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分析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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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分析总结

1有关代理行为的案例分析

案情:

张某到青岛出差,临行前李某委托张某代买50斤苹果,张某见当地苹果物美价廉,就从王某处帮李某买了100斤。

出差归来,李某拒不付款。

问题:

该案如何处理?

分析:

李某委托张某代买50斤苹果,使二者之间形成代理关系,张某取得购买50斤苹果的代理权。

但是张某为李某购买苹果100斤,明显超出了授权范围,此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在该案例中,李某应对其授权代理的购买50斤苹果的行为承担责任,超出部分的行为后果,如果李某予以追认,则由李某负责,否则,该法律后果由张某自己承担。

有关无权代理的案例

2案情:

甲与乙公司采购员丙协商由乙供给甲10台电脑,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当即交给丙5万元并打入乙公司账户。

后乙公司供给甲电脑5台,共计3万元,其余电脑未供货。

甲催促乙继续供货或退回余款,乙称系丙所为,责任应该由丙承担,与其无关。

问题: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为什么?

丙未经乙公司同意,即未在乙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甲达成口头协议,形成无权代理,但乙公司接受账款并提供5台电脑,说明对丙无权代理进行了追认,乙应向甲提供退款或继续供货或赔偿损失。

因为乙的追认使无权代理变成有权代理,所以应当承担责任

3案情:

刘某系甲公司采购员,曾长期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采购电器设备。

2000年5月,刘某因故被甲公司开除。

但是甲公司没有及时收回给刘某开出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刘某后凭此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了5万元的电器设备购买合同,约定在交货后10日内付款。

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刘某已经被甲公司开除。

乙公司依约交货后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甲公司以刘某被开除为由拒绝支付。

乙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

甲公司拒付是否合理?

为什么?

依据表见代理成立条件,该案中刘某构成表见代理,刘某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有甲公司开出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使乙公司有正当理由相信刘某有代理权,刘某表见代理的行为后果应该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依约交货后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甲公司拒付不合理,甲公司付款后有向刘某追偿的权利。

4案情:

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

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

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

甲怀恨在心,于是在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以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

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

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双方相持不下,诉至法院。

问题:

(1)按照国际商法的代理法原则,A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2)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1)这是个委托人撤回了代理人的代理权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是否对第三人生效的问题。

应美法和大陆法的许多国家法律普遍认为,他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

如果第三人之情,第三人就不能要求原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反之,委托人则应负责,以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

在本案中,由于B公司对A公司与甲之间在交易前已终止代理关系并不之情,故有权要求A公司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2)甲的行为从商法的角度来看是无权代理行为。

在确定了A公司对B公司的付款责任后,甲要向A公司承担还款的责任。

如果A公司不承担对B的付款责任,则甲应向B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从另一角度上说,甲骗得货物逃之夭夭,若构成诈骗,则同时要负刑事责任。

5案情:

某木材器具厂(以下简称木材厂)与某家俱城多次有业务往来。

在1998年6月两方第一次签合同时,木材厂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厂业务员姚某代理。

之后,木材厂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

2003年4月,姚某又与家俱城签订了加工家俱合同,总价款10万元,20日内交货,预付款3万元。

当天家俱城将3万元预付款汇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

由于与姚某是老关系,家俱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中与姚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

两个月过后,家俱城不见木材厂发货,便到木材厂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2年10月就离开了木材厂。

家俱城让木材厂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

5月份诉于法院。

问题:

木材厂是否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如单纯从家俱城角度来说,其在与姚某签订合同中,没有让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其主观上有一定过失。

但从客观事实分析,木材厂与家俱城长期有业务往来,每次都是业务员姚某与家俱城签订合同,并且木材厂在与家俱城第一次签订合同时曾明确说过,以后该厂与家俱城的业务均由姚某办理,从通常人(包括家俱厂)的角度可以认为,以后如无非凡说明或约定,姚某可以代理木材厂与家俱城从事商务行为。

在2004年2月签订合同中,家俱城虽未让姚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介绍信,但在签合同中仍是由姚某提供了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且姚某离厂后木材厂未及时通知到家俱城,因此家俱城虽然也存在过失,但从通常的角度看,这种微小的过失不妨碍其仍有充分的理由确信姚某仍为木材厂的代理人。

因此,姚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按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由木材厂承担姚某的行为后果,履行与家俱城的加工合同。

6某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本公司名义与国外一公司签订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

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由于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

   

请问:

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

本合同的支付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该方式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付款。

本案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单,因此,外贸公司作为买方没有义务付款

7案情:

2000年7月原告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牛皮纸,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

原告按约提供给B公司价值为23000的牛皮纸。

B公司收货后,签发一张23000元的转帐支票给原告。

次日,原告持支票向银行提出付款,因“存款不足,无款支付”遭银行退票。

于是原告上门向B公司追款,B公司称其没钱,等有钱再付进行搪塞。

原告在多次与B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起诉二股东李某、张某,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偿付这笔欠款,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B公司于1998年5月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由二股东组成,股东李某投入30万元,占60%股份,股东张某投股20万元,占40%的股份。

张某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5年B公司因未进行年检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于停业状态。

 

    原告A公司诉称,B公司的操纵者二被告李某、张某利用其股东特有的地位,签发空头转帐支票,采取欺诈原告的手段,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理应连带清偿原告货款23000元。

被告李某、张某辩称,B公司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取得了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该笔任务应由B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不应由B公司的股东清偿。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执焦点是:

这笔货款是由B公司清偿还是由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清偿?

