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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税收征管和电子商务发展

简述税收征管和电子商务发展

  1.税收中性原则。

它是指征税不应该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

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更应如此。

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传统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

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妨碍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公平税负原则。

首先,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

因为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只不过是贸易方式的变革,交易的本质还是相同的。

其次,要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

微软公司的罗杰·纽曼强调:

“税法若想生效,需要全球的和谐。

如果一个国家单方面出击,就会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况。

”同时他不仅希望各国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还希望同纳税人合作,以求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公平合理。

  3.适当优惠原则。

即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采用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

其实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征税暂时优惠的态度还是一致的,例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就公开表示赞同各州和地方的政府在2000年之前不得向通过Internet达成的商业交易征收新的税收,并且为促进电子商务走向成熟,美国政府甚至还主张商品由网络进行的交易,如电脑软件及网上服务等一律免税。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带来的积极影响

  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有利于实现由“点的稽查”向“面的稽查”的转换,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了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逐步走向现代化;电子商务的使用有效地降低了税收的征管成本,并且促进了税务部门的廉洁建设。

  电子商务的收入特征及引发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指交易双方通过INTERNET进行的商品或劳务的交易,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隐匿性。

任何人只要有一台计算机、调制解调器和一根电话线,通过国际互联网人口提供的服务便可进入国际互联网参与电子商务。

广义上讲,电子商务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互联网主要为有形交易起到通讯或分配的媒介作用,即客户可直接从网上购买产品或劳务。

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担任的角色实际上是无异于传统的电话、电传等通讯工具,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并不影响传统的税制原则的运用。

第二种情况,互联网是作为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而存在,即数字化信息交易、计算程序、书籍、音像或图象等信息都能被数字化以电子传递形式转让。

这种交易不需要交付任何有形物品,只需轻点鼠标就能完成,购买方式也可通过信用或电子货币形式很轻易地完成支付行为。

正是这种无纸化交易行为对于现行税制的基础形成了强大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这两种收入特征为传统的税收概念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1.税收缺位,税收大量流失。

由于电子商务带给用户更加便捷的交易方式和更加便宜的交易成本,以致电子商务越来越被跨国公司所采用。

据统计,目前,世界上最大的500家公司已有85%加入了国际互联网,营业额达到40亿美元之巨。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

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的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

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

由于电子商务可以有效地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意识到电子商务税款流失的严重性,并在税率上对网络贸易和传统贸易区别对待,采取畸轻畸重的作法。

显然,这种作法是对电子商务的歧视和遏制,同时又表明新的税负不公随之而生。

  2.传统课税凭证的电子化、无纸化,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

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上,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等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

而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而且电子凭证可以轻易地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和线索,无原始凭证可言,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变得十分被动。

因此,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从长远看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的税制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而当前更需要研究管理电子商务的有效监控手段,用电子化的税务征管手段来管理电子化的商务活动。

如通过开发和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的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从而达到有效征收税款的目的。

  3.对传统税收基础的影响和挑战

  第一,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

因为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电子网络上传递时都是以数字化的资讯存在的,税务当局很难在其传递中确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

同时数字化信息易于传递、复制、修改和变更等特征又使得电子商务所得性质的划分困难重重,从而导致税务处理上的混乱和难于区分。

此外,作为流转税主要税种的增值税也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如对电子版本的书刊作商品还是劳务处理,在增值税的处理上不大一样;对其他软件产品也存在类似划分不清的问题,从而使增值税遇到界定不清的麻烦。

  第二,难以确定客户身份。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以及课税的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

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

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的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其他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而逃避进口关税。

虽然科技在不断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讲,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买方的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的困难。

  第三,容易陷入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中。

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国际税收的核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即就本国居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

然而,INTERNET贸易中,这两种税收管辖权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首先,INTERNET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加之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会形同虚设。

  第四,常设机构难以确定。

根据大多数税收协定,一国对企业的营业利润课税前提是,经营者必须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

1992年的《OECD范本》第五条将常设机构定义为“固定营业场所”,具体包括办事处和分设机构。

显然,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是包括人和物两方面内容的,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大量居民能够利用设在来源国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交易活动,这样就产生关于该服务器上是否可以作为一个常设机构的问题。

《OECD范本》还规定,非居民利用非独立代理人在一国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该代理人有权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利,则可认定该居民在国内有常设机构。

这样看来,似乎如果该居民的所有合同都是通过服务器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

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税务、银行之间的虚拟专用外联网,而其他单位部门则不能登录。

利用该网络共享信息,传递数据文件,委托银行直接支付缴税或采取通知银行支付缴税方式完成税款的上缴。

同时要求银行内部加快网络组建,在各银行之间建设一个统一的电子商厦和电子支付网络,解决好目前国内各种信用卡与税务征收机关缴款网络的兼容问题,以便纳税人可以在任一地点,任一时间将税款划人征收处,同时也能加强对企业开设银行帐户的监控,以免漏征。

  要求商务网站提供其所有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对商务网站来说,其开户银行和结算帐户是相对稳定、公开的,其帐户数额的变化可反映出其收入情况。

但在以电子货币为支付手段的情况下,商务网站考虑到各方面安全问题,会对各种数据、信息进行加密,从而导致征收难度的加大,所以有必要更改有关法律,赋予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一定的特殊检查权,使像漯河税案这样的例子不再重演。

  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和人才的培养,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商业用户的连接,结合物流的控管,真正实现网上监控与稽查。

同时应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制度,实现数字认证和纳税资料备案制度。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税收法制建设以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尝试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即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材料,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密码钥匙管理系统。

  2.制定一档优惠税率,实行单独核算征收。

网络贸易能够帮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采用优惠税率征税。

但必须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单独核算,如果没有单独核算的,一概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3.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大征收、稽查力度。

暂时可以设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

长远来看还是需要开发一种电子税收系统,从而完成无纸税收。

这不仅提高了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适应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征税要求。

  4.作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存,强化征税信息管理。

对待电子商务,重点是要加强国际信息、情报交流,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单独一国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

只有通过各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合作,收集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纳税人分布与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以防上网企业偷逃税款。

  5.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

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6.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

这既是“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要求,也是适应网络经济的要求。

要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管理,税务干部队伍不仅要精通经济税收专业知识,更需要精通电子商务管理技术,只有拥有一支这种一专多能的税务干部队伍,才能应对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提出的严峻挑战。

简述税收征管和电子商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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