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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由发言讨论,师总结解释概念。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权利的范畴

你们生活在家庭、社会和学校中,每一个成年人都有责任保护你们。

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权利被侵害后如何保护自己,是十分必要的,相信学习了本课之后同学们会有所收获。

描述案例1情景

课件演示《宪法》中密切联系小学生的权利的条款。

4、义务的范畴

说完了权利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义务。

请先看案例2,

课件出示案例2。

从中你了解了哪些信息?

学生自由交流。

义务是我们必须去做的事情,宪法中对公民的义务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课件出示)指名读。

5、知识拓展

不仅我们国内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国际上也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

课件出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名读。

6、知识梳理

本节课我们学习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道了小学生也是公民,也具有和成年人一样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涉及保护我们少年儿童的法律还有很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我们会在今后的学习中慢慢接触,希望法律改变你们的生活。

板书设计

做合格公民,做国人骄傲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一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1、范畴不同:

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范围不同:

我国公民范围比人民范围更广一些.公民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3、后果不同:

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

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某些义务.

4、所指概念不同:

公民一般表示个体的概念,是非集合概念,是具体的概念,可以落实到某个人的身上;

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是集合概念.人民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则无以指向任何一个人.公民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它相对敌人而言,凡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范围,是以阶级内容划分的.

二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概诉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

基本权利同一般权利不同:

1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的法律地位。

2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

3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他能派出公民的一般权利。

4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实现公共利益,公民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1物质保障。

为了社会状态的稳定及国家的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责任。

2政治保障。

3法律保障。

公民权利的相对性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毫无限制的:

1不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2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

限制方式:

1在宪法中直接加以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

3在宪法中对公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原则性限制。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公民的权利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含义:

1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

也就是说,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平等地收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和平等的服务。

3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2)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

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要以恰当的法律程序处理涉及公民权利的案件,以同样的法律标准给与同样的裁判。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则是公民被选任为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我国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手段,也是我国人民行使权力的基本形式,它直接体现了人民的国家主人地位。

3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言论自由:

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语言形式表达和宣传自己的各种思想见解的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通过语言或文字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言论自由的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该国民主程度。

当然,自由只能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样以不危害国家、社会安宁、不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尊严为原则。

出版自由:

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语言形式表达和宣传自己的各种思想见解的自由。

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或社会群体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书籍、报刊、广播、电视等出版物系统,表达思想、意见、愿望、要求的权利。

它与言论自由的区别在于它是以出版物的形式来表达思想和见解的。

言论出版自由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言论出版自由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正确行使。

结社自由:

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为一定的宗旨而组织或者参加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这是言论自由的发展和补充。

所谓结社,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为一定的宗旨或目的,组织或参加某种社会团体。

集会自由:

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聚集在一定场所,研究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发表意见或举行某种活动的自由。

集会和结社都是多数人聚集在一起讨论问题,表达意愿的活动,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集会是临时性的聚集,结社是长期性的结合,并且有固定的组织、章程和制度。

游行自由:

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持标语、旗帜等标志,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示某种庆祝、纪念或抗议、声讨等强烈的共同意愿的自由。

示威自由:

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聚集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某种抗议、义愤的情绪,并表示自己的力量和决心的自由。

我国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都写入我国宪法,这说明公民行使这些权利有法律的保证。

同时我国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自由要受法律的制约,自由和法律是统一的,法律是自由的体现和保证,自由要受法律的制约。

也就是说,自由只能做法律允许的事情,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就是违法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或制裁。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

4监督权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对象:

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内容:

批评与建议、申诉与控告、检举

批评和建议,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提出批评,对其改进工作提出建议,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在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申诉,即公民对国家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或开除工职等)对法院的诉讼判决不服,或者受到压抑、歧视等不公正的待遇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或诉讼,请求免除、减轻处理或予以平反,给予公正待遇。

控告,即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揭发,举报,要求依法处理。

5公民的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内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

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

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

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规定的原因:

1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

宗教的存在、发展以及消亡,是一个历史范畴,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不能无视其存在。

2宗教信仰属于思想范畴问题,只能采取民主的方法而不能强迫命令,粗暴压制。

3宗教的存在具有长期性、群众性和国际性特点。

其他权利看法条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

(2)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障的性质。

(3)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

1.宪法第52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宪法总纲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1.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

