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及福利费用的核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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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及福利费用的核算

据实列支下,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直接列支成本、费用:

这种核算方式适合于福利费开支金额不大的中、小企业。

因为,企业发生的福利费直接列支成本、费用相比原按照工资总额的比例计提而言,会引起企业每月成本、费用的波动,而这对福利费开支较大的企业而言,会引起业绩的较大波动;

(二)根据往年福利费的实际开支情况确定当年提取比例:

这种核算方式适合于福利费开支金额较大的大、中型企业,但是企业应注意的是当年确定的提取比例不再是14%的税法扣除比例。

  笔者认为:

第一种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方式是真正意义上的“据实列支”,第二种处理方式是一种预提方式,是一种间接的“据实列支”,它是根据企业历年来福利费的实际开支情况确定当年提取比例,显然,当年计提比例是一种会计估计,并非当年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的比例,企业需要在年末对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调整,若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小于预提的职工福利费,企业应当将多提的职工福利费冲回;若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大于预提的职工福利费,企业应当将补提少计职工福利费。

如何冲回多提的职工福利费或补提少计职工福利费呢?

  该文对多提职工福利费冲回的账务处理进行了举例说明。

  【例】某公司2008年6月,当月应发工资500万元,其中:

生产部门直接生产人员工资150万元;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工资60万元;公司管理部门人员工资100万元;公司专设产品销售机构人员工资90万元;建造厂房人员工资60万元;内部研究开发部门人员工资40万元。

  公司根据2007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情况,经计算2007年全年实际发生的福利费与工资总额的比重4%,企业将该比例作为2008年福利费的提取比例,职工福利的受益对象为上述所有人员。

  应计入生产成本的福利费金额=150×4%=6(万元)

  应计入制造费用的福利费金额=60×4%=2.4(万元)

  应计入管理费用的福利费金额=100×4%=4(万元)

  应计入销售费用的福利费金额=90×4%=3.6(万元)

  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福利费金额=60×4%=2.4(万元)

  应计入研发支出的福利费金额=40×4%=1.6(万元)

  1.月末职工福利费的处理

  借:

生产成本60000

    制造费用24000

    管理费用40000

    销售费用36000

    在建工程24000

    研发支出160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年末职工福利费的处理

  【例】某公司2008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的福利费支出为元,已累计提取的福利费元,少计提元。

  借: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

管理费用  

上述账务处理中,企业将多提的职工福利费全部冲减了“管理费用”,显然不正确,影响当期损益,因为:

在建工程人员、研发人员按工资总额多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冲减“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生产人员及车间管理人员按工资总额多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分摊,然后在产成品与销售成本之间分摊。

也许有人认为:

这样账务处理太繁琐,为了简化会计核算,直接冲减“管理费用”。

笔者认为:

如果多提职工福利费的金额不大,属“非重要事项”,这样账务处理未尝不可。

但赵治纲博士认为:

这种预提方式核算适合于职工福利费开支金额较大的大、中型企业,笔者不敢苟同,大、中企业采用这种方式核算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与按工资总额计提数之间差额,在一般情况下,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不应属于“非重要事项”,远远要超过本例中多提的职工福利费40万元。

因此,大、中企业采用预提方式核算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与按工资总额计提数相比,多提(少提)职工福利费全额冲减(增加)管理费用,对当期损益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采用预提方式核算职工福利费,企业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与按工资总额计提数之间差额,如何进行调整呢?

笔者认为:

企业应按全年应付工资总额将多提或少提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分摊,并调整相关的费用。

  接上例,若该公司全年应付工资总额为6000万元,其中:

生产部门直接生产人员工资1800万元;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工资720万元;公司管理部门人员工资1200万元;公司专设产品销售机构人员工资1080万元;建造厂房人员工资720万元;内部研究开发部门人员工资480万元。

  该公司应将多提的职工福利费40万元应作如下分摊:

  应冲减生产成本的福利费金额=1800×40/6000=12(万元)

  应冲减制造费用的福利费金额=720×40/6000=4.8(万元)

  应冲减管理费用的福利费金额=1200×40/6000=8(万元)

  应冲减销售费用的福利费金额=1080×40/6000=7.2(万元)

  应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福利费金额=720×40/6000=4.8(万元)

