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4173932 上传时间:2023-06-2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8.9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docx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docx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资格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会费及风险保证金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会员变更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黄金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指根据黄金等贵金属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黄金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从事黄金等贵金属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交易所会员包括综合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综合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特别会员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会员资格

第四条综合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天津市滨海新区(空港物流加工区)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且注册资

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营业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三、至少有3人具备3年以上黄金投资经验或10年以上其它金融产品投资经验;

四、根据交易所要求配置3台以上的服务器;(详见附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包括总裁办、市场部(客服部)、交易部(风控部)、结算部、网络部;各部须人员齐全、制度齐备。

六、发起公司或个人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七、缴齐交易所要求的各项费用,包括会员资格费、会员年管理费;

八、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会员申办程序

(一)由拟加盟会员的单位向交易所递交《会员加盟申请表》(由交易所制定统一文本)及其它详细资料(见第六条);

(二)交易所会员管理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准入或禁入的意见;

(三)交易所风险控制部对准入者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提出相应的管理意见;

(四)交易所会员资格审定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

根据初审意见,由交易所会员管理部向申请单位发出加盟申请书,申请单位凭此申请书由交易所统一在天津滨海新区(空港物流加工区)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自加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逾期20天未按交易所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者,其加盟申请被自动取消,且在1年内交易所不再受理其加盟申请;

(五)交易所对注册后的企业法人单位由专人进行为期不少于1个月的复审;复审时,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章程;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注:

以上资料均为新登记注册的企业资料,提供复印件且加盖公章。

(六)交易所董事会对复审意见进行最后批准,被批准者与交易所签署合作协议,正式成为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未被批准者不得成为会员,并自行承担一切申办费用。

第六条 提出加盟申请的单位须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会员加盟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政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图,注明人员数量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专业从业人员简历;

(八)经营场所证明;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七条 交易所会员必须与交易所、银行签署三方存管协议,并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结算账户,缴齐会员资格费、会员管理费、保证金及其它费用后,方可取得交易资格。

第八条 交易所对会员实行年检登记制度,年检登记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

年检时会员向交易所提供如下文件、材料:

(一)会员年检登记表;

(二)通过本年度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

交易所对会员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年检的,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印章,并在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经审查未通过年检的,交易所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交易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黄金交易规则》开展业务;

(二)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

(三)对交易所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四)获得交易所的业务指导和专业业务培训;

(五)依据本办法转让会员资格;

(六)收取《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黄金交易规则》规定的相关费用;

(七)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

(三)维护黄金交易各方权益;

(四)按交易所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五)履行保密责任;

(六)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第四章会费及保证金

第十一条会员资格费为:

50万元;

第十二条会员年管理费为:

6万元/年;

会员年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参照《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年管理费收取办法(暂定)》执行。

会员中途退出的会员年管理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会员须向交易所缴存风险保证金用于持仓及偿还交易亏损。

当会员发生亏损其风险保证金低于交易所标准时,会员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如果不能及时补齐,交易所将暂停会员持仓资格。

如果会员在20个工作日内还无法补齐,交易所将暂停会员交易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交易所有权对以上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投资者在交易所内通过交易系统的报价与会员进行黄金交易的程序是:

(一)投资者在交易所指定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二)投资者与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

(三)投资者签署银行第三方存管协议;

(四)投资者通过自己的交易账户进行黄金交易,交易账户由会员按照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提供;交易所实行“一户一码”、“专码专用”;

(五)投资者通过电话、电脑上网方式与会员进行交易;

(六)投资者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实时查询成交结果及结算数据。

第十六条投资者的保证金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入交易所指定保证金账户。

会员不得为投资者提供委托理财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

第十七条会员有责任如实向投资者提供自身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并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介绍市场行情及其它信息,对投资者进行业务培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所规则、办法等各项规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市场主体素质,提高市场运作和监管水平。

第十九条 投资者委托他人作为其交易指令下达人或资金调拨人的,必须由投资者提供本人亲自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没有授权委托书或书面授权不明的投资者,会员不得接纳其从事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在接受投资者从事交易前,有责任对投资者的身份、资信及交易资格进行核查确认。

投资者交易资金来源与投资者名称不相符的,会员应要求投资者提供交易资金合法使用权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维护交易所声誉,协助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当出现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时,会员应做好投资者的解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事先报交易所同意。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分支机构设立、合并、关闭的;

(五)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或经济纠纷的;

(六)取得其它交易所会员资格的;

(七)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执法部门或其它交易所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工作人员在交易所内席位开展业务的,须经其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此类工作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受聘于一家会员,不得在其它会员处兼职。

会员的工作人员在交易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均由该会员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章会员变更

第二十五条交易所会员不能擅自退出,只能转让会员资格。

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会员资格转让程序如下:

(一)转让方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交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详细说明转让的理由、方式、时间及受让人的情况等。

受让人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接受并通过交易所的初审和复审。

(二)交易所会员部对双方初审后出具受理意见,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

(三)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按规定分别办理退会手续和入会手续;

(四)会员资格变更手续完成后,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公告。

第二十七条 会员资格转让时,转让方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了结与其交易的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合同并对投资者资金进行清算; 

(二)结清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三)退还各种票据、文件和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退还交易所的各种软硬件交易设施;

(五)通过该会员交易的投资者或代理的投资者与会员资格一并转让给受让方。

(六)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它事项。

会员接到交易所批准转让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转让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会员存在以下情况的,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一)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期间;

(二)涉嫌违规,被交易所调查期间;

(三)因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处以通报批评、并要求整改的;

(四)已被交易所撤消会员资格的; 

(五)与交易所或投资者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第二十九条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若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三十条 会员资格一经转让或被取消,该会员对其在交易所的工作人员的授权自动失效。

第八章处罚

第三十一条会员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由交易所会员部核查,并提请交易所批准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会员如对交易所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向交易所申请要求复议。

第三十三条会员违反有关规定并拒不改正的,交易所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制止其违规行为: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通报;

(三)经济处罚;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撤销会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审核认定后,撤消其会员资格:

(一)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会员年检登记或未通过年检的;

(二)未按交易所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

(三)私下转让会员资格,将交易活动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四)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

(五)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和交易所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凭证,披露虚假消息,签订虚假合同的;

(七)在交易所外以交易所名义进行黄金交易的;

(八)拒不执行交易所决议的;

(九)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所有关规定的。

被撤消会员资格的,会员资格费及会员管理费不予退还。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属于交易所。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