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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行政法学复习资料(球球整理,仿冒必究)

一、名词解释(加粗为必背,其余的理解记忆)

1.行政法:

系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的总和,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仅次

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主体:

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够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及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3.行政相对人:

简称相对人,系指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

4.行政职权:

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的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5.行政优益权:

为保障国家行政职权的有效行使,国家赋予给行政主体及行政人职务上和物质上的优益条件。

行政优益权=行政优先权(职务上)+行政受益权(物质上)

6.拘束(羁束)行政:

在法律对具体事物的决定有明确严格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毫无选择余地地做出特定行政行为的权力。

例如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

7.自由裁量权:

行政主体可以在一定幅度内自由决定作出某种行政行为的职权。

例如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

8.行政授权:

行政主体(授权人)在法律、法规的许可条件下,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将自己行政职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有关组织(被授权人),从而使被授权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职权,并承受该职权行为的效果的法律制度。

9.行政委托:

出于管理上的需要,某一行政主体(委托人)委托另一行政主体或其他组织及个人(被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代行职权或其他事务,其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人的法律制度。

10.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单方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或者说是制定行政规则的行为。

11.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各种法规。

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立法法》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12.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进行的,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直接引起权利义务法律效果的行为。

13.行政许可:

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特定相对人拥有可以从事为法律所一般禁止的权利的资格的行为。

14.行政处罚:

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规范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15.行政指导:

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16.行政调解:

由国家行政组织出面主持,以法律、政策作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争议双方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活动。

17.行政复议:

系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18.行政人: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9.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

20.行政征收:

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有偿或无偿强制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包括税收征收、费用征收、财物征收。

行政征税是国家税收机关及海关依法强制取得无偿财政收入的手段。

行政征费是指行政主体为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

财物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21.行政征用:

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有偿强制取得相对人财产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22.行政奖励:

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赋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多数属职权行政行为;内容包含物质和精神利益;无强制执行力;行政奖励的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外,行政规范也可适当设立。

23.行政确认:

行政主体证明和确定既存的特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性、间接性、中性。

24.行政裁决:

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25.行政强制措施:

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约束或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

26.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于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强制手段,以达到义务被履行或与该义务被履行相同状态的各种行为。

27.行政责任:

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行政违法(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28.行政赔偿: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29.行政补偿:

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依法由前者对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予以弥补的责任。

30.行政:

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得到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活动。

行政并非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

非管理类不属于行政。

31.行政权:

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32.行政优先权:

行政主体及行政人在行使职权时依法所享有的种种优越条件。

基本包括:

获得社会协助权,优先通过、使用权,人身特别保护权。

33.行政受益权:

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物质能力行使行政职权而向他提供的物质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条件的资格就是行政受益权。

行政受益权≠收益权

34.行政征税:

国家税收机关及海关依法强制取得无偿财政收入的手段。

35.行政征费:

行政主体为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

36.财物征收:

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37.行政协助: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职权过程中,基于本身的条件和公务上的需要,其他行政主体配合其实施同一行政行为或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

二、填空、简答、单选。

(必背)

1.行政的特征(4个):

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

2.行政权的特性(5个):

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优益性、不可处分性

3.行政法的法律功能(5个):

①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有助于宪法的实施和保障;

②行政法作为法律事实,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③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导致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④行政法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根据;

⑤行政法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适用规范。

4.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5个):

①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②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范。

(依法行政和守法行政)③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④行政主体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⑤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接受监督(人大、行政、司法)

5.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3个):

正当性、平衡性、情理性(详见课本67页)

6.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5条):

①两者是行政法的两项基本原则,不可偏废其一。

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既合法又合理。

②合法是主原则、合理是补充原则。

③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于拘束行政行为,也适用于自由裁量行为,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仅适用于自由裁量行为。

④行政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行政合理性原则不适用于行政诉讼。

⑤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

两者合称为行政瑕疵。

控制和纠正行政瑕疵是我国行政法的重要任务。

7.行政主体的特征(4个):

①行政主体只能是组织,而不能是个人。

②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③行政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参加行政诉讼。

④行政主体独立承受法律后果。

8.行政主体的类型(4种分法):

①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分:

外部和内部行政主体;②根据行政职权产生的方式分:

职权行政主体(非授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职权行政主体依据宪法、组织法设立。

授权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设立;③根据行政行为分:

单独行政主体与共同行政主体;④本行政主体和派出行政主体。

9.行政职责的法律特征(4个):

义务性、法定性(区别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纪律)、强制性、同行政职权不可分割

10.行政职权与行政优益权的关系:

(1)联系:

后者以前者为基础,无行政职权的主体便无行政优益权。

行政优益权为行政职权服务,是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

(2)区别:

①主体不同。

行政职权的主体就是行政主体,只归属于组织不归属于个人,但享受行政优益权的主体可以是行政主体(组织),也可以是行政人(个人)。

②处分性程度不同。

行政主体对行政职权不能放弃,否则为行政失职,而行政主体及行政人可以放弃行使行政优益权,只要不影响行政职权的有效行使。

11.享受行政优先权必须符合3个条件:

①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及行政人,不适用相对人。

②只有在行使行政职权、从事公务时,确为实现行政目的所需要,方能享受该权利。

③所享受的优先条件为法律所特许。

12.行政授权的4个特征:

①行政主体是授权人。

②授权的客体是行政职权。

③授权的对象(被授权人)是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

④授权的结果是创设行政主体或新的行政主体。

13.行政授权的4个规则:

①法无明文不授权。

②无职权不得授权。

③被授权主体不得再授权。

(一次授权规则)④授权公开。

14.行政委托的法律特征(5个):

①委托方必定是行政主体;②被委托方既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组织或个人;③被委托人只能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且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方;④行政委托发生在横向关系中;⑤行政委托的效果是设定行为主体,不设定行政主体。

15.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6点):

①行政权力上的运行不同。

行政授权导致行政权力的转移,而行政委托没有。

②行为性质不同。

虽然都是行政行为,但行政授权属于单方行政行为,行政委托属于双方

行为,即合同行为;且行政授权发生在纵向关系中,上对下具有强制性,而行政委托发生

在横向关系中,关系必须以双方的合意为前提。

③行为名义和效果归属不同。

前者关系中的被授权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且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自己;而在行政委托中,行政职权没有转移,被委托人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效果也归属于委托机关。

④所创设的主体不同。

前者创设新的行政主体,行政委托只创设新的行为主体。

⑤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在行政授权关系中,被授权组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而

在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⑥条件和程序不同。

前者更严格,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许可,且时候必须公告授权

关系。

但委托没有这些特别要求,更多的受合同规则的约束。

16.行政行为的形式:

口头、书面、动作、默示

17.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4个):

①由行政主体作出。

②公务行为。

③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

④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

18.依申请行政行为与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区别:

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职权,不需要经过相对人的同意,便能作出并发生效力的行为。

(主动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的行为。

(被动行政行为)。

两者行政权力的发动者不同。

19.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的特征:

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但消极的不作为,即没有履行该作为的法定义务,应为而不为。

行政作为是具有积极动作的行政行为。

20.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6个):

①由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②依职权的单方行为;③具有普遍的约束力;④具有往后的反复适用性;⑤具有依据性;⑥不可诉性。

21.抽象行政行为的4种具体形式: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和命令

对应四种抽象行政行为:

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制定行政措施的行为;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22.行政法规的特征(4个):

①主体,国务院是制定主体;②依据,依据宪法、法律制定,不得与其抵触;③性质,法律规范;④内容,除宪法保留和法律保留之外。

23.行政法规的名称有:

条例、规定、办法。

24.制定行政规章的主体有:

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一行一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级人民政府、较大市人民政府(省会市、特区市、国批市)

24.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①立项(国务院成员向国务院报请立项)②起草(组织者和起草者)③审查(由国务院法制办审查)④审批通过(国务院或国务院常务会议)⑤签署公布(总理签署国务院令)⑥备案(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的效力: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25.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5个):

行政性、特定性、外部性、法律效果(直接引起权利义务变化)、可诉性。

种类(5种):

①行政赋权行为(行政许可、认可、奖励、救助等)、②行政限权行为(行政处罚、及时强制、强制执行、征收征用、命令等)、③行政确认行为(行政证明、公证、鉴定)、④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裁决和行政确权)、⑤行政救济行为(撤销/撤回/废止/变更行政行为、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26.行政许可6个特征:

①行政赋权行为②以禁止义务作为前提③内容是赋予相对人权利和资格④依申请行政行为⑤要式行政行为。

27.行政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

行政征收:

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有偿或无偿强制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包括税收征收、费用征收、财物征收。

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行政征用:

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有偿强制取得相对人财产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征收是将所有权转移给国家所有,征用是将使用权在一段时间内有偿转移给国家。

财产被征用后,在使用完毕或不再需要使用时,行政主体应及时返还。

(三)行政征收相对固定,行政主体按照法律的范围、标准、程序进行。

行政征用往往是临时性,只有在公共利益临时需要时才能实施征用。

28.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①法定原则、②公开公正原则、③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④相对人救济权利保障原则

29.行政处罚的种类:

(1)按理论分类:

人身罚、行为罚(能力罚)、财产罚、申诫罚。

(2)行政处罚法的分类:

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⑥行政拘留,⑦其他。

30.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

①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③决定罚款和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

31.行政指导行为的特点(4个):

非强制性、准行政性、能动性、行政主体的优越性

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

①行政指导不复议、不诉讼、不赔偿;②行政指导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③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相对人没有服从义务。

32.行政调解行为的特点(5个):

①由国家行政组织主持②以自愿为原则③调解对象可以

是民事争议,也可是行政争议④诉讼外调解⑤行政调解除仲裁的调解外没有强制执行力。

行政调解的救济:

①不复议、不诉讼、不赔偿;②没有强制力,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33.行政责任的划分:

(1)行政主体的责任与行政人的责任划分:

行政主体对行政人的行为(即使是过错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即先由行政主体出面对相对人承担责任,然后行政主体根据行政人的过错程度追究其责任,并可向其行使求偿权。

(2)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责任划分:

无论被授权人的行为是否超越授权范围,其行为所引起的行政责任一律有被授权人自己承担。

(3)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责任划分:

委托范围内,委托人承担责任;超出委托范围,由被委托人承担。

34.行政赔偿的特征(4个):

①以行政违法为前提②以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为条件③以依法赔偿为原则④以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5.行政补偿的特征:

①以合法的行政行为为前提;②以无义务的特定人所受的特别损失为要件;③以损害的实际存在为基础,并且损失的发生必须与合法的行政行为有因果联系。

36.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①前提不同:

违法行为VS合法行为②适用原则不同:

等价原则VS不适用等价原则③处理方式不同:

行政赔偿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前提,行政补偿可在损失发生前先行补偿,然后作出某种行政行为④处理程序不同:

行政赔偿常涉及司法审查,人民法院有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管辖权和裁判权。

行政补偿纠纷一般都由行政机关解决⑤法律属性不同:

严格地说,行政补偿不属于行政责任,它是基于行政主体的一种积极义务而实施的补救性行政行为;而行政赔偿属于行政责任。

37.行政复议的特点(6个):

①以行政争议及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②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③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④以书面审理为主

⑤依申请行政行为⑥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38.行政复议的原则:

合法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三、理解记忆

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从主体上看,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从内容上看,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都与国家行政权力直接有关;从处分权上看,当事人不能对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自由处分;从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来看,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享有优益权;从解决争议方式上看,行政主体有处理行政争议的权力。

2.行政机关并非任何时候都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未必就不是行政主体。

3.直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就是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不能承担责任、不能当被告。

4.领导职务:

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非领导职务:

巡视员、调研员、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5.行政职权的内容:

行政规范权、许可权、禁止权、形成权、处罚权、强制权、确认权、裁决权。

6.行政职权被限制的结果便是行政权限,其系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不能逾越的法定范围和界限。

层级权限是指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处理某一行政事务上的职权划分。

7.一般情况:

行政委托不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

剥夺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职权以及专有职权的行政委托,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授益行政行为则可以不需要。

8.行政行为的法律功能:

赋予或剥夺权利(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科以或免除义务(征税、免予处罚);证明或确认关系(证明、公证)

9.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①行为对象:

特定对象(明确性与固定性)与不特定对象②溯及力:

向前约束性与往后约束性③次数:

适用一次与可以反复使用④间隔性:

具体行政行为无须通过中间的行为环节就可直接约束相对人的权力或义务。

10.行政诉讼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诉法第12条)行政复议可以受理具体行政行为和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

11.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隶属于自身的组织、人员和财物的管理。

外部行政行为:

公共行政,行政主体对社会行政事务所进行的法律管理。

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只能在行政体系内部救济。

12.实体行政行为:

直接关系行政行为内容的行为;程序行政行为:

为实现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所采取的步骤和形式等行为

13.申请许可证的条件:

申请必须向法定的行政主体提出;申请人具备与许可内容相应的行为能力。

许可证的法律效果:

赋予力、证明力

14.行政确认:

行政主体证明和确定既存的特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性间接性、中性。

种类:

证明、公证(司法行政行为)、鉴定

15.行政裁决:

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单方性、强制性、居中性、民事性、法律授权性

16.民事赔偿纠纷裁决:

行政主体,依法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赔偿纠纷进行裁决

17.权属纠纷裁决:

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有关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进行裁决。

18.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行政处罚的适用:

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一事不再罚;折抵刑罚;追诉限时(一般2年)

20.特殊-不予行政处罚:

无责任年龄违法,<14周岁;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间歇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法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

22.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

查明事实原则,保障告知权,保障陈述、申辩权利

23.行政处罚执行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执行罚(3%);拍卖划拨查封冻结财物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4.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于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强制手段,以达到义务被履行或与该义务被履行相同状态的各种行为。

25.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执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义务为前提。

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行政主体作出。

行政强制措施是在出现紧急状态,且无法期待相对人自动履行时采取的。

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

26.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

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行政赔偿

27.行政赔偿的范围

 

28.侵犯人身权健康权的赔偿范围

①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不包括侵犯人身自由的行政事实行为

29.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0.受害人死亡或终止

31.赔偿义务机关

单独行政赔偿

该机关、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侵权行为

共同行政赔偿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负连带责任

被授权机关赔偿

授权行政主体侵权由被授权组织赔偿

委托机关赔偿

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侵权由委托机关赔偿

复议机关赔偿

复议加重损害的,对加重部分赔偿

申请机关赔偿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执行根据错误的,由申请机关赔偿

继受、撤销机关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赔偿,无继受机关的,撤销它的机关赔偿

派出机关赔偿

执行自身职权由自己赔偿,执行交办任务由交办机关赔偿

32.行政赔偿程序的特点:

行政先行处理、不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可以调解

33.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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