答;

(1)B公司具有法人资格,B公司是1998年5月经工商登记,二股东注册资金50万元,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2)、B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欺诈原告,原告与B公司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约交货,B公司的操纵者股东李某、张某,明知B公司无足额存款,仍要签发转帐支票,利用B公司企业法人人格和自己股东特有条件,欺诈其相对当事人原告,违反双方的约定合同,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造成原告利益的损害原因,一方面是B公司具有企业法人人格这个面纱,另一方面是被告利用其股东地位,滥用股东权利,违反诚信原则,采取欺诈手段。

如果仅要B公司来承担责任,那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然后躲在B公司后面操纵的被告李某、张某却逃之夭夭,于情于法相悖。

为追求法律公正,本案处理时应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揭开B公司的面纱,让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的股东李某、张某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B公司虽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但由于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采取欺诈手段,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李某、张某应当对B公司这笔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8某单位A、企业B和C签订合同,共同投资设立一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A以科技成果出资,作价20万元;B以自己的厂房出资,作价30万元;C以现金25万元出资。

后C因资金不足,实际出资20万元。

问题:

(1)该公司能否有效成立?

说明理由。

(2)、A、B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3)、C以现金25万元出资,后实际出资20万元,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分析:

(1)、该公司能够有效成立。

该公司注册资本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三万元,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满足了公司成立的要件。

(2)A、B以非货币形式出资,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应该办理以下手续:

交付技术资料和厂房;合理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验资。

(3)、C承诺出资25万元,实际出资20万元,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对A、B两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9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

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

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问题:

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

为什么?

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分析:

1、

(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

  

(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2、

(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

  

(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

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5、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10、2、李某在××郊区王某家租了4间房子开粉条厂,李某要给王某租金,但王某要利润的1/4,双方同意。

第一年生意红火,李某给王某万元,第二年1万元。

后来李某扩大生产多处开厂,结果导致供大于求而出现亏损,到第五年李某已欠债5万元,而且李某自己已无力偿债,债主找王某要债。

请问:

王某是否应还债?

李某与王某在王某家开的粉条厂是一种合伙关系,李某提供技术与资金,王某提供场地,因此李某与王某对在王某家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亏损与收益依据他们之间分配比例1/4进行分担。

如果王某对李某在其他地方开厂同样存在利益分配问题,那么王某需要对产生的亏损承担赔偿义务,如果王某对李某在其他地方开厂不知,或者没有参与,那么但王某对李某在其他地方开厂导致的亏损不承担

11某、杨某、李某于1997年9月1日,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合伙企业通达商社,约定按出资比例分担亏损.1997年10月,三人共分约6000元.3月后三人发生矛盾,杨某要退出合伙企业,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资金。

谭、李二人经清账目,发现此时已亏损3000元。

到1998年4月份共亏损5000元,谭、李二人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二人分别得到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对债务未做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解散的消息,便找杨某索取5000元债款,杨说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不承担责任.A公司又找到谭某,谭说我们是按比例分担债务的,反正我仅占1/6股,我只负责赔偿800元。

A公司又找到李某,李认为还债三个人都有份,他们不还,我也不还,要还,我也只抵押我的货物。

A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请问:

(1)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应遵守何种规定?

(2)杨某的想法对吗?

为什么?

(3)谭某、李某的想法对吗?

为什么?

(4)通达商社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5)A公司可如何追偿其债务?

 

1)依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应遵守如下规定: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③发生了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前两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带来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杨某的想法是错误的。

依《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杨某退伙时,已有3000元债务,此3000元债务杨某应和谭某、李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3)谭某、李某的想法也不对。

依《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如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应由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但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即,合伙人之中任何一个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清偿之责。

(4)通达商社的债务应分为两部分:

1998年初杨某退出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和杨某退出合伙企业之后的债务分别计算。

前面的3000元由谭某、杨某、李某三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后面的2000元由谭某、李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5)A公司可以向谭、李二人中任何一人索取应得债权,谭、李二人中任何一人都有清偿义务。

也可以向杨某提出清偿要求,但杨可以以3000元为限。

谭、李、杨三人中任何一人清偿完债务后,再按约定的比例分摊债务。

12甲、乙、丙、丁、戊5人组建了一个市场调研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甲等5人每人持有4万元的股份。

公司成立半年后,乙因看好其他行业,想抽回其在公司的股金以作他用。

丁则想将其股份转让给非公司股东辛某。

甲、丙、戊3人对乙、丁两人的行为态度不一:

甲认为,乙抽出股份不可以,丁转让股份则随其便;丙认为,乙、丁两人的行为都绝对不允许,否则,公司将形同虚设;戊则认为,乙想抽回出资不行,丁若想转让股份,只能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不可以转让给非公司股东。

请问:

(1)甲的看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2)丙的看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3)如果丁转让股份,甲、乙、丙都已表示同意,独戊不同意,则会产生什么后果?