  应冲减研发支出的福利费金额=480×40/6000=3.2(万元)

  该公司年末应对多提的职工福利费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

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48000

      管理费用80000

      销售费用72000

      在建工程48000

      研发支出32000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

“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

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采用“先提后用”的方式核算职工福利费,当期多提或少提的职工福利费,不能千篇一律地调整“管理费用”科目,应根据会计“重要性”的原则确定其是否调整相关的费用科目。

只有这样才能既不影响当期损益,也避免引起会计与税务的暂时性差异。

1、工会经费账务处理

借:

管理费用

贷:

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上缴时

借:

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

银行存款

2、福利费账务处理

(1)发生福利费支出时

  借: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

现金等

(2)月末,分配时

  借:

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3、工资的账务处理

(1)计提工资

借:

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贷: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支付时

借: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

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员工个人应承担保险费部分)

计提保险费时

借:

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贷:

应付职工薪酬——保险费(单位承担的部分)

支付时

借:

应付职工薪酬——保险费(单位承担的部分)

    其他应付款(工资已扣保险费部分)

    贷:

银行存款

(2)工资分配时:

借:

管理费用

   贷:

应付工资薪酬--应付工资

发放工资时:

借:

应付工资薪酬--应付工资

   贷:

其他应付款--社保(养老,医疗.失业自己负担部分)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现金(实际发放给员工的)

3、缴纳社保费、住房公积金时:

A:

先提企业部分到应付职工薪酬

借:

管理费用--社保费(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单位负担部分)

        --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

   应付福利费--医疗保险(单位负担部分)

  贷:

应付工资薪酬--社保费(单位负担部分)

               --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

               --医疗保险(单位负担部分)

注:

提应付福利费--医疗保险(单位负担部分)是指:

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后,应付福利费停止提取,应付福利费贷方原来有余额情况下;如果没有余额,以实际发生额  

 借:

管理费用--职工薪酬--医疗保险

 

B:

缴纳:

借:

应付工资薪酬--社保费(单位负担部分)

           --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

           --医疗保险(单位负担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养老.医疗.失业自己负担部分)

       --住房公积金(自己负担部分)

   贷:

银行存款

(3)借:

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贷: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支付时

借: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

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员工个人应承担保险费部分)

计提保险费时

借:

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贷:

应付职工薪酬——保险费(单位承担的部分)

支付时

借:

应付职工薪酬——保险费(单位承担的部分)

    其他应付款(工资已扣保险费部分)

   贷:

银行存款

开办费的列支范围

(一)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

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

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

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

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

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

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

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筹建期的确定

企业筹建期的确定在我国受税法影响较大。

例如《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外资企业筹建期为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止的期间”。

以上所称“被批准筹办之日”,具体是指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后和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

以上所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

其他企业可参照该规定。

(四)开办费一般按五年摊销,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一次摊销

开办费导致亏损的账务处理

  □文 庞海娟

  一、相关概念

  

  1.筹建期:

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2.开办费:

新准则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将开办费概念范围界定为:

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这里的“等”,应包括按照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汇兑损失、发生的福利费、缴纳的工会费等,当然,应计入在建工程的工资及福利、工程管理人员相关费用等,则不属于开办费的列支范围。

  3.前期亏损:

指开办期亏损专指企业正式生产经营之前,由开办费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形成的亏损。

  4.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是所得税会计中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金额)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计算和核算所得税的方法。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视同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规定采用的所得税会计方法。

  5.利润表债务法:

是我国传统的所得税会计中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一种方法,是以利润表上构成企业税前利润的收入、成本费用与税法规定的应计收入、可扣除项目的差异为基础计算和核算所得税的方法。

  6.递延所得税:

是指以期末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当期发生额之差(或之和)。

作为一个动态概念,其具体体现为某一会计期间内递延所得税净负债的增加或净资产的减少。

  7.所得税费用(所得税收益):

是指应计入当期利润表“所得税费用”项目的金额,该项目由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组成,即: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如果计算结果为负数,即为所得税收益。

  二、开办费导致前期亏损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一)所得税处理

  与旧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规定开办费需要分期摊销,因此应认为新税法的规定与新准则规定一致,计税时无须作纳税调整。

在利润表债务法下,筹建期间发生因开办费导致的前期亏损,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一般只包括以下两方面:

  1.通过汇算清缴,核定符合税前弥补条件的亏损额。

税法上的可结转以后年度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应计税收入小于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各项目金额后的差额。

鉴于筹建期间一般无营业收入,因此按新税法规定必须与营业收入挂钩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均不得计入亏损额(其中广告宣传费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如果有发生额,应通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的方法调减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

  2.建立待弥补亏损额备查账。

备查账应登记账面亏损额、调整金额和当年发生的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可在未来期间税前弥补的亏损累计数额等。

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应按年登记已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如果开始生产经营初期盈利(所得额)不足弥补前期亏损,还应登记尚待弥补的前期亏损额。

  

(二)相关的会计处理

  1.新准则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如果采用利润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因开办费直接计入筹建期间损益而导致前期亏损,在税前弥亏结束前,企业无须因前期亏损而作涉及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只有在税前补亏完毕后还有剩余的应税所得时,才按剩余应税所得和适用税率(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 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应强调说明的是,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不能采用本处介绍的利润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本文对此作出介绍,目的只是用以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做法进行比较而已。

  

  三、开办费导致前期亏损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税收和会计处理

  

  

(一)所得税处理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利润表债务法,都属于所得税会计方法范畴,并不涉及所得税处理的具体操作。

因此,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处理与利润表债务法相同,而且,按照所得税会计的一般要求,尽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在亏损开始年度就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但待弥补亏损备查账仍应照常设置并及时登记。

  

(二)相关的会计处理

  1.登记开办费,与以上相同,即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

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开办费导致前期亏损,即属于以上所述可抵扣(税前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因此应在发生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在筹建开始年度发生亏损的,应按税法认定的亏损额和预计税前补亏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以下简称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

(2)当年编制利润表时,“所得税费用”项目应以“—”号填列,表示“所得税收益”。

(3)如果以后年度还在筹建期间且继续亏损,则仍按以上方法,即按当年亏损和适用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收益。

  3.税前补亏,转回递延税款:

(1)筹建结束取得盈利时,如果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不足弥补前期亏损,应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2)税前补亏结束尚有剩余应税所得而应实际缴纳所得税时,应按当年应税所得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用于补亏的应税所得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金额,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按补亏后剩余应税所得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的、自亏损至补亏结束期间各年所得税费用(收益)总和、企业净利润总和及应交所得税,应与利润表债务法计算的结果相同。

  

  四、例题

  

  【例】执行新准则的A企业2008年~2011年间,前二年为筹建期间,因开办费计入当期损益,两年分别亏损60万元、40万元,2010年开始生产经营,当年盈利80万元,全部用于税前补亏;2011年又盈利140万元,假定企业4年盈亏额即为应税所得额,无纳税调整事项,各年适用所得税率均为25%,试采用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分别作所得税会计处理并作简单分析。

  

(一)利润表债务法

  采用利润表债务法时:

(1)2008年至2010年,均无须作所得税会计处理,但应登记待弥亏损备查账的各年发生的待弥补亏损额、累计待弥补亏损额、已弥补亏损额和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2)2011年,应按税前补亏后的剩余应税所得120[140-(60+40-80)]计算的所得税(120×25%),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30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30万元。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2008年,按当年亏损额计算的所得税(60×25%),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15万元,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15万元。

  2.2009年。

按当年亏损额计算的所得税(40×25%),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10万元,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10万元。

  3.2010年,按当年应税所得计算的所得税(80×25%),借记“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科目20万元,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20万元。

  4.2011年,按当年应税所得计算的所得税(140×25%),借记“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科目35万元,按当年用于补亏的应税所得计算的所得税金额(20×25%),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5万元,按弥补亏损后的剩余应税所得计算的所得税[(140-20)×25%],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30万元。

  (三)分析

  1.利润表债务法下:

(1)所得税费用为30万元;

(2)各年净利润分别为-60万元、-40万元、80万元、110万元(140-30),合计为90万元;(3)应交所得税为30万元。

  2.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

(1)各年所得税费用分别为-15万元、-10万元、20万元、35万元,合计30;

(2)各年净利润分别为-45万元(60-15)、-30万元(40-10)、60万元(80-20)、105万元(140-35),合计90万元;(3)合计应交所得税为30万元。

  以上两种方法下,四年统算的结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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