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关于促进汽车产业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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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关于促进汽车产业发展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关于促进汽车产业发展

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把握汽车产业节能化、智能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夯实汽车产业在本区的支柱性地位,为实现本区创新发展、提质升级作出更大的贡献,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本办法所奖励的企业是指在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黄埔区(以下简称“本区”)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在本区上报统计数据的企业。

本办法奖励的“新项目”,项目公司均应完成在本区落户,即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在本区上报统计数据。

项目发展应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要求与相关规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汽车”,特指“乘用车”;本办

法所称的“汽车产业”,指为乘用车材料、产品(含整车和零配件)或新能源的生产、使用、推广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研发、制造、销售、进出口、检测、维护、租赁、供应链管理、信息平台服务、新能源使用与推广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进口汽车,是指从本区报关进口,汽车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限定在商务部2016年颁布的《货物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目录》内。

第五条本办法对企业年度数据的统计或核算,以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年度为准,即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个完整统计年度,不跨年累计,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如:

《办法》中“首个入统年度”生产总值或营业额则是指从企业入统当月起算,连续12个月的营业收入的累计数。

《办法》中“1‱”是指万分之一,“1‰“是指千分之一,“1%”是指百分之一。

第二章鼓励汽车研发与制造业发展

第六条鼓励整车生产企业提高产能。

整车生产企业当年产值比上一年度增长5%以上,且当年汽车产量比上一年度正增长的,对新增产量部分按台数予以奖励。

对于年新增产量10000台及10000台以下部分,每台整车奖励80元;年新增产量10000台以上部分每台整车奖励100元。

整车须直接销售或出口,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鼓励汽车制造及零部件生产企业购买新设备。

上述企业当年新增产值1%以上且年度新购买生产设备3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购买设备发票金额的1%给予奖励。

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生产设备是指生产线设备或生产线辅助设备,设备用于公司产品生产,办公类、研发类设备不纳入奖励范畴(下同)。

第八条鼓励汽车研发业发展。

汽车专业研发公司新购研发设备的,按其年度购买设备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

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如果企业当年获得过本区相关研发设备方面的扶持,则从高不从复。

第九条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

给予电动汽车和新能源电池生产企业贷款贴息奖励,奖励标准为:

按其当年贷款合同贷款金额的3%一次性贴息。

企业同一笔贷款如获得过上级或本区相关贴息资金的,从高不重复。

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鼓励汽车制造业企业提高产值。

汽车制造(含整车制造、发电机、变速箱、电池、模具、汽车电子等关键产品及汽车研发)企业产值增长5%以上的,按其在本区入统的年度新增产值部分的0.1%给予奖励。

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引进汽车研发新项目。

汽车研发包括汽车设计、零配件及车用材料、新能源的研发等。

对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承诺自工商登记之日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税务征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不减少投资规模的汽车研发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享受该条奖励的研发类企业,当年不享受本办法中关于“鼓励汽车研发业发展”的奖励。

第十二条鼓励引进新能源汽车新项目。

对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承诺自工商登记之日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税务征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不减少投资规模的新能源汽车(含整车及零部件)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享受该条奖励的企业,当年不享受本办法中关于“鼓励引进汽车制造新项目”的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引进汽车(含整车及零配件)制造新项目。

对项目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资或以上,并承诺自工商登记之日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税务征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不减少投资规模的汽车制造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单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首个入统年度实现产值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产值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2、首个入统年度实现产值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产值的2.4‰给予一次性奖励;

3、首个入统年度实现产值20亿元以上的,按首个入统年度产值的2.6‰给予一次性奖励。

享受该条奖励的研发类企业,当年不享受本办法中关于“鼓励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生产企业购买新设备”、“鼓励发展汽车新能源”及“鼓励引进新能源汽车新项目”的奖励。

第三章鼓励汽车进出口业务发展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开展车辆进口业务。

对进口和销售均在本区入统的企业,按车辆到岸价及车辆数量予以奖励。

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奖励标准如下:

1、进口汽车到岸价值在5万美元以内的,每辆奖励800元;

2、进口汽车到岸价值在5万美元-8万美元的,每辆奖励1500元;

3、进口汽车到岸价值在8万美元-12万美元的,每辆奖励2000元;

4、进口汽车到岸价值在12万美元以上的,每辆奖励2500元。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自主申请进出口汽车3C初始认证(不含改款、换代、不同排量认证)。

完成认证后,对申请企业按经认证的车型数量给予认证费用一次性奖励,每个车型奖励20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区内码头企业开展汽车进出口业务。

对通过改建为进口汽车滚装船专用码头等形式开展业务的,按进口汽车滚装船在本码头的停靠次数予以鼓励,标准如下:

每停靠一艘次进口汽车滚装船(每艘次停靠后卸船汽车数量须在300辆或以上),给予码头企业服务费补贴20万元。

单家企业每年享受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开展进口汽车展示。

区内从事汽车(整车)进口并销售的企业,申请同意后使用管委会、区政府指定的进口汽车展厅的,给予展位租金50%-75%的补贴。

第十八条对进口企业给予仓库租金奖励。

对年进口车辆1000辆以上的企业,给予仓储奖励。

奖励标准为:

按仓库面积大小,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4元的奖励。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60万元。