(4)如果其他股东都已同意丁转让股份,丙不想让其股份落入非公司股东手里,而主张优先购买权,是否有法律依据?

甲的看法不完全正确。

《公司法》规定: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符合以下法律规定:

首先,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所以,甲认为乙抽出股份不可以正确,丁转让股份则随其便不正确。

$丙的看法是错误的。

原因同上。

$如果丁转让股份,甲、乙、丙都已同意,独戊不同意,说明已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该转让行为有效。

$如果其他股东都已同意丁转让股份,丙不想让其股份落人非公司股东手里,而主张优先购买权,有法律依据。

因为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13、1996年12月,万海昌、邢智宾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

其中万海昌出资6万元,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1998年1月,只剩下1万元存款,而负债确高达6万元,其中向个体户蔡锦肃借款4万地,向某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

网络公司因此宣告破产,网络公司破产后,齐明礼、蔡锦肃和电脑公司都找到万海昌、邢智宾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万海昌、邢智宾提出其所开办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账面所剩的1万元资金在三者之间按2:

2:

1的比例清偿,齐明礼等人不同意,便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

法院对此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1、齐明礼的借款4万应由邢智宾个人承担全部的债务。

因为齐明礼是将钱借邢智宾个人的,他们之间产生了一个具有民间借款性质的借贷合同。

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用于出资的4万元钱是由邢智宾向齐明礼借的而非由成立后的公司向齐明礼借的,所以邢智宾应当将此4万元的全部归还于齐明礼,故此成立后的公司与此4万元的债务没有任何的关系。

2、向个体户蔡锦肃借的4万元与欠某电脑公司的2万元钱由成立后的网络公司承担全部债务。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个体户蔡锦肃借的4万元是网络公司与蔡锦肃达成的借款合同,所以合同的主体双方是网络公司和蔡锦肃,故蔡锦肃是网络公司的债权人,网络公司应当偿还4万元给蔡锦肃;欠某电脑公司的2万元钱是因网络公司与某电脑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所以合同的主体双方是网络公司与某电脑公司,因网络公司没有付钱故某电脑公司是网络公司的债权人。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向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全部的债务。

目前有网络公司的帐面余额为1万元,故就以该一万元向网络公司的债务人承担全部的债务。

两股东不承担蔡锦肃和某电脑公司的债务。

其分配比例应为蔡锦肃所得为一万元的75%,某电脑公司所得应为一万元的25%。

14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

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

  

(2)收货人共收998箱,短少两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共短少货物60公斤。

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分析;第

(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依据是买卖合同。

  第

(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应如数交货,依据是运输合同。

  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依据是保险合同;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依据是买卖合同。

15案例:

日本A公司向大连B公司订购一批水产品,双方通过电话商谈达成口头供货协议,大连B公司同意在1年内向A公司发出10批货物,总价款30万美元左右,以实际交货为准结算。

为保证付款,日本A公司将一张1年期的远期汇票质押给大连B公司。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票据质押应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问:

(1)日本A公司与大连B公司之间订购水产品的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是否有效?

(2)根据前述合同分类的内容,分析一下日本A公司与大连B公司之间的汇票质押合同。

(1)无效。

(2)单务、明示、实践、要式。

16案情:

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供应100匹马力的拖拉机50台,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B公司收到后立即电复承诺,表示接受A公司的要约,并要求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也没有提交货物。

事后,B公司以A公司违反合同为由要求损害赔偿。

问题:

B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分析:

B公司的要求不合理。

因为B公司电复中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公司的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所以不构成承诺,而是新要约,合同并未成立,自然不能请求违约赔偿。

17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

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

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问题:

(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18案情:

2005年,中国某出口公司向美国公司预订一批原材料。

中方电:

“兹发价10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1500美元CIF纽约,装运期5/6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

”4月9日,接美国公司回电,“你3月2日电接受。

”此时,因国际市场木材涨价,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因此,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木材。

问题:

某出口公司是否违约?

为什么?

分析: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构成违约,因为中国某出口公司向美国公司发出的电函为要约,而美国公司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了有效的承诺,双方合同已经成立,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

19案情:

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

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

为什么?

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

为什么?

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

为什么?

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

为什么?

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

为什么?

6.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为什么?

1.不应当。

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

  2.属于甲公司。

因为交付已经完成。

  3.由丙公司承担。

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

因为属于不当得利。

  5.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

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

  6.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

因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

2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的违约金。

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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