3.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

4.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5.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

6.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

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

(1)享有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

在现阶段,我国的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即社会主义的劳动者、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户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

(1)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

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平等地收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和平等的服务。

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3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主要表现在:

(1)以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实事求是地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

具体说就是,客观上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

(2)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宪法在确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来保障它们的实现。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

(1)公民即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2)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3)权利和义务在整体上是相互促进的。

(4)权利享有上附有限制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思考:

1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通过那些途径实现。

2应该如何理解我国现行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公民的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一、名词解释

1.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

在权利体系中表明主体根本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的权利通常被纳入基本权利的范畴,体现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

根据权利所表现的内容和内部结构体系,权利首先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这种分类的基础是宪法和普通法律的特点,即宪法的价值源于基本权利的存在,它反映了权利主体的宪法地位。

现代世界各国通常以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基本权利亦称之为宪法权利。

一般在宪法律规范中确定的基本权利都是重要的、根本性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2.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公民是基本权利的一般的、经常性的主体。

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主要是通过公民的自主性活动而得到实现。

公民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公民是法律概念。

第二,公民是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是稳定的法律概念。

公民概念的外延大于人民概念,不仅包括人民,而且包括敌对分子。

第三,公民是个体概念。

公民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他表示个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即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二、简答、论述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特点?

答:

(1)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

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其基本特征表现在:

第一,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

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一国中的宪法地位。

宪法地位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其主体意志的基础,是公民行为的合宪性的依据。

不享有基本权利或者不能充分享有基本权利则意味着宪法地位的不稳定。

因此,宪法上确定基本权利的首要意义在于使公民行使基本权利获得合宪性的基础。

第二,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

如前所述,权利是有机组成的体系,包含着不同层次、不同形态的权利要素,其中具有母体性的权利则构成基本权利。

这种权利客观上具有不可取代性,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普通法所规定的权利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即是从母体性权利中派生出来的。

权利体系中的这一母体性与派生性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构成了规定基本权利的宪法与规定普通权利的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表明法律体系的不同等级。

第三,基本权利是稳定的权利体系。

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基本权利既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从事社会活动的最低限度的权利。

在多样化的权利形态中被纳入到基本权利的范畴的一般是国家有能力给予保护并实现的具有现实基础的权利,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增加新的基本权利或者取消原有的基本权利都要经过慎重的选择与判断。

从宪法运行的基本过程而言,基本权利具有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功能与能力,以不同形式推动社会发展。

因此,社会发展的变化不轻易改变基本权利的结构与内容,这也是宪法保持其稳定性的基础。

基本权利的稳定性是确立公民宪法地位的重要因素,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稳定。

第四,基本权利一般具有不可转让性。

基本权利是确定公民宪法地位的权利形态,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权利。

由于基本权利反映了国家保护的公民基本的权利要求,是人的主体意志的体现,与做人的资格有密切联系。

当国家通过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时,这一权利通常成为公民专有权利,不得将其权利转让给别人,否则会失去基本权利的性质。

在政治生活领域这一特点表现得尤为突出。

如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出版自由等基本权利公民可以放弃或者依法选择适宜的方式行使,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其基本权利。

第五,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

基本权利作为宪法上的最高价值规范,在权利体系上具有综合性,即概括了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涉及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与社会领域。

在主要的、基本的社会生活领域中宪法确定了基本权利的范围,以保障公民宪法地位。

有关基本权利的综合性将在基本权利体系中作进一步的分析。

总之,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表明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基础。

(2)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

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

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

第二,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

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尤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才能具体化和现实化。

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在宪法中,纳税义务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还没有变为现实的义务。

纳税义务的现实化与具体化须通过国家立法变为现实的义务。

纳税义务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税法》而得以现实化和具体化,并通过租税平等与租税法律主义而得到保护。

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税法》时要以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为依据。

第三,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

在宪法实践中,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关系并非始终具有对应性;

但两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

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

如受教育权与劳动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

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

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

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

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它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监督权的条件。

在现代社会中,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把基本义务仅仅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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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责任或负担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应当从积极的角度揭示基本义务的地位与作用。

2、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关系。

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

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

(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这个一般原理,为现代人权观念所公认。

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强调的: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

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

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

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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