一次性奖金10000元。

3.三级嘉奖,同时核发一次性奖金2000元。

4.通报表扬,同时核发一次性奖金200~500元。

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也可给予晋升、加薪、培训学习等,并在考绩同等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先进评选。

第十三条公司将对下列行为者给予通报表扬:

(一)在专项工作或活动中,成绩突出或表现优秀,具有标杆或模范作用的;

(二)积极参与公司合理化建议、制度流程改进、工具方法创新等,并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

(三)热心服务,受到客户书面表扬的;

(四)敢于抵制公司内不良现象,勇于与不良行为做斗争,并有具体事实的;

(五)其他类似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将对下列行为者给予三级嘉奖:

(一)提出突破性的工作建议和行动方案,有力支持和促进部门或公司整体目标达成的;

(二)关心公司发展,善于学习、研究企业问题,书写出对指导和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管理价值的管理案例的;

(三)积极投身导师带徒活动,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水平和精湛的业务技能,本职工作绩优,创造了易于借鉴推广的典型带教经验的;

(四)通过个人良好行为,获得媒体通报,给公司带来良好影响的;

(五)其他类似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将对下列行为者给予二级嘉奖:

(一)在集团安排的专项攻坚任务或集团正式立项的课题研究中表现突出,以关键角色确保了良好效益或成果呈现的;

(二)在企业变革中,模范践行企业战略,创造了可借鉴推广的典型案例,对企业变革起到推动作用的;

(三)通过个人良好行为提高公司美誉度,获得地(市)级荣誉的;

(四)遇紧急或非常事故,应变得当,避免或减少公司重大损失的;

(五)发现职责外事故,予以及时挽救,避免或减少公司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类似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将对下列行为者给予一级嘉奖。

(一)在公司重大事件、攻坚项目中做出重大贡献,对公司战略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的;

(二)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并由集团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推广应用,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通过个人良好行为提高公司美誉度,获得升级及以上荣誉的;

(四)不顾个人安危,奋勇救护公司财产、公务、维护公司利益的;

(五)其他对公司战略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等类似行为。

第四章员工不良行为惩处管理

第十七条员工不良行为,是指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背企业价值观准则、违反公司纪律,以及因其过失、客户投诉等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八条公司应对员工不良行为及时作出惩处并在公司内予以通报。

员工惩处的种类主要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一)口头警告。

自然年度内口头警告2次计为书面警告1次。

(二)书面警告。

自然年度内书面警告2次计为记过1次。

(三)记过。

自然年度内记过2次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降职。

(五)撤职。

(六)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公司在给予书面警告及以上惩处的同时,一次性扣除员工相应绩效工资(书面警告处分扣除1个月绩效工资,记过处分扣除3个月绩效工资),取消其本年度公司先进参评资格,其本年度内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二十条公司将对下列行为者给予口头警告:

(一)月度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3次的;

(二)月度内未按请(休)假管理规定请(休)假1次;

(三)月度内未经批准缺席会议或培训2次;

(四)工作时间或公司重要机会、对外接待和商务活动时,未按规定着装,造成公司形象受到影响的;

(五)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失的;

(六)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失的;

(七)不按工作时间表或分派的任务进行工作,情节轻微的;

(八)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失的;

(九)未经同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账簿表册或函件的;

(十)超越个人权责,XX处理他人事务,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失的;

(十一)个人兼职(授课、交流及其他形式)、业余活动爱好、投资行为未涉及到公司利益与形象,但是影响到个人正常工作时间与效率的;

(十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操作手册、作业表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任何后果的;

(十三)浪费公司财务,造成轻微损失,情节轻微的;

(十四)其他类似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对下列行为者给予书面警告:

(一)连续旷工0.5日;

(二)出借办公室钥匙或任何其它识别证件(包括电脑的密码)给其它无权使用的人员,未造成损失;

(三)在实施职务行为时,不尊重客户、合作伙伴、政府机构、供应商、同事及其他相关方,造成投诉的;

(四)损害他人名誉和威信,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情节较重损失轻微的;

(五)在XX的情况下,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未对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

1.以公司名义进行考察、谈判、签约、招投标、竞拍等;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包括电视、报刊、网络等)发表意见、消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5.以公司名义对客户或业务关联单位做出书面或口头承诺。

(六)未经公司安排或批准,接受外部邀请进行演讲、交流或授课,其内容涉及公司业务、声誉的;

(七)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对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的;

(八)不服从公司领导合理的工作指导和安排,延误工作,给公司(或部门)工作造成轻微损失,情节较重的;

(九)未按公司相关工作要求提交文件、表单、统计数据或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给公司造成轻微损失,情节较重的;

(十)不按集团正常程序做工作移交、工作交接不清或有意导致工作交接不清的;

(十一)对公司各项检查出现的问题未按期有效整改,情节较重的;

(十二)其他类似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司将对下列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玩忽职守,工作失职、渎职,情节较重,给公司造成较重损失或影响的;

(二)从事、参与、支持、纵容对公司有明显或潜在危害的行为,情节较重,使公司正当利益(包括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等方面)受到较重损失或影响的;

(三)泄露公司机密,公司机密包括但不限于:

1.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经营目标、计划,投资方案等相关信息;

2.土地、市场、客户等相关分析报告;

3.未经审计与披露的财务、资金、成本等相关信息与数据;

4.采购、工程招投标等相关信息与合同内容等;

5.设计规划方案、图纸,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等相关信息;

6.公司规章制度、人事信息等相关信息。

(四)消极怠工、推诿责任,不如实、不及时汇报情况,导致工作延误、情节较重,给公司造成较重损失或影响的;

(五)未按公司相关工作要求提交文件、表单、统计数据或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情节较重,给公司造成较重损失的;

(六)态度恶劣、工作懈怠,造成客户投诉,情节较重的;

(七)损害他人名誉和威信,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及公司信誉,情节较重的;

(八)泄露投诉与举报人信息的;

(九)其他类似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将对下列行为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一)作为上级,未能对下属尽到教导和管理的责任,以致造成内部管理混乱,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未能及时组织下属学习相关规章制度文件

2.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及补救管理上的漏洞

3.默许下属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二)未按集团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发现1次后仍未整改的;

(三)半年(或连续2个季度)绩效评估排名位同层级后10%的;

(四)经营考核期内完不成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或综合管理考核指标的;

(五)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包庇隐瞒下属违纪事实不予上报处理的;

(六)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属实的;

(七)责任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含施工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火灾等),处罚同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八)组织管理失职,综合组织协调差;

(九)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不及时上报,造成公司利益受损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类似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下列严重违纪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旷工3天以上;

(二)擅自离职或不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

(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四)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遭受名誉或经济损失,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五)对同事恶意污辱、诬害、诬告、诽谤、暴力威胁、殴打、恐吓或制造事端影响团体秩序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六)提供虚假证件,隐瞒或伪造履历等,篡改考勤记录或有其他任何欺骗、欺诈行为的;

(七)偷窃、涂改、伪造公司档案、资料、各种原始凭证、原始记录及重要文件的;

(八)泄露公司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九)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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