第四章培育发展汽车销售网络

第十九条鼓励发展汽车销售类企业(含实体店及电商企业)。

汽车(含整车及零配件)销售企业在本区以4S店、汽车超市、连锁店等实体店或电商平台销售汽车产品的,按在本区入统的年度营业收入予以奖励。

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奖励标准如下:

1、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年度营业收入的3‱给予奖励;

2、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年度营业收入的3.5‱给予奖励;

3、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按年度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

4、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按年度营业收入的5‱给予奖励。

从事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二手车)销售、展示及服务等业务的综合性汽车交易市场、展示贸易城或汽车服务业产业园区等企业项目,可以参照在该市场或园区内运营并在本区办理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纳入本区统计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按上述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鼓励引进汽车销售类新项目(含实体店和电商企业)。

对2015年12月31日后在本区新注册、纳税并首次在本区入统的汽车销售类企业,且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其首个入统年度的营业收入予以鼓励,单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奖励标准如下:

1、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5‱给予奖励;

2、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5.5‱给予奖励;

3、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6‱给予奖励;

4、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7‱给予奖励。

享受该条奖励的销售类企业,当年不享受本办法中关于“鼓励发展汽车销售类企业”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鼓励发展汽车交易市场。

对将村集体用地或企业自有用地,以出租或自建形式成立汽车交易市场的,对村镇集体(或集体成立的法人公司)或企业,参照交易市场年度营业额大小,按年度予以用地租金奖励。

每个市场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年度营业收入的1.5‱给予奖励;

(二)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按年度营业收入的2‱给予奖励;

(三)年度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按年度营业收入的2.5‱给予奖励;

(四)年度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3‱给予奖励。

第五章鼓励发展汽车服务业

第二十二条鼓励区内从事汽车(含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产品)检验检测、试验等汽车服务业企业发展。

对相关企业按年度营业收入予以奖励。

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奖励标准如下:

1、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25‱予以奖励;

2、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

入的26‱予以奖励;

3、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

入的28‱予以奖励;

4、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的32‱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鼓励区内从事汽车维修、保养、美容等售后服务业企业发展。

对相关企业按年度营业收入予以奖励。

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奖励标准如下:

1、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20‱予以奖励;

2、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

入的22‱予以奖励;

3、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

入的24‱予以奖励;

4、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的28‱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鼓励发展汽车租约平台(含租车公司自用平台)。

对在本区注册、纳税并在本区入统的汽车租约平台类企业,按其年度入统营业收入予以鼓励。

单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奖励标准如下:

(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25‱给予奖励;

(二)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26‱给予奖励。

(三)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8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27‱给予奖励。

(四)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的30‱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鼓励发展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

鼓励区内商业综合体或公用大型停车场新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并按充电设备总价给予10%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鼓励引进汽车(含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产品)检验检测、试验等汽车重点服务业项目。

对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对其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予以奖励。

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奖励标准如下:

1、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36‱予以奖励;

2、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38‱予以奖励;

3、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42‱予以奖励。

享受该条奖励的服务类企业,当年不享受本办法中关于“鼓励区内从事汽车(含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产品)检验检测、试验等汽车服务业企业发展”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鼓励引进汽车租约平台(含租车公司自用平台)项目。

对新引进的汽车租约平台项目,按其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予以奖励。

单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奖励标准如下:

(一)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35‱给予奖励;

(二)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36‱给予奖励。

(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8亿元以下的,按营业收入的37‱给予奖励。

(四)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的40‱给予奖励。

享受该条奖励的服务类企业,当年不享受本办法中关于“鼓励发展汽车租约平台”的奖励。

第六章鼓励建立汽车产业联盟

第二十八条鼓励区内企业牵头设立汽车产业联盟。

对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联盟,认定后每年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鼓励区内招商单位、行业协会或联盟引进汽车产业项目。

对经管委会、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单位或注册成立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备案的产业联盟引进汽车产业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

引进的汽车产业新项目,首个入统年度实现产值或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按项目首个入统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的6‱给予招商单位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章申请与核发

第三十条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奖励应逐年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在第二年7月31日前完成资料提交;新项目应在累计满12个月后三个月类完成资料提交。

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不能追溯。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包括:

(一)资金拨付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已使用”一照三证”的则不需另行提供);

(四)发票或收据;

(五)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六)承诺书;

(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证明文件。

以上文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企业印章。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属于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的企业,向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材料;属于黄埔区范围内的企业,向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材料。

对新引进项目注册资本的认定,则由两个局各自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认定。

两个局根据各自统计和财税部门提供的数据等材料审核后,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分别将奖励资金拨付至获奖者所在企业基本账户。

第八章资金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按企业注册区域分工,负责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等工作。

区统计、财政部门负责提供企业营业收入、经济贡献等数据。

区财政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应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的“产值”、“营业收入”以区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涉及的“到岸价值”、“出口额”以海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精确到万元(万美元)。

第三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同时又符合本区其它政策中对应本办法奖励的条款,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三十六条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奖励企业的资金(高管生活配套奖励、优秀员工奖励除外),应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三十八条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本资金的,一经发现,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中“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如以区间出现的数据,不含区间前项,含区间后项。

第四十一条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是美元的,以实缴当日汇率换算。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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